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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生态文明建设路径选择 大河西先导区

时间:2019-01-10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长沙大河西先导区是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核心区,承担着国家探索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发展道路的重任,而其生态文明建设更是保证这一探索成败的关键。因此研究并探讨先导区生态文明建设路径,不仅对先导区有着重要的意义,更对全国其他地区生态文明建设有着重要的参考作用。
  【关键词】长沙;先导区;生态文明;路径
  
  一、大河西先导区概况
  长沙大河西先导区位于湘江西岸,由岳麓区、高新区、望城县、宁乡县的1200平方公里的土地组成。2007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武汉城市圈和长株潭城市群为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的通知》。该《通知》批准长沙、株洲、湘潭城市群为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2008年1月,长沙市决定在河西的大片区域建设“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先导区。2008年4月,《长沙市大河西先导区建设整体方案》及6个子方案正式出台,明确了大河西先导区建设的战略目标、规划蓝图、建设步骤等具体问题。2008年6月10日,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先导区管委会被授予市级行政、经济管理权限和争取省级一定经济管理权限。2011年,长沙大河西先导区规划(2011-2020)的制定,更是掀开了先导区建设的新格局。[1]
  二、大河西先导区生态文明建设存在的问题
  大河西先导区生态文明建设是在探索中进行的,因此必定会出现许多问题。但其主要集中表现在经济发展方式欠科学、公众生态意识不强、生态环保法律法规不健全。
  1.传统工业文明发展观尚未消除――经济发展方式欠科学
  当前,生态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是长期以来,在传统工业文明发展观的影响下人们对生态环境问题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传统工业文明发展观是一种非生态性的、狭隘的、片面的发展观,在这一发展观的引导下,人们片面地追求经济增长,往往忽视人、自然、社会的可持续协调发展。这种发展观表现在对自然的态度上就是肆无忌惮地掠夺与剥削自然,忽略自然环境的承载能力和生态的可持续性,甚至以牺牲生态环境的承载力为代价,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从而导致一系列的生态危机,进而引发诸多经济、社会问题。这种发展观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这种发展观把物质文明的发展作为唯一的价值目标,从而忽视生态系统的平衡性和人的健康全面发展。其次,这种发展观把经济增长率作为衡量社会发展的唯一尺度,把GDP作为经济发展的指挥棒,但是却没有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的损失纳入GDP的核算体系之中。最后,这种发展观是一种只重视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的片面的发展观,其结果必定是导致经济活动效益的短期性与非持续性。
  面对日益频发并日趋严重的生态危机,虽然人们已经认识到了工业文明发展观存在的缺陷,也一再倡导与生态文明相匹配的生态发展观,但是在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发生冲突时,人们往往还是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来谋求经济的发展。
  2.公众生态意识不强――环保观念不深入
  随着重大特大生态环境问题的揭露与报道,越来越多的公众开始关注生态环境问题,认识到破坏生态环境所导致后果的严重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多数公民已经具备足够与理性的生态环境意识。当前对环境意识的界定是“人们在认知环境状况和了解环境规则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念而发生的参与环境保护的自觉性”,它最终要体现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行为上。这里的“环境”是指影响所有人生存和发展的、具有全球性的地理物质环境,“环境状况”则指这类环境的客观存在、目前发生的问题及其对人类的影响,“环保规则”指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政策、措施以及环保运动等。可见,环境意识是以自觉的实际行动为落脚点,以对人类社会生存的关怀为基础,以对环境保护的法律、政策措施的了解为支撑。[2]
  此外,因为生态文明意识不强导致多数公众对生态环境的认识还只是停留在一个浅层次的水平上。这个浅层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对生态环境问题认识,大多数公众认为生态环境问题就是环境污染问题,生态环境保护就是对污染环境的治理。其次是生态环境要求和生态环保行为上,当前公众对生态环境的要求主要集中于清澈的水流、新鲜的空气和安静舒适的生存空间,公众的生态环保行为主要是考虑在获得利益的基础上使自己的生存环境更加美好。最后是在维权意识上。当前公众关注生态环境的出发点与落脚点是基于维护个人利益,只有当周围的生态环境问题影响个人生活、触及自身利益时,才会采取相应行动予以维护,而对公共生态环境的维护往往置若罔闻。
  3.制度不健全――生态环保法律与管理体制不完善
  (1)生态环境立法的滞后性
  虽然当前我们也颁布了一系列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但仍滞后于生态环境保护实践的需要,表现出相应的滞后性。这主要是由于以前制定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需要,进而导致当前许多人钻法律的空子对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惩处。此外,生态环境立法缺乏对公民生态环境保护权利的具体规定,导致公民生态环境维权意识薄弱和维权道路的艰辛。加之,生态环境保护法中一些抽象的原则性规定没有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等程序中得到体现,可操作性不强,严重制约了以法律手段解决生态环境问题。
  (2)法治威慑力的不足
  “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悖论,导致法治威慑力严重失衡。例如刑法第338条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且当前生态环境污染处罚的最高罚金不足对责任相对方产生足够的威慑力,导致一年一度的“环保风暴”和“行政处罚”如过眼烟云,治标不治本。“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环境违法成本平均不及治理成本的10%,不及危害代价的20%。”
  (3)管理体制不完善
  目前各地生态环境保护实行的是各级政府对当地生态环境质量负责,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的管理体制。在这种管理体制下,使的地方政府在履行发展地方经济和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的职能中往往更多的偏向于发展地方经济,这就造成地方政府由地方生态环境的监护人变成生态环境污染主体的保护者,“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同时,地方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的双重领导体制也极易造成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的不明确性与混乱性。最后,因为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涉及到各级相关部门的利益分配,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对跨区域和流动性的生态环境问题的有效治理。时常造成地方政府千方百计的转移生态环境治理责任。因此这种管理体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难以发挥其应有的监管理作用。
  三、先导区生态文明建设路径选择
  要实现先导区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关键是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培育公民生态文明意识,把资源节约型与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好,进一步完善生态法制建设和提升生态环境管理效率。
  1.发展生态经济,改革生产方式
  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先导区生态文明建设。科学发展观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新阶段的指导思想,是新时期我党执政治国的根本指导思想和行动纲领,是当代中国关于发展的最新理论成果。其基本要求是:既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同时又要求发展必须具有全面性、协调性与可持续性。因此先导区的生态文明建设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又要从其自身特殊的自然生态环境、人口素质状况、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和社会政治条件等实际情况出发。
  作为一个新规划的区域,先导必须要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进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同时,还要充分吸取与借鉴我国其他地区及至其他国家在生态文明建设与保护方面的经验与教训,力求在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最大限度减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为此,当前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性调整,向资源节约型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二是调整产业结构,全力打造环境友好型生态产业链。三是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利用率。
  2.强化生态思想教育,提高全民生态意识
  全民参与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力量之源,而“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公民的思想意识从根本上决定了公民在生态文明构建中的角色定位、态度倾向与价值判断等。因此,培育全民生态文明意识,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决定性工程。要让全民充分认识和尊重自然生态的长远价值,使“自然、人、社会和谐共生”的观念深入人心,进而使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成为全民的自觉行为。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各类资源,培育公民的生态文明意识。首先将生态文明意识教育内容体系化,包括生态环境知识、生态道德、生态经济观、生态政治观和生态法制教育等,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教育体系。其次要将教育形式生活化,可以在重大节日的时候把生态文明教育的相关内容融入其中,既可以使节日更有意义,又可以对广大民众产生潜移默化的教育作用。同时要突出各类院校在生态文明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把生态文明的相关知识渗透到各类的教学实践中,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健全生态制度,规范生态建设
  为适应新形势下经济建设的需要,首先要按照市场经济体制下生态文明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尽快确立一些具有前瞻性、立竿见影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如生态补偿制度、清洁生产制度、污染赔偿制度、环保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度;与此同时,还要对一些重要领域的法律进行重新制定或修改,更有效抑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其次要提升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威慑力。进一步提高生态环保部门在政府中的地位并赋予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更大的制约权力,使之成为政府决策的机构,并拥有“一票否决权”。此外还要加大执法机构对构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处惩力度。切实解决“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悖论。进一步提高罚款额度,加大造成生态环境问题责任方的违法成本,真正发挥罚款在生态环境违法处惩中作用。
  4.提升生态环境管理效率
  当前生态环境的管理主要是由政府来进行的。因此我们必须强化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将生态环保任务落到实处。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并实行“生态效益与政绩考核”相结合的政绩考核制度。在考核各地经济工作和领导干部政绩时,不但要看经济效益,更要看其生态效益。还应充分整合各地区的各类资源,奉行互助合作,深化区域生态环境管理合作,制定相应的区域公共生态环境治理制度,加强新型的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的纵向与横向联系,促进区域的协调发展,倡导区域相互依存的理念,以互惠双赢为关系准则,推进和深化区域合作。
  当前,生态环境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瓶颈。我们牢牢抓住长沙大河西先导区承担着“国家探索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发展道路重任”的机遇。把先导的生态文明建设好,为全国其他地方的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相应的借鉴与参考作用。
  
  参考文献
  [1]长沙大河西先导区规划(2011-2020),2011,8.
  [2]洪大用.当代中国的环境问题[J].教学与研究,1998(08).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含修正案(八))[M].中国法律出版社,2011,2.
  [4]余谋昌.环境哲学:生态文明的理论基础[M].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0,10.
  [5]余谋昌.生态文明论[M].中央编译出版社,2010,8.
  
  作者简介:胡亚军(1963―),男,中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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