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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思维是什么 和谐思维

时间:2019-01-30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和谐辩证法通过对事物存在的形式和状态、事物内部和事物间相互作用的性质和方向、解决问题的方式和手段,以及事物发展变化的目的与理想的认识与描述,展示了与矛盾辩证法不同的着力点、思维理念和价值取向,形成了对矛盾辩证法的包容与超越。对和谐的目标追求构成为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内在动力和精神支持,“和”体现且揭示的是古往今来人类对美好未来的思考、探讨、向往与希望,也代表着人类最高的价值追求。
  关键词:和谐;矛盾;辩证法:包容:超越
  中图分类号:B0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2)03-0037-05
  在几千年来的哲学运思中,东西方都有着丰富的辩证法思维,一般说来,在西方文化思想中,黑格尔成为了唯心主义概念辩证法的集大成者,马克思则在实践论的基础上实现了唯物论与辩证法的统一,完成了主观辩证法与客观辩证法的统一,“所谓的客观辩证法是在整个自然界中起支配作用的,而所谓的主观辩证法,即辩证的思维,不过是在自然界中到处发生作用的、对立中的运动的反映”。在中国文化中。辩证法思想则以阴阳为基本范畴,形成了重生成、重关系,强调和谐的独具特色的辩证思维。亦构成中国几千年来以“和为贵”的思想及对大同世界的理想追求。
  一、对矛盾辩证法的几点分析
  唯物辩证法认为,事物内部各要素之间和事物之间的相互联系构成了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进而推动了事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然而具体到相互作用的性质和方式,发展的动力和内容。发展的结果和趋势,不同的哲学运思往往有着不同的智慧取向。关于在事物辩证运动过程中对立双方的关系、性质和作用的理解方面,尽管西方思想界自古希腊以降亦不乏和谐思维的灵光闪现,但更多的是对矛盾统一体内部双方的对立、斗争关系的青睐。
  这表现在:一是强调“统一物之分为两个部分以及对它的矛盾着的部分的认识……是辩证法的实质”。即矛盾在辩证法的理论体系中,在我们对事物的认识中,在事物的存在、变化中居于核心的地位。二是指出矛盾体现的是事物内部各方和事物之间对立统一的关系。三是重视矛盾关系中矛盾对立双方间的斗争性在事物变化、发展中的决定性的地位和作用。认为矛盾双方的斗争性在事物的存在、变化和发展中具有无条件性和绝对性。四是强调矛盾存在的普遍性,即所谓事事有矛盾,处处有矛盾,时时有矛盾。五是认为在事物的存在、变化和发展过程中。矛盾斗争的结果无外乎以下三种结局:矛盾的一方战胜、克服另一方;矛盾双方“同归于尽”,为新的对立双方所代替;矛盾双方经过一系列的发展,最后达到“融合”,融合成一个新的事物,使矛盾得到解决。
  由此就产生了几个问题,我们不否认任何事物在其存在、变化、发展的任何阶段都存在着矛盾,只是其一,大千世界中的各种事物在其存在、变化和发展的状态中矛盾统一体双方之间的对立冲突是最基本的、最普遍的和最主要的吗?有没有其他不同的状态呢,如果有,是不是只能是居于次要的、特殊的地位和属于非常态呢?其二,各种事物在其存在、变化和发展过程中,促成其变化的决定性因素只能是对立冲突吗?有没有其他的因素存在呢?如果有,是否也只能是偶然地、局部地、在特定情况下才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和作用。其三,在普遍意义上对立双方矛盾解决的更为合理、更为经济、更为有效的方式是对立、冲突还是和解、融合?其四,矛盾双方斗争的目的抑或是解决矛盾的最终目的是什么?是形成新的对立双方,展开新的矛盾斗争?还是调和或者消弭矛盾对立,实现对立双方的和谐统一(这种状态下依然会存有矛盾,但不是为了矛盾而矛盾,应当是实现了和中的不和――和而不同)。且这样两个不同的结局谁更加理想化、更加难以实现,更加体现了事物发展的进步或高级状态,更具合理性,从而构成现实的人和人类社会进步与发展的愿景?其五,在事物的存在、发展过程中,只是矛盾贯穿始终吗?有无其他的存在状态和方式?矛盾与和谐哪一种状态更为常态、更为根本?
  面对这样的疑问。我们需要对矛盾统一体中同一性与斗争性在事物存在、发展中的作用进行新的思考;对矛盾的解决方式进行新的思考:对矛盾统一体存在、变化、发展的状态、结果与趋势进行新的思考。
  需要说明的,一是不能简单地将矛盾与斗争划等号,如果那样将无助甚至有害于我们对问题的思考。矛盾中包含着斗争,但斗争不等于矛盾。因为,其一,矛盾指的是事物内部各要素间和事物间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这种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既包含着矛盾双方相互依存、相互吸引、相互贯通的性质和趋势,也包含着矛盾双方相互否定、相互排斥、相互限制、相互分离、相互对抗的性质和趋势。其二,矛盾双方对立、斗争的性质和方式不仅仅是对抗和冲突,差异、排斥、争论、分离等同样是对立、斗争的表现。其三,矛盾双方斗争的路径与结果也并不都是“不是你死就是我亡”或者“同归于尽”的;对抗性矛盾的解决方式并非必然地体现为“一方战胜克服另一方”,“是故百战百胜,非善之善者也;不战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其四,矛盾双方经过斗争达成对立面的融合也是矛盾解决的方式之一,马克思甚至认为两个相互矛盾方面的共存、斗争以及融合成一个新范畴是辩证运动的实质。
  二是和谐中是否依然存在矛盾?同理。矛盾中是否包含着和谐?这同样是要有一个合理、辩证的认识。和谐不等于不存在矛盾,和谐本来就是事物内部各要素之间和不同事物之间的一种存在状态和相互关系及其处理方式的描述和理解。中国古人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点,“和”是指不同事物之间在保有自己特性、禀赋的前提下的相互包容、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相互发展、相互融合的状态与关系,阴阳各居其位谓之“正”,阴阳彼此配合谓之“中”,既中且正谓之“和”。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同”是指不同事物的相互混同或相同事物的简单相加,所以才强调“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对于“同”民间也称之为“和稀泥”,对没有原则。不问是非曲直一味求同之人,孔子称之为“乡愿”。乃“德之贼也”。沆瀣一气、臭味相投、狼狈为奸等成语同样表明对于“同”的不屑。
  三是“和”,一般表述的是事物存在的状态、对立双方的相互关系,但是不是所有矛盾统一体的存在状态都可简单地称之为“和”?“和”是否只是限于内容上、处理手段上和发展方向上的?应该讲“和”更着重于对于事物内部各方和事物之间存在状态的“性状”之描述,作为存在状态的“样态”,事物存在、矛盾双方的共处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和”,要有进一步深入、具体的分析。但似乎也不应拘泥于传统认知中对“和”的限定,需要有新的考虑。
  二、对和谐辩证法的几点说明
  什么是和谐?毕达哥拉斯思想的继承人菲罗劳斯提出了至今看来仍然是和谐的重要本质的思想:“和谐是来自对立,因为和谐是不同因素的统一,以及是相反的因素的协调。”中国先贤从世间万物内在的阴阳对立与互补出发,从天地人多层次探讨了事物内部和不同事物间的和合性、互补性和平衡性,指出“阴阳和则生,阴阳离则灭, 阴阳错则变,阴阳平则佳”。和谐无论是从其词源意义来看,还是从其哲学本体论上看,都是指多样性的统一和对立要素的有机结合,反映了事物内部各要素间、不同事物间共生、共存、共荣的状态。“和”最初就是指嘉禾之和、和声之和、和美之和,“谐”亦是指声音相谐、人事相谐、政事相谐,二者都含有协调、协同、调和、应和、和同等意。由是,和谐可以界定为事物内部各要素之间和事物之间具体的、动态的、相对的、辩证的统一,是事物内部各要素之间和不同事物之间相同相成、相辅相成、相反相成、互利互补的关系。这样,和谐既是事物存在的形式和状态,又是事物内部各要素问与事物间相互作用的性质和方向,同样也是事物发展变化的目的。
  和谐首先是事物实存的状态和形式。《中庸》中谈到:“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虽然世间万物无不存在矛盾,然而“和”却是事物存在的基本性状之一,否则事物的变化、运动与发展从何谈起,又如何实现。一方面,事物的存在是事物变化发展的前提;另一方面,斗争只是解决矛盾的手段,是为目的服务的。从宇宙间各天体的存在,自然界各种生物间的相互依存利用关系,到人类社会的各种社会关系的存续(小如日常生活中我们处在的家庭关系、同事关系、朋友关系和我们的身心修养,大到各种社会群体如不同阶层、不同民族、不同地区、不同国家等)均是如此。和,虽然是事物存在的状态和相互关系,但是不是所有矛盾统一体的存在状态都可简单地称之为“和”。这里“和”应当既有形式上的“和”,又有实质上的“和”。矛盾双方的对立、斗争处于不可调和性状下的矛盾统一体的存在状态应为形式上的“和”,即双方处于一个矛盾统一体之中,但内容上是不和。例如,二战中反法西斯阵营与法西斯阵营间的矛盾是不可调和,你死我活的;中国人民与台独、藏独、疆独间的矛盾也是绝然对立的;这样的矛盾双方的关系是斗争,是斗争的最尖锐状态,没有妥协的可能和余地,这样的矛盾统一体在“和”的形式下,呈现的是内容上、实质上的不“和”;同时这类矛盾消灭后的状态是可以称之为“和”的。换言之,事物存在、矛盾双方的共处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和”。“和”更着重于对是事物内部各方和事物之间存在状态的“性状”之描述,作为存在状态的“样态”。“和”虽包含有形式上的“和”,更主要地体现在内容上、实质上的“和”。且,和谐并不是没有矛盾,和谐本身就包含着矛盾。没有矛盾、没有差别的状态,谓之“同”。这样,对于非对抗性矛盾来说,“和”是存在常态,也是发展标准;对于对抗性矛盾,“和”是矛盾解决的方向和目标。
  其次,和谐是事物间相互作用的性质和方向。晏子曾经说过:“和,如羹焉。水、火、醯、醢、盐、梅,以烹鱼肉,熠之以薪,宰夫和之,齐之以味,济其不及,以泄其过。”事物内部各要素间、不同事物间相互作用――“和”,产生出新的功能和效果,实现事物的进步、发展与提高。在中华传统文化中,“‘同’意味着单调一律,不容许有任何不同。‘和’则意味着和谐,它承认不同,而把不同联合起来成为和谐一致。这种和谐需要一个条件。就是:各种不同成分之间,要有适当的比例,这就是‘中’,‘中’的作用则是达成‘和’”。譬如,夫妻之间常常会产生许多矛盾,但各种矛盾产生后,如何对待、处理?争执不是目的,而只能是手段,是为了消弭矛盾、分歧,实现和睦、和乐、和悦。试看天底下有几对夫妻争吵的目的是为了劳燕分飞、各奔东西。当然不善于处理矛盾,导致矛盾激化,则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了。
  再次,和谐是事物发展变化的目的与理想。过去我们常讲矛盾斗争的目的不是为了斗争而斗争,而是为了实现事物的发展与进步。其实这只是论及了“为什么”,却没有深入到“是什么”。那么是什么才能体现了事物的变化、发展和进步呢?“声亦如味:一气,二体,三类,四物,五声,六律,七音,八风,九歌,以相成也。清浊,小大,短长,疾徐,哀乐,刚柔。迟速,高下,出入,周疏,以相济也。”音律的配合只有如此才能产生“余音绕梁,三月不知肉昧”的美的享受。同理,整个世界的发展遑论是自然、生命、社会,还是人自身最终要达至“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此天地之所以以为大也”。实现与完成事物的共生、共存、共荣。这样的认识在实践中同样是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的。我们曾经长时间地认为改革开放是为了实现经济增长,社会进步,人民生活的改善,这其实只是发展的表现,更高的目标与理想是为了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正如中国先贤毕生追求天人合一,知行合一,情景合一,不正是为了实现“圣人无己,神人无功,圣人无名”的自由,达到“与天地精神往来”的超越境界。
  为什么这样讲呢?首先谈“因”,“和”构成事物变化发展的动力因。凡世界万物莫不有对,阴阳两性的不同事物如何实现生成与发展呢?所谓“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世界万物是千差万别的,正是千差万别的事物之间的和谐――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补充、相互规定的关系。才能造就生机勃勃、气象万千的丰富世界。从生成性上讲,只有矛盾双方或者说统一体内不同性质的对立双方间的相互作用,而不是简单的同化或同一,才有新事物的产生;从存在状态上讲,“和”存,物存,“和”灭,物亡。“和”本身就包含着事物对立面间的辩证统一,如“高下”、“刚柔”、“美丑”、“善恶”等;从发展性上讲,事物发展不仅要在“和”的基础上实现的,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而且,实现的结果也是事物的互补、融合、共济、共生。同时,从理想追求上讲。今天我们倡导的“和谐社会”、“和谐世界”的构建,正是在“和”文化中蕴育生成并致力服务于个体的幸福、社会的进步和人类美好未来的。恰因为人类社会在其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均存在着种种的不和谐,不仅使得对“和”的目标追求构成为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强大的内在动力和不懈的精神支持。同样也使“和”构成了人类追求美好生活与未来的动力。
  其次谈“路”,“和”是解决问题的方式和手段。一是实现矛盾双方的相互调和,对立状态得到缓解、缓和。二是实现矛盾双方消解冲突、对立(相安无事,但不一定达到泯恩仇的层面)。三是实现矛盾双方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共同发展。四是实现矛盾双方达成对立面的融合,形成新的事物。这有两种情况,一个是双方互济互补,生成新事物;一个是双方融合为一体,产生新事物。正如《周易》所讲:“天地氤氲,万物化醇,男女构精,万物化生”。为此,矛盾双方要做到各归其位,既中且正;还要完成阴阳互补,即相互包容,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相互融合。
  再次谈“果”,“和者,天下之达道也”。虽然矛盾存在于每一事物存在、发展、变化的始终,存在于一切事物发展、变化的始终,但是,矛盾、对立、冲突的目标既事物变化、发展的目标是为了解决矛盾、消除矛盾、化解矛盾,为了实现平衡与和谐。“破”只是手段,“立”才是目的。虽说在现实中 不稳定状态是常态。但常态并非是合理或理想的状态,且对立与冲突是为了消除不和走向一致。天体演化、生命进化、阶级斗争、社会改革、思想论争、日常生活莫不如此。因此,可以讲和谐既是事物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原因,又是事物产生、存在和发展的方式。还是事物产生、存在和发展的理想。和谐是运动中的平衡,差异中的协调,纷繁中的有序,多样性中的统一。和谐不是要取消各种差异与矛盾,不是追求“无差别境”,而是使各种差异形成一种合力,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和而不同”,差异的和谐才有美。和谐即使做为一个目标、理想和愿景,也同样对我们有着重要的精神启迪和导引意义。
  由此道来。和谐在宇宙生成、社会变迁、人之成长、思想进步等各个层面都呈现出新的致思特点:第一,它是包含着差异、对立、冲突的统一性原则,是差异中的和谐。是同中存异,是异中存同;是求同存异,也是求异存同。在这里充分展示和体现了“一”与“多”,“同”与“异”,“个别”与“一般”,“个性”与“共性”,“特殊”与“普遍”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共同存在与发展的关系。第二,它充分体现了生成性和发展性。“和”不是混同,不是要简单地维持现状,“和”是要实现事物的生生不息和不断发展。不同质的事物间的相互作用不是为了简单地战胜、克服、消灭另一方。而是要促成新事物产生,促进事物的不断变化与发展。第三,它展示了解决对立、冲突的新的路向。在人类发展的路途中,各类各样的矛盾层出不穷,怎么解决,东西方的思想家们给出了各种方法。这些方法中有没有更加合理、更加温和、更加人性化的方案呢?矛盾着的事物之互相影响、相互吸引、相互依赖、相互作用,互相汲取有利于自身的因素,从而使万物充满生机与活力,达到和谐。这恰是世界万物孕育发展的最高准则。即使是绝然对抗的事物间的矛盾解决方式与路径亦有可能是和平的。第四,它充分体现了适度的原则。“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中庸之道既体现了方法论原则,同样也是一种世界观,是世界观与方法论的统一。在认识事物、处理问题时要坚持“执其两端而用中”,反对“过”与“不及”。第五,它包含着对人类发展路径与目标的最高理想和追求。李泽厚先生曾经说过:“人类从动物开始。为了摆脱动物状态,人类最初使用了野蛮的、几乎是动物般的手段,这就是历史真相。历史从来不是在温情脉脉的人道牧歌中进展,相反,它经常要无情地践踏着千万具尸体而前行”。存在从来都不必然是合理的,人类在其发展中由于无知、自私和贪婪,曾经付出且还在付出巨大的代价与牺牲,对此,不能继续熟视无睹,而应当反思与改变。和谐既应当是我们实现理想与目标的路径,同样也是我们的价值追求和理想与目标的内容。我们既不能继续毫无愧疚地将自己的欲望与幸福的实现建立在对他人的肆意伤害的前提上,也不能继续毫无愧疚地将自己的欲望与幸福的实现建立在对自然万物的肆意伤害的前提上,更不能继续毫无愧疚地将自己的欲望与幸福的实现建立在对后世发展可能与条件的肆意伤害的前提上。人类文明的进步、人性的进步恰恰表现在人的动物性的不断受到规制和约束和人性的不断丰富与张扬。
  三、和谐包容、超越矛盾
  梁漱溟先生认为,西方文化是以意欲向前要求为其根本精神的,中国文化是以意欲自为调和持中为其根本精神的,印度文化是以意欲反身向后为其根本精神的。无论我们是否赞同此说,东西方文明在其文明发展过程中诞生了不同的认知思维方式、处世态度、文化价值取向是不争的事实,和谐辩证法与矛盾辩证法充分体现了这两种思维方法的不同内涵、特色与取向。
  首先言说双方的“同”。第一,和谐辩证法与矛盾辩证法都是辩证法的具体表现形态,体现了人类思维的取向与智慧结晶。第二,作为一种哲学运思,和谐辩证法与矛盾辩证法都是反映事物存在及其本质关系的范畴,它们思考的均为“对立面的统一”,就是“统一物之分为两个部分以及对它的矛盾着的部分的认识”;都是要找出与说明“对立面怎样才能够同一,是怎样同一的”本质规律。第三。作为一种目的性原则,它们最终都是为了实现对立面的发展。不管这种发展是通过破旧立新,还是通过相同相成、相辅相成、相反相成,互利互补实现的。第四,作为一种价值原则,它们所共同追求的是事物自身的平衡、融合及其和谐发展。无论是斗争还是融合,对抗还是互补,它们都是实现事物的发展与和谐的手段。
  其次言说两者的“异”。和谐辩证法与矛盾辩证法代表着不同的理论着力点,思维方式和价值取向。由此,从理论着力点来看的不同表现在:第一,出发点不同。矛盾思维的出发点是矛盾统一体自身,即包含着对立统一关系的实体。如生与死、雄与雌、善与恶、美与丑,正如黑格尔指出的:“一切事物本身都自在地是矛盾。”和谐思维的出发点是矛盾统一体中对立双方的关系,即矛盾体实存的状态下,对立双方是何种关系,是互补、还是对立?是相互依存。还是相互对抗。如生与死的关系,雄与雌的关系。善与恶的关系,美与丑的关系。正如老子所言:“反者,道之动”。第二,关注点不同。矛盾思维主要关注的是矛盾双方对立统一关系中的对立,是事物内部和事物之间的否定方面,即斗争性。通过对矛盾双方的对立、排斥、分离、对抗等性状的分析,探索和揭示事物发展变化的可能与状态:和谐思维主要关注的是矛盾双方对立统一关系中的同一,是事物内部和事物之间的肯定方面,即同一性。着眼于矛盾双方的相容性、协调性、互补性,探讨事物发展变化的可能与趋势。
  从思维方式来看的不同表现在:第一,矛盾的性质不同。矛盾思维所揭示的对立对方的关系往往是对抗性的、不可调和的;和谐思维所揭示的是对立双方的关系往往是共存的、相容的、互补的和可调和的。第二,矛盾的解决方式不同。矛盾思维注重用矛盾的思想方法观察问题和处理问题,突出对立双方的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的动力和源泉作用,重在“分”;和谐注重用和谐的思想方法分析事物和解决矛盾,强调对立双方的同一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互生、互动作用,重在“合”。第三,矛盾的结果不同。由于矛盾思维给予斗争性和否定性更多的关注,因此往往强调通过对立面之间的相互否定完成旧质向新质的转变,即旧事物的灭亡和新事物的产生,最终的结果往往不是矛盾一方战胜、克服另一方,就是对立双方“同归于尽”,为新的对立双方所代替,从而实现事物的变化,发展与进步;和谐则给予同一性与肯定性更多的青睐,对立双方相互作用的结果可能是或是实现矛盾双方的相互调和,对立状态得到缓解。如对立双方通过和谈、沟通。达成相互谅解,矛盾得到缓和。或是实现矛盾双方消解对立。如对立双方间的矛盾得以化解,“怨结”得以解开,双方相安无事。各居其位。或是实现矛盾双方相互协调,共同发展,即双赢。如经济活动中的商业合作,中国经济改革中实现的国有经济、民营经济、外资经济的共同繁荣和发展。或是实现矛盾双方达成对立面的融合,孕育、形成新的事物。如两情相悦组合成幸福家庭,两性交合孕育出新的生命。故“天地 之大德日生”,“生生之谓易”。
  从价值取向来看的不同表现在:矛盾思维强调事物存在的过程性与暂时性,即事物具有不断发展的特性,造成这一发展的原因和实现发展的动力在于矛盾双方的对立与冲突。这样,矛盾思维从对立始,以对立消灭对立终。即以批判旧事物和摧毁旧世界为取向,致力于消灭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的对立冲突,重在运用革命的、斗争的、剧烈冲突的方式进行不妥协的斗争,主张的是否定性的原则和批判性理念,更加强调对立双方斗争性的绝对性、不可调和性,辩证法不相信什么一成不变的东西,“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因此,矛盾思维更加注重强调事物发展、变化的原因、动力和手段。和谐思维强调事物存在中的互补性、相容性,并在这种相互关系中实现事物的生成和发展。造成这一发展的原因和实现发展的动力在于矛盾双方的相互包容、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相互融合,事物发展的方向和目的同样在于实现和谐。和谐既是事物发展的原因,也是事物发展的目标。这样,和谐从“和合”始,以“和合”实现“和合”终即以维持和实现事物的动态平衡与和谐发展为取向,重在运用改良的、和平的手段进行生成性的、创造性的建设――即使是对抗性的矛盾。和谐思维不仅关注事物发展、变化的原因、动力和手段,而且指示了事物发展和变化的目标和方向,成为对未来美好的价值追求和理想寄托。
  这两种不同的价值取向产生的处世接物待人之理念与心态同样有很大的差异。矛盾思维更注重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他人的对立和冲突,一切都是通过斗争而产生的,从而“战争是万物之父,也是万物之王”。因此也形成了西方崇力好斗尚争的文化精神和个性特征。在人与自然的关系,强调人对自然的控制与征服。在人与社会、他人的关系上,更加看重个人的权利与自由,极力反对社会、国家、他人对个体的干预与控制。在心身关系上,强化灵魂与肉体的对立,理性与情感的对抗,理性与非理性的冲突。在审美上,较多地从对抗、冲突、毁灭中寻找美的存在,以悲剧的方式显示美。与中国传统中不以人之形体为审美对象不同。对人的自然形体的崇拜与欣赏造就了西方文化的艺术精品。和谐思维以“和合”为基本理念与态度。从人与自然的关系上看,追求“天人合一”,要求以和善、友爱的态度善待自然万物,如“钓而不纲、弋不射宿”和“网开三面”、“里革断罟”等典故都提出了丰富的保护自然资源的思想,强调物我一体、人我一体,追求个人与宇宙万物交融合一、协调发展。正所谓“民吾同胞,物吾与也”。从人与社会、与他人的关系上看,通过“知行合一”为目标的道德修为与道德实践,施行仁爱,从而实现“以和为贵”。为此提倡“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力主推己及人、与人为善,践行“君子成人之美,不成人之恶。”从心身关系上看,主张人之身心和谐,保持平和、恬淡的心态,正确处理理与欲的关系。面对财富坚持“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面对生活要学习“贤哉回也!一箪食,一瓢饮,在陋巷,人不堪其忧,回也不改其乐。”从审美上看,追求“情景合一”下的优雅宁静,淡定平和的审美境界,主张“乐而不淫,哀而不伤”的感情节制。以及含蓄婉曲简隽的艺术传达,从而形成了中国艺术审美特有的中和之美。
  再次言说包含与超越。“天下一致而百虑,殊途而同归”,和谐辩证法与矛盾辩证法都是人类为了实现美好理想而展开的智慧之思,都是人类思想与文化的结晶。矛盾思维更多地体现了西方的辩证法传统,和谐思维则展示了独具特色的东方智慧,代表着人类最高的价值追求。(在这里,绝不能因为其理想性――实现条件的苛刻而否定其存在的可能、价值与意义。)和谐辩证法对事物发展、变化的原因、动力和手段,事物发展和变化的目标和方向。对未来美好的价值追求和理想寄托的不同考量。崇尚和谐性的原则和肯定性、相容性、互补性的理念,重视对立双方的同一性及其在事物发展变化中的重大意义和作用,倡导和而不同,以实现厚德载物、海纳百川、有容乃大。这些都形成了对简单强调矛盾对立。偏执于对抗性的思维模式的超越,形成了对当今西方二分法的强势思维的批评和对和谐世界的构建要求,发展并丰富了辩证思维的思想内涵。而当前西方世界对东方文化的青睐,以及博弈论的出现无不体现合作性、调和性、相容性对人类更为重大的意义。
  “和”既成为理想的目标,亦成为达致理想的动力、方式与路径。对“和”的目标追求已成为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内在动力,和谐思维以其对人类与世界的理想路径与目标的描绘与追求,以及对现存状态的批判,为我们追求更加美好的未来提供了思维、理论与实践的指导和无尽的精神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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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文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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