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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溪县经济案件_“以借为名”受贿案件的认定

时间:2019-02-02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 要 近几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贿赂犯罪的手段也在不断翻新。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以借为名”的贿赂形式,受贿嫌疑人在面对侦查人员讯问时,常常将贿赂款辨称为"借款",或将受贿所得的房产、汽车等物品辨称是“借用”,以期逃避法律制裁。为遏制新型的贿赂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引入“刑事推定”的证据规则,通过客观行为推定主观故意,达到打击贿赂犯罪的目的。本文分析了“刑事推定”在查办以借为名贿赂案件中的应用,并在证据收集方面提出一些浅见。
  关键词 以借为名 受贿 刑事推定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一、“刑事推定”在查办“以借为名”的新型贿赂中的应用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贿赂犯罪的手段也不断翻新,笔者在侦办贿赂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时有犯罪嫌疑人“以借为名”抵赖其受贿行为,如有的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称某笔贿赂款实为借款,并提供“借款协议”、“借据”等材料,有的受贿嫌疑人长期占用业务客户、业务单位的房产、车辆等物品,案发后辨称是借用而非受贿。因贿赂犯罪多采取“一对一”的形式,客观证据较难获得,如果行、受贿人坚称贿赂行为是借用行为,主观故意没有突破,则在传统“主客观相统一”的司法模式下,认定此类行为为行、受贿犯罪就遇到了极大的困难。为应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突破了传统的“主客观相统一”的模式,引入“刑事推定”,即通过客观行为推定主观故意的方式,使得“以借为名”的受贿行为难逃法律制裁。
  (一)司法解释关于“刑事推定”的规定。
  最高检、最高法2007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8条作出了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意见》同时也规定:认定以房屋、汽车等物品为对象的受贿,应注意与借用的区分。具体认定时,除双方交代或者书面协议之外,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2)是否实际使用;(3)借用时间的长短;(4)有无归还的条件;(5)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此外,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作出了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具体认定时,不能仅仅看是否有书面借款手续,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综合判定:(1)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2)款项的去向;(3)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4) 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5) 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6)是否有归还的能力;(7)未归还的原因等等。据这两个司法解释,以借为名、实为贿赂的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以借用为名收受财物的并未请托人谋取利益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即使受贿嫌疑人主观上不承认犯罪,通过客观事实的查证,一样可以认定为受贿罪。
  (二)“刑事推定”的概念。
  所谓推定,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由法院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基础事实推断未知的推定事实存在,并允许当事人提出反证予以推翻的一种证据法则。 刑事推定即是指根据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从已经查证属实的基础事实推导出未知的推定事实,从而还原犯罪真实情况的一种证据规则。其实,为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刑事推定在国际上早有应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了减轻追诉机关的证明责任,进而有效地预防和惩治腐败犯罪,专门规定了对腐败犯罪的推定制度,该公约第28 条规定:“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所具备的明知、故意或目的等要素,可以根据客观实际情况予以推定。”对于腐败犯罪、尤其是其中的贿赂犯罪中难以证明的主观方面要素可以根据“客观实际”来进行推定,从而缓解了对此类犯罪主观方面证明难的问题。
  因刑事推定的基础是已知的基础事实,是有证据证明的可信赖的真实事实,在贿赂犯罪中,要通过客观行为推定主观故意,就必须注重对客观行为证据的收集,唯有客观行为证据真实可靠。以此推定的主观故意才可能真实。且推定具有可反驳性,如果有相反的事实或者证据,推定的结果可以推翻。推定毕竟是以概率为基础作出认定,是一种常态的推断。但人们对常态的理解、把握同样会因特殊情况的出现导致常态“失常”,以概率为基础的推定,允许出现特殊和个别情况。因此,推定的结果在有充足的相反事实反驳下可以被推翻,实际上是给予当事人一定的救济途径。 刑事推定的基础和可反驳性都要求侦查人员一定要重视对基础的客观行为证据的收集,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由客观行为证据推定得出的主观故意内容的真实性,另一方面可以有效防止翻供、翻证的情况出现。
  二、“以借为名”贿赂行为的侦查取证要点
  实践中,常有受贿嫌疑人以借款名义索要或收受行贿人给予的钱款,或行贿人为表示感谢将房产、汽车等物品赠送予国家工作人员。司法机关在收集此类贿赂犯罪证据的过程中,应从考虑以下几方面:
  (一)收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为出借方谋取利益。
  受贿罪的本质是以权谋私,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请托人给予的财物的行为。在辨别“贿赂行为”与“借用行为”时,一定要看收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为出借方谋取了利益。以借为名的贿赂案件中,收受方与出借方之间一般非亲非友,而是存在某种业务上的特定关系,且收受方都会利用职务之便为出借方谋取利益。在侦查取证过程中,应着重调查收受方与出借方之间的特定业务关系,收受方是否利用职权为出借方谋取了利益。
  (二)借用的车辆、房屋是否办理了权属变更登记、是否缴纳租金。
  贿赂对象时车辆、房屋等物品时,如果办理了产权变更,房产、汽车等已经在受贿人名下,则可以认定为受贿无疑。但是往往出现产权权属并未变更的情况,受贿人对于贿赂物品虽已实际使用,但产权并不在其名下,根据我国物权法相关规定,对房屋、汽车等实行产权过户登记制度,其所有权的转移应当以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为准。此种情况下,收受人并未取得物品所有权,但根据《意见》第8条的规定,未取得所有权并不影响受贿的认定,但是要注意与借用行为的区分,这时就要考虑借用理由是否合理、时间长短、归还情况等综合因素。对于以借为名收受的房产、汽车,要调查收受人在使用过程中是否缴纳租金、所缴纳的租金是否与当地平均水平相当。
  (三)“借用”方式是否符合民间习惯,理由是否合理。
  正常的民间借贷或借用行为,收受方与出借方往往具有较为稳固的社会关系,彼此之间信任度较高,借贷、借用的理由也是正当合理,且正常的民间借贷、借用一般均发生在收受方急需的情况下。此外,正常的民间借贷或借用一般会约定期限,逾期不还出借方会有催促收受方归还的行为。而在"名借实贿"的情况下,收受人与出借人非亲非友,只存在工作上的业务往来关系,除了为逃避刑事责任而事先通谋,一般没有协议,也不会约定还款的期限。收受人大多也并非急需而借款或借物,借用的理由看似合理合法,实则未然。例如受贿嫌疑人自己本身有住房,又以购房的名义向出借人借款。同理,在借用车辆、房屋的情况下,正常民间借用是在借用人急需的情况下发生,而名借实贿的情况下,借用人本身已经有住房或者车辆,在不需要借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向出借人借用车辆或汽车。在侦查取证过程中要注重调查双方的经济状况及财产状况,调取双方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信息,以判断借用理由是否合理。
  (四)借款及借用物品的去向及归还情况。
  正常的民间借贷借款的实际去向与借款的理由基本吻合,但名借实贿情况下,借款的实际去向与借款理由不符,如名义上是借购房款,实则并未购房而是存入银行或进行了其他消费活动。正常的民间借贷如果过了约定的还款期限,出借人一般都会催促借款人还款,但名借实贿情况下出借人不会催促借款人还款,借款人一般不会有还款的意思表示,或者虽有还款的意思表示也只是客套,并非真实的还款的意思表示,更不会有还款、还物的行为。正常的民间借贷借款人如果具备还款能力,会积极主动还款,而名借实贿情况下,借款人即使有还款能力也不会还款。侦查取证过程中要注意调查款物的去向与借用的理由是否一致,可以很好的印证借用行为是否真实。□
  (作者均系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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