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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驳“台湾地位未定论”】国民党现在在台湾地位

时间:2019-02-11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台湾地位未定论”本来早已成为历史垃圾,但鉴于近期美国、日本的个别机构和个人又重提鼓吹“台湾地位未定论”先有2009年日本交流协会驻台湾代表齐藤正树发表类似“台湾地位未定论”的言论。后有去年8月4日,美国国会研究部公布的《美台关系:政策问题总览》中关于台湾地位部分的描述,均可见所谓的“台湾地位未定论”依然是“台独”理论的基础,因而对其再批驳,尤其结合国际形势演变发展及海峡两岸发展的新情况,说明此论根本没有存在的空间,是有积极意义的。
  “开罗宣言”的法律效力不容否认
  第二次世界大战取得决定性胜利后,中、美、英三国首脑于1943年11月22日至26日在开罗举行会议,讨论如何协调对曰作战的共同军事问题和战后如何处置日本等政治问题,史称“开罗会议”。12月1日,中、美、英三国在重庆、华盛顿、伦敦三地同时发表“开罗宣言”。关于台湾回归问题,“开罗宣言”的主要内容是:中、美、英三国对日作战的目的在于制止和惩罚日本的侵略:“剥夺日本从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在太平洋上夺得或占领的一切岛屿”,使日本强占的中国领土,例如东北地区、台湾和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国”。这一重要国际宣言,已成为日后国际社会解决台湾地位问题的一份权威法律文件,是台湾归还中国的法律保障。
  然而,那些鼓吹“一中一台”、“台湾独立”,妄图分裂中国的“台独”势力,肆意攻击“开罗宣言”,否认宣言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例如,彭明敏曾于1985年10月,辩称“‘雅尔塔宣言’、‘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是国际上的政策声明,不是法律文件,也不是条约”。
  “开罗宣言”的法律约束力早已是一个不争的客观事实,国际社会的绝大多数早已确认其法律效力。首先,国际法的大量著作有充分的根据,证明其法律效力。公认为国际法权威的《奥本海国际法》第487项“宣言”中记述:宣言仅是对政策和原则的一般声明,是不能认为有产生严格意义契约义务的。然而另一方面,由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签署,用会议公报方式把会议中所签署的协议包括在内的宣言声明,可以按照这些协议所包含的明确行为规则而认为有法律约束力。并特别指出:“关于这个问题,可以举英、美、苏三国首脑于1945年8月波茨坦会议的公报的法律性质问题为例。”显然,彭明敏断章取义只把“宣言”的政策宣示的内涵提出来,却将“宣言”由国家元首签署权利义务时便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是条约的重要内涵忽略,妄图蒙骗世人,这在国际法上是根本站不住脚的。
  “开罗宣言”不仅法理上无懈可击,事实上很快为后来的国际实践所确认:
  其一,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元首,后来苏联也参与其中,共同发表“波茨坦公告”,其第八节规定,“开罗宣言”的条件必将实施。由此,“开罗宣言”对中、美、英、苏四国皆具有法律约束力。
  其二,1945年9月2日,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承担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项规定义务,这也意味着日本承诺“开罗宣言”中台湾归还中国的规定。
  其三,中国政府根据“开罗宣言”及盟国决议,1945年10月15日正式从日本接管收复台湾,宣布台湾回归中国。
  其四,世界各国以各种方式对“开罗宣言”的法律效力及台湾回归中国的法律地位予以确认,没有一个国家提出异议或否定。
  这一系列实践充分证明“开罗宣言”明确台湾回归中国,是一份权威性法律文件,发挥着恒久的法律效力。美策划“旧金山和约”阻挠中国统一
  美国为了阻挠中国统一,提出“台湾地位未定论”,并一手策划“旧金山和约”,让日本只标明“放弃”台湾,但随着国际形势的演变,美国政府不再提及,却由“台独”势力鼓吹“台湾地位未定论”。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还是坚持“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的立场。1950年1月5日,美国总统杜鲁门说,过去4年来美国及其他盟国亦承认中国对该岛(台湾)行使主权。但是,1950年6月25日,朝鲜战争爆发。美国为阻挠新中国解放台湾实现统一,改变原来立场。1950年6月27日,美国总统杜鲁门悍然下令第7舰队封锁台湾海峡,“阻止对台湾的任何攻击”,还公然提出“台湾地位未定论”,宣布“台湾地位的决定,须等太平洋安全恢复之后,由对日和约或联合国决定”,并且着手策划旧金山对日和会。
  1951年7月20日,美国通知有关国家将于9月4日在旧金山召开对日和会。出席旧金山和会的除日本外,还有美、苏、英等51国代表,却借故排斥中国参加。在美国的强行主导下,会议于8日结束,签署了“旧金山对日和约”(简称“旧金山和约”)。与会的52国代表有49国签字,苏联、波兰、捷克斯洛伐克拒绝签字。旧金山和会没有邀请中国代表参加,没有苏联等国家签字,因此这一和会没有广泛的代表性,缺少了作出巨大牺牲的中国,也缺少了相应的公正性。条约中第二条(乙)款规定:“日本放弃对台湾及澎湖列岛的一切权利、权利根据及要求。”长期以来,这一句话成为“台独”势力鼓吹“台湾地位未定论”的“圣经”。进而借此鼓吹“台湾地位未定论”,还妄称台湾是“无主地”,应由“居民公投”决定其归属。
  日本国际法学者高野雄一曾指出:根据“开罗宣言”,已将台湾归还中国。尽管“中国”没有被邀请参加“旧金山和会”,但不管怎样,日本确实失去台湾与澎湖岛。“中国”与日本将另外签订与“旧金山和约”相等的和约,由日本与“中国”之间决定台湾、澎湖的归属。他的意思很明白,根本不存在“台湾地位未定”的问题。应当指出,日本在“旧金山和约”中放弃台湾,这是以未来与“中国”签订和约把台湾归还中国为前提的,并不存在“台湾地位未定”的法律设定。
  1950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理周恩来对世界宣告:“旧金山和约”由于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准备、拟制和签订,中央人民政府认为是非法的,无效的,因而是绝对不能承认的。台湾当局亦反对“旧金山和约”,向美国表示,台湾之所以接受美第7舰队进驻台湾海峡的建议,主要是因为不影响台湾当局对台湾的主权或开罗会议关于台湾地位的决定。1972年2月21日,美国总统尼克松访华期间向周恩来总理表示了美国政府处理台湾问题的原则,即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美国今后不再谈“台湾地位未定论”。此后,中美之间的三个联合公报及1979年中美建交公报中,美国均承认中国只有一个,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
  “日台和约”把台湾归还“中国”
  为什么日本政府与台湾当局签“和约”呢?中国是对日作战的主要同盟国之一,却没有被邀请参加“旧金山和约”。然而在该和约第七项中“日本承诺关于台湾、澎湖列岛等地位,由中、美、英、苏四国将来之决定。 如和约生效一年内没有决定时,由联合国决定。”当时台湾当局自称“代表全中国”且依据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地位,美国为了拉拢和安抚台湾当局,授意日本找台湾当局“和约”;另一方面,美、英两国看到,如果台湾问题拿到联合国,将牵涉苏联、“中国”的抵制和反对,于是决定由日本政府选择海峡两岸的一方签订“和约”。于是日台之间在“旧金山和约”生效之日的1952年4月28日签订了“日台和约”。
  “日台和约”共十四条,基本上以“旧金山和约”为蓝本模糊台湾的归宿。其第二条只写“日本根据‘旧金山和约’第二条,承认放弃对台湾及澎湖列岛以及南沙群岛、西沙群岛之所有权利、权限及请求权。”其中第四条规定在1941年12月9日以前,日本与中国缔结之所有条约、协约及协定,其因战争的原因而无效。这就正式确认中国政府于1941年12月9日对日宣战的布告有效,也就是说,该布告宣称“兹特正式对日宣战,昭告中外,所有一切条约、协定、协约有涉及中日之关系者,一律废止”正式产生法律效力。这样,1895年的《马关条约》亦废止,从法律上台湾恢复中国领土的地位。可以说,尽管“日台和约”有关台湾归还中国的记述模糊,从法律上来说却完成了台湾归还“中国”的国际法律手续。台湾地区领导人马英九曾经于2009年4月,针对日本政客及“台独”势力坚决批驳“台湾地位未定论”。他说,1952年签订的“日台和约”不只是确认终战,也确认了台湾“主权”移转。他还强调,如果日本不是把领土归还给“中国”,就不会签“台日和约”。
  1972年9月29日,中国政府与日本政府共同签署恢复邦交的联合声明。除了宣布结束两国之间“不正常状态”之外,就台湾问题在其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而‘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内容即‘开罗宣言’的条款必须履行。”日本政府表明坚持“波茨坦公告”第八条,就说明日本政府遵循“开罗宣言”令日本将台湾、澎湖列岛归还中国的规定。
  在这次“中日联合声明”中,中方表明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而日本充分理解和尊重。那么既然日本早已于1952年把台湾归还给台当局,而台湾是中国的领土,那么归还给台当局自然就归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所以日本政府只能标明坚持“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不可能再一次把台湾归还中国。所以中日联合声明发表的第二天由日本外务大臣宣布“日台和约”已终止,正式确认台湾已经归还中国。这样,日本完成履行“开罗宣言”中台湾归还中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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