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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初亮红灯之后]

时间:2019-01-12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持续了半年之久的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随着中国商务部一纸禁止收购裁决宣告结束,不过,由此产生的强烈反响却是始料未及的。   The six-month case of Coca-Cola’s takeing over Huiyuan juice came to the end with Chinese Ministry of Commerce’s disapproval.However, the strong reaction derived from this is unexpected.
  
  2009年3月18日,中国商务部依据《反垄断法》就可口可乐公司收购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的反垄断审查作出裁决,认定此项集中将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因此禁止此项经营者集中式的收购。由此,持续了半年之久的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随着中国商务部一纸禁止收购裁决宣告结束,不过,由此产生的强烈反响却是始料未及的。针对这起价值24亿美元的大规模并购案,针对商务部的裁决结果,各种言论充斥几乎所有的财经媒体。舆论关注的焦点主要指向以下几点:该项并购交易是否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中国的《反垄断法》是否适用于两家外资企业间的并购?可口可乐并购汇源后的市场份额不足50%是否构成垄断?商务部的裁决是否遭受其他因素干扰?是否外资政策调整的信号……时隔数十天后,围绕这起世人瞩目的收购案的喧嚣依然没有停止。无论就这个案子的审查结果还是超常的社会反响而言,都不能不引发我们深深的思索。
  
  
  事件回放:热交易遭遇冷红灯
  
  2008年9月3日,注册于美国特拉华州的可口可乐公司和注册于开曼群岛的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在香港共同签署收购要约,将由荷银融资亚洲有限公司代表可口可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ATLANTICINDUSTRIES(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公司)有条件现金收购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股本中全部已发行股份及全部未行使可换股债券及注销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全部未行使购股权。可口可乐公司提议的收购价格为每股12.20港元,并将按相等价格收购已发行的可转债及期权,于要约成功完成后以现金支付,届时将合计持有汇源完全摊薄后总股本64.51%的股份,总交易值约为196.47亿港币,约合24亿美元。
  
  毫无疑问,两厢情愿达成要约的交易双方都十分看好这项交易。如果能够如愿完成交易则当时双方可谓各得其所。汇源果汁集团董事长朱新礼曾一直笃信,把汇源果汁卖给可口可乐是一宗“很好的商业行为”。“汇源这次选择最好的时机、价值最好的时候嫁出去,是高价让我作的这个决定。”与此同时,可口可乐公司首席执行官及总裁穆泰康表示“汇源在中国是一个发展已久及成功的果汁品牌, 对可口可乐中国业务有相辅相成的作用。”中国的果汁市场在蓬勃快速增长。这次收购将为我们的股东带来价值,并为可口可乐公司提供一个独特的机会以增强在中国的业务。此举 进一步表明我们对中国市场的承诺, 为中国消费者提供饮料选择以迎合他们的需求。”穆泰康总裁还强调“很高兴汇源公司现任董事长朱先生同意出任名誉董事长。 汇源的业务和可口可乐公司将因他对中国饮料行业的丰富的知识,及他的经验和指导, 得以受惠。” “我们承诺在汇源品牌和现在业务模式的基础上继续发展,提升其固定资产的利用, 及为汇源的员工提供更佳的机会。”可口可乐公司表示,其计划是保留汇源现有业务运营模式, 日后将会对业务和协同效应再作评估。
  
  然而,令交易的双方意想不到的是,消息一宣布,就在中国国内舆论界掀起了轩然大波。除了媒体的高度关注以外,还有来自网民们强烈反对这一收购案的铺天盖地的呼声。对此,汇源果汁集团公司就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发布澄清公告,针对媒体的“某些误导性报道”进行澄清,重申可口可乐公司已经确认其意向是进一步发展“汇源果汁”品牌,称可口可乐并购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员工、客户和中国整体经济的最大利益。那么,这起炙手可热的大规模并购案是否真的符合各方的最大利益呢?要看中国政府的依法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令第529号《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以及商务部等六部委《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依法对此案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9号(2008年8月3日)《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第四条经营者集中未达到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在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案中,由于交易后可口可乐公司将取得汇源公司绝大部分股权,从而取得了汇源公司的决定控制权,因此,该交易符合集中的法定标准;同时,可口可乐公司和汇源公司2007年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分别为12亿美元(约合91.2亿人民币)和3.4亿美元(约合25.9亿人民币),分别超过4亿元人民币,达到并超过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的申报标准,因此该项并购必须接受商务部的反垄断审查。
  2008年9月18日,商务部收到可口可乐公司收购中国汇源公司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材料。2008年9月25日至11月19日,可口可乐公司根据商务部要求先后四次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补充。11月20日商务部对此项集中予以立案审查,12月20日决定在初步审查基础上实施进一步审查。11月20日商务部对此项集中予以立案审查,由于此项集中规模较大、影响复杂,初步阶段审查工作结束后,2008年12月20日,商务部决定在初步审查基础上实施进一步审查,并书面通知了可口可乐公司。
  依据《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商务部从市场份额及市场控制力、市场集中度、集中对市场进入和技术进步的影响、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及品牌对果汁饮料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等几个方面对此项集中进行了审查。审查工作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过程中,商务部通过书面征求意见、论证会、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调查、委托调查以及约谈当事人等方式,充分征求了相关政府部门、相关行业协会、果汁饮料企业、上游果汁浓缩汁供应商、下游果汁饮料销售商、集中交易双方、可口可乐公司中方合作伙伴以及相关法律、经济和农业专家等多方面意见。在进一步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对集中造成的各种影响进行了评估,并于2009年3月18日前完成了审查工作。
  经审查,商务部认定:此项集中将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可能利用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的支配地位,搭售、捆绑销售果汁饮料,或者设定其他排他性的交易条件,集中限制果汁饮料市场竞争,导致消费者被迫接受更高价格、更少种类的产品;同时,由于既有品牌对市场进入的限制作用,潜在竞争难以消除该等限制竞争效果;此外,集中还挤压了国内中小型果汁企业生存空间,给中国果汁饮料市场竞争格局造成不良影响。
  为了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商务部与可口可乐公司就附加限制性条件进行了多轮商谈,要求申报方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可口可乐公司对商务部提出的问题表述了自己的意见,提出初步解决方案及其修改方案。经过评估,商务部认为修改方案仍不能有效减少此项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据此,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商务部做出禁止此项集中的决定,并向全社会发布公告。
  对于商务部的裁决,当事双方均声明尊重商务部的决定,但也都直接或间接地表示“遗憾”。而来自其他方面的反应,却令人始料不及。这些议论主要包含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针对汇源和可口可乐这两个外资企业之间的正常交易,中国政府为何要管?第二,既然饮料行业并非要害部门,商务部否决这项交易的依据究竟是什么?第三,经济民族主义情绪在该项裁决中有多大影响?第四,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的政策导向是否发生了变化? 下面本
  文就围绕这些问题,并就商务部的否定性裁决对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意义,进行分析探讨。
  
  经济涵义:充分竞争的潜台词
  
  改革开放30年,中国经历了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伟大变革。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政府都已经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毫无疑问,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作为配置资源主渠道的经济运行模式。保证市场配置资源的手段就是竞争。而充分竞争的潜台词是反对垄断。反对垄断的指向绝不仅仅限于业已形成的市场控制(50%以上的市场份额),还要包括正在形成的垄断倾向。反对垄断的手段,除了充分竞争以外,更重要的是保护竞争的市场法则。而法则的内容和应用,则成为保护充分竞争的关键。
  首先,关于中国法律对该项外资企业之间并购案的适用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一条申明,“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这就直接回答了人们关于可口可乐和汇源果汁这两个外资企业之间的并购案的法律适用问题,即中国的《反垄断法》对于该项并购具有管辖权。
  其次,关于垄断的认定问题。许多人认为,对垄断形成的认定应该是并购后对行业市场份额的占有达到或超过50%,而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果汁案并未达到50%,所以认定垄断的条件不够充分。那么商务部的否决裁定有何法律依据?我们通过对《反垄断法》的解读可以发现,商务部审查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果汁是否存影响正常竞争的法律依据十分充分。《反垄断法》第三条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在该案中,不涉及“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问题,而是“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两个问题。
  《反垄断法》第十八条规定,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反垄断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第二十七条 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依据《反垄断法》的上述规定,商务部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案中的经营者集中进行了全面审查:(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口可乐和汇源果汁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三)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形成的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同行以及上游产业生产经营者的影响;(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六)汇源品牌对果汁饮料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
  审查工作结束后,商务部依法对此项集中进行了全面评估,确认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果汁造成的经营者集中将产生如下不利影响:
  1、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有能力将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上的支配地位传导到果汁饮料市场,对现有果汁饮料企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进而损害饮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品牌是影响饮料市场有效竞争的关键因素,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通过控制“美汁源”和“汇源”两个知名果汁品牌,对果汁市场控制力将明显增强,加之其在碳酸饮料市场已有的支配地位以及相应的传导效应,集中将使潜在竞争对手进入果汁饮料市场的障碍明显提高。
  3、集中挤压了国内中小型果汁企业生存空间,抑制了国内企业在果汁饮料市场参与竞争和自主创新的能力,给中国果汁饮料市场有效竞争格局造成不良影响,不利于中国果汁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可见,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市场份额不是决定能否通过反垄断审查的惟一因素。坊间关于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尺度是简单、片面、甚至是错误的。即一旦经营者集中完成后,只有经营者的市场份额超过了50%,经营者集中才不会得到批准,否则就应该得到批准。这显然是对我国《反垄断法》的片面理解。在对可口可乐收购汇源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时,应当依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考虑诸多因素。在这些因素当中,并购后的经营者在果汁行业的市场份额固然重要,但却不是唯一的因素。没有因为并购后可口可乐在中国相关市场份额的简单累加不足50%而批准收购,而是在综合考虑《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之后,依据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了否决的裁定。这显然是完全依照法律行使权利的结果,而非房间传说中的新成立的反垄断局为了树立自己的权威而给可口可乐的下马威。
  
  社会意义:经济管理的里程碑
  
  国际国内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依法行政是管理经济的基本准则。经历了改革开放30年洗礼的中国政府,已经一无反顾地把“依法行政”作为管理经济的行为准则。商务部依据《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从市场份额及市场控制力、市场集中度、集中对市场进入和技术进步的影响、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等几个方面进行审查后作出裁定,正是严格以法律规则解决市场竞争问题的体现,无疑有利于市场经济的推进和市场机制的形成与维护。相对于以往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而言,依法行政是中国政府管理经济的一个显著的进步,而在审查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的过程中,商务部所做的每一个步骤,都将成为中国政府管理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第一,反垄断并非仅仅反对外资垄断。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和基本法则,如果竞争机制遭到破坏,市场经济就无从谈起。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最大的弊端在于,它扰乱市场的优胜劣汰规则。少数企业可凭借雄厚的经济实力对生产和市场进行控制,并在一定的市场领域内限制竞争,不但会影响经营者间的正常竞争,还会破坏资源优化配置的市场运行机制,抑制经济发展的动力,最终损害消费者权益。所以,商务部的反垄断审查并非仅仅针对外资收购中的垄断问题,而是维护整个市场的竞争秩序,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正如商务部部长陈德铭表示的那样,“商务部正在着力建设一个统一的国内市场。”“可口可乐的碳酸饮料在中国占了非常高的比例,而汇源果汁在中国占了比较高的比例,可口可乐又经营着果汁等等。所以这个审查是对两个外资企业在中国销售的产品集中度的一个审核问题。审核的结果表明,这种兼并会造成过于高的集中度,会影响消费者的利益和弱小企业的利益,所以我们给予了否定。”
  第二,审查中给经营者集中进行调整的机会。《反垄断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为了减少审查中发现的不利于竞争的影响,商务部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与可口可乐公司就附加限制性条件进行了多轮商谈。商谈中,商务部就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可口可乐公司提出可行解决方案,其中一个最重要的要求就是可口可乐公司在收购交易完成后必须保证汇源果汁所用的水果原料继续从中国果农手中收购,一保障中国中小果农的利益。可口可乐公司对商务部提出的问题表述了自己的看法,并先后提出了初步解决方案及其修改方案,但是针对商务部提出的在果汁原料来源上保障中国中小果农利益问题上,只能承诺2年内继续使用中国果农的水果作为原料。经过多方面评估,商务部认为可口可乐公司针对影响竞争问题提出的救济方案,仍不能有效减少此项集中产生的不利影响。鉴于上述原因,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商务部认为,此项经营者集中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将对中国果汁饮料市场有效竞争和果汁产业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鉴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在规定的时间内,可口可乐公司也没有提出可行的减少不利影响的解决方案,因此,决定禁止此项经营者集中。有不明细节者认为,商务部否决该项收购过于武断,而另有舆论认为,商务部同可口可乐进行商谈过于抬举外资企业了。事实情况是,商务部代表中国政府审查该项并购案,是在一个充满理性的过程中所作出的一个无奈的决定。这不禁让我们回想起“英博收购AB”的审查也同样经历了这个过程,只是由于英博针对商务部提出的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进行了必要的回应,接受了不得增加AB公司在青岛啤酒现有27%的持股比例、如果英博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股东发生变化必须及时通报商务部、不得增加英博在珠江啤酒现有28.56%的持股比例、不得寻求持有华润雪花和燕京啤酒的股份等四项限制性附加条件,所以审查结果与可口可乐收购汇源的案子完全部同。
  第三,《反垄断法》和商务部一起经受考验。自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至2009年3月20日,商务部收到40起经营者集中申报,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审查了30起,已审结25起,其中无条件批准23起,对于1起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集中,商务部与申报方进行商谈,申报方提出了减少排除限制竞争的解决方案并作出承诺,商务部附加了减少集中对竞争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批准了该集中。只有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案是个例外,成为首例被禁止的并购案。
  对于第一例禁止并购案件,商务部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审查权利,积极谨慎,中规中矩。多数外国机构和企业认为,《反垄断法》的实施,是中国政府管理经济的一个进步,是政策透明度提高的表现,但是他们同时希望中国政府更多地披露一些相关细节,比如市场份额的计算方法;更有舆论认为,《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六条因素当中,前三条是为确定“是否会限制或者排除市场竞争”而设定的因素,后三点完全是公共利益标准的要求。因此中国应该更早颁布《反垄断法》实施细则,以便提高外资并购案的可预判性。对此,商务部做出了积极的回应,通过公告对外公布了审查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的过程、考虑因素、法律依据、限制性附加条件谈判以及最终裁决等相关细节。这也是中国政府首次就涉及一桩外资并购案的审查过程和依据问题通过公告方式对外公布细节,不能不说这是中国政府增加执法透明度的进步。当然,《反垄断法》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远不是商务部一个部门可以定夺。事实上,由于经济事务的复杂性、差异性和不重复性,导致《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不可能像简单数学那因一目了然,即便有了《反垄断法》实施细则,也不过如此。不然,经济学研究为什么要基于许多假设条件才能展开?
  诚然,考验商务部的还有民族品牌和民族感情这道坎。在可能失去汇源的日日夜夜,国内果汁企业对汇源收购案反应强烈,甚至表示欲募集资金争购汇源;网民们则出于“民族感情”指责汇源果汁集团董事长朱新礼没有承担保护民族品牌、提升民族产业的社会责任。对于国人表现出来的民族情绪,西方一些媒体认为中国在盛行经济民族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商务部冷静面对,完全按照法律规定的准则进行审查。正如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所表示,汇源是不是民族品牌并非商务部在对可口可乐公司收购汇源公司交易进行反垄断审查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商务部禁止这项收购与民族品牌问题无关。果汁饮料属于食品、快速消费品,品牌意味着这类产品的质量、价格、是否能被消费者信赖等一系列因素。因此,新品牌要说服零售商十分困难,品牌构成了饮料市场进入的主要障碍。如果此次交易完成,可口可乐公司将独自拥有“美汁源”和“汇源”两个最具影响力的果汁品牌,对中国果汁饮料市场控制力将明显增强,加之其在碳酸饮料市场已有的支配地位及相应的传导效应,收购将使潜在竞争对手进入果汁饮料市场的障碍明显提高。姚坚指出,由于既有品牌对市场进入构成的障碍,潜在竞争者很难进入这个市场与可口可乐形成实质性的竞争,从而消除或者抑制可口可乐公司可能从事的滥用行为。市场进入问题是反垄断审查中必须回答的一个问题,是严肃的竞争问题,这与所谓民族品牌问题完全是两个概念。因此,汇源是不是民族品牌并非反垄断审查需要考虑的因素,与商务部禁止此项收购无关。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整个审查过程中,商务部严格依法独立办案,既没有受与竞争法无关因素的干扰,也没有受所谓民族情绪的影响,完全是依照反垄断法作出的客观裁决。这无疑又成为中国政府执法办案的一个典范。
  
  他山之石:市场经济的护卫舰
  
  目前,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施了自己的反垄断法。在过去的一百多年时间里,各市场经济国家反垄断组织和垄断企业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斗争,反垄断法在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中国作为市场经济的后来者,在实施《反垄断法》的实践中,无疑正在从其他国家反垄断的做法中找到前车之鉴。
  第一,反垄断法的重要地位。美国1890年颁布的《抵制非法限制与垄断保护贸易及商业法》被普遍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立法。因最初是由参议院议员约翰?谢尔曼提出的议案,故称《谢尔曼法》,由于当时企业兼并多是通过“托拉斯”的形式进行,所以这部法律也叫《反托拉斯法》。反垄断法在美国被称为“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在德国被称为“经济宪法”,在日本被认为是“经济法的核心”,其地位凌驾于其他所有经济法规之上。在欧盟成立后,竞争法也成为其体系中重要的法律,而且其法律效力凌驾于成员国的竞争法之上,后者不得与欧盟竞争法相抵触。从国外发垄断法的地位和影响中我们有理由相信,《反垄断法》必将成为中国政府管理市场经济的重要武器。
  第二,反垄断法的根本作用是维护充分竞争。在美国,联邦政府曾利用《谢尔曼法》成功地肢解了标准石油公司、美国烟草公司和AT&T这三个最有名的托拉斯。在日本,政府曾依照《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成功地肢解了三井、三菱、住友和安田4大财阀。尽管从第一步真正意义上的《反垄断法》出台到现在已经有超过一百年的历史,而且由于世界各国的国情各异,反垄断标准存在差异、执法环境也各不相同,但各国反垄断法的根本原则却是相同的,即反对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各国反垄断法对于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查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由于经营者集中导致的相关市场过度集中从而限制或排除相关市场的竞争。保护竞争,在当今中国市场经济发展中,不仅已然成为广大消费者的心声,而且是越来越多的业者、行业组织的共识。中国政府制定实施《反垄断法》,就是要在保证充分竞争中促进行业进步和市场的健康发展,进而维护包括同行业企业、上游企业和广大消费者在内的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在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的案例中,就表现为要维护其他果汁饮料企业进入市场的机会、保障果汁饮料行业技术进步、维护作为原料供应商的果农的市场机遇记忆保障最终消费者的利益。
  第三,进行反垄断审查的关键是界定相关市场的范围。由于相关市场的边界直接影响到当事企业的市场份额计算,而影响相关市场边界的主要因素则是相关产品的范围。相关产品的种类越多,相关市场的范围边界越大,当事企业的市场份额则越低;反之相关产品的种类越少,相关市场的范围边界越小,而当事企业的市场份额则越高。所以,限定产品范围的方法就是产品之间的是否存在替代关系。如果经营者集中当中涉及的产品之间存在替代关系,则具有竞争关系,属于同一相关产品,同属一个相关市场。在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的案例中,依然可以依据替代原则计算经营者集中将形成的市场份额,而非简单的同类产品市场份额累加。
  第四,反垄断是一种复杂的博弈,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演变成国与国之间的博弈。反垄断既然以保护竞争为根本目的,那么在面对存在垄断倾向或者影响充分竞争的经营者集中案时,执法部门必然要在复杂的反垄断案中与相关利益方进行艰苦的博弈。国外反垄断100多年的历史证明,其直接的成效就是维护竞争、实现资源重组、造成巨头肢解和霸权受限。20世纪末期至今,有许许多多的经营者集中案备受关注。1996年的波音收购麦道案,遭到了欧盟方面的巨大压力,但此案在波音作出巨大让步后方最终得到通过,其潜在的垄断霸权受到了有效限制。另一个近期的案例就是微软公司的垄断诉讼案。作为全球PC机操作系统等软件市场最大市场份额的占有者,微软曾在2000年面临美国政府的依法分拆。尽管微弱最终逃过了一劫,但其在世界各地都长期陷入了反垄断诉讼的漩涡。在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实践中,也不乏典型案例。1986年,英国爵士詹姆斯提出收购美国固特异轮胎公司。美国国会对此案表示强烈反对,议员们认为詹姆斯存在恶意收购倾向,甚至在听证会上斥责其“用心险恶”,最终在全国舆论一边倒的支持下,成功击退了这场并购。1999年美国沃尔玛计划收购法国家乐福,法国政府迅速促成了家乐福与另一家本土超市的合并。2005年,当美国百事可乐欲意并购法国达能公司时,法国政府提出了“经济爱国主义”的口号,表示要不惜一切力量阻止这场并购。在法国全国民众的愤怒声讨中,百事可乐终于未能如愿。此后,法国专门立法,规定11个行业不许外国公司染指,20家著名品牌公司为特别保护企业,反对外国对其收购兼并。
  由此可见,市场经济就是反垄断经济,即便在经济全球化的舞台上也不例外,反而正在演变成为一场跨国界的反垄断浪潮。对于正在不断提高开放水平的中国而言,如何驾驭反垄断这驾马车,尚有诸多新的课题,需要从发达的市场经济体那里找到可以攻玉的他山之石。
  
  余音震荡:外资收购的警戒线
  
  中国政府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的案例已经成为历史,而且必将以重重的一笔载入中国反垄断的史册。当各相关利益方、高度关注者们得到了与该案相关的更多细节,尤其是全面学习了国际国内的反垄断法内涵以及执法实践之后,正在从商务部禁止该项经营者集中的裁决公告于天下之后的惊愕、欢呼或者迷茫中逐渐的恢复理性和平静。但是该项经营者集中案例的意义,除了前已述及的宏观层面以外,还有具体的现实意义。
  第一,该案无关中国的外资政策,也不会影响中国的开放进程。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果汁被中国政府否决之后,外界曾纷纷揣测这是否中国外资政策调整的信号?如果有更多的利益相关方注意到《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审批工作的通知》中放宽外资审批的举措,如果读者能够从《反垄断法》第四条中看到中国政府制定和实施《反垄断法》这一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的宗旨是“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时候,当大家得知《反垄断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的时候,当各位获悉《反垄断法》颁布实施以来,商务部反垄断局已经审查结案的25起经营者集中案中,无条件批准了23起,1起附加了减少集中对竞争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获准,仅有1起否决的时候。有谁还要怀疑中国的外资政策呢?还有什么理由怀疑中国的外资政策?即便是当事者可口可乐公司,也不应该因此认为中国不再欢迎外资了,因为来自发达市场经济的经验早就告诉她,反对垄断、保护竞争是市场化程度日高的各国政府的共同做法。至于对于哪些正在准备进入中国市场的外国投资者而言,他们不仅已经习惯于各国反垄断的市场环境,而且会因为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果汁被否决而获益,那就是中国政策的透明度提高,进入中国饮料市场的机会增加,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的前车之鉴。当然,中国发展开放性经济并非对外资的市场准入没有任何限制,外资收购依然存在警戒线,除了垄断控制以外,还有涉及国家安全、本土品牌保护的限制。虽然在可口可乐并购汇源的案例中不涉及国家安全问题,品牌问题似乎也并不突出,因为商务部在该案中关注的是品牌的传导效应,而不涉及民族品牌的问题,但是外国投资者在今后的并购中依然要有所顾及,因为中国政府已经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制定了相关的规则。
  第二,《反垄断法》管辖各类经营者集中,无论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坊间有一种观点认为,外资并购国有企业中国政府应该依法审批,而外资并购民营企业应该不受约束。这无疑是对《反垄断法》管辖权的误解。在世界各国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里,不存在反垄断的例外,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当中,《反垄断法》的管辖范围包括各种所有制性质的经营者集中,无论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对汇源果汁集团朱新礼的“卖猪理论”也不能片面理解,就生产经营或资本经营而言,企业家有自主决策的权利,我们甚至可以认为资本经营是高于生产经营的经营模式,但是把企业转让给谁,要受《反垄断法》的约束。简言之,在反垄断法面前,人人平等。这是中国市场经济发展至今的一个显著的进步,因为绝大多数业者和消费者将从中收益。
  第三,健康的市场经济需要理性的业者、媒体和公众。笔者依稀记得1999年作为国际访问者赴美的一次特殊经历。在访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时候,主人对于中美之间刚刚签署的中国加入WTO协议中即将开放中国证券市场并无喜色,反而表示出一定的忧虑。他说,一个健康的股市需要成熟的股民。美国人通常仅用个人资产的5%进行包括股票在内的风险投资,而中国股民则可能倾其所有甚至举债投资股市,这对投资者和政府管理部门都很危险,对中国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也很不利。今天,当我们回首200多天以来围绕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果汁所形成的舆论喧嚣,哪些充斥在空气中的惊愕、愤懑、遗憾、失望、庆幸等等情绪,究竟对中国政府的决策有多大帮助?对中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又有什么意义? 我认为,在发展开放性经济的过程中,面对来自国际国内的经营者集中,首先是当事业者要有依法经营的理念,在没有获得政府主管部门审批之前不要进行大规模经营方向调整,以免在被动之中遭受损失。据悉,汇源果汁集团在商务部没有批准并购交易之前就开始了大规模的新业务投资,结果并购交易被禁止后不得不停工调整,由此造成一定的损失。其次,媒体在报道中要求实,一些不实的消息发布以后不仅影响了交易双方的正常经营,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公众的视听,引发了不必要的舆论燥动。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公众既要关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关注公众利益,同时还要保持理性,一方面要核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不要偏听偏信;另一方面要知法懂法,许多不理性的情结往往是因为不了解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引起的;同时,公众还要相信政府依法行政的决策能力和水平,不要动辄主张狭隘的民族主义,这不符合开放性经济发展的需要,也容易对政府的正常执法形成不必要的干扰。
  归根结底,通过反垄断来维护竞争,保障绝大多数人的利益,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也是中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更是开放型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未来的中国还有漫长的征程,我们能够从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果汁被否决的案例中总结出许多经验,也可以把维护充分竞争的工作做的更好,书写新的、更加辉煌的历史篇章。F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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