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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竞业禁止条款的效力 劳动合同竞业禁止条款

时间:2019-02-03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作为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的竞业禁止条款,其内容将如何直接影响到劳动者自身劳动权益的实现。竞业禁止是保护公司企业商业秘密的有效方式,竞业禁止应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并且应给予义务人以合理的补偿。结合我国劳动合同法,来探讨我国竞业禁止的内容,以期对我国劳动立法贡献绵薄之力。
  关键词:劳动合同 竞业禁止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在劳动合同中所谓的“竞业禁止”是指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的合同中约定,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及在解除劳动合同以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就业,或者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和业务。在合同存续期间的“竞业禁止”是当然的,竞业从根本上违背了忠诚义务之要求,当属禁止之列。因此,从一般意义上理解,“竞业禁止”更多的是指在解除劳动合同以后,在劳动合同中恰当、合理地规定此项条款,不仅是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护了员工的合法权益,为人才的合理流动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竞业禁止条款的效力
  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来看,“竞业禁止”不是必备条款,应属于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的条款。但是,劳动合同毕竟是用人单位利用其在劳动力市场上的优势地位与劳动者订立的,而且,如果一律不允许员工离职后使用原已熟练的经验、技能是不合理的,甚至会影响其生活以至生存。从理论上说,竞业禁止权违反了法律和人权。因此,有学者认为,竞业禁止条款是属于限制经济自由而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认定为无效。当然,员工在雇佣关系期间所掌握的赖以谋生的知识、经验和技能,如果已成为雇员人格财产的一部分,雇员离职后如何利用是雇员的自由,任何特别约定都不能约束这种自由。竞业禁止协议签订的目的是为了保护雇主的商业秘密,而不是通过竞业禁止来限制自由择业及公平竞争。但是,从目前的社会现实来看,掌握重要秘密的员工的跳槽行为,往往会给原单位造成损失,有的时候这种损失是无法估量的。此时在无法律依据的前提下,用人单位采取通过合同的约定这种自力救济的方法来保护自身的利益,应该说也是允许的。而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若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禁止”的条款,条款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就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就必须切实履行该项条款。
  二、竞业禁止条款的内容。
  目前关于竞业禁止我国尚未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禁止条款是唯一的依据。那么,在劳动合同中如何来约定“竞业禁止”条款呢?我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约定:
  第一,应明确竞业禁止的具体范围,如在该条中应就“同类产品、同类业务”以及在多大的区域范围内等做出详尽的解释。否则,用人单位会假借“竞业禁止”禁止劳动者到所有的相关单位就业,这样就给劳动者的就业造成了相当大的困难。现在用人单位在招聘中几乎都要求“有相关经验”,而劳动者的相关经验的活的则来之原来单位的劳动实践;或者劳动者以不是“同类产品、业务”为由,把在原单位所掌握的重要秘密作为跳槽获取高薪的筹码,这样就严重损害了原单位的利益。
  第二,应明确竞业禁止的期限,即规定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多长时间内不能从事“竞业禁止”或者不得到“竞业”的所在单位就业。在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将这一期限规定得很长,如十年八年的,这样对劳动者是不公平的。所以,这一期限的长短直接体现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益保护。
  第三,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法,即劳动者承担了竞业禁止的义务,就应当享有相应的权利,这一权利一般来讲就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同时应当明确支付的时间、一次付清还是几次支付等等,这是对劳动者的全力保障。若无补偿费,那么会影响该条款的效力,甚至会直接导致该条款无效。
  第四,违约责任的承担。这一点应从两方面来规定,首先,对劳动者而言,如违反竞业禁止的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这个责任主要是赔偿责任,那么对赔偿的范围应做出明确的约定;其次,是对做出单位来说,如不支付或者不按时补偿应承担的责任。
  目前,在我国法律法规尚未对劳动合同中有关“竞业禁止”做出规定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订立竞业禁止条款不失为是一个上上之策。这样,不仅仅可以避免纠纷的产生,而且即使产生也有了处理的依据,同时,约定竞业禁止条款,一方面可以约束员工用其掌握的重要秘密作为跳槽的筹码以损害原单位的权益;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单位滥用“竞业禁止”以限制员工的就业机会。因此,在劳动合同中合理地订立“竞业禁止”条款,不仅保护了用人单位的权益,同时也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为人才流动创造公平竞争的秩序。
  作者简介:
  赵卓青(1990.12- ),女,汉族,籍贯:浙江杭州,专业:播音主持;
  汪姗雅(1991.5- ),女,汉族,籍贯:浙江绍兴,专业:广告学。

标签:劳动合同 效力 条款 竞业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