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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科技企业孵化器与风险投资融合模式研究_军民融合孵化器

时间:2019-01-30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孵化器与风险投资的融合发展是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发展的重要手段,孵化器和风投的融合可以有效帮助在孵的高新技术企业规避高风险,促进技术成果的有效转化,实现多赢。本文对民营科技企业孵化器与风险投资融合进行可行性与紧迫性分析,明确两者融合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在此基础上探讨了民营科技企业孵化器与风险投资的融合模式,建立四种科学合理的融合模式。
  关键词:民营科技企业孵化器 风险投资 融合模式
  0 引言
  近半个世纪以来,美国和欧盟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升级中的经验证实:孵化器与风险投资的融合发展是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发展的重要手段,孵化器和风投的融合可以有效帮助在孵的高新技术企业规避高风险,促进技术成果的有效转化,实现多赢。从中国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现状看,目前国内约有半数的科技孵化器引进了风险投资,另有10%的国家级科技孵化器参股了风险投资公司,尽管目前尚未出现完全意义上的二者的深度融合,但事实上的互助发展局面已经形成。科技企业孵化器中的民营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一支新生力量,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对促进区域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升级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将民营孵化器与风险投资的有机结合,一方面可大大提高在孵企业的成功率;另一方面可降低风险投资资金的投资风险;同时为民营孵化器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资金保证。
  1 民营科技企业孵化器与风险投资融合的现实性分析
  民营科技企业孵化器具有市场化运作能力强、管理成本低,更具效率、孵化方式灵活多样、多元投资主体、企业建制、追求营利等特征;民营科技孵化器发展过程中需要风险投资作为支撑,风险投资选址民营科技孵化器中的科技型企业有利于提高风投资金投资的准确性,减少风险投资的不确定性;因此民营科技企业孵化器与风险投资的融合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1.1 民营科技孵化器与风险投资融合的可行性分析
  1.1.1 民营科技孵化器与风险投资的一致性分析
  两者运行模式具有一致性,民营科技孵化器与政府主导的科技孵化器有着显著的区别,民营科技孵化器追求盈利性,与风险投资的投资目的都是为了获得股利或者资本利得,二者的孵化服务对象和投资对象一般是初创期的高科技风险企业,它们通过对其提供增值服务间接扶持创业企业发展,实现企业的增值,它们的投资都是一种长期投资,都是通过投资企业发展成长和股权增值后才将股权转让实现投资收益。
  1.1.2 民营科技孵化器与风险投资的互补性分析
  目前我国对官办和民营科技孵化器的政策支持力度较大,支持体系较完善,形成了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健康发展的法律环境,而支持风险投资的政策法规还极不完善,缺乏有效的制度安排,制约了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因此风险投资可以充分利用国家扶持民营科技孵化器的优惠政策,加快与民营科技孵化器的融合,实现二者的可持续发展。
  1.2 民营科技孵化器与风险投资融合的紧迫性分析
  1.2.1 民营科技孵化器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从我国目前民营科技孵化器的实践情况来看,民营科技孵化器能够吸引的无偿性社会资源终究是有限的,通过科学合理地运作风险资本谋求孵化器的可持续发展是有效的途径之一。事实证明,具有风险投资功能的孵化器对提高入孵企业的存活率和成功率会产生积极影响,从而吸引更多创业者进驻,促进孵化器的可持续发展。
  1.2.2 在孵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的要求
  民营科技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中往往会因为缺乏资金、管理、人才等创业和企业壮大的必备条件,即使是技术含量很高的企业,具有良好市场前景也将面临重重困难而难以实现规模和质量的突破,如果孵化器能吸引到资金实力雄厚、道德信誉良好的风险投资与之合作,将有利于解决在孵企业的资金紧缺问题,提高在孵企业的毕业率。
  1.2.3 实现资源共享,降低交易成本的要求
  民营科技孵化器在发展过程中,与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科研院所和众多的相关企业存在良好的合作关系,从而拥有广泛的社会资源网络。风险资本拥有企业管理和投融资网络,民营科技孵化器拥有政府和科研机构网络,两种网络资源并不会因为相互进入而导致效率降低,反而会带来整个网络效率成倍数的提升,双方也会因为共享网络资源而降低其中的交易成本。
  2 民营科技孵化器与风险投资的融合模式分析
  2.1 民营科技孵化器和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出资组建新的投资机构
  风险投资机构为了规避风险往往对风险企业的投资阶段一般都是企业的成长期和扩张期,很少涉足种子期和初创期,然而处于这两个阶段的企业对资金的渴望度是最高的。鉴于此,民营科技孵化器可以以办公场地等基础设施和资金出资,风险投资机构以资金出资,共同出资组建新的风险投资机构。原民营科技孵化器为在孵企业提供基础设施服务、创业辅导服务、市场推广等服务,新的风险投资机构则主要提供风险投资服务。这种模式是一种较紧密的组织关系,民营科技孵化器和风险投资机构作为新的风险投资机构的股东,双方联系紧密,利益分享,风险共担。如图1所示。
  2.2 将民营科技孵化器作为融资平台的外部合作模式
  民营科技孵化器与风险投资机构在组织上独立,没有相互持有对方的股份,只是在业务上结为战略联盟的关系。在这种模式下,民营科技孵化器和风险投资机构组织上是各自独立的,业务上结为战略联盟,拉近了风险投资机构与在孵企业之间的距离,实现资本和项目的对接,减少搜寻成本。这时,民营孵化器作为风险投资机构与在孵企业之间的中介,可以为风险投资机构提供在孵企业的详细情况,减少信息成本和降低道德风险。对民营科技孵化器来说,可以扩展其融资服务的功能,增加在孵企业的融资渠道,提高其创业成功的可能性。如图2所示。
  2.3 民营科技孵化器内部设立风险投资部门提供风险投资服务
  经过近五年的发展,有些民营科技企业孵化器已经完成了原始积累,有了一定的经验和资金实力,再加上政府的支持及其同金融机构的良好关系,出资组建孵化器内部的风险投资部门,自己成为风险投资人应该是可能的。在这种模式下,民营科技孵化器作为风险投资人的资金是孵化器自身拥有的,其投资资金一般是自己在运作。民营科技孵化器风险投资项目是自己对入孵企业筛选又筛选,相对可靠,往往在企业的种子期或初创期就进入,跟踪到成长期甚至是成熟期。所以孵化器可以贯彻自己的战略,在充分共享内部信息的条件下,集中精力对自己的在孵企业进行投资,减少其中的交易成本及投资风险,同时实现资源的高度共享,这有利于提高孵化器的孵化服务质量。该模式如图3所示。然而,这种模式对对民营科技孵化器的要求比较高,第一要求民营科技孵化器的资金要充足。第二要求民营科技孵化器拥有一支高素质、复合型的管理队伍,能够胜任投资业务和孵化服务的发展。第三要求民营科技孵化器内部要建立健全的在孵企业档案和完善的学习机制。
  2.4 民营科技孵化器和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出资组建新型孵化器管理公司
  民营科技孵化器以办公场地等基础设施出资,风险投资机构以资金出资,共同出资组建新型孵化器管理公司。新的孵化器管理公司为在孵企业提供基础设施服务、创业辅导服务、市场推广等服务以及风险投资服务。这种模式下,新型孵化器融合了传统企业孵化器和风险投资的功能,是企业孵化器的高级阶段,也是企业孵化器的发展趋势。这种模式的好处在于:一是促使非排他性信息资源的共享,降低信息获取成本;二是它明确了孵化和投资的关系,使孵化器和风险投资各司其职,更有利于引导风险投资投向初创企业;三是孵化器因持有在孵企业的股权,利益共享,更能充分调动其工作热情。如图4所示。
  总之,民营科技企业孵化器和风险投资是我国科技创新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民营科技孵化器加强与风险投资融合发展将利于科技型在孵企业的孵化、成长,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和健康快速发展。同时民营科技孵化器通过提升自身的孵化服务能力借助外部的优势力量,可以加快孵化器内在孵企业科技成果和产业化,从而又促进了民营科技孵化器的良性循环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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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徐晓声(1981-),男,汉族,江苏海安人,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硕士研究生;江苏学府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总经理,主要研究方向:孵化器管理、风险投资。

标签:孵化器 风险投资 融合 民营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