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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黑社会组织概念探析】 黑社会组织案件答辩提纲

时间:2019-02-02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黑社会组织的概念是研究黑社会组织犯罪问题的基本范畴。但"黑社会组织"仅是在中国式语汇下的一种称法,国际上把"黑社会组织"统称为"有组织犯罪集团"。本文通过对国外几个典型国家"有组织犯罪集团"的历史沿革分析,着重介绍了各国立法上对其的概念界定,以期对笔者日后深入研究有所助益。
  关键词:国外,黑社会组织,概念,探析
  "黑社会"一词,在我国的某些学者眼中,认为其英语应表述为"Under-world Society"。但笔者查阅相关英文字典后发现:"under-world"在字典中的英文释义多为"The underworld in a city is the organized crime there and the people who are involved in it."①、"The criminals in a particular place and the criminal activities they are involved in"②(社会的一部分,从事犯罪和罪恶行为并一次目的组织起来)等,从上述解释中我们不难发现,"society"一词本身就是"under-world"的重要内涵之一,用"Under-world Society"表述"黑社会"实乃有画蛇添足之嫌疑。此外,"under-world"在希腊、罗马的神话中代表了"The world of the dead ,located below the world of the living;Hades"即"地狱,阴间:死者的世界,位于活者的世界的下面;哈德斯:冥界之神;冥府"。这无疑反映出黑社会在西方公众的眼中神秘而恐怖的色彩。。
   事实上,"黑社会"是在中国在特定语境下独特的一种称法。境外各国在各自的立法中,都有自己相应的称呼,并不称其为"黑社会组织"。如意大利称其为玛菲亚(Mafia),哥伦比亚称其为犯罪卡特尔(cartel),美国称其为"黑手党"或者"我们的事业"(La Cosa Nostra),日本称其为"暴力团"( 暴力?)等等。但为方便国际社会更有效的"反黑"合作,国际上统一使用名称为"有组织犯罪集团"。
   纵观各国的刑事立法,18世纪80年代前,国际上只有意大利、日本、美国以及其他少数国家在刑事立法上有关于有组织犯罪集团和有组织犯罪的专门规定。"1994年联合国大会批准了世界部长级会议通过的《那不勒斯政治宣言和打击有组织跨国犯罪的全球行动计划》,并敦促各国作为一项紧急事项加以实施后,各国加强了惩治有组织犯罪的立法和司法 , 智利、匈牙利、肯尼亚、墨西哥、瑞典等国 ,都通过立法或执法机构 ,界定了关于有组织犯罪集团的结构以及特征。"③但总体看来,现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仍没有在立法上规定具体的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概念。囿于篇幅有限,笔者仅挑选了世界上具有典型性的几个国家的"有组织犯罪集团"概念进行评述。
  一、意大利有组织犯罪集团之概念
  作为现代恐怖主义发源地的意大利,"黑手党"在其历史上可谓是浓墨重彩的一笔。黑手党,在意大利语中称为"玛菲亚"(Mafia),主要由西西里的科萨?诺斯特拉,那不勒斯的克莫拉,卡拉布利亚的恩特兰以及其他一些较小的黑手党组织构成。虽然组织之间文化传统各有差异,但为了立法需要,《意大利刑法典》将他们统称为黑手党型集团。
  "Mafia"一词,得名于1282年西西里岛居民,反抗法国殖民统治并报复法国士兵强奸一个结婚当天的巴勒莫少女,欧洲历史称其为"西西里晚祷事件"。起义时,愤怒的人群高呼着的一个口号:"Morto Alla Francia,Italia Anela"(意大利文"消灭法国是意大利的渴求")。Mafia就是这个口号字母的缩写,中文翻译过来为"黑手党"。可以说,"黑手党"最初成立目的只是西西里人民为了反抗法国的殖民统治,争取独立,秘密成立的一个自卫性组织。
  但到了18世纪末、19世纪初,西西里岛的庄园主为巩固分封的园地,寻找凶残暴戾、手段残忍,且有犯罪前科的无业人员做看守庄园的打手,压迫反抗的农奴并逐渐形成黑帮组织,现代意义上的"黑手党"才真正形成。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黑手党"规模迅速扩大,其活动中心由农村转向城市的同时,活动范围也迅速拓展,由最初的西西里岛,扩大至罗马、米兰等大型城市,甚至意大利全国;活动方式也由最开始的敲诈、勒索剥削农民,转至谋取政治利益的诉求,通过直接操纵选举,影响并控制意大利政局。(1984年选举时,通过控制其辖区内居民,强制他们投与之结盟的"天主教民主党"的选票,使得该党在西西里岛区的席位增长156个。该党的地位急剧提高,使得黑手党在当地的政治资本也直接快速的扩张。)此外,他们还通过直接收买、贿赂官员的方式,通过垄断、控制某些特种行业与贩卖、走私毒品并蓄的方式,获取经济上的合法与非法巨额利润。比如,通过对建筑业、私人门诊、果品销售、酒吧、妓院、码头搬运、赌场、面粉加工、出租马车、屠宰和肉市、不动产代理等行业的控制,使得商户缴纳"保护费";通过西西里岛地下毒品加工,使得仅就海洛因收入就达到400多亿美元。
  同时,上世纪70年代开始至90年代初,"黑手党"为巩固其雄厚的经济堡垒,使其利益最大化,在"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精神指引下,加速蚕食政局的同时,也开展了一系列臭名昭著的暗杀事件。包括对西西里大法官彼得罗?斯卡廖内博士,西西里总督号称"黑手党猎人"的达拉?基耶萨,意大利反黑手党委员会成员、前意大利共产党议员切萨莱?特拉诺瓦,意大利反黑手党高级专员、西西里阿格里琴托地区警察巡官朱利亚诺?瓜泽等。
  黑手党犯罪活动的猖獗、手段的暴力残忍,使得意大利政府从1956年到1990年先后颁布了16个打击控制黑手党的形式法律文件,在《意大利刑法典》第416条-2第3款中更规定:"当参加集团的人利用集团关系的恐吓力量以及从属和互隐条件,以便实施犯罪,直接或间接实现对经济活动、许可、批准、承包和公共服务的经营或控制为自己或其他人取得不正当利益或好处,意图阻止或妨碍自由行使表决权,或者意图在选举中为自己或其他人争取选票时,该集团为黑手党集团。"④而该条款的另一译文则为:"如果某集团成员是利用集团性利息的恐吓暴力和奴役状态以及由于保守秘密禁规而产生的恐吓暴力而进行犯罪时,其目的是为了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获得对经济活动、特许权、许可权、许可证、供应要求和公共服务的经营或控制,或者是为了实现其本人或他人得不正当利益或好处,或者是为了妨碍选举自由或者是为了其本人或他人在选举咨询之际获得选票的,是黑手党类型集团。"两种译文虽微有差异,但毋庸置疑,在强调黑手党型集团是以获取利益为其内在动因,以非法控制为其行为表征这一特点上是正确的。但由于其并没有在法律条文上明确黑手党型组织的结构、规模,也没有凸显"暴力"作为其维持组织纪律和与政府向抗衡的手段,使得其在对黑手党型集团的定义上不够深刻全面。
  二、美国有组织犯罪集团之概念
  在美国,最大的有组织犯罪集团是"我们的事业"(La Cosa Nostra),同时据《迪斯尼世界纪录》记载,它也是当今世界最大的有组织犯罪集团之一。"我们的事业"源于意大利黑手党遭受政府重重打击后,一部分家族成员移民至美国,并渗透进美国社会后组成的结果。在美国1930年《禁酒令》(全面禁酒,果酒、啤酒和烈性酒禁止出售)、20世纪60年代美国嬉皮士运动对毒品的急剧需要等活动的"市场空白期","我们的事业"通过从事非法的贩酒、开设赌场、妓院,后期大规模的制造、走私,并向国际运输贩卖毒品,获得巨额利益。也使有组织犯罪真正成为一种国际现象。虽然在上世纪80年代后,其历经美国政府大规模的"扫黑"运动遭到重创,五大家族中四大家族头目落网,但其凭借其雄厚的金钱资本和高度的组织化程度,仍然占据世界上最强大犯罪组织的"头把交椅"。可以说,"我们的事业"已逐渐取代意大利本土黑手党,站在世界黑社会组织活动中心。其通过对妓院、酒馆、游乐场、夜总会等娱乐性暴利行业以及其势力范围内(如纽约、芝加哥、底特律等大型城市)的牢牢掌控,并通过在美国全境建立畅通的毒品销售,在吸收全世界各国黑手党长处的同时,也给各国黑社会组织提供避难场所及支援。
  为此为打击有组织犯罪,美国政府曾在1946年颁布了《反讹诈法》,在1956年颁布了《控制吸毒法》,在1967年"the President"s Task Force Report"(《总统专门调查委员会报告》)中认为: (有组织犯罪是在美国人民积极政府的控制之外活动的社团。它拥有成千上万个如像任何大公司一样复杂的机构中工作、并服从于比合法政府更严格的强制的罪犯。它的活动不是一时的冲动而是复杂的阴谋的结果,多年来一直为了积聚巨大的利润而力求获得整个活动领域的控制权。)⑤当然,现隔半世纪,我们很容易发现报告中的"有组织犯罪"的提法是错误的,这是把有组织犯罪与有组织犯罪集团概念的混淆。且报告对于有组织犯罪集团的定义忽略了"暴力性"和"犯罪性"这两个核心要件,使得"有组织犯罪集团"与"秘密社团"、"邪教组织"缺少了相应的区别。
  1970年,美国国会制定了:"一个从事提供非法商品和非法服务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赌博、卖淫、高利贷、毒品、劳工欺诈以及其他该组织成员的非法活动的高度组织化、及纪律化的社团。)上述概念虽然较之1967年的"有组织犯罪集团定义"有所改善,强调了集团的高度组织化程度,以及列举了集团一系列严重犯罪行为,但"暴力性"作为"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核心要件之一,仍未凸显。
  三、日本有组织犯罪集团之概念
  在日本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经常实施暴力性行为的集团,称之为"暴力团"( 暴力?)。它是由德川时期,日本社会中的浪人(失业武士)、赌徒、剑客等社会低层群体,靠赌博结成团体演化而成,后其帮派被称为"雅库扎"(yakuza).在日本众多的雅库扎帮派中,以"三口组"、"稻川会"、"住吉联合会"三大帮派势力最大,1988年三派的成员总数约占整个雅库扎总人数67.3%.
  据调查,暴力团在日本主要从事下列几种犯罪活动:
  一是毒品犯罪。
  暴力团首先与日本境外贩毒组织在日本国境内的代理机构谈判,在双方对相关交易细节达成一致后,再由日本境外的贩毒组织负责毒品的采购、走私和交付。最后,暴力团再利用自己建立的销售点向全国范围内进行贩卖。如日本历史上第二次、第三次滥用毒品的高潮,皆因暴力团把毒品买卖作为其重要的资本积累手段大批量购入。
  二是枪械犯罪。
   在日本,由于政府的枪械实行严格管制政策,使得走私成为日本民间获取非法枪械的主要渠道。据日本媒体报道,在非法持有枪械方面,从98年截至07年日本政府没收的枪械中,从暴力团成员查获处占总比例的42.2%,其中又以山口组的35.9%雄踞榜首;在93至02年查获的60件案件中,暴力团参与的走私案件近乎占总数的一半。对非法枪械的大量持有,导致日本大多数的持枪抢劫、杀人,集团间的火拼等重大危害人民、社会、政府安全的恶性犯罪几乎都与暴力团相关。
  三是投毒犯罪与卖淫嫖娼、偷盗犯罪
  暴力团在日本的大规模偷渡犯罪中,主要负责下游的接收、为偷渡者提供临时隐蔽场所、监视偷渡人员等环节。但他们同时却利用偷渡者对其人身依附性等特点,欺骗或者强迫或者组织偷渡者从事非法打工、色情、盗窃、诈骗等犯罪。例如2002年,日本琦玉县警方查处的福建组,就是以伪造信用卡诈骗与贩毒相结合,其普通组员都是偷渡者。⑥
  尽管暴力团在日本国内活动猖獗,但不同于其他国家的是,日本社会承认其合法身份。在日本,社会的主流观点认为:政府打击对象不应针对暴力团组织本身,因为既在日本宪法中有保护公民结社自由的条文,又在日本文化中存在着团结合作的传统。公民组织"暴力团"是日本宪法赋予的当然的权利。如若取消,便从客观上违背了宪法的精神,也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权。所以 ,政府应该打击的对象是暴力团的犯罪行为。
  鉴于此,日本政府在1991年颁布了《暴力团对策法》(Anti-Boryokudan Law),其中该法律的第二条第二款写到:"暴力团是指有可能助长其团体的成员(包括这个团体的构成团体的成员)集团性、长期性地进行暴力型不法行为的团体。"该法案虽然第一次从法律角度上将暴力团作为日本有组织犯罪集团的代表,并凸显出其集团性、"长期性进行暴力型不法行为"等有组织犯罪最基本的特性。但条文毕竟相对简略,有组织犯罪集团的其他特征它几乎没有提及。较之《暴力团对策法》对日本有组织犯罪集团定义的不全面性而引起日本学界的广泛诟病,日本警察厅出版的《警察白皮书》的解释便显得完善得多。
  《警察白皮书》中规定:"就警察而言,暴力团的定义是以流氓、赌徒、江湖骗子组织或集团的势力为背景,有可能进行集团性、长期性、暴力型不法行为的组织。暴力团以高度的犯罪性、特有的组织原则、设定势力范围、以暴力牟取经济目的为特征。"此书中提出的高度的犯罪性、特有的组织原则、设定势力范围、以暴力牟取经济目的这四个特征作为暴力团的特性,在弥补《暴力团对策法》定义不足的同时,也为日本学界对暴力团定义的后续研究奠定相当的理论基础。
  注释:
  ①柯林斯出版公司.科林斯COBUILD高阶英语学习词典(英语版)[M].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6:1200.
  ②英国培生教育出版有限公司.朗文当代英语词典[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4:567.
  ③何秉松.黑社会组织(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概念与特征[J].中国社会科学,2001(4):29.
  ④黄凤译.最新意大利刑法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34.
  ⑤何秉松.有组织犯罪研究(第一卷)[M].北京:群众出版社,2010:87.
  ⑥日本警察厅编.《警察白书》[M].株式会社出版社,2007:67.
  作者简介:陈星月(1986-),女,重庆沙坪坝人,西南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犯罪,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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