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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工伤浅析] 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吗

时间:2019-01-25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作者简介:沈洁(1988),女,汉族,湖南岳阳人,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10级刑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刑法。          摘 要: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际上建立最早的一项现代社会保险制度,也是目前在全球范围内最为普及的社会保险制度。2010年12月2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86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修订《工伤保险条例》。
   关键词:工伤;认定;主要责任
   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
   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纵观上下班途中工伤事故类型的发展,呈现出更加公平的特点。一直以来,人们多质疑《工伤保险条例》为何只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而不将非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两者在本质上并无不同,都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另外,按照通常理解,火车、城市轨道交通(地铁)并不属于机动车,在上下班途中遭受的此类伤害不算工伤也不尽合理。在实践中,有的法院已经突破了传统的机动车概念,将火车、城市轨道交通(地铁)纳入机动车范围,但国内大部分地方仍将两者严格区分,这一现状显然是不合理的,也影响了《工伤保险条例》的科学性。
   “无过失责任”与“非本人主要责任”
   解读新条例的规定,笔者发现,新条例并非完全如媒体所宣传的扩大了工伤的范围,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还缩小了工伤的范围。因为根据原条例,即便机动车事故受害人承担大部分或全部责任,都可以认定为工伤,而这种情形在新条例下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对新条例的这一规定,有人认为违背了工伤保险补偿不究过失的原则,是重新回归到原来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交通事故伤害工伤认定的严格标准,既缺乏理论依据,也不利于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是工伤保险理念与制度设计的倒退。该类观点认为,新规定的理论基础不足。
   新规定的理由有三,一是在我国遵守交通规则意识很差的状况下,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有纵容甚至鼓励职工违章的嫌疑,同时也容易诱发个人的道德风险。二是原条例制定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难以从其他途径得到保障和赔偿。2006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不仅可从机动车交强险得到补偿,同时还可通过民事赔偿的途解决,如果受伤害的职工再认定为工伤,受害人可以获得双份补偿,其所得赔偿款总额可能会超过其实际所受损害。三是如果没有交通事故处置前置,现实中很多伤害的事实无法确认,将“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情形不认定工伤,在工伤认定实践中将更加简便可行。而反对论者则认为,这些难点在现实中可以解决,而绝不应以牺牲无过失补偿原则、不利于职工利益保护为代价。笔者认为反对理由是不充分的。工伤保险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是对的,而且该原则主要针对工伤认定,即不应因劳动者本人的过失就不认定其伤害属于工伤。但我们必须明确,工伤实际就指由于工作本身所产生的伤害,很多国家明确将工伤概念限定在工作时间内。当然在实际的保护范围中,各国多对工伤的基本概念有所拓展,如将工作场所内非工作时间由于用人单位的过错导致的伤害,在用人单位的宿舍所产生的伤害等纳入工伤范畴。这实际是对工伤的文义作了扩大解释,将本不属于工伤的情形纳入了工伤范畴。根据工伤的基本概念,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的伤害在本质上并不属于工伤。基于社会政策的考量,新条例将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的部分伤害纳入工伤范畴是可以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该类伤害就符合工伤的理论定义,不意味着该类伤害与典型的职业伤害没有区别,也不意味着该类伤害一定要适用无过失责任。其实,将上下班途中伤害作为视同工伤更为准确。而按照视同工伤的理论,立法当然可以对其构成工伤的具体条件进行严格的限定,例如将疾病死亡工伤限制在48小时之内。无过失责任与上下班途中工伤实行过错责任并不矛盾。前者适用于典型的职业伤害,在这些职业伤害中,劳动者的过失不影响工伤的认定。但对于后者,则可以进行一定的限定。
   无证驾驶问题
   新条例将上下班途中工伤类型限定为“非本人主要责任”,即受伤害的职工没有责任、只承担次要或同等责任的才能认定为工伤,一定程度上采纳了原先《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该新规和“无证驾驶”(包括驾驶无牌照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已过有效期的,酒后驾车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工伤的问题是息息相关的。在2006年3月1日以前,“无证驾驶”等行为发生的伤害一直是不予认定为工伤的,这已经成为公民的普遍认识,也为多数公民所接受。而在此之后,由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无证驾驶”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根据当时《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不能再将此类行为排除出工伤范围。由于“无证驾驶”等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以及对此类行为不予认定为工伤具有强大的社会基础,加上上下班途中的事故伤害毕竟不同于一般的职业伤害,可以对之实行较为严格的限制,因而新条例的规定是比较恰当的。但应当明确,新条例并非直接规定无证驾驶等不得认定为工伤,是通过规定“非本人主要责任”才能认定为工伤而间接规定无证驾驶等不认定工伤。在实践中,无证驾驶等行为者通常要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但并非完全如此,有的因为与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关联而不承担事故责任。因此核心仍在于对责任的判定,是否具有无证驾驶等行为只是判定责任的一种因素。另外,“非本人主要责任”才能认定为工伤只限于上下班途中,如果是因工作直接导致的伤害,如在因工外出期间,因老板强行指派无证驾驶机动车而遭受伤害,虽然受伤职工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仍应认定为工伤。同样的道理,在上下班途中因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也要求“非本人主要责任”才能认定为工伤;但是在其他情形下如因工外出期间发生的此类伤害,则无此要求,即便劳动者承担主要乃至全部责任,也应当认定为工伤。(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黄乐平编著.最新工伤处理操作实务[M]. 法律出版社, 2005.
  [2] 蒋月著.社会保障法[M]. 厦门大学出版社, 2004.
  [3] 沈启勇.职工上下班事故工伤认定[D],西南政法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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