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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年轻干部培养与选拔制度的法律规制|优秀年轻干部 有何制度

时间:2019-01-29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中图分类号:D26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2738(2012)01-0181-01   摘要:近年来,全国各地在年轻干部的培养与选拔方面存在突击培养与选拔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传统的选人和用人机制,社会各界对此议论纷纷,褒贬不一,深入分析年轻干部培养与选拔的现状,指出我国年轻干部培养与选拔制度存在的弊端,进而针对性地提出年轻干部培养与选拔制度的法律规制对策。
  关键词:年轻干部;选拔制度;法律规制
  最近,甘肃武威市面向全国公选青年英才,志愿到武威工作的清华大学毕业生焦三牛通过严格的公选拟被破格选拔为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副主任(副县级)。这则新闻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在肯定武威人才培养与选拔模式创新的同时也引来一些媒体与民众的质疑之声。
  一、年轻干部培养与选拔的背景分析
  近年来,涉及年轻干部的公共事件被媒体报道和社会舆论得甚为热烈。客观说,新形势下,培养选拔年轻干部是大势所趋,威武市根据当地人才总量不足、总体素质不高的现状,面向全国公选英才,进一步完成了准确识人、竞争选人、公正用人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为干部搭建了公平竞争、展示才华的平台,打破了传统的选人、用人机制,促使一批思想先进、能力强、实绩突出的优秀年轻干部脱颖而出,对当地的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具有变革性的意义。但这一事件却也引来了众多的质疑,其反映出民众对政府公信力的缺失和对政府行为的存疑。究其原因,笔者认为:长期以来个别地方在干部选任上存在着诸如人情影响、权钱交易、任人唯亲、排资论辈、结党营私等不正之风,且往往被广泛传播、过分渲染,甚至刻意歪曲,不断地聚焦放大。众所周知,合理的质疑对政府各项工作检验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其一旦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势,一有年轻干部提拔,就下意识进行“有罪推定”,个别反面案例被异化成对年轻干部违规提拔的“整体假想”,其效果也会适得其反。
  二、我国年轻干部培养和选拔制度的弊端
  由此深究我国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不难发现其弊端,首先,我国传统干部人事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国家干部缺乏科学分类,某些领导在干部任用方面法治意识淡薄,人事管理权限过分集中,管理方式和评估机制陈旧单一。而问题的关键还在于选人制度中,究竟是以“选人者”为主还是以“制度”为主。我国现主流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虽强调组织考核和集体决定,但在实际运作中,主要领导的个人意见往往起到决定性的作用。由此,造成了两大问题:一是用人的不正之风难以避免,二是年轻优秀人才难以脱颖而出。现有的干部选拔模式与时代脱轨,传统以“制度”为主的选拔机制难以适应当今新形势,在现有框架模式下,如何突破传统的禁锢,走出思维困顿亟待各级党委组织和政府人事部门予以思考和解决。此外,某些地方政府在人才培养和选拔方面对现实国情及地域差异认识不清。面对这种差距,某些地方政府在人才培养、选拔制度上,对国情和地区差异认识不清,在政策制定和执行中往往出现“一刀切”的现象,提出不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模式和制度,在实行过程中,“水土不服”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我国年轻干部培养与选拔制度的法律规制思考
  针对以上问题,为切实落实好人才培养、选拔工作,真正做到唯才是举,任人为贤,体现公正、公平,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及政府人事部门当前应重点解决如下两大问题:
  第一,应建立完善的干部选任机制。机制是干部选拔任用的最基本的保障,要建立完善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首先要做到法制。卢梭曾说过“服从法律:无论是我或任何人都不能摆脱法律的光荣的束缚”,如果说程序保障是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有条不紊地运行的秩序保证,法制则是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得以正常运行的强制性保障。仅有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而无选拔任用制度的立法(含党内规章),或立法不完备,那么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则难以有效运行。干部选拔任用的法制保障,既包括以法律、法规(含党内规章)形式确认干部选拔任用,又包括赋予干部管理机构法律效力。故健要全法制,实现干部选拔任用的法制化,做到干部选拔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消除民众对政府公信力的缺失和政府行为的存疑,防止不正之风。同时,在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创新方面,建立竞争性法律机制又是当务之急,在制订相关选拔人才政策、法律制度的时候,要以真才实学和工作实绩决定升降去留,以“选人者”为主,使广大干部对其能力建设有紧迫感、危机感,杜绝排资论辈、结党营私现象,给广大青年人一个公平、公正的选拔环境,真正做到举才以能为要、以德为先、以优为重。基于我国现实国情和地域差异,在干部选任机制建立时要切合当地实际,制定符合当地发展的新举施,例如中西部等相对落后地区要更加注重年轻人才的引进,防止干部人才流失,加大干部的思想改造,建设一支具有先进主流思想的干部队伍。
  第二,应建立完善的保障机制。一个人为建立的机制,要其按照设置的轨道精确地运行,规制创新过程中潜在的风险,还必须有一套完备的保障机制。
  一是程序保障。正如法谚“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美国政治哲学大师罗尔斯认为:程序正义“要这样设计社会系统,以便它无论是什么结果都是正义的(至少在某一范围而言)。”干部选拔任用机制作为社会系统中一个子系统,除系统设计要合理外,还须有程序保障,即为追求程序正义而设计相关的方式、方法等。我国公务员选拔任用制度也考虑到了程序保障,但还有待完善,比如,对职务晋升的一些关键程序规定有弹性,规定“任免由领导集体讨论决定”,而领导集体如何讨论决定,则未作详细的程序规定,实际上往往会变成“一把手”说了算。可见,程序的不确定,往往导致结果不公正,要保证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有序运行和结果正义,就必须有健全的程序保障。
  二是意识形态保障。康德说过“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干部选拔任用的法律保障只强制性限定了干部选拔任用过程的行为规则,却强制不了人们在思想上的认同。而人们对干部选拔任用规则的价值观念,对干部选拔任用机制顺利地运行关系极大。要建立意识形态保障,大力倡导民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等与干部选拔任用机制相适应的思想意识。在面对东西部差距大的现实情形下,各级党政机关当鼓励中西部落后地区打破常规,大胆改革创新,引进先进思想和人才。民众在思想上对政府创新性年轻干部选拔方式要持有理性、包容态度。
   三是监督保障。监督是保证选拔任用机制按照既定方式运行的必要条件。要使监督有效,须健全监督网络,明确组织人事部门、纪检部门监督职责;疏通监督渠道,完善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考察预告制,充分发扬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在媒体舆论监督上要做好严格审查,防止将质疑“模式化”;尤其要建立科学的监督体制。美国为保证公务员制度有效执行,维护公务员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实行功绩主义,专门设立功绩保护委员会。该委员会独立于人事管理总署之外,行使监督权,负责监督人事行政,受理人事诉讼。我国也很有必要成立专门独立的监督机构,唯此,监督才能达到应有的效果。
  大变革的时代下,年轻干部的选拔是一个趋势,不可阻挡,政府应当给青年人才一个平台,领导干部要担起爱才、惜才、育才、护才的责任,媒体要营造有利于青年人才成长发展的舆论,理性的民众当持着包容、理性和容许试错的精神来看待年轻干部培养、选拔。今天给青年人才一个成长的机会,明天就能迎来一个民族的崛起。不妨一起吹响年轻干部选拔的号角,营造有利于青年人才成长与发展的良好氛围。
  作者简介:陈贤,女,1984年生,湖南娄底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2010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在职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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