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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争解纷的研究路径:宗庙抑或草野]定纷止争

时间:2019-02-06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礼仪之邦”美誉的中国,在调争解纷方面自然形成以“和”为贵的调解方式和程序。在萧公权的《调争解纷》一文中,概括为政府和解(强制性)与和事佬和解(非强制性)两种。自明代开始,一套确保社会安宁和秩序的双管齐下的手段自此形成。一方面是由宗庙即政府,通过任命官吏或准官吏促成的有强制性的调解;另一方面则是由与政府没有直接关联的和事佬促成的非强制性和解,代表了一种民间、草野的处理方式。政府通过自身的行动以及地方社区自身的努力来组织地方居民之间产生矛盾并解决纠纷。时至清代,调争解纷的方式大体确定:民众教育(乡约的讲解制度)、诉诸法庭、设专司担任调停人及仲裁者、严重或复杂的冲突由地方官亲自充当和事佬、邻里争端大多通过家族领袖或成员促成、通过“宗规”由家族自动出面调解、学者讲授等。将这些方式大体归为两大类之后,萧公权进一步阐明了传统调争解纷的特征:第一,以勿使控制臣民的行政体系流于鞭长莫及为原则;第二,圆满的调停争端主要是政府的职责,而且调人所做的调解应该是辅助而非司法的判决;第三,家族组织是乡间生活的一个安定要素;第四,从量上说,制度化之和解程序(宗庙之法),其用途及其有限;而偶然的、非正式的、由个别仲裁者所主持的和解(草野之道),比正式的程序更能满足广大的需要;第五,在帝制中国一般的社会脉络中,和解比较适合作为阻止裂痕演变成暴力斗争或使纠纷的不利影响尽量减低的技术,而不适合作为维持社会和谐的积极手段。
  大学者所总结的内容可谓无所不包,特点的全面和独到之处让我有茅塞顿开的感觉。如果非要鸡蛋里挑骨头的话,只能说在纠纷的解决方式中或许可以加上宗教的作用。然而,作用于小处显然无法有大的作为,而作为读者来讲,我对第四条特征颇感兴趣,宗教之法和草野之道从量上是否有规律性的分布?历史的传承到现在是怎样的发展状况?由此,通过大量的文献阅读和问卷调查(50个样本),我试图对现代中国调争解纷的发展概况,尤其是宗庙和草根的作用边界作宏观的解读。
  黄娥在《历史的传承:中国古代调处制度》一文中,将古代调处制度和现代调解制度进行比较,认为古代调处制度赖以存在的经济、思想、社会和政治基础均已改变,传统“无讼”和“厌讼”的现状也随之消失。但从调查看来,27.3%的被试认为“有什么过不去的,非要告上法庭”,显然“应然”未必“实然”。宗庙和草野的边界,只怕并未实质突破;原因何在?
  贾西隐、赵倩在《乡村司法中的大调解制度》一文中认为,取消农业税和撤乡并镇运动实施以来,各种现代化产品、生活理念被带入乡土,现今的农村早已“离心”,称之为半陌生人社会更为贴切。从统计结果也能看出,地方上德高望重的“和事佬”似乎不再受到特别的青睐。随之而来的是乡村内生秩序的社会基础的瓦解,纯粹的草根解决办法已成昔日黄花;与预期不一致的是,以法治为主导的宗庙之法似乎被视为“有钱人的游戏”,厌讼心理有增无减(45.5%的认为“打官司有钱人才玩得起”;)。显然,事实并非如学者们所料,西法根本无法和头绪万千的农村纠纷对接;再加上官员的消极怠慢,导致88.9%的农民在这种恶性的博弈中放弃了纠纷的法律处理。原先的秩序已然瓦解,现今的法律资源又无法对接;进止于宗庙退不至草根的现状可见一斑,体现在11.1%的被试选择“忍气吞声,不了了之”的治理空白。这时,一种更为折衷的方式――人民调解制度,日益成为调争解纷的首选。一方面,避免了宗庙之法的高成本投入(不管是事实还是心理上长期以来的障碍),另一方面,机构的常设和程序的规范又规避了草根之法的随意性:人民调解制度就作为处理纠纷的承接,实质是现代化法律农村纠纷处理高成本运作与农民地方性公室纠纷处理惯性小成本运作“合谋”的结果。
  不同时代,作为宗庙代表的法律、官方的处理方式,和草根代表的和事佬调解所占的比重必有差异。现今,以萧公权为代表的讲述传统中国的《调争解纷》,和大量介绍现今西方ADR、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文献,更注重对调解机制、方式的归类;程序的描述,却很少有对这些方式之间关系的探究和把握。好似前文所讲,村庄的调解通过打官司等宗庙权威的方式来解决的远非全部,草根的办法很多未进入人们的视野。早在奴隶制时期的西周,“调人”一职“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之后宗庙和草根之法并存,但其重要性古今必定大大不同。董磊明在《村庄纠纷调节机制的研究路径》中主张用后现代“语境论”的进路研究该问题,特定的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加之国家的“大传统”共同形塑了具体的组织结构和地方性的规则,其中包括承载村庄社会调节功能的纠纷调解机制。如果说之前两者所占比重已经无证可考,现今可是大有文章可做。通过研究二者的关系,放在村庄社会生活的意义之网中阅读村庄的秩序,体会相关规则和状态存在的合理性,需要我们做大量扎实的“民族志”的研究。
  然而,即便是同一时期,生存环境的差别导致宗庙和草根的边界差异,不同类型的村庄形成了不同类型的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假设,在凝聚力更为脆弱的苏南地区,宗庙的解决之法所占比重相对较大;而在宗族保存较好的福建地区,草根的解决之道可能还有一部分市场。更为甚者,同一村落纠纷的解决之法亦不相同。统计数据显示,33.3%的村民对村里的熟人“手下留情”,然而对外来户采用不同的态度。陈伟杰等在《法律的差序应用》一文中,通过对宗族村落――潘村的实地调研,发现法律在进入这个村落时,经历了一番被形塑的过程,影响法律量大小的因素之一是案件中原被告间的相对社会地位及亲密程度。
  宗庙与草野,向来是共生共存的矛盾统一体。代表传统调争解纷解决路径的宗庙之法,与传统的草野之道的边界问题,实际上涉及如何看待传统的问题。不可否认的是,一种规范之所以有效,在于它根植于民间。因此,在法治建设全力推进的今天,应当珍惜传统当中值得保留的部分。①
  理清宗教和草野的划分边界,在语境中比较不同时间和空间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异同,可以加深系统论指导下对调争解纷机制实然状态的全面理解。通过比较传统和现代的差异、不同文化背景下区域间的差异,以及同一村庄中的层次之别,或许可以为中国调争解纷的发展趋势提供可能的依据。
  
  注释:
  ①陈伟杰等.法律的差序利用――以一个宗族村落的纠纷调解为例[J].中国农业大学学报2009(2):37.
  
  参考文献:
  [1]萧公权.中国现代学术经典.萧公权卷[M].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9.
  [2]董磊明.村庄纠纷调节机制的研究路径[J].学习与探索,2006(1).
  [3]陈伟杰等.法律的差序利用――以一个宗族村落的纠纷调解为例[J].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6).
  [4]黄娥.历史的传承:中国古代调处制度――兼与现代调解制度比较[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07(4).
  
  作者简介:陈诚(1986-),女,江苏靖江人,厦门大学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部门人力资源与绩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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