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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北首富【“粤北首富”行贿重判:反腐败分水岭?】

时间:2019-01-26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2011年12月15日,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粤北首富朱思宜行贿一案作出终审裁定,以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判处朱思宜有期徒刑16年。此案广受关注。   “我只是行贿,
  为什么判得比受贿还重”
  朱思宜原是广东韶关宜达燃料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有“粤北首富”之称。他为了打开所办企业的煤炭销路,先后向31名韶钢集团负责人和地方官员行贿,其中包括韶钢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曾德新,韶关市委原常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叶树养等,行贿金额高达1600万元。
  北京一位律师表示,从法律层面看,对朱思宜行贿所作判决并不算重。《刑法》规定,个人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公众关心该案的原因是,这个案子似乎打破了司法审判‘重受贿、轻行贿’的惯例。难道要开始对行贿重判?”这位刑辩律师说。
  事实上,行贿轻判尽管未有法律条款、刑事政策明确提出,但在司法适用现实中的确存在。在一些贿赂案件的侦查中,检察机关为取得受贿证据形成证据链条,有时不得不放弃对一些行贿人的追查,转而将办案重点放在查处受贿上。
  江西省一位检察长介绍,近两年,其所在检察院查办的几个腐败窝案让20余人获刑,其中无一是因行贿而被定罪。“很多行贿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挖空心思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行为确实恶劣。但无奈的是,出于办案现实的考虑,对行贿者的处理往往偏轻。”这位检察长说。
  朱思宜行贿却被重判,这是反腐败战略转向的信号吗?
  “被动的、被迫的弱者”
  行贿被轻判并非近一二十年的事情。江苏省委党校政法教研部教授刘大生介绍,轻行贿、重受贿,原因是大家普遍认为,与那些收受贿赂的贪官相比,行贿人是“被动的”,甚至是“被迫的”,他们是“弱者”。
  “人们认为,在行贿与受贿这一对矛盾中,受贿者占据主导地位,受贿行为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行贿者无论是为了将原本能办成的事办得快一些,还是为了将原本不能办的事破格办成,都是建立在受贿者愿意给他办事,而且能够给他办成事的基础之上的。假如缺乏这个基础,所有的行贿都无从谈起。”刘大生说。
  1999年,中央似乎下定决心要扭转轻判行贿的司法现实。当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案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和检察院解决对严重行贿犯罪打击不力的状况。同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又下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其中对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作了更严格的规定。
  “一张纸、一支笔、一张口”
  但新世纪头10年,对严重行贿行为打击不力的状况并未得到根本改观,轻判行贿的传统不仅延续了下来,业界还有人撰文为该传统辩护。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两位工作人员就撰文指出,倘若重判行贿罪,可能会遭遇“取证难”等问题。
  文章提及受贿取证难的原因:一是行贿、受贿往往就是两人之间“一对一”的权钱交易,对于检察机关来说,除非知情人举报,或由于当事人滥用职权造成重大损失案发,否则很难查实双方的黑色交易经过;二是现在的行贿人多是直接送现金,而不通过银行转账,不在账面上出现经济问题,检察机关的侦查手段难以发现受贿情节及查证行贿的金额;三是受贿形式多样化,有的采用房屋低价置换、权力入干股、委托投资、变相赌博等形式获取钱财,有的还不收受现金,而是收受购物卡、代金券等。
  显然,在上述情形下,行贿、受贿双方已然形成利益共同体,因为无论受贿人还是行贿人,其有罪的供述和辩解既能证明对方有罪,也会证明自己有罪,因而双方不可能愿意出庭指证对方。
  加剧取证难的原因,还有检察机关侦查手段的相对滞后。在获取贿赂犯罪证据上,检察院缺乏必要的技侦手段,更多的还是依靠讯问手段,一张纸、一支笔、一张口。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一名检察官也撰文呼吁,对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行贿人,应当适当适用“污点证人豁免制度”。
  文章认为,在打击行贿与打击受贿之间,应当容小害而图大利,即为了恢复和保障受贿罪侵害的法益,而“放纵”一些轻微的行贿行为。
  “宁可放你一马”
  “行贿罪能不追究就不追究,实践中已变成潜规则。”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表示,考虑到打击犯罪、反腐败的需要,司法实践中对行贿人“宁可放你一马”。
  在2009年引发过很大争议的丁海玉案,就是行贿风险极小的典型案例。当年被丁海玉行贿的多名法官,已因受贿罪获刑。但奇怪的是,在对丁海玉的定罪判决中,未提及他的“行贿罪”。
  丁海玉的律师罗少忠回忆,在丁海玉被抓后,“刚开始我们按照行贿罪、伪证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私藏枪支弹药罪、偷税罪做的准备。”其中行贿罪是重点,没想到后来的起诉书和判决书没有行贿罪,关于向法官行贿的情况只字未提。
  据知情人透露,对丁海玉之所以这样起诉与定罪,是为了促使丁海玉揭发受贿者,办案人员也曾表示不追究他的行贿罪。
  不过,这件事在学界反对意见甚多。陈光中认为,行贿者是否“情节严重”,要看数量、手段和后果。在丁海玉案件中,丁海玉行贿的人数众多,手段恶劣,造成了相当严重的后果,不追究他的行贿罪令人困惑。
  或成“反腐败分水岭”
  尽管在司法适用层面,轻判行贿的现实依旧没有大的改观,但制度层面的扭转已可见端倪。
  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暂行规定》,表示要将1997年以来,在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政府采购等领域的行贿犯罪者列入查询档案。
  200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再次发布《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将行贿犯罪档案的录入和查询范围,从建设、金融等领域,扩大到所有领域。最高检表示,在此基础上,检察系统还将建立全国统一、准确高效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以充分体现检察机关预防和打击行贿犯罪的主动性。
  2011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预防职务犯罪职能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十条措施》,其中就明确提出,要加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建设,确保行贿犯罪档案全国联查准确高效,积极探索扩大违法犯罪档案查询范围。
  行贿罪司法适用层面的扭转,也在悄然发生。据报道,在2006年,西安一名企业的经理,因向国企领导行贿55万元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而此次朱思宜因行贿被判处16年有期徒刑,更是创下近年来行贿罪量刑之最。这或将成为腐败与反腐败较量历史上的分水岭。
  (吕丽妮、牟大裕荐自2012年2月7日《中国商报》 图:雷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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