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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来说做正确的事就是指_“指事”新说

时间:2019-01-28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指事”定义“视而可识,察而见意”中的“识”历来被理解为“认识”,造成定义语义重复,分野不明确,分类也颇多分歧。“识”当作“分别、分辨”讲,“视而可识”是说可以从形体上将一组关系字分别开来,“察而见意”是说仔细观察就可以看出字的意义指向。这样理解,指事字的范围和分类都比较明确。
  
  关键词:指事;分别;关系字
  
  中图分类号:H1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074(2012)01016404
  
  
  作者简介:唐生周(1956),男,湖南石门人,吉首大学文学院教授。
  
  一、问题的提出
   关于“六书”,讨论者夥,但到目前有些解释还未惬人意。如各家关于许慎对指事字的定义的解释,似乎还可商榷。许慎《说文解字叙》:“指事者,视而可识,察而见意。上下是也。”[1](P314)由于定义过于简略,释字时明确指出是指事字的也只有“上”“下”两字,所以学者们对于指事字的分野颇多争议。
   朱宗莱说:“按视谓初视,察谓细察,初视之而识其所指之形,细察之而见其成文之意。”[2](P341)就汉字形义密合的特点来讲,既“识其所指之形”,即可“见其成文之义”,有重复之嫌。杨五铭将指事字的定义翻译为:“看一看就能识别它代表什么,但其字义要仔细考察一下才能了解。”[3](P63)同样有重复之嫌,既然“能识别它代表什么”,其字义也就应该能够了解了。在六书里面,象形也是“一看就能识别它代表什么”的,因为在象形字里面,所象之物与字义之所指是完全一致的。这样理解,指事和象形的分野就不清楚了,甚至指事和会意的分野也不清楚了。高亨则认为:“视而可识者,谓初观之可识其字形之构成也。察而见意者,谓详审之可见其字义之所在也。”[4](P77)“初观之可识其字形之构成”似亦可用于象形、会意、形声三书,不独指事。应该未得其义。王凤阳说:“所谓‘视而可识,察而见意,上、下是也’,用现代话说,就是字形很简单好像一看就可以认识,其实不那么简单,必须深入观察之后才能了解它的含义。”[5](P339)不可想象,许慎会用这样的表述来给六书之一的指事字下定义。“好像一看就可以认识”等于什么都没有说,而且定义中无“好像”义,“察而见意”又怎会变成了条件句?
  定义过于简单,导致人们理解纷呈,分野不明确,分类也颇多分歧。宋代郑樵就说:“指事类乎象形。指事,事也;象形,形也。指事类乎会意。指事,文也;会意,字也。独体为文,合体为字。形可象者曰象形;非形,不可象者,指其事曰指事。此指事之义也。”[6](P491)清代王筠也曾说:“视而可识则近于象形,察而见意则近于会意。”[7](P5)因而指事字总在象形和会意之间摇摆。有的认为指事字就是在象形字的基础上加指事符号,如明赵?谦说:“事犹物也。指事者加物于象形之文,直箸其事,指而可识者也。……如本末朱禾未束之类是也。”[8](P193)有的认为指事只有纯符号的一类,如王凤阳就说“指事字都是用纯符号表示的”[5](P339)。这些说法都有失偏颇,关键的问题在于对定义的理解有误。当然,汉字的结构理论有赖于学者的逐步完善,不必囿于传统六书,但对传统六书做出符合原意的解释,仍然是我们的学术责任。
  二 “指事”定义新说
   准确理解许慎关于指事的定义,关键是对“识”字的理解。前举各家之说,多数释“识”为“认识”,即使释为“识别”的,也当理解为“认识”加“分别”。
   “识”字除了通常用的“认识”“识别”等义之外,还有“分别、分辨”之义。《说文》:“?,常也,一曰知也。从言,?声。”[1](P52)
   吴大?《说文古籀补》:“,古?字。与???三字并通。”[9]《尚书?君牙》:“惟乃祖乃父世笃忠贞,服劳王家,厥有成绩,纪于太常。”伪孔传:“王之旌旗,画日月曰太常。”[10](P246)《周礼?春官?司常》:“司常掌九旗之物名,各有属,以待国事,日月为常……及国之大阅,赞司马颁旗物,王建大常。”郑玄注:“王画日月,象天明也。”[10](P828)《释名?释兵》:“九旗之名,日月为常,画日月于其端。天子所建,言常明也。”[11](P351)旗帜的功能就是对不同身份的人和不同的团体做出区别,“太常”之所以要画日月,就是要标识是天子之旗,与常人所用之旗有别。
   《仪礼?士丧礼》:“为铭,各以其物。”郑玄注:“以死者为不可别,故以其旗识识之。”[10](P1130)胡培?正义:“上识字当作帜解。识,古帜字。”[12](P386)礼制规定,大夫、士死了之后,要标明身份,便在棺材旁立一旗旌,上面书写死者的名字,旌旗的颜色、形制根据死者的身份等级不同而有不同的规定,即所谓“各以其物”。郑玄的注依据《礼记?檀弓》:“?,明旌也,以死者?不可?已,故以其旗识识之。”[10](P1301) “不可别”下郑玄注:“不见形貌。”之所以要“为铭”,就是因为人活着的时候,有服饰等可以区别官爵等级高低而有尊卑之序,人死之后放在棺材里面,外面活着的人“不见形貌”,便不能像平日那样可以凭借其服饰将他的官爵同活着的人加以区别,不知死者的身份地位,活着的人在丧祭时就不知该如何行礼,所以要用与死者的官爵等级相匹配的旗旌作为标志来进行等级的区分。
   许慎对“指事”的定义是从形和义两方面来说的,“视而可识”是说的就一组意义相关的字的形体的区别问题,识,分别、分辨之意,“可识”即可以区别开来,“视而可识”即一看就可以从形体上将一组关系字分别开来;“察而见意”则说的是意义的释读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王筠的“视而可识,指字形言;察而见意,指字义言”[7](P2)的说法,颇为切义,只是王筠讲的“字形”和我们讲的“字形”的含义有区别。以“上下”为例,两字的形体演变如下:
  例字甲骨文
  (早期)甲骨文
  (晚期)金文古文小篆
  上
   下
  这两个字形成一组关系字,表示的是一组相对的概念,一个是下面一横长,上面一横短;一个是上面一横长,下面一横短,从字形上一下子就可以将这两个字的形体加以区分,说明不是一个字,而是两个字。这是“视而可识”。仔细观察这两个字的构意,就可以看出这两个字的意义指向,弧线或长线即参照物,一物在此参照物之上即表上意,一物在此参照物之下即表“下”意。这是“察而见意”。
   如是,我们就可以对许慎关于指事的定义作出如下解释:指事这一类字,就是一见就可以分别,细致观察就可以了解它们的意义,上下二字就是这样。
  三 “指事”字的分类
  (一)属于同一系统的一组关系字,造字原理都差不多,都是通过参照物与活动物的不同位置来标识其不同意义的。
  1.一、二、三、四
   甲骨文这一组字作“”“”“”“”,小篆作“”“”“”“(籀文)”,属于同一系统的一组关系字,其造字原理都是通过积画来表示其意义的。这些字可以通过横杠的多少判断它们不是一个字,而是四个字,这是“视而可识”,而通过横杠的多少,我们也完全可以判断出这些字在一个词汇系列中各自的意义定位,这是“察而见意”。
  2.五、六、七、八、九、十
   这一组字,《说文》都作为表数字解释,但除“十”外,均杂以阴阳五行之说,用玄奥而抽象的数理掩盖了简单而具体的造字之旨,没有把它们从字形上看作一组关系字,我们将综合甲骨文、金文、古文、小篆的字形来理解。
   唐兰指出:“中国文字的‘,,,’原来都是积画,到了五以后,却变成两条直线,作种种的交叉形:五、六、七、八。”[13](P53) 于省吾说:“纪数字由一至九分为二系而五居其中,由一至四,均为积画,此一系也;由五至九,变积画为错画,此又一系也。”[14](P100)“五”在甲骨文中亦作,《说文》古文作“”。于省吾说:“为五之初文。……说文五之古文作,与古陶文、古化文合。说文所引古文乃晚周文字,故未可据以为初文也。凡纪数字均可积画为之,但积至四画已觉其繁,势不得不化繁为简,于是五字以为之。山东城子崖所发现之黑陶,属于夏代末期。城子崖图版拾陆,有黑陶文之纪数字。其中五字作,与甲骨文第一期骨端常见纪数之五字相同。此外甲骨文五字均作,偶有作者(粹1149)。周初器?鼎五朋之合文作,分之则五作,但与黑陶文及骨端文五之横形作者迥别。五字之演变,由而,再由而,上下均加一横画,以其与?字之作形者易混也。”[14](P97?98)“六”的形体演变,于省吾也有明确的论断:“为六之初文。甲骨文六字作者,乃早期卜辞兆侧之纪数字。此外,六百之六作(粹757),六旬合文作(佚76),六牛合文作(京津740),不多见。其他应用于卜辞之中者,则作等形,其不作,以其与入字形同易混,(古文入与内同名,内与六双声)。周代金文作或形,城子崖黑陶文六字作,与早期卜辞同。然则古文六字之演化,由而而,最后说文讹变作。”[14](P98)小篆“七”作,“八”作,“九”作。甲骨文“十”将“”竖起来成表示,后来中间加点或加短横成(守簋)(诅楚文),与“七”的写法“”相近,故小篆将“七”的直笔改作曲笔成“”,这样小篆或古文中的五六七八九十除了六作“”(而六也是曾做两笔的)之外都是两笔作种种的交叉形(其中的甲骨文又可作“”,与“、、、”为一个系列,可见“五”可以分属积画和交叉两个系列),构成一组关系字。我们可以通过两笔交叉且无具体意象这一共同点将这些字归为一类,又可以根据不同的交叉形式将其分别开来,判断它们并不属同一个字,这就是“视而可识”。至于具体意义,由于这一组字带有很强的强制性和规定性,不能通过仔细观察而获得,只能靠记忆,这是汉字中也是指事字中表意性最弱的一组字,也正因为如此,这一组字的本义众说纷纭。
   从甲骨文中的“五”具有积画和交叉笔画两种写法可以看出,先民在造表数字的时候,自五之后,是继续走积画路,还是改变手法,有过犹豫和徘徊,但从甲骨文中没有用积画表数字“六”来看,交叉笔画占了上风。因而我们有理由相信,五六七八九本就是用交叉笔画表示数字的字,至于其他种种用法都是由数字借过去的。“十”本非交叉,是“一”的变化,但后来的讹变仍走了交叉的道路(“十”和“五”一样也可以分属两个系列,从后来的交叉笔画看,与五六七八九构成一组关系字;从最初的直画看,与一构成一组关系字,即用一横画表数之始,将“一”直立以表数之终,此属下面论及的第二种指事字中的第三类)。从“十”变成交叉笔画之后,为“七”造区别字仍不忍放弃交叉的道路,只是将末笔曲折了事也可看出,由五开始,后面的基础数字用交叉笔画表示已成为先民造字时的共识,因而这一组字也就构成了一组具有共同造字理念的关系字。
  (二)以已造字为基础通过增减笔画或改变方向或作其他变化而造新字,已造字和新字之间形成一组关系字。此类是指事字的主体。
   1.增加笔画而成新字,增加笔画之处正是新字意义赖以寄托之处,如增加笔画以指示新字意义是某一物体的一部分,或增加笔画以指示新字意义与某一物体的某一部位有关。
   刃,在刀口上增加笔画以示刀刃,刀与刃构成关系字。
   天,在人上增加笔画以指示头顶之所在,人与天构成关系字。
   亦,在大下增加笔画以指示人腋之所在,大与亦构成关系字。
   本,在木下增加笔画以指示树之主根之所在,木与本构成关系字。
   末,在木上增加笔画以指示树杪之所在,木与末构成关系字。
   朱,在木中增加笔画以指示树干之所在,木与朱构成关系字。
   (树根、树梢、树干属于一个意义系统,已造字木同新字本、末、朱之间形成一组一对三的关系字。)
   (以上增加笔画以指示新字意义是某一物体的一部分)
  
   甘,在口中增加笔画以示物之甘美,口与甘构成关系字。
  
   叉,在又中增加笔画以示手指相错,又与叉构成关系字。
   欠,在人上加三笔表出气以示人打哈欠,人与欠构成关系字。
   牟,在牛上加曲笔表出气以示牛鸣,牛与牟构成关系字。
   芈,在羊上加短竖表出气以示羊鸣,羊与芈构成关系字。
   (以上增加笔画以指示新字意义与某一物体的某一部位有关)
   2.减少笔画而成新字,减少笔画之处正是新字与已造字的不同之处。
   乌,鸟字省睛而为乌,乌通体皆黑,眼珠不显,故省睛。鸟与乌构成关系字。
   ?,?字省羽毛而为?,鸟疾飞则不见羽毛,故省羽毛。?与?构成关系字。
  
   ,木字省头而为,树梢折而树不能上长,只能横生枝叶,故省头。木与构成关系字。
   夕,月字省点而为夕,月夕本不分,为区别,故省点。月与夕构成关系字。
   3.改变方向而成新字,新字与已造字意义往往相关、相对或相反。
   ,将首字倒置以示悬首,首与构成关系字。
   ,将子字倒置以示不顺忽出,子与构成关系字。
   ,将予字倒置以将予而实不予示幻惑之义,予与构成关系字。
   ,将永(主流)字反过来以示支流,永与构成关系字。
   ,将(古“绝”字)字反过来以示继续,与构成关系字。
   ,将印字反过来以示按抑,印与构成关系字。
   4.作其他变化而成新字
  
   ?,将大字所示人腿屈曲以示跛脚,大与?构成关系字。
  
   夭,将大字所示人头右曲以示夭折,大与夭构成关系字。
   ?,将大字所示人头左曲以示倾头,大与?构成关系字。
  
   许慎给指事字下的定义,主要是讲的识字方法,而识字方法源于造字方法,正由于指事字在造字之时,注重系统性,强调在比较中造字,在释读时才能先与关系字建立起联系,分别一组关系字的形体差异,然后在同关系字的反复比较中细察意义。因而许慎的定义虽然讲的是识字方法,但同时也包括了造字方法。
   绝大部分指事字其意义指向是比较明确的,如第一大类的上下、一二三四五(积画系列)以及第二大类的绝大部分字。有一些字的意义指向可能不是很明确,因为已造字的意义和新字的意义不一定具有逻辑联系,而只是为了区别,是一种强行规定,如属交叉系列的数字五六七八九十便不如积画系列的一二三四五意义指向明确;月夕之间的意义联系便不如鸟乌之间的意义联系富有逻辑性;夭字将大字所示人头右曲以示夭折,?字将大字所示人头左曲以示倾头,每一组关系字内部都符合事理逻辑,但两组关系字之间则没有足够的理据支撑,不能使其成为一组有联系的意义系统,即为什么人头右曲是夭折,左曲是倾头呢?这些只能靠记忆,靠文字的社会约定性来弥补。
   指事字的定义明确了,其范围也就比较明确了,指事字与象形字、会意字的分野也就比较明确了。当然,分野也不是绝对的,有些字如上举“天”“欠”“牟”“芈”归象形还是归指事,可能还会有争议。但大部分应该是容易分清的。
  四 馀义
  指事的命名,根据以上对定义的理解,也可得其大意。对指事字的理解,关键是要把某字放在一组关系字中。“事犹物也”[11](P193),“事”既可指抽象的事,亦可指具体的物,一组关系字中的变化之处即可指示文字要表达的事物意义。
   为什么许慎在定义中要举“上”“下”作为例字呢?清张度在《说文解字索隐》中指出:“‘形声者,以事为名,取譬相成,江河是也。’此许君择其最纯者举之。最纯之形声,一形一声,其谊相等,固易识也,无须为之解矣。”[15](P14) 张度认为许慎给形声字举的例字是最纯正、最典型的例字,“工”“可”是纯粹的声符(当然“工”“可”是否只表音学界尚有异议)。同样的道理,他书的定义中所举例字也当是许慎认为最典型的。许慎每书都是给出两个例字,由于指事字是在一组关系字中确定下来的,那么最好用同一组关系字中的两个字都是指事字的作为例字,这只有“上下”最合适。或云“一”和“二”是指事字,为什么不举“一”“二”作例字?而且“一”是《说文》中的第一个字。前面讨论了,“一二三四五”是一组关系字,举了“一”“二”就落下了“三”“四”“五”,当然不是最理想的了。而且,“一”虽然是第一个字,但“二”在第十三卷,相隔太遥远。其他的加体、省体、变体指事的关系字组是一个已造字和一个指事字构成的,不适合举例,我们不能说“木本是也”。
   为什么《说文解字》在释字之时只在“上”“下”两字之下明言指事呢?这是因为:一、二字已经作为例字使用;二、二字出现得较早;三、“上”是部首字,“下”是其属字,在一部之内,中间只隔了两个字,读者方便比较。另外,很多指事字与象形颇有渊源,《说文解字》用了与象形无别的术语来解释,这是《说文》在很多指事字下不明确指为指事字的原因之一,也是造成指事、象形往往相混的一个重要原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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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江声,张度.六书说 说文解字索隐[M].上海:商务印书馆,中华民国二十五年六月初版.
  (责任编辑:粟世来)
  
  A New Understanding of “Zhishi”(one of the six
  categories of Chinese characters)
  
  TANG Sheng-zhou
  
  (College of Literature,Jishou University,Jishou,Hunan 416000,China)
  
  Abstract: The concept of “zhishi ”(指事,one of the six categories of Chinese characters) was defined as “shierkeshi,chaerjianyi”(视而可识,察而见意),referring to distinguish and know the meaning by observing the Chinese characters.Here,“shi” (识)has been understood as “to know”,causing semantic repetition and divergence.In fact,“shi” (识) should be interpreted as “distinguish”;“shierkeshi”(视而可识) refers that we can distinguish a set of related characters from their forms,and“chaerjianyi”(察而见意) refers that we can know the meanings by observing the Chinese characters carefully.If we can understand these,both the scope and the classification of the self-explanatory characters will be more definite.
  
  
  Key words: zhishi (self-explanatory characters);distinguish;related charact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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