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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政府制度 [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

时间:2019-01-20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信息公开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是当今世界各国行政发展的重要趋势,也是我国行政改革的重要内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推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我们应借鉴国外信息公开的成功经验,完善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关键词:信息公开;立法经验 ;制度建议
  进入21世纪,公民知情权要求政府加快信息公开步伐。经济全球化、信息化、市场化、民主化一起成为当代四大国际潮流。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要得到真正的贯彻实施,不能只依靠公务人员的道德水准。最根本的是要建立一整套与之相关的完备的法律制度作保障。将行政信息公开法律化、制度化是两方国家推行行政公开的成功经验。通过借鉴国外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经验和成果,完善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这对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实现政府信息共享、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效遏制腐败,适应WTO都有着重要意义。?
  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概况?
  在理论上,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发源于一个重要原则,即在国家安全许可的范围内,人民得到全部资讯时,民主政治才能最好的运行。公众没有对政府信息的充分了解,就不能最大限度的参与国家事务,监督政府民主政治也就不可能存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民主和法治的不断进步,行政信息公开也日渐得到人们的关注。政府现有公布的信息已不能满足公众社会生活的需要,人们有权要求国家机关公布必要的行政信息以供他们知晓和利用,尤其是关系到他们的管理资讯。这在民主的社会里,公众对此要求更是激励。建立并健全行政信息公开制度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也是民主和法治的必要条件。?
  目前,世界上已有很多国家制定了行政信息公开法或相关的法律。瑞典是最早建立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的国家,其在1766年制定的《出版自由法》就规定了为出版阅览公文书的权利。其后,北欧的芬兰于1951年制定了《公文书公开法》;丹麦与挪威于1970年分别制定了《行政文件公开法》和《行政公开法》。最为典型的应属美国,美国的行政资讯公开法是1966年制定的《情报自由法》和1976年制定的《阳光下的政府法》。美国的行政信息公开制度从《情报自由法》制定以来,历经30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合理的制度体系。随后法国于1978年制定了《行政文书公开法》,澳大利亚与加拿大于1982年分别制定了《信息自由法》和《信息公开法》,韩国于1996年制定了《公共机关公开法》,日本属于秘密主义严重的国家,也于1999制定了《关于行政机关保有的信息公开的法律》。此外,德国、英国等国家制定了相应的信息公开法,为迎合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行政信息公开制度以势不可挡的趋势在世界各国逐步确定。?
  二、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完善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在我国,自建国以来政府就一直比较重视让人民群众知政,参政和监督政府机关,历次宪法都规定政府要经常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2008年5月1日,我国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标志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初步确定。但这部行政法规法律效力层级较低且在范围界定、公开方式及程度、监督和保障手段等方面存在不足之处。然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立法工作在西方国家得到普遍重视,其中美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较为完善,信息公开的法律较为完备,对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具有借鉴意义。?
  2.1宪法应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知情权。
  从现阶段各国的立法来看,知情权已经认为是公民的合法权利。如美国的《情报自由法》规定每个人都有得到情报的平等权利。澳大利亚《情报自由法》明确规定知情权是居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一些国家,虽然没有制定情报自由法,但知情权得到了判例法的认可,如英国、日本等国家,当代各国宪法普遍受到国际人权法的影响,将知情权视为一项基本人权。?
  2.2应尽早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
   相对于世界上大多数法治国家以法律形式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而言,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效力层次上居于相对弱势。从各国的立法经验来看,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行政制度,应当以法律的形式来规定,行政法规层次上的规范只能是一种过渡。?
  由于我国经历了二千多年封建体制,官本位,人治思想,根深蒂固,对于政府信息公开法的制定,缺乏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法律实践。因此,我们必须借鉴、移植、吸收世界先进国家的宣传经验尽力构建一个完备的公开制度,目前,世界有两种信息公开模式。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大公开模式,要求是行政管理过程向社会和公众开放,主要法律有《阳光下的政府》《情报自由法》。这种公开模式比较充分的满足了人民的知情权,保证政府行政的民主与公正,为各国效仿。另一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小公开模式,行政管理只向利害关系人部分公开。我们应明确,无论哪种模式,其核心在于公民成为独立权利义务主体,其意志融入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从而达到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同时实现自我主体价值。?
  2.3制定相关法律制度,以保障信息公开法律实现。
  一是《行政程序法》法典的制定。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应当遵循的步骤、次序、方式而构成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适用于所有行政活动的程序性范围。在我国,尽管古代就有严密的官制和发达的吏治,但至今还未制定一部一部完整的行政程序法典。制定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已经成为正大力提倡民主法制建设的当代中国的需要。行政公开原则作为现代行政法治的必然要求,它适用于所有行政活动的程序范围,为现代各国行政程序法所普遍采用,并被视为现代行政程序的生命所在。因此,要制定行政程序法,就必然要采用行政公开原则。目前,我国已有一些行政法律中规定了公开原则,但总的来讲,行政公开原则在很大程度上还只停留在理论层次上,具体化、法制化程度远远不够。在行政程序法中,行政公开原则必须细化一些制度。?
  二是加快我国的《隐私权法》立法。隐私权作为一种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布而依法受到保护一种基本人权,至今在我国法律丛林之中尚无一席之地。在我国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发展的过程中,必须认识到个人数据保护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并加快数据保护法的立法工作,保护个人隐私,促进个人信息的流动。我国的隐私权法可以参照国外的立法经验,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确定保护的个人信息范围,法律收集、处理、和处分程序,免于公开的范围,法律责任等等。其内容应包括个人信息保护,电子监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公务行为等方面的隐私权保护。隐私权法作为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建设的一部分,对世界各国的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顺利实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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