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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正义 家政服务食宿责任:分配正义如何实现

时间:2019-01-30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 家政服务的食宿费用一方面构成了雇主的支出,另一方面也直接或间接构成了家政工人总报酬的一部分。就程序公正要求而言,应许可家政工人和雇主在合同中约定食宿费用的承担,禁止雇主未事先约定而从家政工人工资中擅自扣除。立法应确立未事先约定食宿责任的,应视同为雇主同意免费提供食宿。就实质正义而言,立法应规定在扣除30%食宿费用后,家政工人所得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
  〔关键词〕 家政工人;食宿费用;最低工资;分配正义?
  〔中图分类号〕DF47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2)02-0069-06???
  
  
  〔基金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四十七批面上资助项目“家政工人劳动权益保障研究”(20100471134)
  〔作者简介〕胡大武,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重庆 400031。
  
  
  家政工作(特别是住家工的工作)是模糊的、可变的,难以准确描述和量化。??〔1〕?其中,食宿和工作时间难以界定是住家家政工人报酬很难测算的最主要因素。??〔2〕?但是,无论对家政服务员还是雇主,工资报酬都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因此,需要建立起相应的食宿等支出与工资报酬相关规则,以规范家政服务关系。
  一、食宿费用义务分配:他山之石
  对于住家家政服务员来说,食物、住所和衣物常常是工作的补偿。住宿、食物、衣物等被纳入主人开支计算,直接或间接成为报酬的一部分。住宿直接或间接构成家政工人工资的一部分是家政服务领域的逻辑。不过,在现代劳动法照耀或者应该照耀家政工人的视野下,食宿责任分配与食宿性质的认识密切相关。就一般产业工人而言,食宿常常并不被视为工作条件。但是,对于家政工人,特别是住家家政工人而言,居住空间是生活的必然逻辑;而食物是否供给则要复杂得多。显然,对于食宿性质的认定直接影响到家政工人的工资水平。从目前世界各地立法看,有三种立法选择模式:
   (一)劳动条件理念下雇主责任:禁止从工资中扣除
  禁止扣除食宿费用的立法例以菲律宾、新加坡、巴西、菲律宾和津巴布韦等国家为代表。在该模式立法下,食宿被视同为家政工人的工作条件,特别是对住家家政工人而言,食宿往往成为劳动之首要条件。因此,提供食宿逻辑成为雇主责任的一部分。在菲律宾,《劳动法典》第144条规定,最低工资不包括家政工人的食宿和医疗护理费用在内。《菲律宾民法典》第1689条以及第1690条也做了类似的规定。??〔3〕?巴西早于1972年便将一般产业工人所获得的基本保障扩展到了家庭工人群体,并于2006年修改相关法律禁止从薪金中扣除以食宿为形式的实物成本??〔4〕?和禁止雇主在提供了食物、住宿和卫生用品后扣减工资。??〔5〕?津巴布韦有关家政工人食宿的原则是家政工人必须接受在其他国家被当作是报酬并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免费食宿或补贴。1992年《家政工人法令》第6条规定:家政工人有权获得免费住宿,免费往返交通费用,免费照明,免费做饭的燃料,免费的常用水或者规定的最低津贴。
  在我国,目前诸多地方家政服务合同范本均要求雇主家庭要保证家政工人的食宿。例如,《吉林家政服务合同(员工管理全日制类)》、《广州家政服务合同》均将“保证其食宿”作为雇主家庭的义务,认为食宿为雇主应该提供的工作条件,住家家政工人不应为此买单。例如,《北京市家政服务合同》第5条之(3)明确规定:甲方应安排乙方员工每月4天的休息时间和每天8小时的睡眠时间,并保证其食宿,遇国家法定假日不能合理安排乙方员工休息时,要给予日平均工资两倍的加班补助。
  
  
  
  ①新加坡并没有将食物供给纳入雇主的免费义务之中,这表明新加坡立法并不认为食物为家政工作条件。
  
  在新加坡,有关家政服务住所条件的相关规定更为严格,特别是对确保住所的健康安全做了明确的规定。法律要求凡是为其所雇佣的工人提供住处,或者为签订合同的其他人所雇佣的工人提供住处的雇主,应当为这些工人及其家属提供足够的和适当的住处、充足的卫生的用水,以及足够的和适当的卫生设备。?①??〔6〕?可见,新加坡的规定将住宿作为雇主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而应该提供给劳动者雇员的必要劳动条件。
  将食宿供给视同为家政工人的工作条件或许用以诠释住家型家政工人具有合理性。毕竟,对于那些需要照护的常年卧床不起的老、弱、病、残的人以及处于育婴初期的婴儿而言,随时的伺服是必然要求。此种情形下,将食宿定性为家政工作的条件显然具有合理性。然而,要求食宿条件可能并不是出于接受家政服务的雇主或其家庭的需要,对于那些移民而言,获得食宿是她们能在陌生之地生存的最好保障。显然,将该类工人所需要的食宿确定为工作条件并不具有合理性。此外,对于非住家家政工人而言,食宿的缺少并不影响家政服务义务的履行。可见,立法绝对地禁止雇主扣除食宿实不可取。
   (二)非劳动条件理念下的家政工人责任:食宿费用扣除许可
  当将食宿视为非工作条件的时候,雇主为家政工人提供的食宿逻辑上成为家政工人报酬的重要构成部分。这意味着家政工人承担食宿支付义务。该模式以意大利、西班牙、荷兰、美国伊州为代表。采用该模式的国家,其政策立法反映出了食宿并非工作条件的逻辑假设,家政工人应该自行安排食宿,并承担该笔费用开支。如果住在雇主家,相当于雇主代替其承担了该笔费用。因此,雇主从家政工人工资中扣除住宿费用理所当然。例如,《意大利民法典》第2121条规定:“提供劳务者享有的食宿待遇也应当折合成相应的款项计入工资。”在西班牙,不住在雇主家的家政工人每小时的工资是4欧元到8欧元之间。住家家政雇员每月工资为360到540欧元。移民家政工人, 每月是600至720欧元。因为食宿被视为实物工资,每月工资可能因此减少45%。??〔7〕?荷兰法律规定,如果家政工人与雇主同住,雇主可能要求家政工人支付这些费用,他可以从家政工人的工资中扣除。不过,法律规定食宿费用不得高于实际价值。雇主不可以通过扣除高额工资的方式来虐待家政工人。??〔8〕?现行的《美国公平劳动标准法》规定,家庭雇主可以豁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加班补偿规定和禁止童工规定。??〔9〕?这似乎表明了美国当前联邦立法在保护家政工人方面的保守态度。美国联邦的这一规定,事实上也对各州产生了很大影响。例如伊州法律规定:雇主如果能够证明提供住宿是给工作者的补贴,就可以扣除该费用。??〔10〕?雇主不得强迫工作者接受以住宿替代工资,除非家政工人同意。??〔11〕?雇主的扣除不得比实际提供给工作者的更多。??〔12〕?雇主不得扣除任何违背健康或安全的住房费用??〔13〕?。
  将食宿供给不视同为家政工人的工作条件可以诠释非住家型家政工人和那种基于节省成本主动要求居住在雇主家的家政工人的食宿扣除规则的合理性。然而,对于那些需要获得随时伺服的需求者而言,则显失公正。恰如西班牙皇家法令第7条(1)所规定的那样:一旦一天的工作日结束,家政工人没有义务呆在雇主家中。??〔14〕?对于需要随时伺服之人而言,将食宿定性为工作条件则是客观事实的必然。
  (三)折中――扣除限制
  为了确保食宿等费用被合理地纳入工资范畴,防止雇主对家政工人工资报酬权的侵害,许多国家既不绝对禁止雇主扣除食宿等费用,也不放任雇主自由扣减,而采取了折中办法,对扣减食宿等进行限制。有关食宿等限制立法可以分为两类:
  (1)区分家政服务员的不同情形。(A)区分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在尼泊尔,对全日制家政工人来说,她们每天24小时和每周7天整年与雇主呆在一起,雇主应为她们提供安全和单独的住宿以及数量充足的卫生食品。不得从其报酬中扣除此类费用。对非全日制工人来说,住宿和食物费用的负担应取决于雇主的同意,而且不具有强制性。??〔15〕?(B)区分住家型与非住家型。法国对住家和非住家家政工人进行了区分。只有住家家政工人才许可扣除食宿。但与尼泊尔不同的是,法国对扣除比例也做了限制。该国全国性集体协议规定家政服务合同必须明确是否需要雇员住宿。如果要住宿,雇主必须向家政工人支付相当于实际工作时间的同一时间段内不少于工资的1/6的报酬,夜间叫护理者要支付薪水。??〔16〕?
  对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家政工人的区分实际上与住家型和非住家型的区分具有内在一致性。住家型家政工人通常属于全日制工人,而非住家型家政工人则更可能是非全日制。不过,区分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的必然逻辑将导致食宿性质认定上的冲突。事实上,食宿性质本不应因家政工人是否住家或者是否全日制而有所不同。按照尼泊尔的规定,对住家型家政工人而言,食宿的性质为工作条件。而对于非住家型家政工人而言,食宿性质则不具工作条件性质。
  
  
  
  ①不过,该扣减不适于每周工作时间不到24小时的家政工人。https://www.labour.gov.za=2011-5-4。
  
  (2)设定扣除食宿等总量。设定扣除食宿总量的限制存在两种情形。(A)扣除数额限制。总额扣除限制在加拿大被普遍采用。例如,在加拿大卑诗省,《就业标准法》第14条规定,雇主每个月收取的食宿费用不得超过325加元。此外,我国台湾地区劳委会职训局规定外劳住宿费以4千元新台币为上限。??〔17〕?(B)设定扣除食宿比例。比例限制具有灵活性。限制食宿最高扣除比例的立法模式可以防止家政雇主无限制地扣减家政工人食宿费用,有效防止家政工人报酬权被侵害。例如,如果一个雇主家庭具有足够多的大型房间,并且经常没有人住,若许可家政雇主不受限制地提供居住空间,并从家政工人的工资中扣除,这使雇主达到了间接强制出租的目的。规定食宿构成工资报酬的比例有直接规定和间接规定两种。(a)直接规定食宿构成工资报酬的固定比例。例如墨西哥的法律规定:当由雇主提供食物和住宿时,被算作为工资的50%。??〔18〕?墨西哥将家政食宿费用确定为工资报酬的固定比例,尽管有利于实务操作,但未考虑最低工资制度对于家政服务员劳动报酬保护的作用,明显缺乏灵活性。在西班牙,传统趋势是把食宿视同为家政工人自身的开支,雇主不过是为其提供食宿服务而已。一般情况下,家政工人要支付食宿费用,数目不受法定最高限额约束,并且雇主可以直接从家政工人的收入中扣除。但是,西班牙1985年第1424号皇家法令第5条规定改变了传统的习惯,规定家政工人45%的工资可以抵扣为食宿费用。在南非,仅仅某些费用可以从家政工人的工资中扣除。按照《就业条件基本法:家政服务业》(Sectoral Determination 7)适用于所有的家政工人(包括独立承包人和那些被机构雇佣的人)。该法扣减的条件包括:雇主不得要求家政工人承担培训、设备或工具、工作服、食物、罚款等费用。雇主可以扣减不超过整个工资10%的住宿、借款和预支款费用。?① (b)间接规定。一些国家从确保家政工人最低工资报酬权出发,规定了食宿扣减后家政工人的工资报酬占服务期间工资总额的比例,间接地许可雇主扣除家政工人食宿费用的比例。但是如何确定扣除的上限比例,各个国家差异非常大。坦桑尼亚2010年《工资规定和雇佣法令》规定:同雇主住在一起并获得食物等的家政工人至少应该获得他们提供服务期间68%的工资。这表明雇主扣减家政工人工资的比例最高可以达到其服务期间工资总额的32%。同时,坦桑尼亚法律制定了家政工人最低工资标准。这意味着家政工人被扣减食宿费用后的68%的工资仍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工资水平。葡萄牙区分家政工人工资差异,特别强调对获得最低月工资家政工人的保护。该国法律规定,实物支付的限制取决于工人所得的工资是否是最低月工资或者较高的工资。在第一种情况下,如果雇主提供所有的食物,食物支付的价值按照当地实际的价格计算,但不得超过总报酬的35%;如果只是提供一顿主餐,比率是15%;如果提供住宿,比率是12%;在第二种情况下,实物支付不能超过现金支付的部分,除非集体协议另有约定。??〔19〕?可见,葡萄牙并未将食宿扣除于最低工资之外,而是对那些工资水平仅是最低工资标准的家政工人规定了扣减的限制。若将食物和住宿总计,则不得超过总报酬的47%。也就是说,按照葡萄牙法律,家政工人食宿差不多可能达到工资报酬的一半。
  二、食宿责任的分配正义要求:程序公平与实质公平
  2011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第100届年会高票通过的《家政工人保护公约》第12条之2款规定:“国家法律或法规、集体协议或仲裁判决书可以就将家庭工人报酬的有限比例以实物补贴的形式予以支付作出规定,其条件不会低于普遍适用于其他工人类别的条件,但要确保此类补贴得到工人的同意并与个人用途相适宜且有益于工人,以及赋予实物补贴的现金价值既公平又合理。”但是,住家家政工人的工资很难明确标出一个固定的数额,其因时间和地点乃至工作内容、性质的差异而变化。因此,这要求相关食宿规则必然需要具备灵活性,并以此实现食宿支出责任的分配正义。通过前述分析,无论是绝对禁止扣除食宿,还是许可扣除食宿的制度设计均无法实现家政服务关系中食宿责任分配的正当性。而食宿承担责任的折中模式意味着家政工人和雇主之间灵活谈判的余地增加,以扣减比例限制为核心的国家干预机制意味着食宿责任分配正义的程序公平和实质公平实现的可能性。相关立法条款需要确保在食宿分配之程序公平基础上促进实质公平的实现。
  (一)程序公平:家政工人事前同意
  程序公平不仅是实质公平的前提,也是程序正当性的基础。程序公平不仅意味着雇主和家政工人之间意思自治,更多地反映了当事人双方自我选择,本质上家政服务关系中劳动者权利市场化实现方式的重要性。当国家不应该或者很难对某些问题给出确定答案的时候,程序性制度设计就成为判断家政服务关系是否具有正当性的实质条件,成为市场中因机会主义可能造成的不公平交易后果的矫正手段。
  的确,将食宿作为工资一部分看待的时候,这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现代工资禁止“实物支付”的理念。家政服务当事人事先同意程序不过是在考虑家政服务特殊性的前提下,对传统劳动报酬支付方式的回应。由于工资报酬为家政服务合同最主要的条款,也是家政工人工作的最终目的。因此,家政工人获得有关工资报酬的细节性规定不仅是其知情权的必然要求,也是预防合同履行过程中纠纷的前提。这是食宿责任分配正义的必然逻辑。加拿大曼尼托巴省《劳动标准法》规定,雇主必须事先取得雇员的同意才能扣除。当然,同意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推定的。英国1991年《就业法》也明确规定:除非雇员已事先签订了书面的同意文件,雇主不应从其雇佣的雇员工资中作任何扣除。
  如果雇主没有同家政工人事先约定食宿费用的开支,那么按照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得以推定为食宿免费。在很多情况下,当家庭雇主要雇请住家保姆的时候通常认为提供住宿是雇请住家保姆的前提条件。既然住在雇主家干活,那么就不可能让家政工人只在住处睡觉不吃饭。吃饭和住宿就成为雇佣双方协议的潜在逻辑和要求。在大多数情况下,经常因为冗长的工作急事,家政工人被迫与雇主家庭住在一起。家政工人在家能提供很多方便。在一些国家,家政工人住和他们雇主一样的房屋甚至是法律要求。在加拿大,政府1992年发起了居家照护工程(LCP),并规定工作事项一旦完成,雇主若要家政工人继续呆在雇主家,那么其就应该提供相应的食宿。然而,居住在雇主家可以节省开支,对家政工人并非不利。综合这两方面原因,在现代社会对于家政工人工资报酬制度设计,是否免费供应住宿和食物应该留给雇佣双方当事人决定。凡合同事先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由雇主承担食宿开支。不过,这一问题还涉及到工资报酬标准。在将家政工人纳入劳动法律保护并适用最低工资法规的情况下,家政工人的工资报酬可能满足食宿费用的开支。如果家政工人没有被纳入劳动法并适用最低工资法规的时候,家政工人可能发现他们挣的收入不够支付住宿费,这当然加大了恶性循环。
  (二)实质公平:最低工资制度对扣除的限制
  国家对住家型服务工人的工资应该从最低工资标准方面作出政策指引,就食宿开支作出原则而灵活的规定。将食宿费用排除在住家家政工人所享受的最低工资之外,赋予家政工人最低工资保障权,既体现了劳动法上对劳动者最低人格尊严的基本保障,又体现了立法上的灵活性,给家政工人和雇主留有合适的空间。
  加拿大安省1990年《雇佣标准法:家政清洁、儿童保姆、临时看护者》第3条规定:每个雇主应该支付家政清洁工人、小孩保姆或居家临时照护者不低于《1990年安大略州第325条修订法》中第10(1)款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第4条规定:当吃、住或食宿都成为雇主计算家政工人最低工资的因素时,应该评估吃、住或食宿的最高费用,以此来判定是否符合《1990年安大略州第325条修订法》中第10(1)款规定的最低工资。第10(2)条规定:吃、住的费用不应该从雇员的最低工资中扣除,除非雇主实际上已经提供了该雇员吃或住。此后,加拿大2000年《雇佣基准法》第23(2)住或食宿(Room or board)的规定继承了1990年的相关精神,规定:如果雇主提供住和食宿,那么关涉住或食宿的最低工资总额应该被视为雇主已经将其作为工资支付给雇员了。这表明,安省家政工人的食宿是被作为工资对待的。当计算最低工资时,雇主可以将家政工人的食宿考虑进去。不过,安省设置了限制条件:第一,扣减必须以实际发生为前提。除非雇员在家里已经吃或住,否则包吃、包住或吃住全包的费用不应该被计算进工资。根据安省《雇佣标准条例》(Employment Standards Regulation)第19条的规定:当雇主提供的住房配置了适当的家具,适宜人居,配备干净床单被套和毛巾等以及便于进入卫浴等设施的时候,雇主在支付工资时才能适用住宿条款。第二,如果雇主为雇员提供吃、住或吃住都提供,雇主必须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金额。雇员的工资总额,在扣除如《加拿大养老计划》、《雇佣保险》规定的金额和所得税之前,必须加起来达到工作时限的最低工资。当然,这些规定的数额仅适用于家庭雇主直接雇佣型家政工人。
  英国立法规定事实上将家政工人做了区分。立法者试图将真正的被视同为家庭成员的家政工人排除在最低工资法之外。参见英国《全国最低工资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https://www.legislation.gov.uk/uksi/1999/584/regulation/2/made=2011-8-14。如果家政工人要支出食宿费用,那么其就要受到最低工资保护法的保护,反之,若被真正视为家庭成员,则不受该法的保护。这也表明,英国法许可雇主扣除家政工人食宿费用,但受到最低工资法律的规制。
  三、食宿责任分配正义实现:我国立法选择
  食宿责任分配正义的实现,需要建立在劳动法倾斜性保护家政工人的前提下分别从总体原则和具体操作两方面实现。总体原则以将家政工人纳入劳动法保护,特别是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适用于家政工人为基点。具体操作规则则需要充分体现家政工作的特殊性,给家政服务双方留下自我协商,灵活处理的余地。
  (一)总体原则:最低工资限制。在家政工人特殊的工作环境中,家政工人体面劳动价值目标是否能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食宿责任分配规则。对此,国际劳工组织《2011年家政工人建议书》第13段专门提出家政工人食宿处理的基本原则。该段规定:当就以实物补贴的形式支付有限比例的报酬作出规定时,成员国应考虑: (a) 对报酬中可用实物形式支付的比例全面设限,以防止不适当地减少家庭工人及其家庭维持生活所需的现金报酬; (b) 参照客观标准,例如市场价值、成本价或由公共主管当局视情况制定的价格,来计算实物补贴的现金价值; (c) 将实物补贴限制在那些明显适合家庭工人的个人用途和对之有好处的项目范围内,如食物和住宿。第16段规定:如果提供膳宿,在考虑国情的情况下它们则应包括:……(d) 质量好且数量充足的餐食,如果家庭工人有任何文化和宗教要求,应满足此种要求。??〔20〕?国际劳动组织的该规定分别从扣除比例、价值和用途三个方面对雇主的实物扣除做了限制,兼顾了不同国家历史文化传统的现实,同时,也在劳动法视野下提出了防止侵害住家家政工人报酬权的基本要求。国际劳工组织所发布的公约建议书所规定的基本原则要具体化为缔约国国内法律,必然需要将原则具体细化为可执行操作的规则。然而,公约建议书为我国国内立法提出了三个方面的难题。第一,《2011年家政工人建议书》所规定的(a)所要求的全面设限涉及到是总额设限还是比例设限。无论总额设限,还是比例设限均需要考虑什么样的总额和比例是合适的;第二,公约建议书的(b)款所指向的食宿报酬市场价值、成本价等如何核定才能确保公平;第三,公约所规定的“质量好且数量充足的餐食”如何判断。显然,要求政府就此作出非常划一的规定不仅在技术上无法操作,而且也必然剥夺家政服务当事人自主性和市场需求的灵活性。鉴此,破解这三个难题,我国立法应该给予食宿开支费用承担灵活性的基础上,对食宿费用给予限制。
  家政工人被纳入劳动法律制度中保护必然意味着最低工资保障法律规则适用于该群体。由于家政工作的特殊性,特别是食宿本身就体现出家政服务特殊性,因此,需要特殊的家政工人最低工资限制。具体而言,对于照护属于雇主需求的,那么应禁止雇主扣除食宿费用;反之,许可家政服务双方约定食宿费用承担。扣除社会保险、税收、食宿等费用后,家政工人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具体操作:固定数额限制与比例限制
  以加拿大卑诗省、安省代表的立法采取总额限制模式,防止家庭雇主过多地扣减家政工人工资报酬。加拿大卑诗省家政服务每小时最低工资为8加元,卑诗省扣除总额325加元相当于家政工人一周工作5天,每天8小时工作时间,每周40小时的最低劳动工资标准总额。安省2010年3月公布的每小时家政工人最低工资为10?25加元,每周雇主可以扣除85?25加元食宿费用。每周的食宿费用几乎是家政工人8个小时即标准工作日1天的劳动报酬。如果按照每月四周时间计算,那么安省与卑诗省的总额扣除量相等,同为325加元。 可见,加拿大普遍的食宿扣除标准为家政工人一周的最低工资。若以月计算,则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四分之一。不过,安省劳工部对于家政工人食宿规定更为具体。其分为单独的食费、单独的房费和食宿费三类,同时区分私人和非私人食宿。(a)私人食宿费每周为85?25加元,非私人食宿费为53?55加元。(b)单独的食物费用每餐为2?55加元,每周最高为53?55加元。(c)单独宿费为私人为31?70元,非私人则不许可扣除宿费。加拿大魁北克省则将食宿纳入最低工资范畴,在判断家政工人所获得工资报酬是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时候,不扣减食宿费用,仅扣减退休金(cpp)、就业保险(EI)和收入税。??〔21〕?显然,这可能导致最低工资制度对家政工人保护目的落空。 总额限制意味着减少了家庭雇主同家政工人之间自我谈判的权利。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乃至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必然进行调整,反而多增立法成本。因此,我国立法应抛弃扣除总额立法模式,选择扣除比例模式。
  比例限制模式有固定比例和灵活比例两类。固定比例的优点在于执行操作的划一,便于执行。然而,却剥夺了家政服务双方自由协商的可能性。因此,我国立法可以采取灵活比率范式。世界各国扣减食宿比例及最低工资见下表:
  世界各国食宿扣减比例表
  国家比例最低工资是?否扣减食宿备注
  南非10%不扣减不超过整个工资的10%
  坦桑尼亚32%扣减扣减后工资不低于总工资的68%
  西班牙45%不扣减不超过总报酬的45%
  葡萄牙47%不扣减包括在最低工资范围内
  墨西哥50%不扣减食宿扣减占50%
  卑诗省25%不扣减每月不超过325加元,经比例换算为25%。
  巴西70%不扣减30%至少应该为现金支付,这意味着巴西的实物支付比例可达到70%。
  哥伦比亚30%不扣减如果家政工人获得的是最低工资,实物支付不超过总报酬的50%上限。?
  由上表可知,世界各国多数将食宿纳入工资报酬计算,在判断家政工人获得的报酬是否低于最低工资水平时并不扣除食宿,并且各国扣除食宿比例差异很大,从10%到70%不等。其中扣减比例占家政工人总工资绝大多数为30%-40%左右。在所有国家中,南非对家政工人保护力度最大,食宿扣除所占工资的比例最小。巴西食宿扣减比例最高,为70%。笔者认为,我国家政服务食宿扣减最大比例以不超过总报酬30%为宜。这主要基于如下几点理由:(1)比例太小限制了家政服务双方灵活性。毕竟雇主提供给家政工人的食宿数量、质量等条件不同,其扣减的价格也应该不同。比例太大,难以防范家庭雇主虐待和剥削家政工人的危险。工资发展历史表明,实物工资制度常常导致雇主滥用扣除权利,克扣虐待家政工人。(2)就我国家政服务实践而言,食宿往往被认为是雇主家庭的当然义务。立法具有采取扣除较低的标准的社会文化基础。(3)实物支付本身存在价值评估的困难,评估亦产生相当费用。(4)许可家政服务双方在不超过家政服务员工资总额的30%的范围自由协定,一方面确保了家政工人最低劳动权益保护目的的实现和确保报酬大部分为现金,同时也给予家政服务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的余地。
  结论
  家政服务过程中食宿等费用一方面构成了雇主的支出,另一方面也直接或间接构成了家政工人总报酬的一部分。凡直接为雇主带来利益或者是雇主利益产生过程中必然的开支均不应被归于家政工人劳动报酬之中。就我国未来立法论,有关食宿开支承担的规范应从三个层面规定:(1)基于照护职责履行而被雇主要求住家的,雇主应当免费提供食宿。(2)禁止雇主未事先约定而从家政工人工资中擅自扣除,家政工人和雇主在合同中就食宿事先约定的,扣除比例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30%。(3)在食宿扣除后,家政工人所得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实物工资只有在超过法定最低工资以上时才许可(4)未事先约定的,视同为雇主同意免费提供食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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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2〕 820 ILCS 115/9〔Z〕.?
  〔11〕〔13〕 29 CFR § 531.30, 820 ILCS 115/9〔Z〕.?
  〔14〕〔15〕Blackett A. “Making domestic work visible: The case for specific regulation.”?Labour Law and Labour Relations Programme Working Paper No. 2?.Geneva: ILO. 1998.?
  〔17〕 邱祈豪. 照护服务产业――家事劳动者劳动条件之探讨〔J〕. 台湾劳工,2008,(12): 38.?
  〔21〕 https://www.labour.gov.on.ca/english/es/pubs/factsheets/fs_domestics.phd=2011-10-12.??
  (责任编辑:何进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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