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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举制度的发展历程 中国古代科举制度中的地域平衡原则

时间:2019-02-11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科举是封建王朝选拔官吏一种方式,其目的在于选拔优秀人才进入统治集团,实现王朝统治。而在科举选拔中贯彻地域平衡原则更是扩大统治基础、维护安定团结的重要手段,本文阐述了在各朝科举制度中所体现出的地域平衡原则,并对其内容进行了解读。
  [关键词]科举;地域平衡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D10-098-02
  在中国古代的科举制度中,不管广义上的分科取人,还是狭义上的进士科举,统治者都注意对科举录取名额进行地域限定,因为这是扩大统治基础,笼络全国各地士子的有效方式,更是维护统治的重要手段。
  对科举名额进行地域分配最早出现于汉代的察举制度。汉代初期,朝廷采用岁举孝廉的方法选拔官员,“使诸列侯、郡守、二千石各择其吏民之贤者,岁贡各二人以给宿卫,且以观大臣之能”。但由于各郡国地域大小、人口多寡不等,如一律按照每郡岁举孝廉两人的规定则存在察举名额不均的问题。而为了改变这种情况,东汉和帝永元五年(93年)前后,实行按照郡国人口比例察举孝廉的新规定,即“郡国率二十万口岁举孝廉一人,四十万二人,六十万三人,八十万四人,百万五人,百二十万六人。不满二十万二岁一人,不满十万三岁一人。”
  隋炀帝时创进士一科取士,但由于隋朝国祚短促,科举制度仍在创立初期,并没有形成完备的规制,在科举中进行区域配额的限制更是无从谈起。而目前所能见到的最早的关于进士科举中解额分配制度的记载出现在唐朝科考的州试一级中,当时规定按照建置州的级别高下分配解额,“凡贡人,上州岁贡三人,中州二人,下州一人”。这也为宋代的固定解额制度奠定了基础。
  宋代时,科举名额的分配分为两个时期:一是北宋初至宋真宗大中祥符二年(1009年)的按比例解送解额时期,国子监、开封府、各州郡等“每进士一百人只解二十人,《九经》已下诸科共及一百人只解二十人赴阙……内州府不及一百人处,亦令约此数目解送,但十分中只解送二分”,景德二年(1005年)又规定“解十之四,如艺业优长,或荒谬至甚,则不拘多少”;二是自大中祥符二年(1009年)直至南宋末年的定额解送阶段,初翟,礼部于(国子监、两京、诸道州府军监)五年最多数中特解及五分”,后于宋仁宗庆历五年(1045年)变更天下解额,“以景佑四年(1037年)、庆历元年(1041年)科场取解士人数内,择一年多者,令解及二分为率……自余州军,所增未宽,今欲于定额上每州军增一名。保安、镇戎、德顺三军,自来未有解额,今各许解一名……今总诸州军凡增三百五十九人,乞永为定额”。
  
  元代作为第一个以少数民族身份入主中原的统治者,其统治带有明显的民族歧视性,在科举制度中的表现即是民族歧视与区域配额相结合――根据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四等人的划分分配名额。元代规定,乡试共录取三百人,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各占75名,并具体规定了各地的名额分配:会试录取100人,依然按照民族等级划分,四等各占25名。
  明代科举中的地域平衡原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乡试定额录取,正式开始于宣德元年,当时规定“南京国子监及南直隶共八十人,北京国子监及北直隶共五十人,江西布政司五十人,浙江、福建各四十五人,湖广、广东各四十人,河南、四川各三十五人,陕西、山西、山东各三十人,广西二十人,云南、交耻各十人,贵州所属有愿试者于湖广就试”,后来又经过几次大的全国性的调整(见表《明代乡试定额录取的几次全国性调整》);二是会试实行分卷,开始是实行的南、北分卷,“南人十六,北人十四”,后又改为南、北、中分卷,各卷比例分别为55%、35%、10%;三是庶吉士限地而取,庶吉士的选拔是明朝独创的一项在二、三甲进士中选拔和培养高级官员的制度,“庶吉士之选……或拘地方”。
  清朝科举制度承袭明代科举成就,并根据自身利益进行适时调整,较之明代更加完善。除同明代一样在乡试中实行分省定额外,清代科举在会试中将明代的分卷制度发展到更高一层,即采用分省录取,“考取之时,就本省卷内择其佳者,照所定之额取中”。在庶吉士的选拔上,也是采取科分省取士的办法,较之明代更加详细、完善,如清初顺治年间在汉进士中录取的40庶吉士,其中直隶、江南、浙江各5名,江西、福建、湖广、山东、河南各4名,山西、陕西各2名,广东1名。
  在科举考试中贯彻地域平衡的原则,一方面能够最大限度的笼络全国士子,扩大统治基础,稳定自身专制统治,另一方面能够照顾到文化落后地区士子的利益,激起向学之心,促进地区教育、文化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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