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风险及防范论文【浅析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

时间:2019-02-04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信用证是把商业信用转变成银行信用,大大促进了国际经贸的往来和发展,是目前国际贸易中运用最广泛的支付手段。我国的国际贸易商觉得信用证结算最保险,比较倾向于采用信用证的结算方式。其实信用证同样存在着诸多风险。本文将从出口商和进口商两方面分析信用证存在的风险以及防范的措施。
  关键词:信用证 风险 欺诈 防范
  
  一、信用证概述
  (一)信用证的含义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是一种书面文件,是开证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或其自身需要,向受益人开立,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
  (二)信用证的特点
  (1)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2)信用证是独立的文件,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3)信用证业务是一种单据买卖,银行处理的只是单据。
  (三)信用证的作用
  在国际货款结算中,采用信用证的支付方式,为买卖双方带来了一定的好处,其作用具体表现为:
  (四)对出口商的作用
  (1)保证出口商凭单取得货款
  (2)使出口商得到外汇保证
  (3)便于出口商取得资金融通
  (五)对进口商的作用
  (1)便于进口商取得代表货物的单据
  (2)有利于进口商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
  (3)为进口商提供资金融通
  二、信用证结算方式中的风险
  信用证业务自身的复杂性和游离于基础合同的独立抽象性加大了风险防范和金融管理的难度,因此常为一些不法商人所利用,对于买卖双方来说就存在很多风险。
  (一)出口商所遭遇的风险
  1、信用证本身存在的局限
  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业务,出口商想要顺利获得货款唯一要做到的就是确保“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在所有的信用证交易纠纷中,由于单证不符引起的拒付占五成以上,我国出口商就常遭到拒付,造成重大损失。如出口商对货物的装运日期不注意,致使提单的装运日期与信用证规定有出入;汇票的付款人名称不按规范书写等等。
  2、来自开证行(OPENING BANK)的风险
  (1)开证行资信不佳
  信用证开立后,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此开证行的资信和付款能力是关键性问题。在全球数量众多的银行中,不是每家银行都能开出让人放心的信用证。一些实力较弱的银行,或外汇短缺国家的银行开出来的信用证,受益人一旦接受,则可能面临收汇困难。因此开证行的资信非常重要。
  (2)开证行因破产、倒闭或丧失偿付能力而引起的风险
  我国出口商在接受信用证时,往往不重视开证行的认证调查,不了解付款人的实际情况,为安全顺利收回货款埋下隐患。很多出口商认为认为外国银行都跟我国“四大银行”一样实力雄厚,是最保险的付款机构,不存在付款风险。其实我国出口商接到的信用证也是极具风险的。在一些国家银行破产的事时有发生,例如世界首家商业银行巴林银行破产事件。
  3、来自于进口商的风险
  如进口商资信较差,很可能造成不能按期及时收汇,或遭拒付,甚至遭到欺诈
  (1)进口商不严格按合同条款开立信用证
  如不及时开证(不开证或者不按规定时间开证),或附加一些对自己有利的条件。
  信用证的条款应和合同严格相符,但进口商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往往不完全按交易合同的条款去银行开证,信用证与合同条款不相符,从而使合同的执行产生困难或使出口商遭受损失。
  (2)信用证欺诈所引起的风险
  信用证欺诈分为两类:一是伪造单据,包括提单、商业发票、保险单、产地证明书、质量证明书、商检证书等; 二是伪造信用证,或者伪造、变更信用证的条件。如诈骗者将伪造、涂改或者无效的信用证绕过通知行直接寄给出口商,引诱其发货装运,若出口商未及时察觉,很容易导致货款两失。
  (3)因软条款导致的风险
  信用证中的软条款(Soft Clause),在我国也被称为陷阱条款(Pitfall Clause),是指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故意设置一些隐蔽性的“陷阱”条款以便在信用证运作中置受益人于完全被动的境地,而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则可随时以单据不符为由,解除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常见的软条款有:变相可撤销信用证条款、暂时不生效条款、限制性装运条款、客检条款等等。
  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其支付主动权完全掌握在进口商手中,从而骗取出口商的保证金,质押金,履约金等,使出口商遭受损失。
  (二)进口商所遭遇的风险
  1、出口商交货严重不符
  由于信用证是独立的文件,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信用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完全以信用证条款为依据,银行对于买卖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如货物品质、数量不符)概不负责。若出口商以次充好,以假冒真,只要出口商提供的单据和信用证相符,出口商照样可以得到货款,而深受其害的则是进口商。
  2、出口商伪造、涂改单据骗取货款
  《UCP600》第三十四条规定: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充分性、准确性、内容真实性、虚假性或法律效力,或对单据中规定或添加的一般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银行对任何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服务或其他履约行为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付、价值或其存在与否,或对发货人、承运人、货运代理人、收货人、货物的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诚信与否,作为或不作为、清偿能力、履约或资信状况,也概不负责。这一规定为不法商人伪造单据骗取货款提供了方便。
  出口商可以通过伪造信用证所需单据,如保险单,或者预借、倒签提单或是出具保函换取清洁提单,使其表面符合信用证要求,骗取货款。如著名的1977年Lord Baron案,发货人伪造了一张20,000吨糖的提单取得了货款,而实际到货只有500吨,索马里政府气愤之下将货轮“Lord Baron”号没收,并把船长收监,酿成重大外交事故,船东及进口商都遭受了重大损失。
  三、信用证风险防范措施
  尽管当今信用证以银行信誉代替了商业信誉,使风险难以控制的国际贸易交往变得更加安全可靠,但是由于它不仅存在理论上的缺陷,即“独立抽象性原则” ,而且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涉及的当事人和各种关系非常复杂,使得各当事人稍有不慎就会招致极大的损失。因此我国的外贸企业在采取信用证结算方式时应采取各种措施,防患于未然。
  (一)出口商的防范对策
  1、对开证行进行审查
  信用证的性质属银行信用,是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作保证,并直接对出
  口商货款的支付承担责任,因而开证行的信用至关重要。出口商应事先了解进口商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经济、金融状况,以及当地银行信用证业务的一般做法。要通过有效的途径,如中国银行,我国驻外使馆等对开证行的资本额、性质、历史、经营作风,在所在国的地位及同我国往来关系等进行审查,与我国不往来的国家和地区应拒绝接受来证。此外开证银行必须同我国有代理行关系,对于未同我国建立代理关系的银行来证,应审查其资信、政治背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接受。如接受,必须有与我国有往来关系的第三家银行加以保兑。
  2、重视进口商的资信调查
  资信调查是指通过一定方式对贸易客户或合作与投资伙伴的资金及信用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可以通过国内外银行或专业的咨询和调查机构调查,也可通过国内外的商会或我国驻外使馆商务机构进行调查。总之,在进行贸的时一定要对合作伙伴有一个全面的了解以减少贸易风险的发生。保障自身的权益。
  3、加强对信用证的审核
  信用证审查是信用证业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对出口商最后能否安全顺利地完成交易并取得货款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出口商一定要做好对信用证的审核工作。
  (1)要审查信用证上的内容与买卖合同是否完全一致。如存在出入,出口商应立即要求进口商修改信用证。
  (2)要审查信用证的真伪及信用证的种类。若发现这方面的问题,应立即采取果断措施,预防诈骗行为,避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要审查信用证是否存在软条款。如若存在软条款,应拒绝接受并要求进口商修改信用证。
  4、从严制单
  信用证是一种严格按照“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原则的文件,出口商只有交付齐全且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才能取得货款。因此,出口商应该从严制备单据。制单工作必须以银行审单工作依据的原则为基础,确保单单、单证、单货一致,即信用证的条款必须完全在单据上体现,各种单据之间必须一致,单据与货物一致。
  (二)进口商的防范对策
  1、第三方检验
  世界各国都有一些独立的像公证行一类的检验机构,专门从事进出口商品的检验,要求独立的第三方对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以确保不存在任何欺诈现象的发生。
  2、选用合适的贸易术语
  选择FOB贸易术语进行交易,或者使班轮运输的CFR和CIF。因为在这些贸易术语下出口商提供的部分单据需由较为公正的第三方签发,而第三方参与欺诈的可能性较小。
  3、第三方监装或买方监装
  监装主要是为了防止出口商将货物掉包,给进口商造成损失。
  总之,信用证作为国际结算的主要方式,给进出口双方提供了更大的安全保证。但在具体的信用证操作业务中,要清醒的认识到信用证可能存在的风险,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注重防范,以确保业务的顺利进行,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损失。
  参考文献:
  [1]刘杨.综述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投资与营销 2007(3)
  [2]储薇.浅议国际结算业务中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 农村金融与市场经济2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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