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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怎么核算【浅议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时间:2019-02-04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随着住房公积金管理事业的不断发展,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调整、管理机制的加强,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已经不能适应目前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的要求。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2-0-02
  
  《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自1999年出台以来,对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不断深入和完善,现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不能满足日益发展的住房公积金业务需要,已经滞后于整个经济环境的要求而显示出其缺陷和不足。本文主要通过对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现状的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针对这些不足之处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以便于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能够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一、现行会计核算办法的缺陷分析
  (一)抵债资产无法核算,不能反映资产的真实状况
  1999年4月3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颁布以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利用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发放的部分单位贷款和项目贷款(含贷款利息),因到期难以收回,目前都在“逾期贷款”科目下核算。几年来,地方政府和住房公积金中心对此高度重视,对逾期贷款的催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并通过协商、诉讼、保全、强制执行等法律途径依法追偿,取得了很大成效。因经济效益不好等多方面原因,致使部分债务人用非现金资产(主要为房屋、车辆等)偿还贷款。随着这些抵债资产的交接,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就随之终止。但按照目前的会计核算办法,虽然中心接受了债务人的抵债资产,也就是说借款人已经还款,贷款已经收回,债权债务关系实质上已经不存在了,但却没有哪个科目能够核算中心所接受的抵债资产,同时在资产未处理完毕的情况下也没有办法核销逾期贷款,从账面来看,该项贷款仍然存在,看不到抵债资产,不能真实地反映中心的资产状况。
  不仅逾期贷款有这种用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的情况,即便是公积金中心最近几年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购买的国家债券以及发放的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将来都有可能会发生这种现象发生。
  (二)抵债资产的处置过程中相关业务无法核算
  目前由于部分债务人用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因此,中心对接收来的抵债资产如何处置,各地公积金中心做法不一。大部分公积金中心的做法是对抵债资产及时进行拍卖,但也有部分抵债资产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拍卖不出去;考虑到中心的增值收益问题,又不能让这些抵债资产长期闲置,因此就将这些资产出租,以此取得相应收入用以弥补职工结息支出;另外这些抵债资产所取得的收入还需不需要按照其他单位的正常出租业务标准缴纳房产税、营业税等相关税费,说法不一,并且没有相关规定。
  因以上这一系列的问题都是在住房公积金制度不断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在现行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中均没有相关规定,无法核算与此相关的经济业务。
  (三)“贷款风险准备金”科目核算内容的局限性
  现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规定,“贷款风险准备金”这一科目核算按照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但在住房公积金实际运作过程中,为了使住房公积金实现最大限度的收益,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可以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在现在的市场经济模式下,购买国债也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中心接收的抵债资产如果长时间不能处置,就会发生资产减值,造成资金损失。因此现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中设置的“贷款风险准备金”科目所核算的内容就有一定的局限性。
  二、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改进建议
  (一)增设“待处置资产”科目
  为了能够真实地反映中心财务状况,建议增设“待处置资产”科目,用于核算因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而用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的业务。
  借款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借款时,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随之终止。收到抵债资产时,按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待处置资产”科目,按账面反映的应收回贷款本金贷记“逾期贷款”科目,按账面反映的已计提但尚未收到的利息数额贷计“应收利息”科目。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依次冲减本金和应收利息。
  抵债资产的抵债金额与账面应收债权之间的差异记入当期损益,抵债资产的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部分贷记 “业务收入-其他收入”科目。抵债资产的价值小于账面价值应分两种情况处理:
  1.债权债务关系完全终止时,抵债资产的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部分,应根据有关资料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销,借记 “风险准备金”科目,
  2.债权债务关系没有终止时,如抵债资产仅冲抵部分债务的,剩余债务应继续追偿,因各种原因造成不能回收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销和冲减。
  在接受抵债资产的过程中发生应由中心负担的的一些税费,如资产评估费、契税等,记入“业务支出-其他支出”科目。
  (二)对抵债资产灵活处置,将风险损失降到最低
  抵债资产作为住房公积金资金的一部分,应作为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运作,公积金中心应对收到的抵债资产及时进行处理变现,合理运作,切实防范资金风险。在处理过程中应综合考虑各方面的问题,如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当地房地产市场发展趋势、抵债资产的可使用年限等因素。对于能拍卖的资产尽可能公开拍卖,在拍卖时应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选择管理水平高、企业信誉好、有拍卖经验的拍卖机构。对于因各种原因不适合进行拍卖的资产就考虑协议、招标等方式处置,避免抵债资产长期大量闲置,将资金风险损失降到最低。因受客观条件的限制确实无法处置的抵债资产,为了防止因闲置造成损失,可暂时对外出租。
  1.拍卖等方式处置资产
  按照实际处置所得价款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按所处置抵债资产的账面数额贷记“待处置资产”科目,所得价款与账面数额之间的差异记入当期损益。在实际发生业务时,会有两种情况:
  (1)实际处置收入大于抵债资产账面价值时,所得价款大于抵债资产账面数额部分贷记 “业务收入-其他收入”科目。
  (2)实际处置收入小于抵债资产账面价值时所得价款小于账面数额的部分借记 “风险准备金”科目。
  在抵债资产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如拍卖佣金等一些相关费用,记入当期损益。借记 “业务支出-其他支出”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
  2.对外出租资产
  对外出租的抵债资产,在核算时可在“业务收入”下增设 “抵债资产出租收入” 二级科目。在发生出租收入时,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 “业务收入-抵债资产出租收入”科目。
  抵债资产作为住房公积金资金的一部分,和“住房公积金存款”、“委托贷款”、“国家债券”一样,是住房公积金的存在形势之一,对其科学合理运作所产生的增值收益也就是该项资产所占用的住房公积金所产生的收益,应和存款利息收入、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国家债券利息收入一样,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一部分,不应缴纳相应税费。
  3.公积金管理中心自用抵债资产
  公积金管理中心原则上不得擅自使用抵债资产。确实因工作需要将抵债资产留作自用的,应视同新购入固定资产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同时应增加中心自身经费支出帐内的固定资产,帐务处理按照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制度进行核算。
  在发生该项业务时,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待处置资产”等有关科目。
  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接受的抵债资产应妥善保管,在保管期间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记入当期损益。实际支出费用时,借记“业务支出-其他支出”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
  (三)将“贷款风险准备金”科目调整为“风险准备金”
  在目前银行支付给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与公积金管理中心支付给公积金缴存人的利率倒挂的情况下,为了最大限度的实现收益,就必须科学合理地运作资金。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购买国家债券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运作途径,但这两者都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贷款风险准备金”这一科目核算范围就有一定的局限性,没有考虑到国债的风险问题。同时,由于抵债资产受使用年限、房地产市场发展状况、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影响,其价格会随之上下波动,也会出现一定的减值风险。为了真实地反映资产状况,对于国家债券投资及抵债资产都应当提取风险准备金,其性质和原来所提取的贷款风险准备金完全相同,针对目前在住房公积金实际运作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为了便于核算和操作,建议将“贷款风险准备金”科目调整为“风险准备金”,用于核算为了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运作过程中所出现的风险而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不仅仅限于贷款业务。计提基数包括“国家债券”、“委托贷款”、“逾期贷款”和“抵债资产”。在制定计提风险准备金标准时,应结合各项资产安全程度及增值收益情况,确定一个合理的比例,切实有效地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完整。
  当然,改进的方法可能多种多样,但在改进和完善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时,不仅要考虑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也要充分体现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要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要易于理解和便于操作,使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在不断发展壮大的住房公积金事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
  [3]中级会计实务.
  
  作者简介:马慧萍,女,经济师,现任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计划财务处副处长。

标签:住房公积金 会计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