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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一案评论

时间:2017-04-12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篇一:从“李天一案”看媒体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从“李天一案”看媒体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内容摘要:媒体报道是一把双刃剑,在实现审判公开,媒体监督的同时,有可能对另一重要的法制原则——司法独立构成威胁。出现媒体报道与司法中立的矛盾是正常的,问题在于需要找寻两者之间的平衡点,探索建立合理的媒体监督模式,使司法权力在媒体阳光的监督下公平运行。

关键字:媒体 监督 司法 公正

近几个月来,打开大大小小的新闻网站,“李天一”的名字都会出现在显著位置。缘何一件普通的刑事案件,一位十几岁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引起社会各界接连几个月如此大的关注,当然这还要从李天一的身份说起。

李天一,著名歌唱家李双江与梦鸽之子。在“官二代”、“富二代”成为这一社会的“被敏感”阶层的今天,他“星二代”的身份自然也成为了他备受关注的直接原因。作为在父母光环的笼罩下长大的孩子,作为曾经让他的父亲在节目现场激动落泪引以为豪的孩子,近两年来却屡屡做出“坑爹”行为,2011年因为醉驾他被劳教一年,仅仅时隔一年多的时间他又因涉嫌轮奸而再次成为舆论焦点。“星二代”的敏感身份、涉嫌“轮奸”这种重口味的犯罪,“李天一”案的确噱头十足,媒体当然不会放过。于是,从案件被曝光开始很多网站都特别开辟了“李天一专栏”,从他是否成年到他是否违背受害者意图,从其家人是否收到敲诈短信到李某是否给过受害人现金作为嫖资;各路媒体竞相报道,消息也是真真假假让读者犹如雾里看花。不仅如此,李某的代理律师、著名法学教师、知名节目主持人等等也纷纷在网上大打口水战,各界人士也纷纷通过网络留言发表对于该案的看法,五个多月的媒体报道,李天一的知名度已逐渐赶超他作为歌唱家的父母。如今,李天一案开庭在即,人们在茶余饭后热议案情的同时又是否想过,如此大规模的媒体报道,如此高的媒体关注度;是否会对司法的公正判断产生影响那?就连李天一的代理律师兰和在接受采访时也坦言,他最担心的就是舆论最终影响到司法走向。

一、 媒体监督与媒体审判

(一)媒体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

媒体监督,是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渎职腐败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在现代法制国家,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部分,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并监督司法权的行使,已是一种司空见惯的社会现象。在我国,传统上媒体对司法的监督作用非常有限。近年来,随着进行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的呼声日益强烈,加强对司法的监督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党的十五大报告特别指出,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要“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由于媒体报道是舆论的主导,舆论监督主要通过新闻媒体的监督来实现,因此媒体监督已成为我国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力量。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一次从法律层面对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工作,妥善处理法院与媒体的关系,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高司法的公信,②做出了规范。

权力只有在阳光下运行才能够减少权力的腐败、滥用,司法权也不例外,媒体的监督无疑是照亮公正司法的一缕阳光。例如2009年的杭州富家子弟飙车案。从警方认定的肇事时速“70码”立即引来了民众的质疑,通过网络蔓延势不可当。甚至韩寒也在网上,以专业人士的角度,对车速进行了推断;到网友

③惊爆肇事者胡斌已被掉包;媒体监督无疑将办案不力的警方推到了风口浪尖,

最终在媒体的以及各方的监督下,众多真相被还原,肇事者也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媒体监督不仅可以帮助弱者讨回公道,促进司法机关公正执法;同时,媒体监督还可以将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大白天下,增强司法及公权力的公信度。例如2011年陕西安监局“微笑局长”事件。由于在重大交通事故现场的“不当微笑”,时任陕西省安监局局长的杨达才被网友“人肉”,十余张腕带名表的照片遭到曝光。一位国家公务员怎能负担如词奢侈的消费,在网友的惊呼声中,陕西省纪委表示对杨达才展开调查。然而,就在网友们等待“表叔”的调查结果时,记者却调查发现,局长仍是局长,每日正常上班。于是,媒体监督的力量再一次显现出来,很快又有网友晒出文件证实杨达才在任安康市委常委、汉滨区区委书记的时候,就因责任事故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在群众一浪高过一浪的“求真相”的呼声下,中共陕西省纪委在其官方网站秦风网中发布称:“调查表明,杨达才存在严重违纪问题,依据有关纪律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经省委研究决定:撤销杨达才陕西省第十二届纪委委员、省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陕西省纪委表示,对调查中发现的杨达才的其他违纪线索,正在进一步调查。

近年来,类似“微笑局长”的事件并不少见,从媒体曝光的“房叔”、“房婶”到“官员不雅照”,我们不仅要感叹,“媒体的眼睛是雪亮的”。媒体用自己雪亮的眼睛洞悉真相,同时借助舆论强大的力量为司法公正保驾护航。

(二)媒体审判——来自舆论的道德审判

1、媒体借助舆论进行的道德审判

自李天一案曝光以来,李家法律顾问兰和就发微博称自己一直以来饱受人身攻击。近日他又在微博中公布了一张被PS成葬礼现场的照片,照片上,他的大头照被高挂正中,下面摆满了花圈。在承受着来自各方的谩骂诋毁的同时他还经常收到一些恐吓的信息…每当有李家律师的消息在网上公布,后面都会跟着数万网友的评论,网友们几乎不约而同地将他看作是为钱而颠倒黑白的①

②百度百科 https://baike.baidu.com/view/1998139.htm。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的 凤凰网 https://news.ifeng.com/society/special/hangzhoubiaoche/。 通知法发〔2009〕58号。 ③

“恶律师”。事实上,犯罪嫌疑人聘请代理律师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利,虽然他有可能被认定为罪犯,但是他仍然享有最基本的人权。律师只是帮助犯罪嫌疑人行使正当的权利,某种层面上讲也是为了保障司法审判的顺利进行,而不是犯罪嫌疑人的帮凶、同谋。

李天一案并没有开庭审理,并且在整个审判程序走完之前李天一也不过只是犯罪嫌疑人,缘何网友却从案件曝光之日起就已经从心底里认定他所涉罪名均成立,并迁怒于人他的代理律师?正是因为在司法审判之前公众已经对李天一进行了道德审判,并且从道德的角度宣告他“罪名成立”。

2、舆论的道德审判可能对司法公正带来负面影响

道德审判和法律审判相对。法律审判是国家审判机关按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将具体法律条文适用于具体案件并作出裁判的过程。道德审判专指社会舆论以道德标准对案件的评判。④

法官在司法审判中的地位是至关重要的,判官的判断直接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了保证案件能够得到公正的处理,法律要求法官在审判中保持中立的地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官的中立地位不应受其他任何主、客观条件的影响。然而,法官也是社会生活的一份子,不可能将自己完全屏蔽起来,媒体铺天盖地舆论攻势,百姓群情激奋的慷慨陈词有可能对法官的“中立”潜移默化的造成影响。

湖北省京山县佘祥林“杀妻”冤案成为舆论道德审判影响司法公正的判例。佘祥林以涉嫌杀妻被冤判15年有期徒刑,这还是在省高院严把事实关、证据关之下,才使佘祥林得以逃脱死刑。但在事发的1993年强大的新闻舆论和民众义愤的“压力”下,佘祥林似乎罪大恶极,非死不可。当地政法机关慑于舆论先已“定死罪”的压力,便绕过省高院给佘祥林判了有期徒刑15年。当然,“无罪”的佘祥林被误捕、误判的原因还很多,但痛定思痛,究其原因之一,与媒体的煽情声讨、舆论导向和舆论先入为主式的“媒体审判”分不开的。这是媒体舆论可能对司法公正造成的消极影响的案例,如今这种情形还屡屡发生,值得人们深思。⑤

二、如何减少媒体报道对司法公正的消极影响

诚如有学者所言:“现代大众传播工具如新闻报纸,无线电与电视等之发达,往往对于法官独立性构成威胁。由于大众传播工具对于司法领域之报道,而对司法之影响程度亦日渐上增,因为整个社会舆论,均为大众传播工具所控制,有些法官之审判,就可能受此等组织之传播系统所控制之舆论所左右,而失却独立审判之立场。”⑥媒体报道对司法公正的影响是必然存在的,既有媒体监督的正面作用,也无法避免媒体审判的负面影响。但是,真正高素质、负责任的媒体却能够将这种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一)提高媒体人的法律素质 ④

⑤ 《道德审判的力量》 金红华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 《浅论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⑥ 《司法公正与传媒监督的冲突与平衡》 法律教育网 2011年8月。

新闻从业者及网络媒体人应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多掌握一些法律常识,避免在法律问题上出现明显的纰漏。同时,媒体的报道应该以事实报道为主,尊重客观事实,不做一些主观的、道德层面的判断。尤其不能将一些道听途说的消息在媒体上大肆渲染,混淆视听。媒体人应该有意识地做好角色分工,把司法控诉权交给检察官行使,把司法判决权交给法官行使。在这一点上,国外许多成熟媒体所坚持“我报道,你判断”的原则,很有借鉴意义。

(二)增强媒体人的社会责任感

不得不承认,现在很多的媒体人社会责任感很差,媒体报道不是为了还原真相,而是为了吸引大众眼球以换取更多的经济利益。甚至有一些案件当事人,与媒体进行利益交换,通过金钱利益换取媒体的不实报道,以达到通过舆论的力量为自己赢取司法上利益的效果。

每个媒体从业人员,要规范自身的行为,要有着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要时刻记住自身的位置与职责,要有着公平、正义的态度,要给自己的角色作准确的定位。要足够的冷静,不要感情用事,再对事情没有做客观准确的分析就急于做评判、下结论。

(三)健全媒体报道的监督机制

对于一些失实、不负责任的报道要建立起相关的问责机制,对于一些为了经济利益而故意做出错误报道的媒体人要给予一定的惩罚,增加媒体人失实、不负责任报道的成本,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媒体报道是一把双刃剑,在实现审判公开,媒体监督的同时,有可能对另一重要的法制原则——司法独立构成威胁。出现媒体报道与司法中立的矛盾是正常的,问题在于需要找寻两者之间的平衡点,探索建立合理的媒体监督模式,使司法权力在媒体阳光的监督下公平运行。

参考文献:

1、百度百科 https://baike.baidu.com/view/1998139.htm。

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法发〔2009〕58号。

3、凤凰网 https://news.ifeng.com/society/special/hangzhoubiaoche/。

4、《道德审判的力量》 金红华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

5、《浅论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https://www.jsfy.gov.cn/llyj/xslw/2011/10/21173015008.html。

6、《司法公正与传媒监督的冲突与平衡》 法律教育网 2011年8月。

篇二:李天一轮奸案无罪辩护词六大疑问

李天一轮奸案无罪辩护词六大疑问

昨日,一份李天一强奸案的无罪辩护词被公布在网上。这涉嫌侵害了当事人特别是被害人的隐私,而相关律师的职业操守也被质疑。不过,在尽可能保护当事人隐私的条件下,对该辩护词的分析,有助于厘清这起举国轰动的案子的“风暴眼”。 “非法证据”这个点本身已经被法庭否定 第一问: “非法证据”究竟为何,本案存在吗

李天一方:对李天一存在非法引供、诱供、逼供

这份流传出来的辩护意见举了一些例子,如,“问:在电梯里面为什么要打这个女子?答:在电梯里面因为她骂了我,我才打的她。”言下之意是,警方用“为何打”设置了“打了”这个陷阱,“引诱”李天一承认打人。类似这样的事例到底有没有非法引供、诱供之嫌呢?

解析:若不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引供、诱供得来的口供究竟合法与否,由法官自由裁量

什么是非法证据呢?依据《刑事诉讼法》,“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违反这条规定获取的证据就属于非法言辞证据。在《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对刑讯逼供做了更为具体的规定。而这样的得来的证据是绝对排除的非法证据。 可什么是威胁、引诱、欺骗呢?这就比较模糊。比如,“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算不算是在威胁、引诱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等规定,这就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也就是最终由法官作出裁量。而根据报道,本案也排除了存在“非法证据”。

另外,在那份流传出来的辩护意见中,还提到了“口供与录像不符”的问题。但是辩护意见并未指出这些口供搜集的程序不合法,有悖司法公正,所以,不能说这是“非法证据”。而且,《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也规定了,“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所以,录像等证据只要搜集程序合法,一样会被采纳,不存在对被告人不公平、不公正。

梦鸽也成为舆论焦点,网上也流传着她的“公开信”

三个质疑酒吧“设局”的点,自身存在诸多事实漏洞 第二问:争论女方的身份有用吗

李天一方:女方是陪酒女,有复杂的夜生活、性生活

这份辩护词中,辩护律师用了很多篇幅来否定本案被害方杨某某有正当职业,认为她唯一能够确信的职业就是酒吧的“助场女”(即陪酒女郎)。同时,李天一律师还在辩护意见中提到了杨某某的病历,称“诊断证明书均证实,杨某某为已婚型外阴(通常证实为经常性的进行性生活),阴道炎,慢性宫颈炎,宫颈Ⅱ度糜烂,分泌物量多、质稠、色白。双附件(注:双附件指双侧输卵管、卵巢组织)压痛阳性(通常为溃疡所致)。”

解析:不论杨某某是何身份都不会影响本案事实的认定,“辩护意见”对杨某某病历的解读更是毫无医学常识,不过律师可能“醉翁之意不在酒”

不要说是陪酒小姐,就算是“失足妇女”,身份都不会影响对强奸与否的认定。这点在专题《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小是错的》里已经做过详细的论证。被公布的辩护词还引用了杨某某的病历,并加上了很多自己主观的“判断”。首先,一个常识是,妇科检查是不可能证明女性是不是有复杂的性生活的。“已

婚型外阴”也只能说女性以前有过性生活而已;其次,用所谓的“妇科疾病”也证明不了什么问题。比如“宫颈糜烂”,所谓“宫颈糜烂只是正常生理现象,这种疾病在其它国家并不存在。”一个女婴都可能有所谓“宫颈糜烂”,可见这辩护意见之荒唐。(延伸阅读:《伪疾病宫颈糜烂泛滥》)

所以,这些想用来证明被害人品行不好本身就不可靠,充满了脱离科学的妄断。

当然,辩护律师可能还有另一层意思——意图证明杨某某和酒吧有联系,是酒吧的“陪酒女”,从而形成“酒吧设局敲诈”证据链上的一环。可这就需要看这个证据链到底成立与否了。

李家除了辩护律师,还请了专门的法律顾问作发言人

第三问:强奸案中很关键的被害人证词造假了吗

李天一方:女方有虚假陈述,曾经撒谎自己是处女,前后口供不一致

在辩护意见中,李天一方提到了杨某某在自己是否是处女这个问题上,曾经做过虚假陈述。第一次录口供的时候杨某某曾经表示自己是处女。后来的口供中又推翻了这个说法。而这也是意见中指责女方“陈述的真实性存在重大疑问”所持的主要依据。

解析:这个辩护有一定道理,被害人曾经做过虚假陈述的情况提醒法庭要对她的其它陈述更慎重对待

根据辩护意见,被害人在自己是否是“处女”这个问题上曾经做过虚假陈述、前后口供不一致应该是有确实证据的。但是,这不能说杨某某的品行就有问题,又或者说明她的其它陈述都是虚假的。杨某某给出的为什么之前要说自己是“处女”的解释表面上看还比较合理。而且,强奸案件被害人前后口供不一致的案例也很多,这也不是孤例。

不过,被害人曾经做过虚假陈述这一情况也提醒法院应该更加谨慎地对待被害人的其它证供。特别是强奸案件是在比较私密的空间下进行的,被害人的口供往往决定性作用很大。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强奸案件被害人如果不愿意是不用出庭作证的。换而言之,就缺少了一个“质证”的过程。这样做,本身避免了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却也存在对被告人权利的“妨害”。

有经验的刑辩律师可能就会“另辟蹊径”——利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该条目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而辩方应该向法庭提供充足的理由。辩护律师一般会从对比被害人的陈述是否前后一致、是否有其它证据印证等方面来入手。所以也并非无法可想。

当然,更为理想的做法是如我国台湾地区那样,对性犯罪案件的被害人出庭作证提供多重的保护,在法庭设置屏风,甚至用电子设备进行连线,这样对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的利益都比较兼顾。

第四问:女方的行为匪夷所思,所以不可能是强奸?

李天一方:不呼救、不逃跑,杨某某的行为有大量不合理的地方

辩护意见提出了女方的行为有五大不合理之处。包括能够逃跑的时候不逃跑,面前五米就有人却不呼救等说法。辩护律师的意图是,这些不合理之处都指向这是一个敲诈勒索的“设局”而非“轮奸案”。

辨析:五点质疑都未到匪夷所思的地步,相反可能存在合理解释

到底如何离开酒吧,是被谁搀扶着,被害人的陈述前后有一些出入,但是考虑到被害人醉酒的情形,对一些细节记不清楚并非匪夷所思。而不呼救、不逃跑,并不能被算作不合理。相反,控方有杨某某曾经遭遇暴力对待的证据。在暴力的胁迫之下,不敢作出反抗的举动是“合理”的情况。另外,在李天一家的地下车库,保安表示众人清醒的说辞也值得细究,第一,作为保安他可能与李家相熟,做有偏向性的证供;第二,他只看了一下,怎么能迅速作出是否醉酒的判断呢?至于杨某某第二天问“怎么不亏待我”,是李天一先提出不会亏待。原话是,“昨天晚上的事情我肯定不会亏待你,我就问他怎么叫不亏待我”。也不能就此就说杨某

某的反应不是一个强奸案受害人该有的,还需要看前后的语境。 好在几个关键的地方都有监控录像,同时也有人证。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人证除了共犯而外,本案还包括跟李天一们一起喝酒但是先行离开的李某、酒吧的服务生、饭店的服务员等等。尽管共犯口供的证明效力一直是证据学中一个有争议的地方,不过本案并非只有共犯们的口供,所以这方面不用太担心。

两大跟强奸本身有关的质疑点,辩护意见书存在逻辑硬伤 第五问:如果李天一的精子没被提取到,如此情况能定案吗

李天一方:并未提取到李天一的精子

根据辩护意见书,在杨某某的阴道内和内裤上都没有提取到李天一的精子。而根据报道李天一也当庭不承认发生性关系,表示喝醉什么也不知道。

解析:精子的确一般是强奸案件关键性的物证,这对李天一很有利,可辩护书却有逻辑硬伤

强奸案有两个关键点:一是有没有发生性行为,二是有没有违背妇女的意愿。所以,精子残留物是非常重要的证据。在辩护意见中,李天一律师的逻辑有明显的缺陷:其一,他们认为杨女士妥善保管了内裤,内裤上的精子为同案被告魏某所留,而别的材料则提取到了另一被告王某和魏某的精子,从而得出的结论是:(如果李天一与杨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内裤应当定能检出精子。问题是,王某的精子在内裤中也没有,在其它地方却被提取到了,这恰恰说明即使发生了性关系,内裤中也不一定能够检测到精子。其二,这个辩护书引用了一些法医学书籍的内容力图说明只要发生了性关系,在两天之内,被害人的阴道内都能提取到李天一的精子。这又是缺乏专家证词的误导。科学文献技术出版社的《法医鉴定实用全书》和人民卫生出版社的《法医学(第三版)》的论述是:“据统计12h内的检出率最高(60%)”。换而言之,12小时之内的检出率才是最高的,但是都不能保证百分百。

事实上,强奸案件中,检测不到精子的案件并非少见。如《涉嫌轮奸的李天一无罪可能性何在》所分析的,不能排除犯罪嫌疑人因为心情紧张而没有射精、被害人在被奸污后因为认为肮脏或者害怕而对阴道或者衣物进行了清洗等状况。尽管辩护意见书说,被害人的口供是五个人都射精到了体内,可也不能排除醉酒下记忆发生问题。另外,附着在其它地方的精斑,施害人遗留在被害人身上的毛发、衣物纤维、血液等都是证据。就本案,难度在于,本案被害人在事发后两天

篇三:李天一安折射出的家庭教育缺失

李天一案折射的家庭教育的缺失及启示

近日,著名歌唱家李双江之子李天一因涉嫌轮奸被刑事拘留一事成为热点新闻。与这般不堪行径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他一系列光鲜的教育经历——4岁便成为中国最小的申奥大使、4岁学习钢琴、师从名师成为青年钢琴家且获奖无数、15岁开演唱会、中学时就读人大附中,其后留学美国……看看李天一的简历,无不令人艳羡。有人把他称为典型的?富、官、星、红二代?。如此看来,这样良好的家庭环境、教育背景,李天一拥有了多少常人没有的优越条件!

李双江从小就开始教儿子弹钢琴、学唱歌,并多次携子甚至全家同台演唱,使李天一过早地成名。一路从国内名校读到国外私立高中,毫无疑问,李双江夫妇为其铺就了一条令人钦羡的?星光大道?,但出乎夫妇俩意外的是,儿子不仅没有阔步前进,反而堕落了,最后走上了犯罪道路。早在2011年9月,当时15岁的李天一因为无证驾驶一辆宝马,和同伴苏楠在北京海淀西山华府小区门前殴打一对夫妇,并损毁他人车辆。事发后,李双江亲自探望受伤夫妇,并代子道歉:?我当兵50多年,真没想到我儿子做出这种事情,这真是违背了我自己的情感,我心里特别痛苦。?从李双江的话里不难看出他对儿子的失望。

?你敢到中国来,我就捏死你,你知道我爸是谁吗??这是一名网友爆料称李天一在国外读书时说出的嚣张的话。看得出来,他很仰仗自己的父母。也深有一种意识,那就是犯错有什么大不了的,父母会帮我摆平!可是现在的家长又有多少在走着这样的道路,现在很多人都不认同?棍棒之下出孝子?这一说法,提倡要赏识教育,说什么好孩子是夸出来的,但是却忽略了一点那就是?物极必反?,李天一就是个典型的例子了。我们小时在农村听说过的土话叫惯子不孝,肥田收瘪稻,孩子,生来就是一张白纸,我们当然要赏识要鼓励,但也得时常敲打,时常鞭策,不偏不倚,正反结合。否则,一味捧上天,往往落地摔的更狠! 反观李天一从小到现在,可谓劣迹斑斑,这里我只举两个李天一成长的过程中的例子,一是李天一十三四岁时候,父母就给他买了一辆宝马车,尽管他的个子已经发育成人,但是法律的刚性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的公民不准驾驶,他的父母臵若罔闻,动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满足了儿子的不正当要求;李天一就读过的某小学的多位同学证实,其在三年级时,曾将一名二年级同学推下楼,但后来这事儿?秘密解决,不了了之?。谁都有护犊的心态,碰到这样的事情,父母应该帮助孩子认识哪一点做错了,怎么改正。每一次犯错都不受惩罚,父母在处理这种事情形成的过程中潜移默化的影响了自己孩子的价值观,势必造成他们是非观念的淡薄,他们会认为自己无

所不能,认为自己高人一等,即使出了事情也照样有人为我摆平。俗话说 ?养不教,父之过。?作为一个未成年人,李天一因打架被收容教养释放不到半年后,再次涉嫌犯下强奸罪,其家庭教育的问题,不得不再度引起人们的关注。这么好的家世、教育程度,为何这般不成器?,这难道不与李双江夫妇的溺爱有关?仔细观察李双江夫妇对儿子的教育,功利教育占主导,这是他们教子失败的主要原因。换句话来说,在优越的温床下,如果家庭教育不加注意,很容易滋生?细菌?,孩子的行为产生偏差,如果未能及时矫正,便会导致?金玉其外,败絮其中?的恶果。

正如高尔基所言:?爱孩子是老母鸡都会做的事情,可是要善于教育他们,这是国家的一桩大事,需要才能和全部的生活知识。?在家庭教育中,常年以来我们究竟忽视了什么?家庭的优越,父母的光环,对于一个还未成年的孩子而言究竟是好是坏?如何面对这些对他们所造成的影响?不论怎样做,有一点可以从这次事件中吸取教训:把自己头顶的光环与下一代区隔开来,不要让下一代误用长辈的名气。在优越的温床下,如果家庭教育不加注意,孩子的行为就会出现偏差。

从李天一的经历来看,我国在如何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方面的形势是比较严峻的。从历年的

数据来看,青少年犯罪的人数都不少,而未成年人犯罪超过90%与良好的家庭教育缺失有关。上一次李天一案事发,李双江去看望伤者时曾表示?宁愿你们把我打一顿?,其护犊情深可见一斑。作为监护人,李双江本应该针对儿子肇事,反思在家教方面的疏漏,调整教育方式,包括在生活方面从严管教约束,不再纵容,帮助儿子脱离原来的交友圈,改变不良的生活习气。然而,双江夫妇没有这么做。李天一从上一次违法到这一次涉嫌犯罪,间隔时间并不长,充分说明了家庭监护责任的缺失,同时在很大程度上也折射出,当前的青少年群体,在家庭教育和犯罪预防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李天一?不是只有一个,存在家庭教育问题的也不仅仅只有一个家庭。 李子事件给我们都敲响了警钟,我们也要反思家庭教育中常被忽视的(本文来自:WWw.DXF5.com 东 星 资 源 网:李天一案评论)问题。让孩子成为优秀学生,是很多家长和学校的一贯追求,但他们关注更多的是?技艺?。我们常常会听到家长们在闲聊时拿孩子的成绩、特长、名校、奖项等作为攀比、炫耀、竞争的对象,而品格则摆在了被忽略的位臵。?考了前几名?、?有何特长?、?拿了多少奖?等这些都是家长们骄傲的资本,却很少有人把善良、正直、踏实、进取等品格当作最先考虑的成长目标,因为家长认为这些品质并不是孩子将来最核心的竞争资本。其实,毋庸讳言,我们这个社会?潜伏?着很多这样的孩子,他们琴棋书画、各种

技艺无所不通,而品格如何却不得而知。正如易中天所言,中国教育的目标往往是?望子成龙?,标准是?成王败寇?,方法是?死记硬背?,手段是?不断施压?,还美其名曰?压力即动力?。至于孩子们是否真实,是否善良,是否健康,是否快乐,没人去想。要知道,孩子成不成才不是主要的,成才要先成人。

家庭教育的重点是塑造孩子正确的价值观,包括道德教育、责任教育等,一个孩子有了相对稳定的价值观支柱后,就没有那么容易倒下,相对稳定的价值观是父母给的,父母平时怎么做,孩子是看到的。良好的家庭教育必然要求家长要有正确的价值观。现在不少家长享受?特权?,喜欢用?特权?为孩子赢得机会,这恰是家庭教育糟糕的一环。?家长的认知首先要改变,不要炫耀‘我通过了多少人情、交易为你做了什么’,多传导努力上进正能量,少点投机功利性教育。?孩子小学升初中、初中升高中,为了上更好点的学校,父母们历尽辛苦不惜代价的托关系找后门。可有多少孩子能体会到父母亲的艰辛。其实良好的家庭教育形成也并非什么深奥的事情,更与其家庭经济情况和学历的高低没有太大的关系,只要家长懂得是非曲直,对孩子不娇惯不护短,随时随地的提醒和关心,这就是最好的家庭教育。父母就是孩子成长过程中的第一任老师,问题孩子多半来自有问题的父母。我们不禁要问,父母有没有教好孩子的人生第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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