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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巨灾保险现状:巨灾保险现状

时间:2019-02-03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近几年来,我国地震、雨雪灾难、食品安全、交通事故等问题不断出现,当前的解决方法主要靠政府财政支持和社会救助。保险的作用较小,面对巨大灾难,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应对方式。但就目前来看,最好的应对模式应是在政府的领导下以商业保险为主,社会救助为辅,充分发挥保险的潜力。减少政府财政压力。
  关键词:地震 巨大灾难 商业保险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55(2012)03―0―02
  
  一 巨灾风险与中日巨灾保险赔付现状对比
  1 巨灾风险的内涵
  巨灾风险,指因重大自然灾害,疾病传播,恐怖主义袭击或人为事故等造成巨额损失的风险,简单来说就是指可能引起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目前,国际上对巨灾风险还没有一致的观点,各国基本上都根据本国国情对其进行定义和划分。如:美国保险服务局(ISO)以定量的方法以1998 年的物价水平为依据, 将其定义为:引起至少2500万美元被保险财产损失并影响许多财产和意外险保户和保险公司的事件。一旦巨灾发生,首当其冲的是个人财产及其生命。因此巨灾风险具有个人风险属性,另一方面,由于其影响范围广,程度大,损失严重,因此,巨灾风险又有公共风险属性。
  2 中日灾难程度及灾后保险公司赔付对比
  最近几年来,由于环境污染,气候变化,我国的特大自然灾害不断增加,巨灾风险不断增大,然而,在灾难面前,我国巨灾保险的应对能力明显力不从心。例如,在2008年1月份的雪灾中,截至08年2月24日,因灾死亡129人,农作物受灾面积1.78亿亩,损坏房屋168.6万间;因灾直接经济损失1516.5亿元人民币。受灾人口已超过1亿;在同年在汶川地震中,据民政部报告,截至2008年9月25日12时,四川汶川地震已确认69227人遇难,这次汶川地震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8452亿元人民币。而保险业分别为南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和汶川地震灾害支付赔款55亿元和10亿元。尽管,当时各家保险公司发挥人道主义精神,放宽赔付条件,凡是与保险责任沾边的一律赔付,尽量多赔,但是由于受灾区民众投保率低,投保额小,投保种类单一,各保险公司总的赔付额依然是杯水车薪,保险赔款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比例分别为3.63%和0.12%。这与保险的经济补偿、恢复生产的宏观经济功能相去甚远。而其他一些国家在发生巨灾后,保险赔款可承担30%以上的损失补偿,一些发达国家甚至可达60%甚至70%。例如,在日本2011年的地震中,截至2011年12月22日,给日本东北地区造成前所未有大灾难的东日本大地震,引发的海啸等灾害造成逾1.57万人死亡,在地震中受损的日本福岛核电站爆炸造成的损失更是难以估计,此外,地震导致炼油厂发生火灾,燃料供应紧张,支柱工业和货运物流陷入瘫痪。此次地震在重创日本经济的同时,全球依赖日本供应链的企业也遭受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此次地震给日本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估计为16万亿至25万亿日元(约合1970亿至3080亿美元),面对如此巨灾,日本的保险公司发挥了重大作用,据日本损害保险协会发布,截至2011年12月14日,日本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金赔付额达11931亿日元;日本生命保险协会发布的人寿保险保险金赔付显示,到2011年12月21日为止,所支付的件数为19159件,共计赔付保险金1460亿日元,另外,除日本本土的保险公司外,世界各国的再保险公司也为此次灾难赔付了巨额资金(瑞士再保险称日本地震海啸索赔额或达12亿美元)。相对于我国通常采取财政紧急拨款、社会募捐等多种传统方式来筹集资金,商业保险赔付十分匮乏的情况,日本虽面临空前的灾难,不仅有效的利用保险市场,结合个人,保险公司和政府三位一体聚集了巨额重建资金,还通过国际再保险市场,保险证券市场有效地向国际社会转移了巨额经济损失。
  二 中日巨灾保险差异原因
  1 中国巨灾险稀缺的原因分析
  中国巨灾保险赔付额及赔付率双低原因主要是:
  一方面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地震灾害等有关的保险产品供给的数量太少和价格过高有关。如:在农业保险中,产品品种单一,各保险公司推出的产品无论是在费率上还是在保险责任上虽表面多种多样,但实质相同;又如在企业财产保险中,与自然巨灾有关的保险,因除外责任、高费率、免赔额等条款令很多企业及个人望而却步,相对于收益这些产品成本太高,因此他们宁愿靠天吃饭,对巨灾是否发生普遍存在侥幸心理;另外,由于销售企业营业中断损失保险或利润损失险等巨灾保险的保险公司不多而且经营地域太过狭小,很难将巨灾风险带来的损失分散出去,进而降低承包成本也是导致我国巨灾险供给过低一个重要原因。缺乏保险产品的供给,就会缺少相应险种的保单和被保险人,赔付额自然就少。
  拿地震险为例,在中国保险市场上,自改革开放以来,虽经过近30年的持续探索和不断发展,我国的地震保险制度还未成熟,产品供给体系主要由以下五个部分构成:一是大型项目的工程保险和企业财产保险。我国现行的工程保险的责任已经包括了地震风险责任。对于一些大型项目,保险公司在总体控制和再保险支持的前提下也能够提供地震保险保障。但是主要还是从属于主险的附加险种,并没有独立出来; 二是家庭财产保险。近几年,有些保险公司也开发了一些涵盖地震责任的产品,但由于缺乏制度安排,不能保证承保数量,故价格太高,投保人难以接受,推广情况差强人意;三是农业保险。一些农业保险是包含地震风险的,特别是在汶川地震之后,我国推出农业保险试点。但是还没有推广开来;四是人身保险。在我国保险市场上,绝大多数的人身保险产品是提供地震风险保障的。但是也没有得到足够关注,人们购买人身险也主要关注其他常见风险的赔付额度,因此保险公司设计的产品中地震风险的赔付额度并没有太多种类;五是再保险。我国目前再保险市场已经推出各种巨灾保险产品。但是由于我国再保险市场本身还不够健全,因此它对巨灾风险的分散能力还是有待提高。
  另一方面,巨灾保险产品的需求不足,也是导致我国巨灾风险赔付率低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是巨灾,也就意味着灾害极少发生,因此个人、企业和政府都缺乏相应的防灾减灾意识。对于数十年一遇、甚至百年不遇的大灾,人们往往麻痹大意,对于巨灾存在侥幸心理,过分依赖政府的力量。因此在我国愿意购买这种保险产品的客户也非常少。政府的主要精力也不会放到要用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保险公司经营这种保险产品上;因此在需求极小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就算提供巨灾产品,由于供大于求,巨灾产品的价格势必很低,保险公司盈利甚微,甚至难以弥补研发、发行、赔付的成本。因此巨灾保险产品在保险市场在中国还没有占据一席之地。
  2 日本巨灾保险相对成熟的原因
   日本人口1亿2千万,约占世界总人口的2%,据2004年瑞士再保险杂志《sigma》的统计,日本的总保费占了世界总保费的26%,保险深度达13%,国民投保率达91%,最高峰时曾达93%。商业保险公司持有3606家日本上市公司中2488家企业的股份,占股票市场总值的15%。平均每个日本家庭年缴保费61万日元(约合人民币4.5万元)。
  日本保险业能发展到如今这样的水平主要是因为:
  (1)地理环境对巨灾保险的发展提出要求。岛国日本是由欧亚大陆板块、太平洋板块和菲律宾板块挤压形成且处于环太平洋地震带上,地震与其他自然灾害频发,资源贫乏,人们自然需要寻求团体的力量来化解风险。
  (2)长时间的保险文化熏陶,潜移默化中使保险融入人们生活。日本保险业发展历史较长且几乎没有间断过,其开拓者福泽谕吉通过1867年著的《西洋旅行导读》等著作将近代社会保险制度和保险知识系统地介绍到日本。在其后100多年中,保险业得到了迅猛发展,保险知识得到了广泛的普及,经过长期的熏陶,日本人普遍具有较高的保险意识,买保险已经成为全社会的一种共识。
  (3)有关部门的引导和扶持是巨灾保险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由于日本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每次灾害都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日本十分重视巨灾法律建设,日本现系的巨灾法律对各类巨灾保险都有明确规定。日本的保险体系基本决定了各种保险的保障范围及保险责任,社会保险、企业年金、个人保险各司其职,并且都有相关税赋优惠和合理避税,日本政府用所得税、递延税、遗产税等税种的优惠支持了保险业的发展。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相对于日本巨灾保险还不够成熟是由许多客观和历史的原因造成的。近十年来,我国面临的自然灾害平均每年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在 1000 亿元以上,这还不包括生产中断、救灾救济在内的经济损失,因此,我国需要大力发展巨灾保险市场,切实做好将大灾大难靠政府的传统做法转变成巨灾靠商业保险市场消化,社会救助分担,政府后台担保三方共同保障的发展趋势
  三 对我国巨灾险发展思考
  在投保巨灾险时,保险公司根据自身控制风险的需要,往往会组织大量专家学者对标的物进行监查核实以确定投保条件和投保费率,这有利于减少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能较好地督促投保人在损失前控制风险,另外,在巨灾发生后,保险公司可以依据丰富的赔付经验按照多保多赔、及时赔付的原则,防止一刀切,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快灾后重建工作的进程,因此我国需要提高巨灾险的保险密度和深度,使保险成为防范巨灾风险,组织灾后重建的主导力量。其主要途径包括:
  (1)完善巨灾保险法律体系
  纵观世界各国巨灾保险的立法模式,目前可分为三种类型:一专项型立法模式,即针对主要的巨灾风险分别立法,典型代表是日本的《地震保险法》和美国的《洪水保险法》。其主要特点是以分散主要灾害风险为中心,立法目的明确,立法内容界限清晰,法律的可操作性强。二综合型巨灾保险立法模式,指制定一部统一的涵盖地震、洪水、飓风等多种巨灾风险的《巨灾保险法(条例)》,典型代表是法国的《自然灾害保险补偿制度》其特点是巨灾保险保障范围广,鉴于目前巨灾的发生不再是单一化,而是立体化,诸如2011年发生的日本地震,不仅引发了海啸还有核爆炸,因此这种法律体系往往更适合实际情况。但立法难度较大,必须有成熟的法律体系做基础,还要求较高的立法经验与技术。三补充型立法的模式,指通过修订如《保险法》等已经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入巨灾保险的相关规定,达到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模式,这种立法模式的特点是立法难度较小,灵活性、适应性强,但立法层次不高,不利于形成制度化。鉴于我国刚刚经历过巨大的地震灾害,民众的防震减灾意识还比较浓厚,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各国巨灾险法律的成功经验,我国可以先以地震法为突破口,再由点到面逐步展开,先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适合中国国情的地震法规,然后以此为基础,发展完善其他巨灾保险法律体系。
  (2)大力宣传,增强人民的保险意识
  相对于其他发达国家,我国民众的保险意识还是比较薄弱,保险密度和深度较低,从业者的素质和文化程度参差不齐,政府需要建立专门基金加大对保险业的财力支持,普及保险基础知识,提高从业者的社会地位。为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利条件,水涨船高,只有保险和再保险市场总体水平提高了,巨灾险供给的质量和需求的数量才能改善。
  (3)推行巨灾保险债券
  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还处于初期阶段,各保险公司的资金规模,风险承受能力普遍不强,目前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支持,为了提高我国保险公司的风险应对能力和资金运用规模,保险公司可以发行巨灾债券,依托能量巨大的资本市场,当巨灾发生时,就可以将赔付额转入资本市场消化,减小保险公司和政府的财政负担,由于资本市场还有许多国外投资机构,因此,发行巨灾债券,不仅可以筹集到巨额重建资金,也能将巨灾损失分散到国际市场中去,减少本国损失。
  
  【1】徐涛:尽快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2008年5月30日《证券时报》
  【2】王小平:中国呼唤巨灾保险[J]中国金融,2005,(24)
  【3】杨再贵:巨灾赔付率低的原因与对策2011年02月24日《中国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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