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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监犯移垦评述|抗战时期重庆国民政府

时间:2019-01-28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内容摘要】四川平武外役监是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监犯移垦的重要实践。外役监从建设目的到具体实施都直观的反映了其所处时代的特色,此为其个性;同时其作为自由刑执行方式以及我国近代以来的狱政改革的一部分,有对旧制的扬弃,表现出共性。通过对平武外役监建设同时期的一手资料整理,运用历史分析的方法,力求重现外役监建设的历史事实,并从价值法学的视角对其进行评价。
  【关 键 词】监犯移垦 外役监
  
   监犯移垦,顾名思义就是迁移监犯,从事开垦。在坚持执行自由刑的基础之上,充分利用人犯劳动力,开垦荒地进行农业生产,教授犯人一技之长,对监犯适用依据表现逐渐改变待遇的累进制度,使犯人逐渐适应从监狱生活到正常的社会生活的转换。国民政府开展监犯移垦有两大直接目的,一为疏通监狱,二为增加生产。四川平武外役监作为国民政府监犯移垦唯一一次尝试成立于1941年,在此之后,国民政府还规划在安徽宣城、贵州平坝两地推广监犯移垦,建设外役监,但后两者均未能成行。本文拟以四川平武外役监为例对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监犯移垦进行述评。
   一、平武外役监之实然
   (一)草创之所以选定四川平武为设置外役监之地,是因为四川平武地处四川西北,毗邻甘陕,已属我国腹地远离东部正面战场。该地山险水急,“榛莽遍野,灌木遮天,欲登山顶无径可通”,[1]自然环境恶劣,正适合磨砺监犯意志品格;“自民元以后,累遭浩劫,十室九空,以致地广人稀,坐令荒废”。[2]此地因战乱人祸,人烟稀少,监犯移垦至此可保持同社会的隔绝,不至于搅扰社会安宁。引用时人的一句话:“此旷野无异与世隔绝且山水清奇,令人颐神适志,如福地仙都,使人革面洗心,移犯垦种,极合行刑要求”。[3]基于以上原因,此地是极为适宜移垦的。
   此时期的监犯移垦事属创举,无案例可循,而制定的法律也不可能面面俱到地规制移垦具体事宜的各个层面,所以在平武外役监创立之初有三义“(一)行动军事化(二)生活纪律化(三)工作生产化”。[4]其内部员工看守均着“草履短褐”,移垦人犯也穿统一制服而尤显整齐严肃,每日清晨鸣钟典狱长与员工督率人犯立即起床,十分钟整衣洗面后全到旗台集合举行升旗典礼,礼毕训话,用完早餐即派出作业,一般一天作业时间为十二小时,傍晚收之后再聚旗台降旗以示一天劳作完成。通常情况下日日不断绝,须逢年过节才能休息。为了让移垦人犯不忘教化,提高其工作积极性,犯人在升降旗之后都须高呼口号:“(一)要切实改过迁善(二)要习勤习俭习劳(三)要努力开辟荒地(四)要增加垦区生产(五)要努力垦区建设(六)要扶助农民经济(七)要帮助前方抗战(八)要改良垦区卫生(九)要振奋垦区教育(十)要发展垦区交通(十一)要实行农民合作(十二)要完成自给自足”。[5]从三义中的“工作生产化”到口号“要帮助前方抗战”无不体现了此时期的时代特色,后方加紧生产支持前线是抗日战争赋予监犯移垦的历史使命,这在我国狱政史上是少见的。
   (二)实然之垦区建设 监犯移垦以农业为主,渐次发展林业、畜牧业,而所有的这些产业都是以土地作为基础,平武外役监垦区土地一部分源自开垦的荒地,而另一部分则需购买当地农民、乡绅的土地。“边地民性强悍,富豪全仗土地剥削佃农......前年(1942年)收买五十亩,仅费九万余元,今值百万②以上;关门子垦区上齐山顶下齐河心约长二十五里,左至钻子沟右至关门子岩仑宽约七八里,均已完成收买,只余二三户待款拨发足价,此段荒地共费三十余万元,现值数百万矣;他如......堡子沟、杉树湾、核桃园面积颇大,将来拟作期满人犯不愿回籍计口授田之用;由齐头岩、白果园以至红水沟、六角顶荒地横亘六七十里,陆续收买共价四十余万元,期间大树不可数计,天然出产如茶、如漆,养蜂、采药经营较易,纸厂、铁厂遗址尚存,将来人犯如果移足额定二千名之数,皆属有地可耕有工可作;以上总共购地费款八十余万元面积约计六百方里。辟地利,兴宝藏,实为今后急不可缓之图也”。[6]可见为了扩大土地面积夯实移垦基础,无论是收买还是开荒,垦区都费尽周折方略有所成。在这个不断积累的过程中有为犯人出狱之后不愿回籍而计口授田准备的土地,这是对此时期监犯工作将在监狱教化生产与出狱后生活相联系之策略的贯彻;在该过程中还有移垦作业内涵的不断丰富,业务类型的渐次拓展,开始发展茶、漆、养蜂、造纸、锻铁等多项产业;到1944年垦区所有土地已能满足二千犯人的耕作需求,因此迁移更多犯人参与移垦实为当务之急。
   人犯押解到垦区之后,并不急于投入耕作,而是先进行训练,传授必要的农业技艺,所谓“磨刀不误砍柴工”。开垦所采方式是平武农作惯用也是我国延续数千年的刀耕火种,“斩树、诛茅,平铺地面,播耘。期前天气晴明,防火燃烧,取其土焦,灰厚、地肥、苗秀便可丰收”。[7]移垦前几年的出产是成逐年递增的趋势,“初期③,开垦山地约四百亩,秋收玉米一百九十七市石、黄豆三石三斗,是年春夏先后解到人犯六十八名,收获玉米足敷工作人犯之口粮。三十二年,增辟土地收获玉米二百五十市石、黄豆杂粮二十市石。三十三年夏秋多雨,玉米歉收约计二百市石之谱、黄豆约三十市石,老人窝新开水田收获稻谷五十一市石,总计仍较前二年有增无减”。[8]农场副业也有所发展,历年养猪四十头左右,人犯适用猪肉已经不需要外购;耕牛在1944年是也有十二头,但土地宽广还须添置;羊群从1942年购买的十余只到1944年时已经繁殖到七十二头。
   垦区土地面积在增加,业务类型也在拓展,收益也逐年递增,但在这些蒸蒸日上的景象背后仍有难题亟待解决。首先是人手不够,移垦犯人总数相较于开垦的土地以及期望达到的规模相去甚远,从初期春夏押解到的六十八名人犯到“开垦耕耘已经三年,工作人犯多则百余名少则六七十人”,[9]三年时间,人犯总数几无变化;其次落后的科技知识水平难以应对垦区病虫害,农作物方面“初期播耘,老鸦啄食耘耔,生长出苗?伤害嫩芽,及至收成野猪、聋猪、刺猪以及老熊黑夜耗食尤重”,[10]其应对措施也只能是派人犯轮流守候、驱赶,而无其他更科学有效的方法;禽畜类“每年瘟疫传染损耗极重”,[11]在那个人都缺医少药的时期,兽医则更是难寻,束手无策甚是无奈。
   (三)实然之人犯处遇平武外役监监犯住所分为两种:本监和农舍。两种不同的住所代表了不同的待遇,本监类似于普通监狱,农舍则是同本监相分离的住所,主要分布在各垦区,在农舍居住的犯人相较于本监的拥有更多的权利。监犯初到,教诲程度不一,均须暂时羁押于本监,施以教化、培训,择其品性端正、纯良之人,渐批分遣到各处农舍居住,而那些已经分遣至农舍的监犯若不遵约束,则会再次被羁押于本监。因参与移垦的监犯在资格审核之时就剔除了穷凶极恶之徒,能到平武之监犯几乎都有弃恶从善之心,故本监之作用在过渡,简单的说就是让监犯经历从之前监狱到本监到农舍再回归平民生活这样一个权利逐渐恢复的过程,所以在平武外役监本监的建设占总建筑量的少部分,农舍的修建才是主要。筹备之时主要是将破损的民房进行修葺作为本监使用,而农舍的添置过程就要繁复的多。“筹备期内(民国三十年),修葺破损民房作为外役监④。培养垦区石龙寺旧庙房作为农舍,并新建水子农舍计房十余间,伽帽山农舍计房五间......三十一年新建景家店老人窝农舍两处,并培修任家坪土窑子农舍两所”。[12]在几年后的一份外役监调查报告中对本监和农舍建设如是描述:“外役监之建筑房宇工程,闻自筹备成立以至今日已有六年,未或稍间,建筑各处农舍及新式监房凡二百余间,可住四五百人”。[13]
   外役监人犯衣食住均由监狱提供,衣服样式统一,“人犯一名年给单衣裤两套、棉衣裤一套、被盖一床、制帽、符号、裹腿各一”;[14]食从平武当地饮食习惯,以玉米为主粮,油盐蔬菜也有供给;住分本监和农舍,前已述。“人犯精神奕奕,身体康健,使参观之人一望而知其衣食足,较任何新监狱待遇优厚”。[15]该语固有粉饰之嫌,然将其衣裤、棉被、食品的供给与此时期其他监狱相较,确实更为优厚。根据《徒刑人犯移垦实施办法》和《移垦人犯累进办法》的规定,移垦人犯可以从其所得劳动成果中获取百分之五到百分之五十的提成,称为赏与金。赏与金的具体分配分经常和临时两种,“经常赏与金按月发给,临时赏与金每次工作完毕即行发给,赏与数目以人犯级数高低及工作能力强弱为标准,来此较久者,咸有蓄积汇济家用”,[16]可见赏与金还是比较丰厚的。
   人犯的教诲、教育是监狱第一要务。欲求感化罪犯,消除其主观恶性,使其弃恶从善为行刑之本旨,若只是执行刑期,此本旨恐难达成,尚需施以教诲、教育。“日濡月染渍以道义熏以礼法,变其性质,启其智慧,使之幡然改悟愿为良民。”[17]可见对监犯的教育、教诲方式还是采用礼法熏陶,伦常说教。“每日晨昏升降旗轮流演讲而外,每周并授以识字课程及公民训练,尤重个别考察及垦区工作查询,随时随事近譬远证,多方劝诱,爱如慈母,厉如严父,抑其欲望而警其知足,悔而悟者进级记分,使知自励,鼓其上进,心理建设收效宏大。”[18]透过国民政府当局在教化监犯所标榜的人性化,可以看到在行刑理念和监狱建设西化的同时,在对犯人精神思想层面的改造还是援用我国传统之礼法,“慈母”、“严父”很容易让人联想到中国传统官制中地方官吏自命“父母官”,这之中有其吹嘘勤政爱民的因素,也透着我国“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纲常伦理。平武外役监设立的时期是中国传统思想受到西方文明持续冲击的年代,中西文化的碰撞在这之前就已经发生,但是能够有机会有智识接受西方现代文明的往往是社会的上层人物,沦落狱中成为囚犯则多是生活于社会底层的平民,在平民阶层的现实生活中礼法渗透到方方面面,教育这样的人群适用传统礼法并无不可,上述文段中“心理建设收效宏大”之描述足证其成果。
   外役监称人犯为垦民,“外役监对于解来移垦之人犯,以其业已执行相当时期,欲利用其自尊名誉心理,使其易于改过迁善名正言顺,称人犯为垦民”。[19]这一称呼的改变蕴含着对犯人人格的尊重,更深层次的是它昭示了这个社会包容地对待曾经伤害过社会本身的人和行为,社会以宽容的姿态接纳这些曾经的“罪人”再次融入社会,这些作用于犯人则体现为深刻反思己过,自重其人格操守,弃恶从善。
   二、外役监建设之评价
   (一)监犯移垦系列法规④是对国民政府监狱立法体系的完善。抗日战争开始以前,国民政府就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备的监狱法律体系。其法律法规主要承袭北洋政府时期的监狱法令以及大量引进西方各国律法。抗战爆发以后,民国狱政受战局影响,监狱大规模被毁坏、监犯无处安身疏散困难、经费紧缺等诸多问题是既有法律法规解决不了的。基于此,国民政府在监狱疏通和监狱改良方面逐渐探索适合抗战这一特殊时期的途径,主要包括监犯调服军役、监犯疏散、监犯假释、监犯移垦等。毋庸置疑,上述法律法规推进了战时监狱工作的开展,也是对监狱法律体系的完善。
   (二)监犯移垦中对犯人的人文关怀值得肯定。监犯移垦无论是立法还是平武外役监的实践都可以感受到人文气息,有如将监犯劳役与出狱后的生计相联系而不是停留在对监犯惩罚本身,为人犯规划更为长远;在垦区称人犯为“垦民”,部分移垦监犯可携家属共往,还可看书、读报、听音乐、参加体育活动,显示了对犯人自然权利的尊重。而这些立法、实践发生在兵荒马乱、山河破碎的抗日战争时期,则显得更为难能可贵。
   (三)监犯移垦有所成,间接的为抗日战争的胜利作出了贡献。《战时司法纪要》成书于1947年,其中对平武外役监的描述当为信史,谢冠生在书中对四川平武外役监的成效如是描述:“四川平武外役监历年惨淡经营,成绩昭著。已经垦熟耕地一千四百余亩,工人每日平均一百五十人,实际从事农作者一百人。所有产品数量如农作科之玉米、稻谷、洋芋、瓜菜;畜牧科之猪、羊;采木科之杉料、木料等项均有可观”。[20]监犯移垦“既可疏通监狱又可增加生产”,[26]这是监犯移垦的两大目的,从谢冠生的评价意味着这两大目的达成。如果将“每日平均一百五十人”同当时全国监犯总量相较,再将外役监的出产同抗日战争的耗费相比,那么以平武外役监为范例的监犯移垦对抗战全局的影响微乎其微,但是这样的对比是荒谬的,亦无必要。类似于监犯移垦的革新相对于整个抗战历史来说是渺小的,但正是它们构成了历史本身,同时也是推进历史的原动力。
  注释:
  ①国民政府规划了四川平武、安徽宣城、贵州平坝三处设置外役监,但仅四川平武外役监成行。
  ②此处“价值百万元”之因:一为土地的自然增值;二为此时期,民国三十三年正值通货膨胀,物价飞涨,故能有如此迅猛增值之势态。
  ③初期应当是1942年,因为平武移垦是1941年10月开始,春种秋收,只能在第二年也就是1942年才能收获农作物。
  ④此处外役监指文中所述本监。所引原始资料《四川外役监报告》中外役监有两种含义,一种宏观的将平武移垦区域统称为外役监,而另外一种则是具体指代过渡性的本监。当外役监与农舍相提并论时取后一种含义。
  ⑤国民政府时期监犯移垦经历了先立法后实践的过程,从1936年到1940年期间先后颁行了《徒刑人犯移垦暂行条例》、《徒刑人犯移垦实施办法》、《移垦人犯累进办法》、《移垦人犯缩减刑期办法》,对监犯移垦进行规制、指导。
  参考文献:
  [1]《四川外役监报告》,1944年12月, 谢冠生:《战时司法纪要》之十七《监犯移垦》,司法行政部编印,1948年1月,第7页。
  [2]《四川外役监报告》,1944年12月, 谢冠生:《战时司法纪要》之十七《监犯移垦》,司法行政部编印,1948年1月,第9页。
  [3]《人犯移垦纪实》,《大公报》,1947年3月15日版, 谢冠生:《战时司法纪要》之十七《监犯移垦》,司法行政部编印,1948年1月,第13页。
  [4]《四川外役监报告》,1944年12月,谢冠生:《战时司法纪要》之十七《监犯移垦》,司法行政部编印,1948年1月,第7页。
  [5]《四川外役监报告》,1944年12月,谢冠生:《战时司法纪要》之十七《监犯移垦》,司法行政部编印,1948年1月,第7页。
  [6]《四川外役监报告》,1944年12月,谢冠生:《战时司法纪要》之十七《监犯移垦》,司法行政部编印,1948年1月,第7页。
  [7]《四川外役监报告》,1944年12月,谢冠生:《战时司法纪要》之十七《监犯移垦》,司法行政部编印,1948年1月,第8页。
  [8]《四川外役监报告》,1944年12月, 谢冠生:《战时司法纪要》之十七《监犯移垦》,司法行政部编印,1948年1月,第8页。
  [9]《四川外役监报告》,1944年12月,谢冠生:《战时司法纪要》之十七《监犯移垦》,司法行政部编印,1948年1月,第8页。
  [10]《四川外役监报告》,1944年12月,谢冠生:《战时司法纪要》之十七《监犯移垦》,司法行政部编印,1948年1月,第8页。
  [11]《四川外役监报告》,1944年12月,谢冠生:《战时司法纪要》之十七《监犯移垦》,司法行政部编印,1948年1月,第8页。
  [12]《四川外役监报告》,1944年12月,谢冠生:《战时司法纪要》之十七《监犯移垦》,司法行政部编印,1948年1月,第7-8页。
  [13]《人犯移垦纪实》,《大公报》,1947年3月15日版,谢冠生:《战时司法纪要》之十七《监犯移垦》,司法行政部编印,1948年1月,第10页。
  [14]《四川外役监报告》,1944年12月,谢冠生:《战时司法纪要》之十七《监犯移垦》,司法行政部编印,1948年1月,第8页。
  [15]《人犯移垦纪实》,《大公报》,1947年3月15日版,谢冠生:《战时司法纪要》之十七《监犯移垦》,司法行政部编印,1948年1月,第12页。
  [16]《人犯移垦纪实》,《大公报》,1947年3月15日版,谢冠生:《战时司法纪要》之十七《监犯移垦》,司法行政部编印,1948年1月,第12页。
  [17]《四川外役监报告》,1944年12月,谢冠生:《战时司法纪要》之十七《监犯移垦》,司法行政部编印,1948年1月,第9页。
  [18]《四川外役监报告》,1944年12月,谢冠生:《战时司法纪要》之十七《监犯移垦》,司法行政部编印,1948年1月,第9页。
  [19]《人犯移垦纪实》,《大公报》,1947年3月15日版,谢冠生:《战时司法纪要》之十七《监犯移垦》,司法行政部编印,1948年1月,第12页。
  [20]谢冠生:《战时司法纪要》之十七《监犯移垦》,司法行政部编印,1948年1月,第1页。
  [21]谢冠生:《战时司法纪要》之十七《监犯移垦》,司法行政部编印,1948年1月,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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