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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劳资利益关系 诚实信用原则的利益平衡关系

时间:2019-01-30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法律的本质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也不例外。诚实信用是有保留的,不是要求当事人将自己的及自己知道所有的事情全盘的、毫无保留的讲给对方当事人听。如果对方当事人享有知情权的事项,要求都要讲,相反,自己拥有秘密、隐私权的就没有必要讲。
  关键词:诚实信用 本质 利益平衡 意志
  1 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
  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基本准则,其基础是道德伦理的规范。从其本质上来说,该原则实际上就是一个道德规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好与坏都是依据这个准则进行比较的。所以,我们可以断言诚信是我国市场经济的基石,实现当事人各方利益均衡的意愿,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现代社会和谐发展。作为一项极其重要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受道德伦理和法律条例双方面制约的。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在从事各种活动中需要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使民事法律行为处于诚实信用原则之下。《合同法》第6条明确地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上法规对诚信原则进行了规定。但是,法律是不是要求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将所知道的一切情况和盘托出呢?有必要进行深入思考。
  2 诚实信用原则的关键:该讲的就讲,不该讲的就不讲
  无可非议民法的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此原则的确定说明了道德准则已经成为法律条例的重要影响因子,并很有可能使之演变成为法律规范,首先应用在了合同活动过程。诚实信用原则也是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在民法领域的体现,使得诚实信用原则成为司法领域的最高准则,被称之为“帝王规则”。作为法律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司法过程中,如果遇到没有具体法律规定或规定不完善的案件时,就可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来进行审理、判决案件。但诚实信用是有保留的,不是要求当事人将自己的及自己知道所有的事情全盘的、毫无保留的讲给对方当事人听,要求当事人对那些如果不讲就会损害对方利益的事情,要求都要讲,相反如果讲了就会损害自己利益的事情,就没有必要讲。即该讲的就讲,不该讲的就不讲。该讲的就是对方当事人有知情权的那些事,不该讲就是自己有秘密权、隐私权的那些事项。该讲不该讲的标准是法律的规定及利益衡量。它既要求当事人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滥用权利,不损害他方的合法利益,也要求在履行义务上不欺诈,严格遵守诺言;要求当事人既依约定履行主义务,也应依要求履行附随义务。
  3 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我们所说的主体间的交易关系,通常是指各交易主体因对不同利益的追求而产产生的,然而在利益不同的情况下就会出现矛盾体进而引发冲突,这时诚信原则就可以发挥其作用了,它能使当事人间利益冲突和矛盾得以调解。诚信原则所调解的既包括当事人间的相互利益又包括调解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间的冲突,这就规定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要懂得遵守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不能从事一些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事情。一方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追求自身利益时,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是需要收到保护的。与此同时,法律也不主张一个人损害自己的利益,去维护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在一般条款说的框架下,我国形成了诚实信用原则理论。其被定义为是一种各方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平衡双方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是立法者实现以上三方利益的基础所在,以达到社会和谐稳定的局面。”[1]“诚实信用原则所包含的内容主要是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间的利益关系,他被认为是实现以上关系的工具。”[2]当事人在实施民事活动时,主观上不存在损害他人的利益的恶意、客观上没有损害他人的利益,那么就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4 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要求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的重要工具,体现在合同订立、履行和终止的各个阶段。要求当事人从订立到履行的全过程中,各方当事人都应遵守承诺,严格履行义务,不允许利用私权逃避义务。总而言之,诚信原则主要有以下内容或者要求:
  4.1 在订立合同时,对涉及对方利益的事项,应诚实坦白,不允许有任何欺诈行为。这就需要当事人拥有诚实、守信、善意的素质。换言之,当事人在思想上都需要诚实守信,并且应该按照这个原则处事。如果思想意识是好的,但因过失不能说出真相,也不视为是违背诚信原则的。采取欺诈手段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这就要求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应实事求是地介绍有关情况,不得弄虚作假、欺骗对方。
  4.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要做到诚实守信,严格履行义务。其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①当事人进行交易时,应面对事实,不允许欺骗行为的出现。在当事人签订协议后要严格按照协议规定,如有违背都视之诚信缺
  失。
  ②当事人在使用权利及履行义务时应该善意遵循,不允许逃避、钻合同空子行为的出现。
  ③当事人不得故意曲解有关合同条款,钻合同条款不完善的空子,损害对方当事人的权益。在一些合同中,由于一方当事人的疏忽或缺乏经验,可能使签订的合同的条款欠明确。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应本着诚实善意的原则,理解和履行合同,而不得借此做出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行为。
  总之,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要严格履行合同中的条例,这就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它能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提供有力的保障和道德约束。
  参考文献:
  [1]徐国栋.《诚实信用原则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第一版.第2页.
  [2]郑强.《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11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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