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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有效防控罪犯重新犯罪]读原著 学原文 悟原理

时间:2019-02-15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贯彻治国理政思想 有效防控罪犯重新犯罪 ? 罪犯重新犯罪的问题一直是全社会十分关注的问题。长期以来,针对这个问题,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司法部门给与了高度的重视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旨在有效防控由于罪犯的重新犯罪给社会带来的危害。

然而我们不得不面对一个残酷的现实:尽管我们给予了这个问题以高度的重视,也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但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罪犯的二次甚至多次重新犯罪的问题并未能得到有效的控制,甚至呈现逐年上升的态势。仅以自己所在的**监狱一监区为例,在在押的多名服刑人员中,二次以上重新犯罪的罪犯比例就将近15%。

我们所面临的现实是,罪犯的重新犯罪给社会所带来的危害性、给监狱监管工作带来的难度、给整个社会环境带来的不良影响都是极其致命的,远比一般初次犯罪要大得多。更重要的是,这种现象的存在,从一个很大的侧面反映出我国监管水平及社会对罪犯改造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到这一敏感问题的国际认知度。

长期以来,全社会对目前犯罪现象居高不下,尤其是在改革的新形势下所面临的各种新型犯罪现象,不仅表示出深恶痛绝,而且也开始关注其问题的根源所在。他们已经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及《刑法》执行的现状,开始关注法院的量刑、监狱的减刑假释的执行尺度,青少年犯罪问题的家庭及社会影响等一系列关系到中国司法体制改革、关系到如何实现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的社会问题。它反映出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反映出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对依法办事的认识度正在提升,他们也向我们提出了一个严肃二迫切解决的课题:如何才能有效地防控罪犯的二次犯罪,如何抓住这个监管战线的短板,去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破解这一难题。

作为一名长期从事监管工作的中层领导,面临这样一个监管工作中反映出来的短板,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是不容忽视和回避的。在必须勇敢面对的情况下,更要勇敢担当起这份责任,是一名监狱警察、一名法治战线上的战士、一名直接从事罪犯管理和改造工作的中层领导义不容辞的光荣使命。

解决罪犯的重新犯罪是监狱管理工作面临的挑战。我国监狱管理工作的宗旨和性质决定了我国监管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的监管方针,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监狱特性。监狱的职能不仅仅是“监禁”,更重要的是“管理”,而管理又是多层次、多角度的全方位管理。从罪犯入监开始,他的衣食住行、生活学习、劳动生产、思想改造、行为养成、技能培训等诸多方面就完全由监狱承担了下来。一名罪犯从入狱到新生,要在监狱完成其一生中的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生命历程。监狱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他们生存依赖的唯一场所。

随着社会的进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所带来的进步,今天的中国监狱发生了颠覆性的改变。过去“谈牢色变”,“重罚轻教”的传统观念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提倡“依法治狱”、“和谐兴狱”、“人性化管理”的新的监管理念。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是国际关注的焦点,同时也是社会主义体制下人权的充分体现。但值得引起我们注意的问题是,与此变化而带来的短期负效应的产生,使我们的监管工作处在了一个如何选择的位置上。

由于长期沿袭下来的传统监管方式的改革,一些干警,尤其是一些从事监狱工作多年的老同志,开始感到了不适应,在诸多新政策、新方法面前无所适从,在管理上出现了缩手缩脚的现象,不管不行,管严了又怕出现问题,怕犯错误,处在一个两难的尴尬地位。一些服刑人员没有从正面去理解监狱改革的积极性,反而出现了诸多认知上的偏差。他们过度地去强调权利而忽视了相应的义务,错误理解了“和谐”和“惩罚的强制性”两者之间互相依赖的辩证关系,忽略了高墙内外所必然存在的差异,从而忘记了自己的身份。这些因素都在严重影响着监管质量的优劣。当然,我们决不能否认多年来、尤其是司法改革以来,监狱管理工作的主流是健康的,成效是显著的,我们已经在改革创新上迈出了可喜的一步,在诸多方面都开始了大胆的尝试。

仔细分析一下罪犯的重新犯罪问题,在监管过程中所反映出来一列难题,我们不妨去认真研究一下,其之所以成为难题的根源所在。

我个人认为,首先需要解决的依然是对罪犯的管理教育如何真正实现“实效化”的问题。我们目前采用的“三课”教育方式,在执行过程中的“表面化”、“格式化”多了一些,而真正去总结其所产生的实际效果少了一些。罪犯之所以会重新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依然是法律意识淡薄,对犯罪给社会和自身带来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这就向我们监狱管理教育提出了一个问题:如何才能让罪犯在服刑期间真正做到认罪伏法,通过一系列法律知识的学习使其真正对法律产生遵从,真正感受到法律的尊严,从而达到主动守法的目的。目前我们在对罪犯进行的法律知识普及教育过程中是否应该将“一般化的说教”逐步转移到针对每个罪犯的实际情况,帮助他们进行案情分析,寻找犯罪根源,制定相应的个别矫正方案,使罪犯真正从思想上做到认罪悔罪,只有认罪才能避免重新犯罪,只有悔罪才可能不去犯罪。

我们每年都要进行“亲情帮教”活动,这是一个很好的教育方式。通过亲情见面,达到面对面的感化,体现亲情对罪犯心灵的触动,但是这种监狱与社会的互动方式更重要的应该是后续的跟踪,切实地为罪犯解决家庭问题,使其体会到家庭的温暖和政府的关爱。剖析一下重新犯罪的罪犯案例,不少恰恰是在缺乏了亲情的关爱和社会的认识情况下所导致的。

目前,各监狱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如何合理摆布生产与教育的时间冲突问题,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是必须的、合法的,是矫正罪犯恶习,培养自食其力能力的有效途径。但一定要防止盲目追求产值、产量而抢占学习教育时间的问题,真正去合理安排时间,通过变换学习方式,灵活运用工余、工闲,在确保服刑人员得到正常休息的情况下,安排有质量的文化教育活动,寓教于乐、寓教于闲。教育跟不上,罪犯改造的步伐就会减缓,改造的效果就会减弱,重新犯罪的几率就会提高。

我们粗略分析了一下目前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不能否认这些问题是形成罪犯重新犯罪的原因之一,这也暴露出我们在改革过程中存在的短板。如何弥补这些短板,克服这些难题,恰恰是对我们提出的新的挑战,这就需要我们在改革创新的过程中去大胆迎接挑战,敢于面对问题,善于通过改革去有效解决问题。改革过程中,我们需要对各种创新思维、创新方式锦上添花,但我们更需要的是在大胆摸索改革创新时的雪中送炭。

全社会联动,有效防控重新犯罪问题 我们在前文中简单分析了重新犯罪问题在司法改革中应关注的几个方面。这里要谈的是超出了司法体制以外的社会问题及其产生的社会根源及防控措施。

对罪犯的改造,监狱展现无疑是承担着重要的职责,然而,决不是仅靠监狱就能完成的,它需要全社会的联合行动,形成一个有效的防控风险的机制。每条战线、每个环节、每项政策都要相互支撑,携手共进,才可能达到预期效果。对获释罪犯的社会认知度及其对他们的就业生活安置问题,一直是世界各国同样存在的一个痼疾。随着我国国民素质的提高,对获释罪犯的容忍度、接纳度已经有了很大转变。这反映了一个民族文明程度的提升,体现了社会主义体制下的人权对获释罪犯所给予的有效保障。但是我们又不得不承认,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依然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在就业安置上,整个社会的就业形势原本就较为紧张,正常的就业都面临着诸多压力,要想让一个企业、厂矿或者个体行业去接纳一个刑释人员,本身就很困难。尽管我们在政策上给予了支持,但某些人认识上的误区依然决定了他的排斥态度。“一日为盗,终身是贼”的观念和刑释人员本身的文化素质、就业技能、体能状况上的差异都将他们排挤在正常就业的行列之外。个人去创业,资金来源、项目选择以及自身能力方面都形成了制约。没有职业就没有收入,没有收入就无法生活,面对这种困境,仅靠国家政策所给予的最低生活保障及社会救济只能是杯水车薪。尽管国家在这方面花费很多很大气力去解决,制定许多相应政策,但落实起来有困难,个别地区存在“盲区”,这就使一些刑释人员产生了思想上抵触,甚而重操旧业,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

必须承认,这不是一朝一夕可以解决的问题,也不是一项政策一项措施就可以一劳永逸,但他又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主管部门的关注度需要更强烈一些,措施更具体一点,帮助他们排忧解困的方法更精准一点,其他单位、部门要宽容一些,主动为国家分忧,因为这不仅仅是刑释人员的困惑,同样是国家面临的忧患,重新犯罪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是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和社会的安宁,稍有放纵,将会是灾难性的。

在文章的最后,我想对刑释人员的亲属们说上几句:不要歧视,更不要抛弃他们。给予他们亲情的温暖和关爱,给予他们生活上最大的可能性资助,让他们尽快从人生的阴影中解放出来,重归社会的大家庭是你们的责任,是社会和家庭道德的需要,他们人性的回归是需要你们的付出,不仅是为了他们的付出,而是为了整个社会也包括你们自己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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