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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公共利益与私权冲突法律平衡的路径选择]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时间:2019-01-30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 以域外南非艾滋病药品专利权案和“非典”防治的中国样本为例,引出风险社会中公共利益和私权冲突呈现常态化,迫切需要法律制度予以回应的判断。法律作为社会关系调整的制度安排,如何调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公共利益和私权的冲突紧张,进而保持公共利益和私权“天平”的平衡,是一般性突发公共事件应对中难以逾越的理论与现实命题。通过完善现有制度体系、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协同社会各种力量参与以及健全危机预警机制和风险化解机制等路径,共同实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公共利益与私权冲突的平衡。?
  〔关键词〕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利益;私权冲突;法律平衡?
  〔中图分类号〕DF3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2)02-0057-06???
  
  
  〔作者简介〕伏绍宏,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管理学研究所研究员,四川成都 610071;?
  牛忠江,中共成都市龙泉驿区委组织部干部,博士,四川成都 610100。
  
  
  “9•11”恐怖袭击事件、SARS、汶川“5•12”特大地震、印度洋海啸、日本核辐射危机等突发公共事件再一次印证了德国社会学家贝克对后工业时代人类正步入“风险社会”的判断。纵观世界范围内频繁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为防范、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引致的紧急状态,恢复正常的宪政秩序,各国法律制度设计上都有紧急状态法的制度安排。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治化是人类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历史经验和理性思辨的选择,是符合社会发展内在规律的制度回应,是人类社会共同的理想追求。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公共利益与私权的冲突:以南非艾滋病药品专利权案为例
   (一)人类共同面临的公共健康危机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报告称,导致全球每年至少1400万人死亡的艾滋病、肺结核、疟疾等各种传染性疾病,90%发生在非洲、亚洲以及南美洲区域的发展中国家,高峰时期一天死亡人数竟达10000人。根据2004年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发表的《2004年世界艾滋病报告》数据显示,全球感染艾滋病的人数已经达到3800多万,仅2003年全球艾滋病患者就有290万人死亡;而仅在2008年,非洲尼日利亚全国共有28万人死于艾滋病,同年新登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35万人。这里的难题是,这些相对贫穷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无力支付高昂的治疗费用特别是维持生命必需的基础药品,以至于引发了威胁人类公共健康的危机,例如非洲的南非、亚洲的中国、南美洲的巴西等都是艾滋病患者数量庞大的国家。
  面对人类遭受的公众健康危机,药品价格居高的主要原因是专利知识产权保护的“副作用”,特别是在TRIPS协议实施以后,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这个标准将医药产品、方法也授予专利,并规定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最迟应分别于2005年至2006间实施该知识产权保护协议。药品专利保护协议的实施使得原有药品供给渠道被改变,药品价格迅速上涨,治疗艾滋病的药品更是高昂,大部分公众难以承受治疗成本而忍受病痛折磨或者走向死亡,更加剧了公共健康危机和专利私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这里的利益相关者――发达国家的专利持有者和不发达国家的病患之间对于药品价格居高的原因各执一词:专利持有人认为药品价格畸高是因为研发和生产成本高,低价销售无法回收研发投入,不能有效刺激科研积极性,也无益于科技进步发展;而发展中国家则认为价格无法承受是因为专利的垄断性保护导致药品的价格过高,一般患者难以承受高额医药费用,发达国家的垄断行为有失人道,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当发展中国家为了保护国民的公众健康欲采取措施松动药品知识产权保护以降低药品价格时,却遭到来自跨国公司甚至是发达国家的政治和经济压力,经济利润的获取和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公共利益维护之间的张力明显,公共健康危机和知识产权私权防护二者之间的矛盾冲突日渐彰显。
   (二)南非公共健康危机应对中的知识产权国际争端
  据联合国权威机构统计,截至2010年1月,南非4932万人口中,有超过570万人为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艾滋病感染率为11?6%,无论是艾滋病人口比例,还是艾滋病患病率,南非都高居全球之首,是世界上艾滋病的重灾区。为了应对肆虐的艾滋病公共健康危机,为民众获取治疗的关键药品,南非立法机关于1997年制定并通过了《药品与相关物质控制修正法案》。该法案允许药品平行进口并授权南非卫生部长在应对公共健康危机时对药品专利基于非商业用途的政府使用和生产(实际上是对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法案还允许政府对价格进行调控。这一法案的颁布是南非为保护国民公共健康免受艾滋、疟疾等疾病侵害而行使主权的行为,但是这一行为遭到国内跨国制药公司以及跨国企业背后母国――美国、欧盟等的强烈反对,美国甚至威胁南非政府如不修订法案,将对其实施贸易制裁,在多方干预和操纵下,南非医药生产者协会和39家跨国制药公司以南非政府违反南非宪法、知识产权法和TRIPS协定为由,提起药品专利强制许可诉讼。
  跨国公司一味追求利润最大化、漠视人权的做法引起国际社会舆论的持续关注和激烈批评,美国政府迫于舆论压力也不再对南非威胁实施贸易制裁调查。虽然该案最终没有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但是南非政府也做出了让步,法案被修订、搁置了四年。该案件在国际上引起的反响十分强烈,引出关于“拯救生命还是保护专利”的激烈论争,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与公共健康危机和人权之间的紧张关系也凸现在世人面前。
   (三)药品专利权保护和人权保障的冲突
  南非医药生产者协会诉南非政府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案表面上是市场贸易行为,纠纷的解决欲寻求知识产权法和WTO规则救济,但是背后反映出的却是代表公共利益的公共健康和代表私权的专利权保护两者之间孰轻孰重的问题,凸显的是作为专利的私权和公众生命、健康的人权之间的冲突,这里问题的关键在于专利权的保护与限制的边界是什么?如何在促进科技创新、社会进步和公众生命健康、人权保障之间达成平衡?换言之,如何在公共利益和专利权两相冲突的二者之间实现利益平衡?或者进一步追问,如何通过制度设计找寻一种路径,平衡公共利益和私权之间的冲突紧张?
  艾滋病是一种发展迅猛且依靠目前医疗技术难以治愈的传染病,不仅严重侵及HIV/AIDS这一特殊弱势群体的健康权,更主要的是它还危及到公众的健康权。依照《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法则,健康权也是一种人权,健康权包含的内容很多,其中有一项就是预防、治疗和控制疾病的权利,包括使用基本药品的权利,??〔1〕?获得治疗权就是健康权的一项基本权利。专利权是法律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可持续发展,通过法律对专利权人的智慧和贡献予以确认,对基于专利而获得的财产和收益予以保护。但是任何权利都是有限度并且负有一定社会责任的,尽管专利权的“垄断独占”有时间限制,但在面对人权受到严重威胁时,这种冲突的激烈性和对抗性迫切需要在规则上加以回应和解决。
  面对药品的专利权和患者公众健康权的冲突和利益较量,人权应该成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道德底线,其制度的建构应该在基本人权的大框架下进行,需符合人类公平、正义的道德要求。健康权作为人权的重要内容,与具有财产属性的专利权相比,具有法益上的优先性,应该先于专利权获得保护和促进。“法律的价值是保障人们平等地享有生命、自由和尊严,专利权为了鼓励创新而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但却不能以牺牲公共的利益以及忽视人类的共同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为代价。因此,对人权的保护应当是专利法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2〕?
  类似南非专利强制许可案在实践中不是仅有的个案,在巴西也曾发生为了治疗、控制艾滋病而和美国发生贸易争端事件;即使在知识产权强国美国,在“9•11”恐怖袭击事件后不久,出现用邮件等方式传播炭疽病病毒并导致多人死亡的恐怖事件,美国政府自身也曾为应对“炭疽病毒危机”而对他国专利权提出强制许可的事例。面对实践中频发的诸多案例和高涨的公众诉求,TRIPS协议因没有提供解决之道而备受批评,这些案例间接推动了WTO多哈回合谈判对药品强制许可问题的讨论,产生了《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的多哈宣言》,宣言承认专利权保护对药品价格的影响,强调对公共健康的重视应高于对药品的专利保护的重视,同意专利权的保护不应该成为保护公共健康的障碍。但这不是探讨的终止,对于多哈宣言还需要在制度上进行一系列的改进和设计,如可以通过专利权保护例外、公共利益专利政府购买、政策扶持等制度举措对专利权和公共健康权的冲突加以平衡,其中,政府应发挥关键作用,承担重要责任。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公共利益与私权冲突的普在性与中国样本:以“非典”事件为例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公共利益与私权冲突的普在性
  不论是以美国“9•11”恐怖袭击为代表的突发社会公共安全事件,还是以SARS为代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抑或是南非艾滋病公共健康危机,在类似众多频发“个案”的表征背后,实际上隐藏着越来越常态、普在的突发公共事件,这类突发公共事件给经济、法律和社会带来巨大破坏和威胁的同时,所暴露出的问题也有一些相似之处:一方面是常态社会下运行的法律在突发公共事件中可能被“闲置”,取而代之的是突发事件应对法;另一方面,常态社会下畅行无阻的私权在非常态社会下随着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救援和恢复重建,可能会受到种种限制、克减甚至是剥夺,这类冲突表现形式多样,如财物的征收征用、人身自由的限制、病患的强制隔离治疗、飞行登机的安全检查、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疫区辐射区的管制等等,而透过诸多非常态社会中的法律难题,可以抽离出其共有的、内在的核心问题,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公共利益和私权之间的冲突,这种公共利益与私权冲突的命题存在于多种场域,具有很强的普在性。
  这里存在法律悖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公民健康等公共利益,难免与宪法或者部门法赋予的自由、财产、知识产权等私权产生冲突,不论是仅保护公共利益还是仅保护私权,都会对另一方造成不利甚至是损害。如何规制突发公共事件中公共利益与私权的冲突,实现二者动态的良性平衡是理论与现实都需要迫切回答的问题,亟需法律对此作出回应。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公共利益与私权冲突的中国样本
  在中国,SARS于2002年11月最早在广东佛山发现,后经商贸、移民等渠道传播至香港、越南、新加坡、加拿大等地,其中北京和香港属于重灾区。
   “非典”在给社会造成人员死亡外,还产生了一系列的权利冲突,导致的法律问题值得深思。在“非典”防治过程中,对于行政强制的实施、对于知情权的保护、对患者的强制隔离和治疗、对于合同的纠纷解决、对于“非典”时期的医患关系处置、对于检验检疫导致的财产毁损、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以及知识产权的保护等,都涉及公共利益和私权的冲突与法律平衡。例如,为了掌握公民健康信息和流动信息,对公民外出乘坐交通工具都需要填写《健康登记表》;社区为了解辖区内公民身体健康状况而张贴公布的含有个人隐私的体温表格等等,这都会涉及公民的姓名、年龄、职业、联系方式、住址等信息,会不同程度地涉及公民隐私权保护问题。这里仅就“非典”期间涉及的人身自由的限制为例进行简单分析。
  为了控制疫情的扩散和传播,中国政府采取了诸多富有成效的针对性措施,特别是行政强制措施应用广泛,但是一些措施的适当性、必要性甚至是合法性都值得商榷。
  例如从2003年5月4日到10日,浙江省某市实施了一次“不该发生但又不得不实施的大范围隔离行动”,因为该市宋某参加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回到浙江后,出现“非典”症状并被确诊为“非典”临床病例,由于患者回浙前后活动范围较大,接触人员众多,为阻断可能的“非典”传染渠道,该市对涉及患者家庭、社区、所在单位的400多人,还有百名医务人员和相关病人共500余人全部实施隔离,??〔3〕?为防堵一名“非典”患者,而对多达500余人的相关人员实施强制隔离,严重限制了相关人员的人身自由,其适当性和必要性值得反思。再如从2003年4月27日起,北京市民政局为“避免婚礼过多,间接减少人群聚集,从而更有效地防止‘非典’的扩散”,而暂停婚姻登记;这样做的目的可以分流人群,避免不同区域的人群聚集、交叉传播感染,但是政府行为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有待商榷。
  防治“SARS”期间,不仅是公民的人身自由受到诸多限制,公民的知情权和隐私权如何保障、“非典”患者死后遗体如何处理等问题都与公共利益和私权的冲突平衡有关。将这一问题放大视之,中国经历或者面临的突发公共事件中都存在公共利益和私权的冲突,以及如何通过法律加以平衡的难题,如禽流感、汶川大地震等突发公共事件,皆有此等难题蕴含其中。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公共利益与私权冲突法律平衡的路径选择
  (一)完善现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律体系
   1.完善现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律体系
  虽然我国已于2007年开始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该法作为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一般性法律,在应对冰雪灾害、三聚氰胺事件、汶川大地震等事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突发公共事件呈现出诸多新特点,单凭这一部法律难以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以及突发事件的不同阶段,如针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救援、重建以及社会救助和公民权益的救济等尚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具体的制度设计。在进行制度完善时,宏观层面可以从宪法紧急状态条款的完善切入,为应急法制提供宪法依据;中观层面可以《紧急状态法》的制定为抓手,健全制度框架;微观层面可对《传染病防治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食品安全法》等具体突发事件立法进行完善,分类分期构筑突发公共事件基础制度。在考虑我国本土资源和具体国情的基础上,充分借鉴日本的《灾害对策基本法》、《灾害救助法》、《灾害补偿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完善我国现有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律框架和体系,对于解决灾害救助中产生的纠纷、提高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灾害救助的积极性、加强应急主体间协同联动、依法合理调适公共利益和私权之间的关系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等具有重要意义。
   2.推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规则和应急行为的法治化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治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规则维度的法治化,实现有法可依;另一方面是政府应急行为的法治化,即政府行政应急行为将法律规则作为行为准则。不仅我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越来越倾向于通过制度化的方式加以规制和应对,而且由美国、德国和日本等域外的立法实践来看,突发公共事件应对中政府应急管理行为不断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进一步反映了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律发展的国际趋势。通过制度安排将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人权保障之间的关系规制纳入法治轨道,对于调整行政紧急权力与权利保障以及法治之间的张力,对于制约专断权力、实现公民权利诉求,保障紧急事态处理的正当性和高效性等都大有裨益,是理性的最优选择,也是今后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应当努力的方向。
  (二)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管理机构和组织机制
   1.组建专门实体机构,专业化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从各国情况来看,许多国家都设有专门的公共应急组织机构,例如美国的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9•11”恐怖袭击后成立的国土安全部)、俄罗斯的紧急情况部等模式都体现了应对危机统一的、实体性的、高层次的危机管理机构。反观我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门机构设置还存在诸多不足,一是部门条块分离现象严重,偏重于分散型和专业型的应急机关,缺乏综合性和协调性的应急管理机关;二是临时型的应急管理机构多于常设性的应急管理机构。临时型应急机构的缺点是无助于“问责制”实施,不利于突发应急经验的积累和能力提升,临时型应急机构更强调应急,常设性规章制度缺失,不利于权力约束;三是侧重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中权力的赋予,忽视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重建中的责任落实。
   2.创新社会管理机制,加强应急主体社会协同
   所谓社会管理,在我国当下具体国情下,是指党委和政府以及其他社会主体运用法律、法规、政策、道德、价值等社会规范体系,直接或间接地对社会领域各方面、各环节进行服务、协调、组织、监控的过程和活动。具体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社会管理创新,就是要创新社会管理的内容和形式,通过法律、契约、政策等规范,发挥各个主体和部门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中的协同联动作用,正视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正义、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
   协同或者协作被众多学科领域引用、借鉴,如强调治理主体之间架构图式的“网络化治理”、侧重公私伙伴关系的“跨部门协作”、强调整体化政府的“协同政府”、注重地理区域及部门跨越的“跨域治理”等。??〔4〕?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中,危机管理应对主体既包括政府部门、非政府公共部门(NGO),也包括企业等私人部门,甚至包括公民个人,风险社会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呈现出多样性、次生性、破坏性和传导性等复杂表征,为有效及时进行危机法律干预,需要应急主体的社会协同,这需要推动各类组织的发展壮大,??〔5〕?发挥各类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化解矛盾、规范行为的作用,坚持鼓励发展和监管引导,提高社会组织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机管理中的协同能力。
  3.合理配置行政应急权力,保障人权实现
  20世纪以来,公法私法化是随着国家对社会经济增强干预的结果在法律领域的体现,而公法后于私法产生并受司法影响,公法的价值塑造和形式理性的建立深受私法影响,而公法本身是以宪政为核心架构,宪政的实质就是限制公权力,保护私权利,依循这样的逻辑递进,实际上公法私法化是私法价值在公域的张扬,是公法面对私法时的自我限缩,这不仅是形式上的转变,更是形式背后的理念――以人为本――的转变。因此,传统的控权理论难以解释公权社会化的现象,正是因为现代行政法的转变,要求行政权的运行在价值取向、行为模式、制度设计等方面都要尊重和保护私权,实现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平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要合理配置行政应急权力,对中央、地方的权限划分、功能定位、权利义务等都要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进行合理配置,以保障人权为目的、为权力运行的旨归。我国要借鉴国外经验,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条规定的“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三)实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公共利益和私权的平衡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权利的限制
  突发公共事件应对中,为了尽快从非常状态下恢复到常态社会,行政应急权力可能会对公民的权益造成一定程度限制、克减和毁损,这也是紧急状态制度设计的运转机理之一,以此赢得更多的社会公共利益之保全和存续。但是,公共利益对私权的限制不是无约束地对所有权利都可以“公共利益”之名进行限制甚至是剥夺,而是需要遵守一定的原则和规则。概括起来,对基本权利的限制,主要应该遵循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由法律规定”;二是限制必须基于合法的目的;三是限制必须是必需的且符合比例的;四是不歧视原则;五是最低人权保障原则。
  但是各国在对基本权利的限制进行规定时,囿于各国的立法传统和技术,采取了不同的模式和方法,值得我们借鉴。例如德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在对基本权利作限制规定时,无论在规范构造、位置安排还是限制方式上,都进行了差异性处理,目的是为了在权利限制和人权保障之间寻求平衡,这为我国制度完善提供了一种立法经验示范。比如在限制方式上,与我国立法以“公共利益”之名进行目的性、实质标准限制不同的是,德国《基本法》主要采用“由法律或基于法律”的工具性、形式性标准限制范式,法律保留或议会保留成为基本权利的限定工具。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公共利益和私权冲突的权利救济
  权利救济制度的建立,不仅仅给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当事人以社会救助,更重要的是作为一种权利通约的表现形式,即通过权利“置换”,实现公共利益与私权冲突的最大化解决,一定程度上减缓一方权益受损,是一种变相的利益平衡。突发公共事件中公共利益和私权冲突救济体系之建立,其内容不仅包括补偿制度与赔偿制度,还包括司法救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社会救助制度。例如可以借鉴日本《受灾者生活再建支援法》,确立突发公共事件中的援助体系,可以从经济和生活等方面,对灾区的企业和民众提供住宅的修补、重建或企业经济援助等救济,既能促进突发公共事件的善后重建,又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推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中社会力量的参与
  突发事件的发生涉及面广,持续的时间长,耗费的社会资源巨大,单靠政府一元主体已经难以承受和应对。在当下多元化社会背景下,随着国家治理的转型,部分国家应急权力开始向社会或非政府组织转移,他们利用自己的专业特长积极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社会组织的自治权得到尊重和重视,民主和法治得到进一步张扬和体现。
   政府虽然是危机应对中的最主要角色,但不是唯一的参与主体,由于政府在资源掌握、人员结构、组织体系等方面的局限性,因此不管是在危机预警、危机准备,还是在灾难救助阶段,都应当积极吸纳和发挥民间力量的作用,引导公民依法理性有序参与社会管理,提高危机处理的效率,这需要加强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需要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
   反观当今世界上发达国家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立法和实践,大量的国际经验表明,科学合理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只有转变政府社会治理理念和运作模式,采用政府主导、社会支持、公民参与的合理搭配方式,形成“政府干预、社会援助、灾民自救”的协同治理机制,方能有效整合社会多元力量,合理配置社会资源,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不同类型、级别和阶段,形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的社会组织协同参与,实现灾后重建的可持续性社会支持体系。
  (五)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机预警机制和风险化解机制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危机预警机制的完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机制是现代公共危机应对制度的重要内容,建立完善的预测预警机制是风险社会中社会管理制度完善的要求和必然趋势。世界各国大多通过立法或规范性文件形式建立健全分级预警机制,尽量做到“防患于未然”。如2001年“9•11”事件后,美国联邦应急计划(FRP)针对紧急事件,建立了一套五级“国家安全威胁预警系统”,用绿色(低度风险态势)、蓝色(警戒态势)、黄色(较高风险态势)、橙色(高风险态势)、红色(严重态势)五种颜色分别代表从低到高的五种危险程度,表示突发公共事件的危急程度,我们在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制度设计和完善时可以借鉴此种分级预警机制的成熟经验。
  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公共危机预警机制(系统)主要包括危机监测、危机预报和危机预控几个模块并发挥不同的功能,例如危机监测模块,要建立风险评估管理系统,对引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因素和迹象进行监测、分类和甄别,将各方信息进行综合性、关联度分析,为公共危机的演化判断提供事实和客观依据,为危机预报提供基础材料和评估报告。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风险化解机制的完善
   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社会管理领域还存在诸多问题有待解决,群体性事件由传统的直接利益矛盾向非直接利益性冲突转型,社会风险加大,迫切需要创新社会管理加以积极应对。通过域外经验的考察,需要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发挥媒体在信息公开中的作用,二是加大利益协调力度,做好风险产生的源头控制,从形式和内容两个维度化解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风险。
  媒体处于现代社会的信息中枢位置,具有信息传达、舆论监督、社会动员、疏导公众情绪和维护社会稳定等多元功能。突发公共事件应对中,要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作用,保障公民知情权和表达权的实现;要借助传媒的情感宣泄功能,释放和缓解民众怀疑、不满或对立情绪,以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例如在5•12”汶川地震后,媒体积极发挥作用,破除对饮用水受到污染的谣言,避免了大规模社会恐慌;再如日本核辐射事件中,盛传含碘食盐受到核废水污染,引起国内抢购潮,此时由于媒体的介入,谣言不攻自破,平抑了物价和供需,维护了社会秩序。
  群体性事件和社会公共安全事件是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类型,利益矛盾是社会冲突的根源,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很大程度是因为利益协调机制的缺失,导致多元化利益的紧张、冲突直至无法调和,最后以群体性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形式表现出来。利益协调机制是指妥善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有效机制。现阶段,利益协调机制主要包括利益导向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利益调节机制、利益补偿机制、利益约束机制和利益矛盾疏导机制,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有机作用的系统,需要充分汲取国外立法经验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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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何进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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