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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冀【首例“整车调换”案的法律希冀】

时间:2019-02-06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2012年2月15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汽车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经销商为任先生“整车调换”。这份判决首开国内“整车调换”的诉讼判决先河,此判决将助推汽车三包规定尽早出台。不过,目前销售商拒绝调换,当庭表示要上诉。
  
  高速惊魂
  
  40岁开外的任先生家住江苏宜兴。2009年11月16日,他从经销商处买了某知名品牌的一辆自动挡轿车,价格21万余元。当年冬天,新车就出现两次启动倒车熄火的故障。2010年3月,这辆车再次遭遇无故熄火。经过排查,销售商认为汽车熄火是由变速箱造成的,答复尽快免费更换,但直到同年8月才更换了变速箱总成。
  不过,这次更换未能解决问题。10月7日,任先生驾车前往南京,当行驶到宁杭高速的一处路段时,该车降速后在突然之间失去动力,P、R、N、D、S所有挡位同时在跳动,惊骇不已的任先生根本无法控制提速。无计可施的他只能死死地把稳方向盘,将车慢慢停在高速紧急停车道上。有了这次“高速惊魂”,任先生将车送往4S店检查,发现问题还在变速箱上,于是,只好再次更换变速箱总成。但在两周后的试车过程中,车子又出问题,必须第三次更换变速箱部件。
  10月底,在工商部门投诉台的主持下,任先生与经销商达成了调解,约定经销商为他更换变速箱总成,提供两次免费保养;更换总成后,须经宜兴市车检中心整车检测。11月14日,经销商将车送到当地一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公司,拿到了“该车整车大修竣工后技术质量合格”的结果。才买两年的车子频出问题,任先生认定,肯定是车子本身存在极大的质量问题。收到提车通知的任先生干脆把车丢在经销商处。后与经销商协商无果,2010年年底,任先生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该车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给生活和工作造成极大不便为由,要求经销商更换同类型新车一辆。
  2010年12月31日,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被告辩称,目前汽车尚未列入国家“三包”产品范围,任先生要求的“整车调换”没有法律依据。同时,双方也没有书面购车合同,没有具体的更换退车约定。所以,他们只能按生产厂家关于变速箱质量担保办法,以更换变速箱的办法为任先生提供服务。
  2012年2月15日,法院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经销商为任先生更换2011款同类型新车一辆,差价近万元及各种税费由任先生承担。
  
  违约或侵权
  
  宜兴法院根据《合同法》判决经销商“整车调换”符合法律规定,开创了汽车、房产等大件商品包退包换的先河。若判决生效,无疑会给这些大件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带来很大压力,从而有利于促进这类商品质量的整体提升。
  被告的抗辩理由是汽车尚未列入国家三包产品范围,“整车调换”没有法律依据。实际上,这种说法是不成立的。早在1995年8月25日,国家经贸委颁布的三包规定《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规定》中就明确说明,汽车作为商品,虽然还没有列入三包产品目录,但是并不免除其三包责任,出现质量问题,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承担包修包换包退的责任。
  宜兴法院适用《合同法》对本案作出判决是正确的。现行《合同法》是1999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通过的基本法律,而三包规定《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规定》是由有关国家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两者之效力不可同日而语。若两者发生冲突,应以居于上位的《合同法》为准。人民法院判决案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而部门规章充其量只能起一个参考作用。
  如果消费者在购买汽车以后,因为汽车的质量问题而导致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则发生了《合同法》第122条所规定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问题。比如刹车不合格导致交通事故,进而导致人员伤亡的情形。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了对方的人身、财产权益,导致产生违约和侵权这两种民事责任的重叠。这两种民事责任受不同的法律规范调整,只能择一而诉。
  消费者因汽车质量不合格导致人身损害,究竟是选择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要综合考虑诉讼时效、举证难度、赔偿范围和赔偿额度等因素。一般情况下,建议选择侵权之诉。这主要是因为侵权之诉可以索赔死亡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赔偿额度通常要大于违约之诉,最后确定方案建议咨询律师等专业人士。
  
  经验借鉴
  
  关于汽车三包的法律定位,一些国外的先进经验值得借鉴。如美国纽约州规定,新车购买两年或行驶里程达到1.8万英里(约2.9万公里)之前,存在不足以致命的质量问题,消费者向经销商反映问题之后最多27天内,厂家必须启动车辆的维修工作;否则,消费者可以直接要求退款或者更换新车。如果车辆因为一个或者多个问题,累计因维修而无法使用的时间超过30天,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款或者更换。而在厂家或授权经销商处经过4次以上维修仍无法解决问题时,消费者可以要求汽车企业退款或更换新车。
  欧洲将汽车直接列入普通商品范畴,适用《关于消费者商品销售及其担保的某些方面的指令》解决汽车售后问题。《指令》规定,若提供的产品不符合销售商允诺或消费者合理期望的特性,则意味着销售商没有履行其合同,销售者需承担更换、修理、降价处理或补偿消费者损失的责任。
  在亚洲的汽车生产大国韩国,其《民法》中的 《缺陷物保修责任法》规定,产品的缺陷确认后,要给用户赔偿。产品的重要部件修理3次仍未修好,应予更换。根据汽车的特点,韩国的厂商将发动机、变速器列为重要部件,3次修不好(含更换总成),可以换车。但没有退车的规定。
  对于汽车三包,值得我们期待的是,在2012年1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第二次发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主要做了三包期和退、换货情形的规定。该三包规定会为厂商、消费者和有关执法部门提供一项具有操作性的汽车售后管理规范,值得人们翘首以待。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12年3月下半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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