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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论社会舆论对司法活动的影响

时间:2019-02-05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的终极手段,司法运作的过程实现公正对社会公平的实现至关重要。法律在运行过程中,法官具有一部分自由裁量权,特别是在一些证据不是很充分,事实不是很清楚的案件审判中,法律的运作更需要社会的监督。当公众的认知与评价拧成一股绳,形成一种强烈的舆论氛围时,它会潜在的甚至外在的影响法律的运作,还可以改变已经作出的判决和决定。那么,在一个文化素质、法律修养整体偏高的社会中,社会舆论的监督、引导作用可以很好地发挥作用,但在一个缺乏法制意识的社会中,舆论很容易偏离正确方向。既然社会舆论的作用如此之大,那么我们应该怎样正确引导它,使其真正发挥好监督作用就尤为重要。
  关键词:法律运行;社会舆论;道德责任;司法公正;社会公平
  作者简介:邹维新、许彪、刘长进,山东警察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2-127-02
  群众是历史发展的推动者,是社会公正的倡导者和维护者,社会舆论在当今社会中承担着极为重要的责任。群众舆论对政策、法律的制定产生深刻影响的事例就出现在我们身边。首先看一下舆论对立法公正的影响。
  近几年来,房价的高涨势头堪与GDP增速媲美,百姓拼死拼活的工作,人到中年却挣不到安身之地。老百姓享受不到经济高速发展带来的实惠,这是对群众最无情的伤害!广被议论了许多年的话题如今终于有了进展,在温家宝总理的高度关注下,保障房建设、安居工程、商品房限购政策等,一系列的惠民政策的出台温暖了百姓的心窝。国家通过立法将重点放在买不起房的弱势群体上,运用法律手段促进社会公正,使民众切实体会到经济发展带来的实惠,这就是立法公正,司法公正。
  早在以前,酒后驾车、醉酒驾驶只要不出事故,最多只能受到治安处罚,暂扣驾照不妨大事,以致酒驾越来越嚣张,由此引起的交通事故也高居不下,对此“酒驾入刑”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人们纷纷建议加大酒驾成本,从源头上遏制这股不正之风。终于,2011年4月2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使酒驾入刑尘埃落定。
  再如校车安全法规的准备出台,也是民众意见的集中体现。
  从以上实例可以看出,社会要实现公正,司法是终极手段,而司法要真正实现其价值,仅靠立法者与执法者的智慧是远远不够的,公民作为社会的一份子,有权利也有义务充分行使自己的监督权,使司法活动向着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首先我们从近几年发生的真实案例中分析一下社会舆论能够深刻影响司法活动的原因及其在影响司法活动过程中作用的特点:
  案例一
  网传黑龙江警察打死大学生案。
  2008年12月,网上热传哈铁公安局直属公安处刑警大队副大队长齐新与另外五名民警在酒吧门前与哈尔滨体育学院毕业大学生林松岭等四人发生口角,进而厮打。事件中,多人不同程度受伤,林松岭当场死亡。一时间警察打死大学生的新闻全国范围内爆炸性传播。
  新闻发出后,全国舆论出现了一边倒现象,激愤的痛批人民警察利用职权胡作非为,聚众斗殴打死无辜大学生。当时黑龙江公安厅迫于强大的舆论压力,对外宣布一旦查明案情将对6名涉案民警予以重罚。经调差事件的起因过程慢慢浮出了水面。
  11日晚十点,糖果酒吧门前的林松岭和杨森认为齐新起车速度过快,与齐新等人发生口角。经双方劝解无效发生厮打。在齐新等人头部、胳膊和脸部受伤并讲明警察身份的情况下,林松岭仍不住手,多次挑衅并用水泥块击打齐的头部,在打斗过程中,林某高喧“你知道我舅舅是谁”,双方再次撕打在一起。林松岭离开后死亡。
  得知真相后人们恍然大悟,舆论很快便倒向了警察一方,并纷纷谴责林松岭仗势欺人,寻端挑衅,要求减轻涉事民警的刑事责任。舆论前后180度的转变说明舆论的初衷是善意的,在为弱者抱不平,希望正义得到伸张,但问题出在大家看待问题往往是管中窥豹,事实真相只见一斑,仅凭一个画面一段截屏就武断的下结论。看不清事实就激愤的发表言论只能使真正的弱者更弱,强者更加专横。下面是此事件反映出来的问题。
  一是随着网络信息渠道的日益畅通,社会舆论主要是通过网络媒体传播,个别被利益驱动的、渴望关注度的媒体隐瞒恶意事情真相,甚至煽风点火,不断炒作,致使原本简单的问题复杂化,有意要使事件的处理偏离司法公正。
  二是公众的法律素养整体偏低,往往分不清道德和法律的界限,习惯性的用道德的眼光来推测法律层面的问题。
  三是民众舆论的初衷大多是善意的,当然不排除个别唯恐天下不乱者的存在。
  四是群众往往在看不清完整事件的情况下,群情激愤,大发议论,甚至有时候分不清青红皂白。
  案例二
  2010年,药家鑫开车撞上骑电动车的张妙,后药家鑫下车查看,发现张妙倒地呻吟,因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遂转身从车内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被害人张妙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亡。
  案例三
  2011年,重庆人田厚波驾驶大货车时,突遇弯道,因车速过快,避让不及,将横睡在马路上的女乞丐左腿轧伤。后又怕对方纠缠,将对方碾压致死并将被害人尸体推入了当地的小河沟藏匿。
  两个交通肇事后故意杀人的案件情节相仿,但事后人们的反应却天差地别,药家鑫事件发生后,舆论哗然,人们更是在听药家鑫说“之所以将张妙杀死是怕她日后找我父母的麻烦……农民很难缠”的话后,认定他是富二代,藐视法律,仗势欺人,一边倒的认为药家鑫该判死刑。民心所趋,法庭一审判处药家鑫故意杀人罪死刑,二审维持原判。然而公众对于“重庆版药家鑫案”却显得很平静,是因为田厚波是农民不是富人,情有可原吗?作为最基本的法律常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大家还是有的。其实,问题的关键在于,中国社会民众的敏感神经――贫富两极分化、为官不仁、为富不仁,被药家鑫的话无情的触痛了。药家鑫只是被疯狂的舆论当作了出气筒,大众舆论指向的是所有为富不仁为官不仁者。这说明舆论一边倒现象的出现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它根植于每一个中国人的心中,无法动摇,甚至法律的实施都不得不考虑群众的感情接受程度。
  五是舆论的倒向深受人们内心强烈的既定观念影响,例如仇富心理、仇官心理等弱势心理。
  案例四
  2009年,云南省19岁少女王家飞被村民李昌奎强奸后杀害,其3岁的弟弟王家红也被残忍杀害。2010年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判处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死刑。2011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就因为有了“死缓”这个“免死牌”,两份一字之差的判决书,顿时间在家属间和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
  二审改判死缓后,该案立即在网络上引起了强烈争议,李昌奎杀人手段之残忍,性质之恶劣却被改判死缓,实在难平众愤。最终法院经重新审判改判死刑。这足以看出社会舆论的强大作用,司法通过人们的监督实现了公正最大化,达到了惩恶扬善、伸张正义的目的。
  六是李昌奎最终被判死刑的案例说明并不是所有的事件一经舆论渲染都会产生消极后果,其实舆论的作用更多的还是积极性、引导性的。2006年发生的彭宇案以及2011年发生的许云鹤案都说明舆论极具正义性引导作用。
  社会舆论能自发的组织起来影响司法的运作是一种好现象,这不仅说明人们的社会主人翁意识在提高,更说明一种潜在的社会正义、社会良心正逐渐的显现出来。我们要做的是引导它的方向,使其更好地发挥积极作用,减少消极影响。以下是就作者本人的理解想出的对策。
  一是立法要及时。法律要加强自我完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将违法犯罪扼杀在摇篮里,而不能局限于东窗事发后致力于补就法律漏洞。事实证明,被动的法律尽管带来正义,但迟到的正义不是真正的正义,这必然会引起舆论不满。
  二是增强主流媒体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作为舆论的先锋力量,网络媒体要自觉规范自己的言行,积极引导大家用全面的眼光看待网络信息,而不能两眼紧盯金钱财富,制造舆论噱头吸引观众目光而丢失了基本的社会良心。
  三是通过对公众的积极引导使其正确认识网络,减少盲从,看清事实全部后理性全面的发表评论,对自己的话负责,做一个高尚的网络公民。
  四是增强公民的法律观念。儒家“仁”的思想在我国深远的影响使得人们习惯用道德的评价标准衡量法律层面上的问题,往往分不清法律与道德的界限,缺乏法治社会所要求人们具备的法制精神。所以社会要通过开展各种扎实有效的措施,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水平。
  五是要真正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就要努力革除社会偏见,真正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理念,仇官仇富情绪一定不能蔓延到司法领域。其实,群众严重的仇富仇官心理的形成主要是由于平日矛盾找不到解决途径,慢慢的对富人对官员产生了积怨。所以要消除群众的仇富仇官心理首先就要畅通解决日常纠纷矛盾的渠道,让普通百姓和达官显贵站在同一水平线上说话,享有同等的话语权,发扬法律公正、社会公平的精神。
  舆论作为现代社会中维护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力量,只有在积极引导下才能更好的为社会为民众服务,任其发展只能是一场梦魇。所以加强舆论监管必不可少,但所谓的监管绝不能阻碍民众自由的表达内心想法,只能在必要的情况下予以约束,否则,控制了舆论也就脱离了我们最初的目的,一切理论也就没有了立脚的根基,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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