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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 [论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时间:2019-02-11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Ⅸ伯尔尼公约》将实用艺术作品被作为一种独立的客体,要求各成员国对其予以著作权保护。但是,我国的著作权法并没有将其作为一种独立的客体予以保护,因此形成了实用艺术作品保护的“双重待遇”尴尬局面。
  [关键词]实用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双重保护模式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1)10-049-02
  一、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界定
  (一)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
  关于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只有实用性和艺术性不可分离的才是实用艺术作品;另一种认为只要同时具备了实用性和艺术性,而不论其是否可以分离,都是实用艺术作品。
  (二)实用艺术作品的特征
  1、独立的著作权客体
  《伯尔尼公约》明确地将实用艺术作品作为一种独立的客体,将“图画、油画、建筑、雕塑、雕刻和版画作品”等美术作品与实用艺术作品分别列举。另外,从保护要求来看,《伯尔尼公约》特别提出,各成员国必须保护实用艺术作品,而不能将实用艺术作品排斥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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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融艺术性与实用性为一体
  实用艺术作品是融艺术性与实用性为一体的作品。一件作品没有实用性,不可能成为实用艺术作品;相反,仅有艺术性,但艺术水平低劣也不能成为实用艺术作品。强调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高度,则是为了将艺术水平低的实用品排斥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外,以防止一些不属于实用艺术作品的实用品得到保护。
  3、保护期限较短
  在保护期限上,《伯尔尼公约》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也做了专门的规定。无论成员国对实用艺术作品采取外观设计保护还是版权保护,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最低为25年。这一最低保护期限远远小于美术作品等其他作品,这是因为实用艺术作品的效益具有短期性。
  (三)实用艺术作品与美术作品的区别
  美术作品,是指以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根据是否具有实用功能来分,美术作品又可分为纯美术作品和实用美术作品。在理论界,有人将实用艺术作品与实用美术作品混为一谈。但是,从《伯尔尼公约》中可以看出是将实用艺术作品与美术作品一同作为文学艺术作品的不同形式给予法律保护的。因此,实用艺术作品是不可能完全等同于实用美术作品的。实用艺术作品是以特殊手工艺制成的,并不能用于工业上批量生产。与美术作品相比,实用艺术作品应该既是物质产品,又是具备审美功能的艺术产品,而无论它是手工制作还是批量生产。因此,实用艺术作品并不等同于实用美术作品,它们是部分交叉的关系。
  (四)实用艺术作品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区别
  工业品外观设计是介午发明与作品之间的一种东西,它以产品为依托。与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相比,工业品外观设计其目的是利用美学原理达到美感效果,而不太重视技术效果。工业品外观设计实际上是一种能够运用于工业上的实用艺术作品,它和实用艺术作品一样具备实用性和艺术性的特点。但是,工业品外观设计是工业批量生产的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实用艺术作品则既可以是手工制品,也可以是工业批量生产的作品。因此,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实用艺术作品之间并不能等同。
  二、国际上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
  (一)《伯尔尼公约》的相关规定
  《伯尔尼公约》要求各缔约国给予实用艺术作品以最低保护期限,具体期限依缔约国给予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类型而定。首先,缔约国可将实用艺术作品作为平面和立体设计保护,并可以自行规定保护条件和登记要求。如果来自一缔约国的作者在其他同盟成员国要求保护实用艺术作品,作者将可享受该成员国所给予该实用艺术作品平面和立体的专门保护;如果该同盟成员国没有对实用艺术作品规定平面和立体的专门保护,公约要求该同盟成员国依据其版权法以艺术作品来保护实用艺术作品,最低保护期限为作品完成起25年。其次,如果起源国依据其版权法将实用艺术作品作为艺术作品来保护,作者能够要求该同盟成员国给予版权保护,其最低保护期限为作品完成起25年。
  (二)国外各国对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l、美国
  美国1976年颁布的版权法对实用艺术作品给予版权保护作出明文规定。同时对实用物品设计的保护规定了一定的限制条件:(1)如果一件物品的唯一内在功能在于其实用性,那么该物品即使具有诱人的外观,仍不足以使该物品成为实用艺术作品,但若该实用物品本身为一种艺术品,那么它也是实用作品的事实将不妨碍它取得版权。(2)虽然一件实用物品的外形体现了绘画、雕刻、雕塑等美术作品的特征,但这些特征不能从实用物品中分离出来而作为艺术作品独立存在,同样不能取得版权保护,这类实用艺术作品只能适用工业产权法。(3)受版权法保护的仅是从实用物品分离出来,能独立存在的那部分艺术作品,同时该部分艺术作品要取得版权保护还须满足版权法对独创性的一般要求。
  2、英国
  根据英国1988年版权法,工艺美术作品作为艺术作品受版权法保护。经著作权人许可,艺术作品用于工业生产的,其保护期为25年。在英国创作性程度较高的艺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创作性程度很低的外观设计,比如一般的工业产品,版权法仅保护到图纸一类的外观设计文件,照图纸施工或者生产,不在版权禁止之列:对于艺术作品的图纸,则必须经著作权人许可才能实施;无论是艺术作品还是外观设计,一旦用于工业生产,其保护期就降为二十五年。
  三、我国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现状
  我国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对“实用艺术作品”未置一词。1992年我国加入《伯尔尼公约》,该条约要求我国履行保护实用艺术作品的义务,而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保护实用艺术作品,专利法所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又不能满足公约所规定的最低保护期限,故国务院于1992年发布了《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其中规定:“对外国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为自该作品完成起25年。美术作品(包括动画形象设计)用于工业制品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2001年中国加入了Trips协议。在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上,Trips协议全面承接了《伯尔尼公约》的相关规定。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中,仍然没有出现“实用艺术作品”一词。因此,我国著作权法对外国的实用艺术作品给予25年的著作权保护,而本国的实用艺术作品不能在中国受到保护,造成实用艺术作品保护上本国作品与外国作品“双重待遇”的尴尬局面。
  四、我国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完善
  我国著作权法应该将实用艺术作品明确规定为一种独立的著作权客体对其加以保护。由于实用艺术作品与其他作品有很多不同之处,在法律保护方面也应有一些特殊之处。
  (一)对实用艺术作品实行双重保护模式
  所谓双重保护模式,是指实用艺术作品既可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又可以作为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法的保护。对实用艺术作品实行多重保护有其合理性。首先,对一种客体的多重保护是法律领域常见的现象,权利竞合在法律上广泛的存在。其次,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和著作权保护的方式各有利弊,赋予实用艺术作品多重保护更有利于维护权利人的权利。
  当然,实用艺术作品的多重保护是有条件的,只有实用艺术作品作为外观设计获得了专利权保护,又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取得著作权时,才会发生权利的重合。另外,当权利被侵害而寻求救济的时候,只能选择一种法律制度来救济。
  (二)对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实行登记取得原则
  著作权的取得一般以自动取得为原则。但是,对于实用艺术作品应以登记作为取得著作权的要件。这是因为实用艺术作品与其他作品相比保护期限比较短,难以确定作者创作完成的时间;同时,如无特别意思表示,作者创作实用艺术作品时为“实际使用”的目的难以证明,不能有效地将实用艺术作品和他人美术作品用于实用这两类产品区分开。以登记作为取得著作权的前提,一方面可以明确界定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人权利的起始时间,另一方面,登记可以作为作者具有“实际使用”目的去创作的初步证据。

标签:艺术作品 著作权 保护 实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