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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姻法司法解释

时间:2019-02-06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婚姻法与我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随着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引发了社会各界的激烈讨论。本文将从法的价值和法的目的视角切入来分析其合理性和不妥之处。最后,笔者对今后我国婚姻法的发展方向提出建议。
  关键词:《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法的价值;法的目的;发展方向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12)3-0036-02
  近日,最高院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有学者认为这部司法解释有“城市人的法律”的倾向。笔者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某些方面有一定合理性,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基本内容
  笔者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基本内容有四个方面。第一,规定在婚姻关系中具体问题的解决方法。比如:关于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问题。第二,亲子关系认定及确认婚生子女否认和非婚生子女认领等亲属制度。第三,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具体问题的解决方法。这部分是该解释的重中之重,包括: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夫妻之间借贷等问题的解决。第四,规定司法解释三的效力。
  二、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重要条文的解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突出对夫妻个人财产所有权的保护,重视对方贡献在确定夫妻共同财产时所起的作用。其中的有些规定很具合理性,比如: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之前婚姻法的规定是:夫妻只有在离婚时才能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这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提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有重大理由也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可谓是我国婚姻法史上的一个创举。从法的秩序价值来看,秩序是法律所要实现的最基本价值之一,在一个社会中,如果法律不能保障社会处于有秩序的状态,就谈不上对自由、平等以及其他价值的保障。该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虽然允许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夫妻关系依然存在,并没有因为共同财产的分割而解除,这就维护了婚姻这一公共秩序的稳定,对于维持家庭和睦和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这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注重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婚姻的保护是史无前例的,可谓是一个重大突破,。从法的平等价值来看,这样的规定合法合理,值得肯定。当然笔者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也有一些不妥之处,比如:
  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首先,我国判定夫妻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破裂”,可见,感情在婚姻生活中占据主导地位。那么,此条规定就是对婚姻产生源泉即感情的一种否定。其次,从实践来看,就算夫妻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从事个人经营活动亏本了,夫妻一方作为债务人所偿还的财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样,该借款就不具备实际的法律意义,因为它始终没有改变夫妻财产共同共有这个事实。总之,此条规定使婚姻变得很具功利性,忽视了感情在婚姻生活中所起的重要作用,不太合理。
  三、对今后我国婚姻法发展方向的展望
  1.将农村婚姻家庭关系纳入婚姻法的调整范围
  农民是中国人口的大多数,鉴于农村需要耕种的特殊性,往往需要女性在家专门从事生产和家务劳动,而在现实生活中,大部分的房屋都会登记在男方名下,如果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离婚时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即男方所有,这样一旦农村的女性离婚,就会面临人财两失的悲惨境地。因此,在这方面,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借鉴吸收国外的经验,将生产和家务劳动进行量化,在离婚时,由男方给予女方一定的补偿,从而维护农村女性的合法权益,否则,农村女性就成了免费的高级保姆,多年来为家庭做出贡献,最后却一无所有。所以为了实现公平,应当对农村女性的生产和家务劳动进行量化。
  2.对男方提出离婚作出限制规定
  此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更侧重于保护男方的利益,因此为了平衡男女双方的利益,更好的保护女性这一弱势群体,笔者认为应该对男方提出离婚作出限制规定。《大戴礼记?本命》曰:“妇有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即如果妻子为公婆持服居丧、守孝尽礼,娶进门时夫家贫贱但后来富贵的,在迎娶后岳家因为各种变故已经没有亲人、没有归宿的,哪怕犯有七出,也不得出妻。否则将处以刑罚,并且出妻行为无效,原婚姻仍存续。但是,妻子如果有患恶疾和与人有奸情这两种情况之一的,即使具备上述三种情况也不例外。这样,可以防止男方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滥用离婚自由权,有利于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
  [1]杨立新.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运用.2011.9.
  [2]朱红伟.边沁的法律价值思想探析.商业时代.2011.25.
  [3]舒国滢.法理学阶梯.2006.9.
  [4]李振宏.唐律疏议与中国文化.河南大学出版社.2005.4.
  耿蓓(1985.8.4―)女,江苏泰州人,西南民族大学法律硕士,主要从事婚姻与继承法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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