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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法律援助之我见_雅俗之我见

时间:2019-01-25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中图分类号:C9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6X(2012)02-0000-01      农民工,顾名思义,是指在城市务工的农民。他们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出来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在中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和户籍制度的束缚下,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障问题日益凸显出来。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法律援助可以使农民工合法权益得到及时解决,可以稳定农民工的人心,可以彰显司法的公正与力量。
  一、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现状,迫切需要通过法律援助来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1、劳动时间过长,休息权受到侵害。
  据调查,农民工所在企业有的劳动超时现象十分严重。不少私营、外资企业经常让员工加班、加点,即使法定假日也不放过,法律规定的加班时限及报酬形同虚设。一项在北京、上海、广州做的调查显示:有近60%的农民工每天工作超过12小时,有70%的农民工每周工作七天。有的甚至规定吃饭时间为每次半小时,上厕所每次十分钟,且要经过批准。
  2、劳动报酬权受到侵害。
  一是同工不同酬。农民工虽然从事的与城市同样的工作,却拿着不一样的报酬。二是加班不给加班费或少给加班费。三是拖欠甚至拒付工资,许多农民工一年到头连工资都拿不到。
  3、农民工的工作环境恶劣,缺乏劳动保护。
  有的用人单位着眼于眼前利益,为了减低生产成本,不注意改善工作环境,不给农民工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企业工作环境差,农民工的身心得不到保护。导致农民工伤、亡、职业病等情况较高。
  4、社会保险和福利权利的缺失。
  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和福利权利普遍缺失。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私营和个体企业,要么不给农民工买社会保险,要么为了应付检查只给少部分农民工投保,要么避重就轻就只买一种保险,而回避其他几种险种。
  除了以上这些外,大量的农民工因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的工资、人身损害赔偿、医疗事故等纠纷的发生,以及在城市犯罪后因经济困难无法实现辩护权等问题的出现,需要通过法律援助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目前机制存在的问题,迫切需要通过法律援助来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1、法律援助资源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
  由于经济条件、法律资源等方面的原因,导致农民工法律援助资源的供给上严重不足,与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靠法律服务谋生,过多的无偿法律援助案件必将占用大量人力和精力,致使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与农民工对法律援助的实际需要之间存在很大差距。二是各地法律援助中心的人员相对较少。三是经费没有保障。
  2、农民工自身素质对法律援助的负面影响。
  一方面,当农民工的权利遭到侵害时,面对强势对手、不完善的法治环境和高额诉讼成本,大多数农民工一般会采取忍让的态度,或者采取激进的方法甚至犯罪方法来解决。另一方面,由于农民工整体文化水平不高,法制观念不强,信息闭塞,对国家法律的理解狭隘。另外,很多农民工不了解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能、工作程序等等,从而不能有效地利用法律援助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3、相关部门协作配合不到位。
  一件法律援助案件很可能要涉及到法院、公安、建设、工商、档案等相关部门,虽然受援助的当事人不用交纳代理费,但牵涉到案件的其他部门却要收取相关费用,这无疑增加了法律援助的成本,也使得不少已申请到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往往因为交纳不起费用而中途退却。
  三、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制,从制度上落实法律援助来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1、建立维权机构,为法律援助提供组织保证。
  要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维权机构,在基层司法所建立起农民工法律援助站,并延伸至各村居配置法律援助联络员,形成上下一体的农民工法律援助网络体系;同时,在工会、残联、妇联、消费委、老龄委、共青团、劳动监察队等有关社会团体、部门组建农民工维权设团体,能为农民工做主。
  2、资源整合配置,组建农民工维权协调机构。
  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切实发挥各部门职能,进行资源的整合,优势互补,及时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用人单位(企业)使用农民工情况加大监察力度,并积极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司法行政部门积极发挥法律援助服务职能,保证农民工及时得到法律援助。
  3、壮大援助队伍,满足农民工的法律援助需求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承担法律援助的义务主体是律师,政府应该加大对法律援助的投入,可以把承担法律援助的义务主体扩大化,包括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等,同时向社会各界吸收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的法律援助志愿者组建法律援助志愿团,使更多的人能够得到法律援助。
  4、探索援助途径,提倡农民工非诉纠纷解决方式
  纠纷的解决不外乎“诉讼”与“非诉讼”两种方式。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是一种非对抗或对抗性较弱、成本较低的纠纷解决方式,在纠纷解决中不失为一条好途径。随着农民工援助案件大幅度增长在,而出现律师等援助队伍小、压力大、援助经费紧张、工作效率低下、维权成本高等窘境,制约农民工法律援助业务的开展,积极探索一条农民工非诉法律援助纠纷解决新途径势在必行,可以减轻司法资源承载能力和减少政府财政负担。而调解、公证作为一种非诉解决纠纷的手段,在处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时,它们之间可以互相衔接与融合,形成功能互补、相互协调的有机体系,更能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避免或减少诉讼,促进社会和谐。
  5、完善补贴制度,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
  完善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制度,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首先必须明确区分两项费用的差异,对办案费用支出,由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单独列支,向办案人员实报实销;对法律服务费用区别案件的复杂程度,给予浮动一定幅度的补偿。
  总之,只有建立对弱势群体权益予以充分关注和保护的制度,建立和完善的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才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才能使社会具有更好的凝聚力,在继续推动经济增长的同时,致力于通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实现长治久安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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