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人的构成】法人的构成条件

时间:2019-01-11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澳门科技大学   摘要:法人制度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也逐步确立了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在我国,虽然《民法通则》规定了“法人的构成要件”,但是其内容并不能完全囊括法人的构成要素,对实践的指导规范作用也显不大。本文试着从各种理论关系中推出法人的构成要素。
  关键词:法人民法通则构成要素社团财团
  法人制度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自从1896年颁布的《德国民法典》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定了系统、完整的法人制度以后,因其在社会生活中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为当代各国法律所广泛继受。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也日臻繁荣,社会组织体大量涌现,于是民法中不仅确立了自然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也逐步确立了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德国学者卡尔?伦茨指出:“法人本身的基本特征,是它自身作为一个法律实体与其作为法律实体的成员或者职能机关的个人相分离。”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36,37条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主要具有下列法律特征:(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在我国,虽然《民法通则》规定了“法人的构成要件”,但是其内容并不能完全囊括法人的构成要素,对实践的指导规范作用也显得不大。法人制度是民事主体制度中极为重要的部分,法律中对法人构成要件的确定将设定一国“法人”的基本范围,从而将影响一国民事主体体系的整体建构。
  《民法通则》第36条关于法人定义的规定,称“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该定义落脚的属概念为“组织”。可是“组织”是指“按照一定的宗旨和系统建立起来的集体”。在这个意义上,不适用于财团法人。此类法人无社员,其成立的基础只是一笔资金,但捐助人通过章程为资金的用益设定了宗旨,同时规定了执行机构,因而财产便由执行机构依照章程去管理运营。故而“组织”并非法人的属概念。法人的属概念应该是“团体”。团体的客观存在基础主要是三个方面,第一,初始状态的人,为了提高征服自然的能力,为了生存,必然结成群集体。第二,人有社会性的属性,决定了人有相互交往的要求,以提高生活的内容的质量。正如江平先生所言:“法人者,团体人格也”。
  ??一、法人通常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一)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共同要素
  1、须有章程
  章程是团体的设立人依据其组建及组建后用以运作和存止的意思表示。章程是团体形成组织的规范性文件,也是团体形成后贯彻设立宗旨、达成运行目的的规范。鉴于此,我们将章程纳为法人的必备要素之首。根据此项要素,可以把社团法人与合伙区别开来。合伙人的联合比较随便,只要约定相互权利义务,存续和运作亦比较灵活,只要决定散伙就足以使合伙关系终止,并且允许合伙人退伙。上述灵活性的需要,决定了合伙无需章程的特点。
  2、须有必要的财产
  首先,财产是法人进行目的事业的物质基础。因此,法人成立和存续的必要条件之一,是须有自己的财产。于此同时,财产还须达到满足目的事业的必要规模,也是“必要财产”的含义所在。对于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数额,法律有明文规定,对于其他类型的法人,则无规定。其次,因为每个人均是独立的个体,仅有人的联合,则该“联合”及易有松散性。所以,必要的财产与人的结合,使独立的个人有联合的客观物质基础,淡化了个人人格。
  3、须有必要的机关
  法人作为团体,必须像一个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自然人那样,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生活,介入市场。它不但能够享有因其行为所设定的权利,而且能够负担因其行为所负担的义务,以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团体满足上述要求的关键在于要建立自己的机关。《民法通则》第37条关于法人要素的规定中使用了“组织机构”的表述,而“机关”方为专门术语,应以“机关”一词代替“组织机构”。
  (二)社团法人的特别要素
  1、须有社员
  社团,这是一种有限关系,其基础是理性意愿。即一种为达到某个特定目的而做出的自觉规划。属于这种关系的人们,具有达到其目的的共同愿望,自觉为达到目的而联合起来[10]。因而社员是社团的必要条件。这是社团法人区别于财团法人最明显的要素。设立人变为社员。
  2、须有确保团体不因个别成员退出而解体的制度
  乌尔比安有一个论断:“在一个团体中,其成员的变更不影响团体的存在,因为团体的债务并不是其各个成员的债务,团体的权利也不是其各个成员的权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必须符合《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申请退股的三种法定情形。《公司法》第七十五条首次确认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股权.
  3、须有意思机关
  社团是社员共谋利益的工具,因而必须处于社员的控制之下。社员控制社团的设施就是社团的意思机关,此机关通常是社员大会。意思机关是社团法人特有的机关,而为财团法人所不具有。
  (三)财团法人的特别要素
  1、设立人不得变为社员
  财团法人的设立人或出资人的出资,属于捐赠或遗赠。设立财团法人的捐助行为,其要素是:(1)须交付财产。(2)须交付无对价。(3)须以财团法人的设立为目的。上述要素,使捐助与社团法人设立的出资区别开来,法人成立或捐赠完成后,所赠财产即移转为法人所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捐赠人或遗赠人并不获得社员权对价;社团法人的设立人或其成员的出资,以盈利为目的,属于取得社员权的合同行为,根据合同成为社员或股东。
  2、须以公益事业为目的事业
  捐助财产是以设立财团法人为目的而投入该未来法人的财产,它是财团法人的成立基础。因此,捐助财产是财团法人的首要条件。此乃其区别于社团法人的地方。关于捐赠行为的规范,我国立有1999年6月颁布的《公益事业捐赠法》,但该法未涉及以设立财团法人为目的的捐助行为。
  参考文献:
  [1]史尚宽 《民法总论》第120页 转引自江平:《民法学》第126页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李建华、彭诚信 《民法总论》 吉林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第89页
  [3](德)卡尔?伦茨著,王晓晔等译 《德国民法通论》 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第186页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主席令6届第37号
  [5]徐振增 《法人构成要件研究(上)》 中国私法网 发布时间 2004年6月6日
  [6]同注释[3]
  [7]江平、赵旭东 《法人制度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第1页
  [8]李锡鹤 《民法学探索集之十――论法人是无形主体》载于北大法律信息网 编号33557098
  [9]“法人要件的基本点,就是保障团体能达到必要的组织程度,能够如同完全行为能力自然人一样,自主选择、自主参与。易言之,团体只有组织得像完全行为能力自然人一样,方能充分法人要件。”张俊浩主编 《民法学原理》(修订第三版) 中国政法大学2000年版 第166页
  [10]费迪南?尼斯 《共同体与社会》 1887年出版
  [11]周楠 《罗马法原论》 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第291页。
  (责任编辑:张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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