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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降低“三期”女职工的工资吗]无理降低职工工资调整

时间:2019-01-25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问:    我是某公司的销售主管,月收入主要包括职务工资、基础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去年8月初,我休完产假回公司上班,岗位虽然仍为销售主管,但公司认为我每天需为孩子哺乳,这或多或少会影响工作,所以决定从8月起至哺乳期结束,对我的基础工资全额发放,职务工资发放三分之二,奖金、津贴和补贴减半发放。我虽然辩称并未因哺乳影响工作,且自己享有哺乳期待遇,但公司依然不更改决定。请问:公司这样的决定对吗?
  答:
   公司擅自降低“三期”女职工的工资,这是违法的。“三期”女职工,是指处于怀孕、产期、哺乳期的女性劳动者。我国法律法规对女职工的利益,尤其是“三期”间的利益保护是采取最大化保护的政策。《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基本工资由哪些部分构成呢?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据此,你的职务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属于基本工资的范围,公司无权擅自降低。对于公司侵犯你合法权益的错误做法,你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途径要求公司纠正。

标签:三期 女职工 降低 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