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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当前脱贫攻坚工作中存在有关问题的答复说明】 脱贫攻坚存在的问题

时间:2019-02-13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 关于对当前脱贫攻坚工作中 存在有关问题的答复说明 ? ? 为进一步指导全省脱贫攻坚工作开展,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能落地、落实,11月中旬,省扶贫办对全省14个市州、123个县市区当前扶贫开发各项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困难问题进行了收集。经汇总,共收集13大类,132个问题,其中重复的问题29个,梳理合并后问题103个。103个问题中,过来已明确答复的有8个,个性问题76个,共性问题19个。对于涉及资金、编制、纳入深度贫困范围等方面诉求的11个问题,本次不予答复。对于各地提出的个性问题,我们将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要求相关部门在10天内给予明确答复。对于共性的问题答复如下:
问题1:建议将现在每年开展一次的动态管理,改为每月开展一次,形成常态化、动态化管理。

答复:扶贫对象动态化管理是必要的,但是每月开展一次过于频繁。每一轮贫困识别、退出工作,评议、公示、比对至少要一个月时间。因此省办计划明年起,每年集中开展二次动态管理。乡、村两级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常态化管理,完善好纸质档案,在省里集中开展动态管理时统一录入。贫困退出工作仍安排在第四季度开展。

问题2:县级扶贫部门只能比对本县范围内的“四类对象”,无法核实县外“四类对象”的相关信息。省办能否直接与各省直单位进行数据比对,并将比对结果反馈县市区。

答复:可以组织省级信息比对工作。今年6月份,国扶办明确要求贫困户识别必须比对购买商品房、购买小轿车、工商登记、财政供养人员等信息。根据《网络安全法》规定,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财产等信息。因此,省办要求各县市区,今后在农户申请纳入贫困户时要签署授权书,以便开展信息比对。省办将在县级比对基础上,统一开展省级信息比对,并将比对结果反馈各市州、县市区,以便再次进行核实。

问题3:贫困人口自然增减和拆分户补录工作省办布置在11月15日完成后,再申请开通动态管理权限,现乡镇把握不准脱贫人口是以现在系统里数据为准还是以动态调整后系统拆分补录和自然增减数据为准? 答复:2017年底的数据,以动态管理结束后系统内的数据为准。根据省办工作安排,各市州要在11月20日前上报新增、返贫、脱贫以及自然增减人口数;

11月30日前,完成录入和脱贫人口标识工作;
12月10日前,市州完成脱贫验收核查,并指导县市区根据验收核查结果修正系统数据,此数据将用来计算贫困发生率,并作为各市州、县市区2017年底的最终数据。

问题4:部分县市区系统内错删、漏删、误标、漏标的情况较多,年终考核时,是以系统数据为准,还是以实际情况为准? 答复:以系统数据为准。今年4月至8月,全省集中开展了突出问题整改工作。4个月的时间,应该是很充足的。年底考核时,个别县市区如因错删、漏删、误标、漏标等问题影响考核成绩的,属于今年脱贫攻坚突出问题集中整改不到位,应自己负责。

问题5:是否可以取消或是减弱对贫困户开设网店的考核,因为贫困户大部分是不懂得电子商务的,特别是山区欠发达的贫困群众。

答复:1.不能取消对贫困户开设网店的考核,这与精准扶贫要求和上级有关文件要求不符,且在考核中的份额很小。2.对贫困户不懂电子商务的问题,各地应加大培训力度,提高贫困户参与电商扶贫的技能和积极性。

问题6:一是今年9月5日下发的《湖南省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将生产辅助性用房明确为 20-30平方米,而之前部分已建好的生产辅助性用房超过规定的面积是否影响验收和享受补助资金?二是《湖南省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规定,防止将“四类人员”纳入补助范围。在工作执行中发现部分2014年及以后年度纳入的建档立卡户,至今未脱贫,但经帮扶和自身努力,其家庭条件相比建档立卡时发生了变化,可能有车、有工商登记、有财政供养人员(如子女就业),属于四类人员,但住房安全保障问题仍未得到解决,能否享受政策。

答复:一是生产辅助性用房面积不计入建房控制面积,也没有纳入安居保障考核内容,危房改造超面积的属遗留问题,由县级人民政府自行处理,不得多建多补。二是尊重建档立卡时的客观实际,凡属合格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危房户,除已购置商品房的以外,其余均应享受危房改造政策补助。

问题7:关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县级住建部门和扶贫部门是否可以捆绑统一实行差异化补助,不再沿用住建补助后扶贫跟进补助的流程? 答复:自2016年起,所有涉及危房改造的政策资金及整合的其他涉农资金,均应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捆绑根据危房等级和贫困人口等因素实行差异化补助,不再沿用住建补助后扶贫跟进补助的办法。

问题8:各县在确认易地搬迁人口规模时,到底是以目前系统数据为准,还是以今年9月份动态调整数据为准? 答复:各县在确认易地扶贫搬迁人口规模时以今年9月份动态调整上报数为准。持合法婚姻证明嫁入的和新出生的,虽未迁户口或上户口也可按照实际人口数核定并执行,但前提是户口应由县级人民政府限定时间迁入,否则,不能享受相关建房补助,或在安置房产权办理上将予以限制。系统暂未补录的以纸质档案为准,但时间节点要在项目立项之前,之后的不予核定。总的要求是立项之前,嫁入和出生的要增加人口数、嫁出的和死亡的要减去相应人数。立项之后,人数不再临时变化。

问题9:关于“金融机构自愿按原分贷统还模式放贷,且资金安全、风险可控,县市能否继续执行分贷统还的模式”的问题。

答复:不能继续执行分贷统还模式发放贷款。因为开展分贷统还以来,部分地方在开展分贷统还业务时出现了跑偏走样的情况,存在较大风险隐患。为此,今年4月份,经省扶贫办与省信用联社研究决定,我省暂停了分贷统还业务,并对已开展的分贷统还业务进行全面整改规范。10月初,银监发〔2017 〕42号《关于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通知》已经明确要停止户贷企用小额信贷业务(即我省的“分贷统还”);
11月15日,国务院扶贫办在河南**峡市召开的金融扶贫现场会上又正式明确不再实行“户贷企用”模式,要求各地在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中,要坚持户借、户用、户还。可以以户为单位,一家一户发展生产;
也可以按照贫困户的意愿,多家多户抱团或参与合作社共同发展生产。

问题10:“四类九种大病救治”是按照收到文件之日起计算,还是按全年执行考核的问题。

答复:根据省卫生计生委意见,“四类九种大病”的救治按照我省文件下发时间执行,考核按照《2017年湖南省健康扶贫工作考核方案》(湘卫财务发〔2017〕8号)执行。

问题11:大病重病户怎么算保障到位和大病的范围问题。

答复:大病范围以省卫生计生委确定的45种大病为准,重病是指年度自付合规医药费用3000元以上。关于大病重病户怎么算保障到位,落实了省里健康扶贫政策就是保障到位,保障到位不是全部报销和包办。

问题12:因扶贫资金被整合,建议省办不要再要求各县市区扶贫部门在省办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进行录入工作。

答复:按照《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115号),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有关信息将作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的依据,各地要认真开展数据录入工作。

问题13:关于如何提高群众认可度,尤其是非贫困户的认可度的问题。

答复:一要加大政策宣传和落实力度。重点是发挥驻村帮扶和结对帮扶的作用,把政策举措落到实处、见到实效。二要做好情绪疏导解释工作。特别是对那些被清退的对象,县、乡干部一定要一户不落地上门,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使其退得明白、退得服气。三要做好信访工作。及时向群众反馈说明信访举报事项的核实处理的结果,防止重复信访、重复举报。四要实施差异化扶持。在帮扶贫困村和贫困户的过程中,兼顾非贫困村和非贫困户,研究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不同对象的帮扶政策和帮扶措施,实施差异化帮扶。五要量力而行,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问题14:关于贫困县摘帽时实地检查和第三方评估中有异议的,是否反馈沟通的问题。

答复:国务院扶贫办《贫困县退出专项评估检查实施办法(试行)》(国开办发〔 2017〕56号)中第十一条明确规定“问题沟通核实。向申请退出县反馈评估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异议的,由地方作出解释说明,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核实确认。”因此,对预摘帽过程中实地检查和第三方评估有异议的问题,将会进行反馈沟通,由县市区政府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供证据。

问题15:关于低保兜底人口算不算在贫困发生率2%以内。

答复:兜底对象在2%以内。低保兜底对象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内,都叫低保贫困户。我省分低保户和兜底户,区别是低保户标准低一点,差额发放,兜底户标准高一点,全额发放。兜底户是指全家丧失劳动能力,无法通过发展生产、就业等实现脱贫的对象。

问题16:请求解决光伏扶贫电费结算的问题和关于光伏扶贫考核不强求并网发电的问题。

答复:一、关于电费结算的问题。光伏扶贫项目执行国家光伏发电标杆电价(2017年1月1日之前批复的项目按0.98元/度,之后的项目按0.85元/度的标准),包括离网电价和中央财政补贴两部分,其中离网电价执行省内燃煤机组标杆电价(0.45元/度),由电网企业按结算合同统一支付,一般是按月或按季度结算;
而中央财政补贴,是从国家可再生能源补助资金中解决,每年元月份由电网企业向财政部统一申报上年额度,财政部门按指标数拨付至电网企业,再由电网企业代付。因此,电费不能按时全额结算。目前,国务院扶贫办和国家能源局正与财政部沟通协调,力争将光伏扶贫项目纳入优先补贴目录,预计明年年初国家补贴部分将拨付到位。考虑到村集体收入考核,省里决定,可以将已发生的但未结算的电费计入村集体本年度收入。

二、关于考核的问题。光伏扶贫项目之所以考虑以并网发电为考核准则,是因为并网发电才能真实体现工作开展的结果情况,如果不按并网发电为考核标准,就难以实现公正、公平、公开的考核原则。

问题17:中国社会扶贫网系统为老区划,造成很多乡镇注册不显示镇、村地址,造成县级无法统计各镇数据;
现在镇、村大多数都经过区划调整,造成很多贫困户注册之后发布需求村级信息员无法审核。

答复:关于中国社会扶贫网系统为老区划的问题,正在处理当中,近期将彻底解决。目前每个县级管理员均开通了后台审核权限,登录后台账号即可审核本县所有合并村贫困户发布的需求。

问题18:关于就业培训补贴偏低,现有补贴资金难以完成就业培训学时要求,建议适当提高补贴标准的问题。

答复:今年我省的就业补贴标准比原有政策规定有了较大的提高。在8月18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联合下发《关于切实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满足培训学时,就提高补贴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贫困劳动力就业前技能培训在原有规定同类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再上浮70%,同时对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也明确了补贴标准,具体按现行就业前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参加就业前技能培训的,培训期间按实际到课时间,每人每天给予生活费补贴20元,比原来的生活费补贴标准提高1倍。

问题19: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两后生”参加职业学历教育情况,是否是指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项目的实施工作?各地有部分贫困户子女在县外甚至省外就学,其中仅极少数得到了当地教育部门的扶贫资助,相当比例的没有享受教育扶贫政策。我们拟对本地户籍的贫困户子女,不论其学籍在哪,都由本地实行扶贫助学资助,但被上级教育部门规定的“资助跟着学籍走”而叫停。这部分贫困户子女的教育扶贫助学如何做到全覆盖? 答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两后生”参加职业学历教育情况,是指扶贫部门雨露计划职业学历教育扶贫补助项目的实施工作。关于教育扶贫助学补助,如果本地利用现有国家教育专项资助资金对学籍在外省的本地户籍学生进行资助,是与国家教育部规定 “资助跟着学籍走”的政策相矛盾的。但如果县市区以当地出台的资助政策和资金在国家资助政策上做加法,对学籍在外省的本地户籍学生进行资助,则不受国家政策限制。如果在外省就读的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未享受就读地省份的国家资助政策,可向就读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反映,如仍未得到落实,可向我省省级教育部门反映,教育部门会及时协调学生就读地省级教育部门落实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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