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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零售企业营销成本构成及涉税分析]最新建筑行业暂估成本的涉税风险

时间:2019-01-11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本文从直接成本、资金成本、纳税成本三方面探讨了连锁零售企业营销成本的构成并进行了相关涉税分析,试图为实现连锁零售企业价值最大化进行相关节税筹划。   关键词:连锁零售企业 营销成本 涉税分析 节税筹划
  
  目前,我国涌现出大量超市连锁店、便民连锁店、精品专卖连锁店、大型百货连锁店、从事汽车及配件销售、建材、五金工具等的生产资料连锁店、快餐连锁店和从事彩扩、洗染、家庭服务等的服务连锁店以及连锁酒店等,这些企业在我国商业领域发挥着日益重要的影响力。随着国内零售市场对外资的全面开放, 许多国外连锁企业进入中国市场,凭借其实力雄厚、规模大和管理先进等优势,使我国本土的连锁零售企业面临严酷竞争。在此情况下, 纳税筹划是本土连锁商业零售企业提高管理水平、降低运营成本的一把利器。
  
  一、连锁零售企业营销成本构成及涉税分析
  连锁零售企业营销成本包括营销直接成本、营销资金成本和营销纳税成本。
  (一)营销直接成本的涉税分析
  营销直接成本指营销机构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直接耗费。具体包括:
  1.营销人员的报酬支出:包括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福利、股息、股票期权、给高管支付年薪、董事费收入等。对营销人员的报酬支出关系到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我国个人所得税规定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因而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的基本思路是将收入平均实现,以避开高税率。同时有条件的连锁零售企业可选择给高管支付年薪制,奖励股票期权,以争取税负最低。
  对公司高管所支付的董事费收入具有劳务服务性质,作为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40%的比例税率;而年薪收入则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5%-45%的超额累进税率。据此,可在保证年度总收入不变前提下,针对两种税率差异进行相互转化测算,筹划出一个年薪收入和董事费收入的最佳配比,从而使个人所得税负最轻,税后收益最大。
  新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对真实、合法的工资支出给予扣除,连锁零售企业在进行税前抵扣工资支出时,要参考同行业的正常工资水平。如本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大大超过同行业的正常工资水平,则税务机关可能认定为不合理支出而予以纳税调整。新所得税法还对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给予加计扣除。
  2.折旧费:连锁零售企业折旧费是对营销机构使用房屋和设施所提取的折旧费。折旧作为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税收挡板"的效用。影响折旧费的因素包括折旧方法的选取和折旧时间的长短。
  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可在实行新税法的当年,对技术进步等原因引起折耗较大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增加税前扣除,以减少所得税支出。在选择折旧方法时,要将企业全部折旧年限内所产生的折旧额与折旧抵税额按市场利率(投资收益率)进行现值折算,再进行比较。
  3.广告宣传费用:包括广告策划、制作、媒体费以及产品展示和宣传费等,是企业通过媒体向公众介绍商品、劳务和企业信息等发生的相关费用。不同的广告宣传方式也可进行纳税筹划,如企业支付给广告公司的广告费支出是广告宣传费,而公司自己组织的广告活动发生的支出则属于业务宣传费,在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与业务招待费可在税前列支的标准不同。
  4.公共关系费:包括赞助费、会议费、庆典活动费等。新税法明确规定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会计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业务费用:包括促销费、培训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折扣与折让和坏账损失等。业务招待费一律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6.售后服务费:售后服务中发生的材料消耗、人工和赔偿等费用。
  7.物流费用:营销物流环节中发生的库存、包装和运输等费用等。
  (二)营销环节资金成本
  营销资金成本是在营销环节中占用资金所发生的成本,通常以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资金成本。在销售过程中因物流环节不畅,存货积压占用资金,会产生资金成本;营销环节应收账款占用过多,出现坏账占用资金,也会产生资金成本。为了简便计算,通常是用银行贷款利率来计算资金成本的,部分企业在考核营销部门的时候,通常也是用银行贷款利率来进行考核。如公司预期应收账款为1000万元,银行贷款的年利率为4%,则该项资金占用成本为:1000×4%=40(万元)
  (三)营销环节纳税成本
  营销纳税成本是指在营销环节发生的各种税费支出。主要包括:
  1. 流转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关税等。
  2. 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3. 其他税费:城建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对连锁商业零售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要综合考虑营销环节的纳税成本、直接成本以及资金成本增加情况,目标是使营销总成本最低。
  
  二、结论
  我国本土的连锁零售企业应不断强化企业纳税筹划意识,在日常营销过程中,从企业的整体利益出发,结合自身对经营决策的长期规划,作好营运成本的纳税筹划;并加强与税务机关等执法部门的沟通,了解自身所处的税收环境,理解税法精神,掌握政策尺度,把握财税机关对相关纳税的法律解释和执法实践,努力争取税务机关的帮助与合作,避免税收筹划走错方向或事倍功半。通过对连锁零售企业的营销环节进行纳税筹划,达到节税目标,使企业价值最大化,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

标签:零售企业 涉税 成本 连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