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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分析与对策研究] 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时间:2019-02-09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途径可以较好地解决中小企业、特别是一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贷款融资难的问题,还能够促使企业更加重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但是,价值评估难、外在环境不成熟、法律风险大等因素也制约了这种业务的开展。探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可操作性可以解决企业资金紧张、加速知识产权资本化、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也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本文主要研究知识产权融资中面临的风险和解决办法。
  【关键词】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交易
  
  中小企业虽然在知名度和对经济的影响力上不及大型企业那般引人注目,但实际上,中小企业通常是一国或一地就业机会的主要提供者、税收的主要贡献者、产业集群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中小企业由于自身势单力薄在发展的过程往往会遇到各种难题,其中最突出的困扰当属资金匮乏。绝大部分中小企业创业都是依赖业主自有资本,但是面临扩大生产规模时自有资金就显得难以为继。目前银行贷款政策给予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和优惠较少;同时受制于证券市场的高门槛,直接融资渠道对于中小企业而言更是难以企及,这已经成为影响到企业发展的瓶颈。
  为破解这一难题,采用知识产权融资的方式被渐趋关注。2008年6月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建立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制度、鼓励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引导企业采取包括知识产权质押在内的多种融资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业界对于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解决中小企业、特别是一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的贷款融资难问题寄予厚望。
  一、高新技术中小型企业的独特优势――知识产权密集
  “知识产权好比是新经济时代的灰姑娘。她是一个朴素而能干的仆人,寄养在枯燥平静的公司法律部办公室里,直到有一天,全球化王子和技术创新王子揭示了她的真正价值,焕发出她身上的光彩,赋予她新的诱人魅力。”[1]
  这种耀眼的魅力在高新技术企业中体现更为明显,在国务院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企业。它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
  事实上,是否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本身就是一个企业能否被认定为高科技企业的重要指标。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高科技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注册,或享有五年以上的全球范围内独占许可权利(高新技术企业的有效期应在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期内),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
  因此中小高新科技企业应当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的最大效能,不仅要验证“知识就是力量”的经典论断,更要努力实现知识产权资本化,即将知识产权从静态的产品要素转化为动态的生产和投资要素,使知识产权成为继货币资本、实物资本、人力资本之后重要的资本形态。这一过程可以通过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本文只对知识产权质押进行研究。
  二、知识产权质押的特点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区别于传统的以不动产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新型融资方式。企业或个人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经评估后作为质押物,向银行申请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近年来发展较为迅速的新型信贷方式,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解决资金紧张、加速知识产权资本化、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也获得了金融界、企业界和社会各方越来越多的认可。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2006年1月至2011年6月全国已累计实现专利权质押3361件,质押金额达318.5亿元人民币(含外汇)。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登记连续5年保持高速增长,质押金额年均增长近70%。仅2011年一年,试点地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余额超过30亿元,扶持中小企业近400家。[2]
  知识产权质押的特点表现为:
  (一)转移“占有”只能体现在观念上
  根据担保法的基本原理,质押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其最大特点是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作为债权的担保。
  而知识产权建立在人类智力成果的基础上,具有无形性,因此在作为质押的客体时,不可能像普通动产或权利凭证那样直接交付债权人占有。
  作为无形的精神财富,知识产权虽然也拥有自己的权利凭证如专利证书、注册商标证书等,但是对于这种无形财富的占有更多的体现在观念上而并非实际控制或者掌握。特别是在知识产权的权利证书虽然已经作为质物交由质权人占有的情况下,必须仍然由原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对知识产权进行后续的开发和维护,否则很有可能影响知识产权的实际价值。这在某种程度上会给质权人带来一定的风险。
  (二)知识产权的不确定性较高
  知识产权的存续状态在时间、空间上均有法律限定的范围,一旦超出范围即失效。即便在权利存续期间内,知识产权仍具有不确定性。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极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企业的技术形态、生产质量甚至市场运作以及突发事件都会影响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如商标权到期后未得到展期、因突发事件导致企业商誉价值大大降低、知识产权产生经济价值的能力发生变化等。这种不确定性会导致质押物的价值随时可能发生大幅度变动,会对主债权产生较大影响。
  (三)时间较长、程序复杂
  本文是在“中小企业融资”这一命题下研究知识产权质押问题。既然是以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生产发展资金借贷的担保,那么需要一个较长的存续期间。同时基于前文所述及的知识产权质押所存在的较大风险,债权人在接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时必然要严格审查,这使得知识产权质押的程序相对复杂。
  三、知识产权质押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因素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法律制度缺失
  关于知识产权质押的法律法规主要以《物权法》和《担保法》为主,辅以专利权和商标权质押的登记管理办法。此外各个地区或有自己具体的知识产权质押办法,但对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却缺乏明确统一的法律规定。目前依据的主要是2007年银监会颁布的《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以及《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政策性金融政策的实施细则》。在此之后,许多地区出台了相应的条例,但仍缺乏法律层位上的统一规定。因此,在未来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法律制度建设,使之有法可依。
  (二)知识产权评估体系尚不完善
  由于知识产权内涵丰富,所涉及的权利内容和市场价值复杂,特别是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使得知识产权在评估方面存在较大困难。其价值评估必将涉及会计、统计、财务管理等多学科,对评估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另外,我国现在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下转第226页)(上接第224页)缺乏统一权威的标准,评估方法众多,如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割差法、超额收益法、分成率法)等,各有利弊。评估者往往自行其是,对同一个知识产权,几家评估机构独立评估之后,结果可能大相径庭,往往缺少一个借贷双方都认可接受的具有公信力的评估结果。
  (三)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在实现质权时困难较多
  有抵押或质押的主债权,在主债权不获实现时,一般都是通过拍卖担保物等方式来补偿主债权。但是,在我国目前的社会实际中,知识产权的变现能力较差。民众对知识产权交易的意识淡薄,完善的交易市场尚未形成,知识产权的处置拍卖极难达成交易,且评估和转让程序复杂,处置成本相当高。[3]在知识产权不能保证顺利流转的前提下,一旦出现信贷风险,银行无法处置质押的资产,风险不能快速转移或分散,将直接导致信贷资产质量的恶化。
  四、分散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的对策
  (一)政府部门积极推进
  目前,中小企业使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还存在较大风险,单靠自身信用很难取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任。同时,由银行直接面对企业也会给银行造成一定的负担和压力。从现行的北京、上海模式来看,比较可行的做法是由政府的专门机构负责对希望获得质押融资中小企业进行前期的审查,同时提供专项资金支持,以贴息方式降低企业的贷款成本;对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有重大贡献的科技中介机构进行奖励等。同时,简化质押登记程序,拓宽办理质押登记申请的渠道,降低办理质押登记的成本。[4]
  (二)建立风险补偿和担保机制
  为了调动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积极性,应当着眼于保证金融企业的收益和避免金融企业承担过大风险。所以,应逐步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由政府负责对金融机构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按增量给予适度补助,对知识产权质押不良贷款损失给予适度风险补偿;指导和协助融资服务机构在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上及时处置质押物。同时可以考虑引入包括保险公司在内的第三方作为担保以规避风险,当贷款出现坏账时,保险公司进行赔付或由担保方分担风险。
  (三)完善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制度、加快建立知识产权交易平台
  要实现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融资模式,必须保证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的商业性和合法性。因此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的登记管理制度,特别是对于版权,应当有条件的修正自动保护机制。而实现知识产权真正的价值还需要借助市场和流通。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是一个新生的事物,我国现阶段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主要是在各地政府的支持下建立起来的,各自为政且没有得到法律的明确定位和认可。知识产权交易商业运作模式不够充分,比如交易形式单一,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也没有固定的标准。对此应当完善知识产权交易法律制度,确立可行且统一的交易规则,规范知识产权交易,杜绝违法和虚假交易,提高中介机构特别是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的素质和行业准则,促进知识产权健康便捷的流通和变现。
  
  参考文献
  [1][苏丹]卡米尔.伊德里斯著.曾燕妮译.知识产权――推动经济增长的有力工具[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14页.
  [2]https://www.sipo.省略/yw/2011/201107/t20110725_612952.html2012年2月10日访问.
  [3]《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全面解析》中国银行业公司业务创新与营销专题研究报告2010年第2期.北京银联信信息咨询中心提供2010年1月31日https://www.省略/p-56593925.html2012年2月13日访问.
  [4]姚树华,张明.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推进的难点与对策建议[J].财经界(学术版)2011年第一期.
  
  本文为甘肃政法学院科研重点资助项目《甘肃高科技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资本化法律问题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GZF2011XZDLW11)。
  
  作者简介:王月(1976―),女,甘肃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商事法律。

标签:质押 高科技 融资 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