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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三权分立”为何不适合中国土壤:为什么三权分立不适合中国

时间:2019-01-25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作者简介:张胜辉(1985--),男,汉族, 河南汝州市,现就读于河南农业大学11级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摘 要:一个国家实行怎样的体制,是由自身的国情和实际情况所决定的,中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否能实行三权分立体制呢,曾引起过一度的争论。三权分立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制度,既有利,也有弊,在一定时期和领域内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相比较而言,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比西方的三权分立,似乎更加具有优越性。我们要批判地继承三权分立理论的合理成分,以便更好地完善和发展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关键词:三权分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主
   前 言
   为什么中国不能实行西方的政治体制或者实行多党制管理中国呢?答案显而易见,结局终归是要走向失败的。我们的“国父”孙中山实行过五权宪法,失败了,国共合作了两次,也失败了。事实上,基于中国的国情来说,中国不适合西方的分立体制和多党制。历代的领导人,无论是毛泽东还是胡锦涛,无一不在强调中国不适合西方的三权分立,不能照搬西方的政治体制。一切体制的制定都要从具体国情、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这是我国稳步发展的前提条件和基础。
   西方的三权分立体制和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体制在本质上有很大的区别,主要研究的是民主问题和体制问题,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那段著名论断:“我们这里所说的共产主义社会,它不是在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了的,恰恰相反,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1]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必须从中国的基本国情出发,盲目照搬别国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模式,是不可能成功的。实行独裁专制统治,违背历史发展规律和人民意志,也必然归于失败。
   一、“三权分立”制度的由来以及其利害
   三权分立的起源可追溯至亚里士多德时代,由英国思想家洛克首先提出,他认为“如果同一批人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的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2]因此,为了实现法治,他以国家权力的起源作为依据,提出了三权分立理论。到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时更加进一步的完善了该分立理论,为三权分立提供了思想渊源。所谓三权分立,就是通过法律规定,将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三种权力分别交给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执掌,既保持各自的权限,又要相互制约保持平衡。美国的三权分立也亦如此。孟德斯鸠在他的《论法的精神》一书中系统阐明了分权制衡思想:“(1)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议会行使立法权,君主行使行政权,法院行使司法权。(2)三种权力之间不仅要分立,而且要相互制衡。(3)在统治阶级内部,“要防止滥用权力,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3]由此可见,孟德斯鸠分权制衡思想的划分已经体现了他的远见卓识,具有极大的优越性。是当前世界上资本主义民主国家广泛采用的一种民主政治思想。
   (一)“三权分立”之利
   首先,三权分立就是为了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防止某一国家机关或者个人的独裁和专制,从而保证国家政治上的稳定。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其次,从三权分立的内容看,按分权理论建立的资本主义的国家机关,都根据国家权力的表现形式将其分为立法、行政、司法机关,这三种国家机关分别行使不同的国家权力,并使之存在相互制约关系。再次,实行三权分立制度,是为了调节资产阶级内部的矛盾,为协调集团利益寻找的更为有效的“平衡器”。
   三权分立制度是资本主义社会在特定时期的历史产物,最初制定的目的就是为了否定统治阶级和封建贵族阶级的利益。马克思曾精辟地指出了三权分立制度的阶级实质:“在某一国家里,某一时期王权、贵族和资产阶级争夺统治,因而,在那里统治是分享的,那里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就会是关于分权的学说,人们把分权当作‘永恒的规律’来谈论 。”[1]
   (二)“三权分立”之弊
   三权分立的消极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其一,三权分立是同资本主义经济和政治特征相适应的基本政治制度。它并不是像许多西方政治家和思想家所宣传的那样是一种抽象的、超越社会制度的、可以到处套用的、甚至是唯一的民主模式。其二,随着资产阶级政党政治的发展,三权分立制度已经同资产阶级多党制溶为一体。三权分立框架内的权力制约,实质是资产阶级政党之间的竞斗。例如,今天的美国,立法权(国会)和行政权(总统)之间的制约,基本上是民主党和共和党之间的制约。其三,三权分立本质上是占社会少数的资产阶级所享有的民主形式,总统也好,首相也好,议员也好,大法官也好,都是资产阶级的政治家或代表人物,广大的人民群众在这种制度内的作用和影响是无足轻重的。其四,在重大问题上,由于各有说辞,造成对普通民众产生负面的影响,又因之间相互牵扯,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现象时有发生。其五,三权分立强调政治上的分权与制衡,忽视了各个民族之间的平等,由此会产生一系列的“种族歧视”、“民族隔阂”的观念和现象产生,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一个国家以什么样的制度作为基本政治制度,是由自身的国情和历史进程所决定的,无论是三权分立,还是议行合一,都应该用科学的态度和亲身的实践去评价。
   二、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由来及优越性
   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和历史条件。由中国革命的艰巨性和中国社会的复杂性所决定,中国革命胜利后建立的政权,既不可能是资产阶级的专政,也不可能是无产阶级一个阶级的专政,而只能是实行各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也就是现在说的“人民民主专政”。与这种政权性质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既不能采用议会制,也不能效仿和照搬西方的政体,而只能吸收革命统一战线内各革命阶级、各方面代表人物共同参加人民代表会议。1949年9月29日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纲领中明确的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直到现在依然实行着这个制度。
   我国是一个多人口、多民族、风俗习惯多样化的国家,要把这样的国家管理好,就必须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邓小平在1987年会见香港委员会时的讲话中指出:“香港不能照搬西方的制度,现在如果完全照搬,比如搞三权分立,搞英美的议会制度,并以此来判断是否民主.恐怕不适宜。关于民主,我们大陆讲社会主义民主,和资产阶级民主的概念不同。西方的民主就是三权分立、多党竞选,等等。我们并不反对西方国家这样稿,但是我们中国大陆不搞多党竞选、不搞三权分立、两院制。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4]他在会见美国前总统卡特时讲到:“我们批评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政治结构和政策是否正确,关键看三条:第一条是看国家的政局是否稳定;第二是看能否增进人民的团结,改善人民的生活;第三是生产力能否得到持续发展。”l4l只有这样的制度,才具有最广泛的社会基础,才能充分反映各方面的意志和要求,才会极大地焕发各族人民的民主意识和革命热情,也才能最有力量去完成革命和建设的各项任务。坚持按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办事,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可靠保证,也是我们国家能够经得起各种风险、克服各种困难、保持长治久安的可靠保证。
   三、西方的“三权分立”与中国的政体制度的比较分析
   首先,理论上讲,正确认识三权分立的性质以后,就会发现它与我国奉行的“议行合一”、“民主集中制”并不矛盾。“议行合一”旨在强调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相互间有机的结合和统一,强调代表人志的权力机关的最高地位,强调行使三种权力主体的一致性,但并非反对国家权力的分工和监督制约。而“民主集中制”强调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时要体现多数人的意志,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我国具体体现为,在民主选举的基础上产生人大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人大产生。因此,民主集中制本身已包含了对国家权力制衡的内容。
   其次,在实践上,我国也存在着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职能的区分,机构的分离,权力的分工,以及人大对政府的监督,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通过行政诉讼纠正政府机关的违法行为等权力制约关系。但总体上看我国对国家权力比较重视分工,而缺少对权力的制衡。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前,对权力约束基本上是以自律为主的。但任何权力缺乏制约和规范都会自我膨胀,并趋于腐败,就是特殊材料制成的共产党人也不能例外。因此,必须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
   最后,从我国现行的宪政体制看,全国人大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地位高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因为人大从性质上讲是一个全权性的机关,人大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实际上,人大不可能代表人民行使全部的国家权力,而只能行使立法权、监督权、任免权、决定权等一些重要的权力。长期以来,由于内部及自身等原因,人大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实际并未树立起应有的权威。但随着民主进程的发展、人大地位的提高,将来人大真正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时,这种“全权性机关”的性质导致的必然结果就是其不受任何制约,尤其是人大常委会作为人大的常设机关本身就有行政化的倾向,如仅受每年会期不超过20天的人大的监督,权力更会膨胀,这种情况一旦成为现实对我国民主制度的发展绝非福音。
   因此,一方面要加强人大的监督;另一方面要提高司法机关的地位,深入进行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使司法机关能配合人大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对行政权进行有效的制约;同时,应配合司法考试制度的改革,尽快制定完善的司法人员资格法,让高素质的人担任法官、检察官,并对司法人员的枉法行为以重惩,建立严格的错案追究制度,保证司法队伍的纯洁性。
   结 语
   三权分立不应是资本主义独有的东西,我们要在观念上对其重新认识,摒弃偏见,吸收其合理成分,借鉴其经验,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使国家权力运行走上法治的轨道,建立起真正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但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有许多地方不够完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以及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大课题。
   历史和现实都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已经找到的、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能够保证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有效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根本政治制度。这种制度同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是有着本质区别的。我们可以理直气壮地说,在这种制度内部,我们完全可能、也有能力解决好权力的监督问题,真正实现人民的当家作主,共产党人坚信中国在未来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一定会长久的贯彻以民主集中制为根本原则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中国在社会主义的指引下走出一条康庄大道。(作者单位:河南农业大学)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
  [2] 洛克:政府论(下篇)[M].北京: 商务印书馆,1964.
  [3]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
  [4] 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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