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代农民工消费行为_新生代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

时间:2019-02-10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提要] 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了“新生代农民工”的概念,新生代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本文就如何完善新生代农民工法律保护作一探讨。    关键词:新生代农民工;法律保护
   课题来源:河北省法学会“论新生代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课题编号:2011DF018)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2月29日
   近年来,农民工中的新生代群体越来越受到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应成为新生代农民工维权的有效途径。
   一、新生代农民工及其特征
   “农民工”一词最早是由社会学家张雨林教授1983年提出来的。特指具有农村户口,却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新生代农民工”,主要是指“80后”、“90后”的年轻人,他们出生以后就上学,上完学直接进城打工。随着第一代农民工年龄的增大和逐步返回农村,新生代农民工已经陆续进入城市并成为农民工的主体,这批人目前在农民工外出打工的1.5亿人里面占到60%,大约1亿人左右。从职业上讲,新生代农民工已是产业工人的主力军;从地域上讲,新生代农民工常年生活、工作在城市,是市民;从法定身份上讲,新生代农民工仍然是农民。新生代农民工最大的特点是,他们不很熟悉农村和农业,有强烈的城市化取向,有更强烈的变为市民意愿。一方面他们对农业、农村、土地、农民等不是那么熟悉;另一方面他们渴望进入、融入城市社会。他们以“三高一低”为特征:受教育程度高、职业期望值高、物质和精神享受要求高,工作耐受力低。不同于传统农民工的这些特征对新生代农民工的权益保护提出了更高的客观需求。
   二、新生代农民工权益缺失的表现
   共同的经济社会环境,同样的农民工身份,差距不大的人力资本状况,使新生代农民工在基本权益实现上与传统农民工相比虽然有所提高,但是总体境况相似,仍旧普遍面临着一些共同的、亟待解决的基本问题。
   1、人身权益缺损。由于新生代农民工中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机会少,再加上其所在的生产企业技术水平低、工艺落后、工作场所条件差、缺乏职业防护设施,从而使他们成为最易受职业安全事故侵害的最脆弱的群体。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发布的2009年流动人口监测报告,60%的农业流动人口就业于工作条件差、职业病发生率高和工伤事故频发的低薪、高危行业。同时,据调查,新生代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时,仅有60%的用人单位为其支付医疗费用。其中,服务业最差,这一比例只有47.3%。河南省新密市一企业工人张海超坚持“开胸验肺”,就是一典型事例。
   2、经济权益缺损。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都有了很大提高,但新生代农民工的薪酬水平没能得到同步的推进。更为严重的是,不少企业仍然存在拖欠和克扣工资及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现象。不少在东部城市务工的农民工反映,所在城市虽然企业众多,但普遍存在以下现象:工作时间长,没有休息日,许多企业的工人加班领不到加班费,每月工资仅够维持基本生活开支,且只是先发生活费,其余的到年终才结算。据一项在广东的调查,2009年新生代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只有61.6%;遭遇工资拖欠的人所占比例为7.1%;人均拖欠工资1,538.8元,差不多相当于人均1.5个月的工资。
   3、社会权益缺损。计划体制色彩的社会福利制度阻碍了新生代农民工的自由流动,除了教育体制之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社会福利体制也带有明显的计划体制色彩。这意味着新生代农民工只有回到户籍所在地才能享受到普通公民能享受的福利,作为城市的外来者,虽然工作、生活在城市,却享受不到医疗、养老保险等方面的保障,缺乏安全感和归属感。据国家统计局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08年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仅占10.7%;参加城镇医疗保险的人数仅占18.8%;参加工伤保险仅占22%。
   三、新生代农民工法律保护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国就新生代农民工的法律保护,做了大量务实的工作和许多有益的探索,也取得了显著实效。比如,普法力度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机构逐步健全,一些地方还成立了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石家庄市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在全市23个县区和277个乡镇全部建立了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值得一提的是,2007年8月4日,全国34个城市(区)的法律援助中心在重庆共同签署了《城际间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协作重庆协议》,承诺联手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此举将极大降低联盟城市中外出务工人员维权的成本。但是,新生代农民工的法律保护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不容忽视,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制约着新生代农民工法律保护的效果。
   1、对新生代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制不够健全。我国在法制建设方面虽然已经取得了很大进步,国家也仍然在加强立法建设,但是关于劳动者权益尤其是新生代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还很不成熟。主要表现在:第一,社会保障的相关立法欠缺。我国《宪法》第45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资帮助的权利。我国的社会保障权,应是全体公民的社会保障权,而不应该只成为25%城镇居民的专利。但事实就是现行的社会保险法规政策中,至今仍没有一部综合的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全国性专门法律、法规或规章,全国性立法中对农民工社会保险的规定也很少且很笼统模糊;第二,对劳动者保护力度不够。如劳动者相对用人单位来说明显处于弱势地位,但劳动法并没有向劳动者倾斜,使得劳动者,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无法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第三,法规的操作性也不强:如《劳动法》规定,订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但在现实生活中,对于不签合同的用人单位,行政机关并没有采取有效的制约手段。
   2、对新生代农民工普法的工作方法陈旧落后,形式单一。有的地方开展普法工作还是原来的老一套,上面来文件就按要求给新生代农民工发点法律资料和宣传单,或者开会宣传一下就算完成普法任务,没有结合他们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开展灵活多样的普法宣传,而且对法律条文的宣讲只是照本宣科,造成“普法”似乎也是“摊派”法律知识,这样的普法工作很难取得好的成效。
   3、新生代农民工的法律援助经费缺口较大,法律援助资源短缺。新生代农民工比上一代有更强的平等意识和维权意识,对获得平等的法律权利,比父辈有更高的期待,并表现出维权态度由被动表达向积极主张转变,请求法律援助的新生代农民工越来越多。据司法部统计分析,2009年上半年全国法律援助机构共受理案件278,330件,比2008年同期(227,108件)增长22.6%。涉及农民工的案件数为102,789件,占法律援助案件的36.9%,比2008年同期增长36.0%。面对庞大的潜在援助对象,比较而言,财政拨付和筹集的经费却严重不足,已成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瓶颈。据统计,每年都有相当数量应提供援助的农民工案件,因经费原因而没有得到援助。另外,我国的法律援助机构在设置上是采取国家、省、市、县四级模式,在中央设立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和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在各地设立法律援助管理机构。在机构设置上只延伸到县区,在农村各乡镇只有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援助机构。由于交通不便、信息闭塞、工作繁忙等原因,使很多确实需要援助而在乡镇工作的农民工不能及时到县级以上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四、完善新生代农民工法律保护的举措
   新生代农民工法律保护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在所难免。关键是我们要以理性的态度去面对这些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去不断探索,寻求解决问题的对策,从而加以完善。
   1、加强对维护新生代农民工权益法律制度的完善、落实和监管。首先,应制定专门的《农民工权益保护法》,该法应当规定农民工的各项基本权利,确立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各项基本原则和制度。同时,还要制定与之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其次,应对《劳动法》进行具体的修改,使它能够更好地保护广大农民工,同时要制定与之配套的劳动合同法、劳动保护法等。在劳动法或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中,积极指导新生代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规范企业经济性裁员。促进建立新生代农民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推动新生代农民工与企业其他职工同工同酬。督促企业改善管理,强化科学管理和人性化管理理念,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使广大职工实现体面劳动;再次,以贯彻落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为契机,努力提高新生代农民工基本社会保险的参保率;最后,为了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应该强化政府的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强监察执法,及时处理举报投诉案件。
   2、针对新生代农民工之需开展普法宣传工作。实用是调动新生代农民工学习法律的最有效的指挥棒,如果只讲大道理,不联系他们的劳动、文化、生活情况,不将抽象的法律条文具体化、形象化、人性化,只会使他们产生厌烦心理。为达到最佳的普法效果,对新生代农民工的法律宣传要讲究策略:一要注意通俗化。目前,我国新生代农民工当中大部分只有初中文化水平,农民工的文化素质不高。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09年在新生代外出农民工中接受过高中及以上教育的比例,30岁以下各年龄组只在26%~31.1%之间。尽管相对传统农民工,他们的文化水平已有较大提高,但仍改变不了文化素质低的面貌。面对这种情形,要注意法律宣传的语言和手段,尽量使用简单明了的语言、生动活泼的形式来进行。可广泛采用法制文艺、趣味普法、漫画、温馨提示等方式将严谨的法条人性化,将晦涩的内容趣味化,使法律法规贴近生活、贴近实际、贴近新生代农民工,使他们喜闻乐见并在潜移默化中接受法制教育;二要注意针对性。新生代农民工进城务工的主要动力就是可以取得更多的收入。因此,他们的工作往往是很繁重的,劳动强度和时间的压力使他们的空闲时间非常少,让他们耐心地了解系统的法律体系无疑是不现实的。这决定了对新生代农民工普法要突出重心,着重介绍那些与他们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知识。比如,《刑法》、《劳动法》、《交通法》、《安全生产法》、《工会法》以及民主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的相关常识。通过普法能真切地满足新生代农民工群体的学法需求,让他们相信法律,遵守法律,知法、懂法、用法。
   3、加大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援助的经费投入和保障机制。明确规定法律援助经费来源以政府拨款为主,而且规定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起政府对法律援助的最低经费保障机制,再辅之以社会各界人士的慈善捐助;同时,从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缴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援助资金。鉴于新生代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占相当大的比例,应在法律援助业务经费中增加为新生代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所需的费用,新生代农民工输入较多的地方还可以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援助问题也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司法行政、建设、劳动、工会、法院等部门加强联系和协调,形成合力。一是劳动仲裁机构加大办案力度,对新生代农民工维权案件免收仲裁费,减轻他们维权负担;二是法院简化诉讼程序,强化执行措施。建议在人民法院内部建立专门的劳工法庭,免收新生代农民工的诉讼费,强化被告方的举证责任,提高审理劳工案件的效率,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做到快审快结。对恶意拒不执行判决的用工单位(个人)依法追究责任;三是公安、劳动、建设等部门加大查办农民工集中行业、领域发生的侵权案件力度,特别是重点做好对拖欠新生代农民工工资、不给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等的查处工作;四是建立和完善援助机构特别是省际援助机构间的办案协作机制,在案件申请、材料审查、案件办理、调查取证、文书送达、执行、回访等方面实现资源共享,降低援助成本;五是加强各部门的联系协调,建立畅通的信息交流机制,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减少诉讼案件发生。
   五、结语
   新生代农民工问题在较长时间内都将是我国一个引人注目的重大问题,新生代农民工的法律保护也随之成为一个带有时代特征的话题。我们所要做的就是在现有的经济、法制水平上充分利用资源,更高效地为新生代农民工提供法律帮助,最大限度地保障他们的权利得以实现。
  
  主要参考文献:
  [1]全国总工会.关于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的研究报告[N].工人日报,2010.6.21.
  [2]高永松,吴瑶,李映雪.后经济危机背景下新生代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的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0.3.
  [3]万春灵.新生代农民工利益诉求分析[J].商品与质量,2010.6.

标签:新生代 农民工 法律保护 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