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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扬:法律是有文化根系的|舒扬

时间:2019-02-06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舒扬:      重庆市人。曾任广州大学副校长,广州市社会科学院党组书记、教授、研究员,广州市广播电视大学党委书记、教授。2011年2月至今任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主要社会职务有:广东法官学院教授,广东省法学会副会长,广州市法学会副会长,广东省文化学会副会长,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
  
  “母亲对于我大学入学通知书被扣一事十分气愤,她一生谦和,但在儿子高考的事情上表现出咬定青山不放松的强悍乃至搏命的态度。母亲对我放出一句狠话:你要是放弃再考,我就会彻底疯掉!正是母亲的坚决使我下定决心,义无反顾地再考一年。”
  
  记者(以下简称“记”):能介绍下您的高考经历和学习经历吗?
  舒扬(以下简称“舒”):我的高考经历还是比较波折的,我参加了两次高考,1977年高考和1978年高考。1977年高考,我考得很好,很多比我分数低的高中同学都上了很有名的大学,但我的入学通知书却被扣发,至今也不知道当初被录取的是什么学校。考大学前,我与近百名有高中文化程度的知青和社会青年,被招工进了一所筹建中的县办氮肥厂。当时选厂址都专门挑穷乡僻壤,离城镇十分遥远,在这块边远之地,年轻人都不太安心,因为回城是知青的心病。见新工人想法多多,领导说:“格老子(四川俚语),厂没有建起来,兔崽子们都想着考大学跑掉了。这怎么行,一个也不放!”尽管当时全厂被大学录取的仅我一个,被大专、中专录取的才四人,但领导认为这是涉及苗头和风向的大问题,此风不可涨,随后,迫使四位工友当众表示下不为例,不考学校了。而我的迟疑不决,使领导和领导周围的人很生气、很恼火,认为事态很严重。于是,我从业余时间比较宽松的厂办政工组下到了基建队,每天挖沟掘渠、搬砖运木,一天干12个小时,完了还加夜班卸货、出窑、站哨、巡厂,总之不能让你有空去接触书本复习应考。母亲对于我大学入学通知书被扣一事十分气愤,她一生谦和,但在儿子高考的事情上,却表现出咬定青山不放松的强悍乃至搏命的态度。母亲对我放出一句狠话:你要是放弃再考,我就会彻底疯掉!正是母亲的坚决,让我下定决心,义无反顾,再考一年。
  有一次,新来的工友在车间用油布把一个烧木炭的炉子点燃,火势突然大旺,旁边就是油料库。我这时表现得十分英勇,抓住火炉的把手,忍着火苗灼烤我整个右手的痛苦,把火炉提拉出车间,扔到远一点的水沟里。所幸的是,虽然我的右手烧伤了,但获得了梦寐以求的工假,我被送回了县城养伤。这一天,离1978年高考仅隔数日,没想到我又无缘无故地感冒发烧到40℃,高考是在边打吊针边赶考的晕乎乎中完成的。除了数学语文考得不像样之外,其他科都考得很好,历史和政治居然考了当年的最高分,按现在的说法可能算拿了两个单科状元。那年,西南政法学院复办后才第一次招生,我就歪打正着地考进去了。
  我们1978级的同学就是在很艰苦的环境中,成长为后来坊间传言中的中国法学的“黄埔一期”。1982年,本科毕业后,我就留校任教。同年,我又考了母校的研究生。
  记:您能谈谈从事法学研究这些年的感受吗?
  舒:我认为,法学作为一门学科,从技术含量、理论建构以及学科的学术框架角度而言,缺少作为一门学科应有的独立性,法学仅仅是人文主义学科中一个非常小的组成部分。虽然我从大学本科期间就开始学习法学,但,我的“心”还不能说是真正全部“落”在法律这棵树上。
  从我的性格、学术构成和人文素养背景等方面来看,我始终未把自己看做真正的法学家。作为“文革”后第一届法科学生,在历史机遇面前,我选择了比较另类的学术发展道路。我很少关注法律实务方面的技术性问题,而更加关注法哲学、法历史、法文化等思想艺术领域。从事法律研究的过程中,我更偏向于将法律与哲学、艺术、文学、历史等“软文化”相结合,我的研究领域与具体法律制度运作相去甚远。因此,我这些年来所作的研究,在法律界的影响并不大,“法律人”中对我的作品也没有太大的反响。反而,“非法律人”却更喜欢我的书籍和文章,我也算作了一些思想启蒙性质的工作。
  
  “纵观30年的中国法治发展进程,我认为中国社会还没有建立和形成独立的法律信仰体系,我们还停留在对人类已有的法律文明、法律体系和法律价值观念的模仿层面。”
  
  记:能否谈下从事法学学习和研究30多年的过程中,您的研究思路有着怎样的转换过程?
  舒:30年来,我研究课题的角度有所不同,但法律与人的关系始终是我关心的核心问题,我的研究课题始终建立在这个“本原”上。我研究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与社会文化之间的关系,把法律看做社会文明之中一个小的层面,从社会文明大的角度去看待“法”,去研究“法”。我关注的不是技术性的法律,而是社会性的法律。我认为很多法律问题的产生,并非法律本身的原因,而是法律之外的原因造成的,是社会主流意识的问题。法律的问题不是“法律病”,是“社会病”,是“人文病”。
  纵观30年的中国法治发展进程,我认为中国社会还没有建立和形成独立的法律信仰体系,我们还停留在对人类已有的法律文明、法律体系和法律价值观念的模仿层面,中国法学和中国法律还没有形成自己的“东西”。
  世界上有两百多个国家和地区,法律体系只有那么几个,但真正能够引领现代社会法治进程的也只有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即使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之间存在差别,这种差别也仅局限于技术性的差别,而非观念性的差别,法治主义的精神是统一的。为什么世界上两百多个国家和地区都能坚持这种统一的法治观念,而我们却一味地坚持自己的“传统”和“本土化”呢? 这些年来,我们国家提出了很多自己的法治口号,这些口号至今仍仅仅停留在标语性的层面,而无法上升至理念的层面。当然,口号是不能代表一切的,关键是屁股、脑袋、嘴巴和手,都要坐在一条板凳上才行。
  回顾自己30年来法学研究的经历,我的研究格式和定位没有发生大的变化。我在上个世纪80年代就写了一篇论文《西方法治社会的前定和谐》,西方社会法治结构的发展和演变是早在上千年前就已经确定下来。“前定和谐”是指理论与框架已预先确定的情况下,按部就班地在这种框架下的发展,是一种“和谐”的哲学理论(德国近代哲学家莱布尼茨?G.W.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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