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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的实践与思考】 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

时间:2019-02-10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 要] 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在化解社会矛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从虹口区的实践看,律师化解社会矛盾的优势不断显现、领域不断扩大、作用日益突出,要进一步发挥律师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应注重发挥律师在推动和谐司法中的独特作用、加大政府对法律服务的投入、提高律师的决策质量和提高律师的综合素质。
  [关键词] 律师;化解社会矛盾;实践思考
  [中图分类号] D9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928X(2012)04-0049-03
  
   近年来,社会矛盾日趋突出,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律师作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具有专业优势、身份优势和团队优势,这决定了律师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能够发挥重要作用。本文结合上海市虹口区近年来的工作实践,对此谈一些思考。
  一、律师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的现状
  (一)化解社会矛盾的优势不断显现
  律师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的优势有:一是专业优势。律师学的是法律,专门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律师无论在处理何种类型的法律事务时,均会首先寻找法律依据,以求得法律支持为前提,这是法律专业人士的一种特质。律师在向纠纷主体宣传解释法律知识的同时,也为他们划出了一条法律底线,如接待上访人员时,当律师告诉上访人员什么是法律允许的、什么是法律禁止的,则已在不知不觉中为来访者规划出了一个空间。运用法律知识解决矛盾,犹如建立了一个参照的坐标,为我们分析矛盾发展的走向、预判矛盾的发展结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对法律知识的掌握是律师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的优势之一。二是身份优势。律师事务所是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中介机构,是市场经济的主体,有别于政府部门及其他行业。律师是社会人,相对政府机关而言,律师是掌握法律知识的老百姓,处于比较中立的地位。因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为政府化解矛盾时,更容易获得纠纷当事人的信任。三是团队优势。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是受所在律师事务所指派的,他从事法律服务时代表的不是个人,而是律师事务所,所以在办理疑难、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时,需要发挥集体的智慧,而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就是强大的后盾。虹口区现有律师党委1个,独立党支部34个,联合党支部2个。在律师事务所主任中有40人是党员,有11人担任支部书记。
  (二)化解社会矛盾的领域不断扩大
  从虹口区的实践看,律师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的主要领域有:一是参与信访接待。虹口区于1999年成立区信访律师志愿团,律师坚持参与每周四的区信访接待。十多年来,参加信访接待工作的律师超过600人次,接待来访居民上千人(批)次。律师不仅为来访人答疑释惑,积极疏导来访人的过激情绪,而且主动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法律建议,并为来访人提供法律帮助。如,大名饭店因企业改制引起80多人群访事件,远东所吴家平、曹燕二位律师引导他们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免费为他们代理一审、二审案件,维护了社会稳定。2011年虹口区信访办与五家律师事务所签订协议,委托律师作为“第三方”参与四个街道80余件疑难信访矛盾的核查与化解工作。二是推进依法行政。2003年11月,区政府正式聘请了虹口区10位律师担任区政府法律顾问。区政府法律顾问团成立以来,先后参与处理政府法律事务50余件,为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决策效能提供法律服务,有效地预防和降低了决策的法律风险。2011年,虹口区结合工作实际,对区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机制进行调整,成立了由9位律师组成的“区政府法律服务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成员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围绕虹口的重点、难点工作主动开展调研,为推进虹口的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做出了贡献。三是提供法律服务。虹口区律师从2003年开始参与动拆迁工作,为动拆迁工作提供法律支撑与保障,天一所党组织还率先在全市提出了“阳光动迁”的理念。在区委、区政府的支持下,虹镇老街旧区改造、城市交通设施建设、化解动迁历史遗留矛盾等动拆迁工作领域,都活跃着虹口区律师的身影,为推进动拆迁基地的工作进度、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建设性的作用。四是突发事件处置。近年来,虹口区律师先后参与了2003年“12.3”怡泉锅炉爆炸事故、2009年周家嘴路交通肇事案、2009年“12.4”西安路煤气泄漏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律师一方面为受害群众及家属提供法律帮助,协助做好接待和安抚工作,另一方面为政府部门处理善后事宜提出法律意见,并搭建了政府与受害群众及家属之间的沟通桥梁,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及时、稳妥地处理社会突发事件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日益突出
  总体上看,律师参与维稳,坚持了“三个争当”。一是争当化解矛盾的减压阀。区各律师事务所党组织通过“政府法律顾问团”和“信访律师志愿团”两个平台,一方面协助政府有效推进依法行政;另一方面参与动拆迁矛盾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群体性纠纷和社会突发事件的处理,做到既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防止了矛盾激化,维护了社会稳定。二是争当法制宣传的排头兵。如,世博期间,局律师学委广泛发动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和党员律师,向广大市民宣传与世博相关的法律知识和世博文明礼仪,同时,还组织了部分党员律师争当志愿者、参与法律咨询服务、举办法制报告会等活动,为市民提供专业的法制宣传。三是争当法律服务的主力军。目前,虹口区8个街道(司法所)与11家律师事务所、全区232个居委会与200余名律师签订了共建服务协议,协助街道、社区把大量矛盾解决在基层。此外,为探索律师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今年区司法局在全市率先聘任了专职执业律师担任兼职人民调解员,成立了一支由16位青年律师组成的虹口区人民调解法律服务志愿团,参与区法院“诉调对接中心”的工作。律师参与社会矛盾的化解,能够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把矛盾各方引导到法制轨道上来解决问题。其“第三方”的身份,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沟通,起到了减压阀、润滑剂、催化剂的作用,为政府实现公共治理、公民有序解决争议提供了新的思路和途径。
  二、律师化解社会矛盾中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主要是指相关部门应对律师职业属性和工作性质的有一个科学认识。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是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服务者、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者、是社会和谐稳定的促进者。律师的职业属性和本质决定了律师肩负着参与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使命。但是,由于受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一些政府部门把律师维权执业活动当成麻烦的制造者,把律师看作是不稳定因素,将律师在社会管理事务中边缘化。
  (二)工作参与度有待进一步深化。目前,律师参与社会矛盾的化解主要是在矛盾发生后或矛盾激化时,是事后依法处置,在一定程度上充当了“救火员”的角色。事实上,律师作为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士,以其中立性、专业性、亲民性,对引导公民依循法律解决矛盾,督促政府依法行政起到积极作用,其在社会矛盾的化解中是无可替代的。无论是在重大事项的立项、投资、谈判,还是重要决策前的风险评估、应急预案的制定及矛盾发生后的依法处置,律师作用应贯穿于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全过程。
  (三)工作积极性有待进一步调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是不占国家编制、没有财政拨款的新社会组织,主要依靠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获取劳动报酬。由于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性质缺乏了解,尚有不少政府或职能部门将律师事务所、律师看作是司法行政机关的下属单位、人员,采取行政化命令手段要求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而不是按照市场规律与规则使用律师,造成律师“收费难”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参与维稳工作的积极性,从而导致其作用难以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自收自支的性质决定了律师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完全依靠自身奉献将不利于长效工作机制的建立。
  (四)工作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俗话说:“打铁先要自身硬”。律师在化解社会矛盾中作用的充分发挥,取决于其业务素质、道德素质和政治素质。我国正处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转型期,社会矛盾凸显,且具有许多新特点。矛盾主体由过去的公民与公民之间,变为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之间;群体矛盾数量增多,表达方式趋于极端,处理难度加大。面对新形势、新问题,律师参与矛盾纠纷化解,不仅要讲法律,还要讲政治,讲大局,既要注重法律效果,也要注重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律师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很重要的一条就是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去宣传教育群众、引导群众,用摆事实、讲道理的方法,释疑解惑,提高认识,理顺情绪。要注重工作的方式和方法,要有理、有力、有节、有方法,有策略,分类化解各类矛盾,使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进一步发挥律师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的思考
  (一)提高认识,发挥律师在推动和谐司法中的独特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原院长肖扬说:律师是法治国家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力量,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成员,历来被社会誉为公平正义的化身、扶弱助良的天使。如何让律师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发挥符合党和政府及社会需求的独特作用,是我们亟待思考的问题。让律师参与立法,提出立法建议案,有助于更好的设计具体的法律条文和程序,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从而进一步推动我国法治进程,从根本上化解矛盾。
  (二)整合资源,提高律师的决策质量
  目前社会矛盾呈现出错综复杂的状态。各种社会矛盾的形成及解决通常涉及多种因素,许多矛盾不仅仅是某个专门的法律问题。这种矛盾错综复杂的现状向律师的法律服务提出更高要求。第一,必须专业化和团队化。律师个人,即便是最优秀的律师个人也难以独自应对复杂的社会矛盾,所以,整合律师资源,组建专业化和团队化的的律师队伍极为重要。第二,必须提高信息化程度。信息是决策的基础,信息化程度奠定了决策的质量。律师只有充分掌握所需信息,才能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所以,搭建律师之间的信息交流平台,让老律师与年轻律师之间,专业特长不同的律师之间,掌握不同信息的律师之间,以及律师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之间,能够方便、快捷的进行信息沟通,将对提高律师的服务水平和决策质量大有裨益。律师协会应担负起整合律师资源的组织作用、搭建信息交流的桥梁作用。律师个人可以根据自身兴趣爱好及业务特长加入不同的专业委员会,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律师个人的业务能力,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组建出一支专业的律师团队,当相关职能部门出现社会矛盾需要专业的、高质量的律师法律服务时,能有一支律师团队积极面对。
  (三)树立“政府购买服务”的理念,加大对律师法律服务的投入
  目前,律师在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志愿行为或低报酬行为,但这种模式与律师职业的特点和律师事务所的运作规律相背离,因此,需要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同时,当下社会的现实也需要政府加大这方面的投入。具体理由如下:其一,这是目前贫富差距过大的社会现状要求。律师是自由的法律工作者,律师的收入来源于当事人的委托。在当前贫富差距过大的社会现状下,律师法律服务如果完全市场化就会造成优秀的律师资源将集中在富人阶层,因为富人和权贵阶层请得起最好的律师给他们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而弱势群体和中下阶层或是请不起好律师或是请不起律师。所以,完全市场化就会造成弱势群体和中下阶层不能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如何吸引优秀律师资源进入这一阶层,在当前贫富差距过大的现状下,政府投入(或补贴)律师法律服务的行为能起到重要的引导作用。其二,这是提高律师参与维稳工作积极性的必然要求。我们既要鼓励服务市场经济的律师发展,更要鼓励服务民生的律师业务发展。由于律师服务关涉法律实施、关涉民生、关涉人权保障、关涉司法权威,其相当部分应由国家为老百姓购买,成为国家调控并免费为公民提供的法律福利产品。第三,这是经济规律的要求。经济学原理中有一项“正外部性”原理。即某项活动带来的部分利益由这项活动无关的第三方获得,政府要向引起正外部性的生产者给予补贴。律师的法律服务也具有此性质。律师承担着与公检法不同的法律职能。律师虽受个体委托,维护的是个体的合法权益。但作为法律职业体中的一员,律师和公检法共同保障了人权,维护了法律的尊严,维护了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制秩序,社会中的任何一个人都从更公平正义、更民主法制的环境中受益。因此,律师的法律服务具有“正外部性”,政府应该向投入或补贴教育一样,投入或补贴律师的法律服务。
  (四)准确定位,提高律师的综合素质
  美国著名法理学者博登海默认为:“如果一个人只是个法律工匠,只知道审判程序之方法和精通实在法的专门规则,那么他的确不能成为第一流的法律工作者。”当前我国的法治建设对中国律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的法律工作者,应该明确自己的职责,正确定位自己的角色,将如何把握矛盾特点、掌握矛盾规律作为面对矛盾并提出合理合法处理方式的前提,进行深入研究与分析,配合政府建立规范有序、高效便捷的社会矛盾调节机制,同时,应当在执业过程中谨记一个优秀的律师应当具备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将律师执业与法律良知、社会责任统一起来,在执业过程中体现深刻的人文关怀、道德反思与经济衡量,以回应法律正义与法治的期待,促进法治现代化进程。
  特约编辑:鲁月棉

标签:化解 社会矛盾 参与 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