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控制浅议|市政基础设施造价

时间:2019-01-11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城市发展水平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支撑,是城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物质条件。搞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控制,能够使有限的国有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从而最大限度的促进国民经济的建设。
  关键词: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工程造价 控制
  
  一、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造价控制目前存在的问题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工程造价控制,由于它的特殊性,而与其它建设工程的造价控制相差较大。一是市政工程是由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其产品为公众使用。二是市政工程的投资效益只能在其使用过程中显现。在政府的目标、交通的限制、便利市民的要求,市政工程的工期一般不会太长,属于“短、平、快”的建设性质。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三边”现象普遍。工程项目实行边勘测,边设计,边施工,这样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常称为“三边”工程。“三边”工程是违背工程建设基本程序的,在施工过程中的不可预见性、随意性较大,工程质量和安全隐患比较突出,工期不能按计划保证。工程竣工后的运行管理成本较高。虽然国家明令禁止“三边”工程,但是由于市政基础施工程的特殊性,使得“三边”现象普遍存在,这就给工程造价控制留下了先天缺陷。
  2、投资人与管理者二合一。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大都由政府投资建设,这就使得政府具备了双重身份,一方面是工程项目的投资人,另一方面又建设的管理者。这种双重身份,在某些情况下,给其工程造价的控制埋下了隐患。
  3、现场签证问题多。由于我国目前采取的是计量(监理)与评价(结算)分离的工程监管模式,负责结算审核工作的造价工程师施工时一般不到现场,结算审核时工程量的依据主要就是施工图和监理签证,这为施工环节(尤其是隐蔽工程)偷工减料提供了可能。
  4、竣工结算中虚报工程造价。施工单位为了获取额外利润,往往会在竣工结算中超报工程量,虚报工程造价;巧立名目,高套定额;虚设费用;提高计费标准,扩大取费范围等等。
  5、造价审核机制不健全不规范
  虽然国家实行了工程咨询制度,造价审核由独立的第三方即工程造价咨询人来进行工程造价审核,但是,由于某种原因,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处处林立,迫于生存需要,它们往往以如何收费最大化为主要目标,工程造价控制则摆在了第二位。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造价控制
  1、提前介入
  由于“三边”现象的存在,使得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在建设程序上不可能完善,因此,要加强其工程造价控制,就必须打破常规,在设计阶段、在招投标之前,就提前介入。
  2、规范招投标活动,切实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
  (1)认真审查投标单位的详细情况,避免挂靠现象的出现;
  (2)投标控制价直接影响工程造价,因此必须合理、准确地加以编制;
  (3)如委托咨询单位编制投标限价,一定要在保证投标限价的合理性、准确性的前提下,考虑委托费用。
  3、加强合同管理
  工程项目合同的签订是项目实施阶段的第二道工序,应遵循招投标的有关给定和承诺,承担相应风险,中标价即合同价,结算时应按合同价价的变更、索赔执行;此外合同中有关工程造价的条款,必须给定清楚,避免因有关条款约定不清而造成工程造价的额外增加或索赔的发生。
  4、严格控制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是施工阶段影响工程造价的又一个因素。设计变更应尽量提前,变更发生得越早损失就越小。若在设计阶段变更,则只需修改图纸,其他费用尚未发生,损失有限;若在采购阶段变更,不仅需要修改图纸,而且设备、材料还需要重新采购;若在施工阶段变更,除了上述费用外,已施工的工程还需拆除,势必造成重大变更损失。所以要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尽可能把变更控制在设计阶段的初期,凡是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设计变更,要先算账后变更。实践中,可以建立部门工程变更审核联席会议制度,联系会议由市发改、财政、审计、监察、建设等部门组成,由市发改委牵头。只有以下几条能构成设计变更依据:
  (1)地堪资料与现场实际情况严重不符需要变更的;
  (2)受施工技术条件限制确需变更的;
  (3)政府对工程建设另有其他要求的(提高标准,缩短工期等)。
  5、认真、严格地对待现场签证
  现行的市政工程项目都实行监理负责制。作为进驻现场的监理人员在熟练把握现场施工和管理的同时,就熟悉工程造价知识,对由施工单位填写的签证,一定要认真核实后方能签字盖章,对不应该签证的项目不应盲目签证,对施工单位在签证上弄虚作假,以少报多,碰到问题不及时办理签证,结算时搞突击,互相扯皮的现象应严格审查。
  工程签证必须由项目法人单位业主代表、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以及监理单位项目部总监或总监代表和设计单位四方现场签证方可生效。除以下几种情形,其余签证一概不予考虑。
  (1)按程序规定的设计变更导致的工程需签证的;
  (2)经项目法人批准因赶工期(政府要求确实的)导致施工单位增加人工、材料、机械等增加费用;
  (3)因勘探报告与实际水文地质条件不符;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中途停建、缓建,造成停工、窝工、返工而发生的倒运、人员和机械的调整等损失;
  (4)合同和工程预算中没有包括经批准的新增部分工程;
  (5)合同价格内必须签证认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预留金、材料购置费、零星工作项目费的实际支出费用;
  (6)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变更。
  6、严把竣工结算审核关
  (1)坚决杜绝竣工后补签证;
  (2)如果委托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的审核,必须严格管理,避免咨询单位与施工单位相互勾结,造成工程造价的额外增加,从而损害建设方的利益。
  
  三、结束语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而且其建设资金是国有资金,因此加强其工程造价的控制,事关国有资金的投资效益,我们必须严格对待。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控制,就是要在节约资金的前提下,使有限的国有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从而最大限度的促进国民经济的建设。

标签:工程造价 基础设施 市政 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