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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云内动力(000903)的补充公告看内幕交易的防范 000903 云内动力

时间:2019-02-05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编者按:   中国证券市场从1990年起步时的深市“老五家”、沪市“老八家”,发展到2011年涉及制造业,信息技术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等13大类、涵盖国民经济中各主要行业的2 245家。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规模进一步扩大、发展速度进一步加快,目前从市值、交易量、筹资额、上市公司家数等指标衡量,中国成为世界第2大交易市场。随着我国市场化程度的不断加强,上市公司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和中坚力量,为我国国民经济高速增长作出了重要贡献。上市公司通过证券市场融资,降低融资成本,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逐步成为我国企业直接融资的主渠道,其直接融资大大提高了同期国民经济和相应区域的经济建设与发展能力。
  毋庸置疑,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规范和发展,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水平较高、财务制度较为健全、利润率水平较高。但是,我们必须看到由于中国证券市场存在的直接融资比例过小、市场结构不平衡、相关法律滞后、创新不足以及人才诚信股权投资文化等软环境不良等问题使中国部分上市公司存在内幕交易时有发生、决策程序失灵、忽视主营业务、美化会计报表、信息披露不及时、虚假陈述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信心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刊设“上市公司会计问题”专栏,通过选择有代表性的上市公司,采用深锥棒打方式,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剖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制定应对策略,从会计角度为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出力献策。
  
  【摘 要】 证券内幕交易的行为,一直被视为国内资本市场的“顽症”。内部信息知情者利用内幕消息通过“信息不对称”获取利益,会严重影响市场的公平性,降低投资者的信心,制约资本市场的正常、健康运行。文章以云内动力的补充公告无意间披露的内幕交易为例,认真分析了内幕交易的过程,并从内幕交易的认定、法律法规和对内幕交易者处罚等方面对内幕交易进行了反思,最后从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内部控制等三个层次提出了内幕交易防范对策。
  【关键词】 云内动力; 内幕交易; 对策
  
  我国资本市场是稳步推进、持续发展的。在有关法律法规健全以前,证券内幕交易的行为,一直被视为国内资本市场的“顽症”。但在司法部门明确操纵证券市场和从事内幕交易的立案追诉标准以后,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内幕交易事件屡禁不止并呈现有增无减的趋势。2010年11月19日,中国证监会表示,中国首例注册会计师利用内幕信息违规交易股票案件已经被查实,同时证监会还通报了5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违规行为。这标志着证监会查处涉嫌内幕交易案件的涉案人员,开始向更加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关于内幕交易,似乎是和我们证券市场的发展相生相伴的一个现象。虽然我们提出要对“内幕交易”零容忍,但是从各国证券市场发展的过程来看,杜绝是很难做到的。本文以云内动力的补充公告披露的内幕交易入手,分析我国关于内幕交易的法律法规、认定、处罚等方面问题,提出相应的内幕交易防范对策。
  
  一、案例回放
  (一)云内动力(000903)的基本情况
  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内动力),1999年4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登录A股主板;从事行业:锅炉及原动机制造业;主营业务:多缸小缸径柴油机及轻型载货车的开发、生产和销售;注册资本:3亿7 820万元。云内动力是我国多缸小缸径柴油机行业的首家上市公司,具有四十余年从事柴油机开发生产的历史,属国家大一型企业,是国家重点扶持的520户企业之一,开发和生产能力居同行业前列。
  (二)公司补充公告牵出“内幕交易”
  2010年4月20日云内动力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发现该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中未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披露,于是公司按相关要求补充公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很遗憾,补充公告的结果竟然显示该公司2009年年报签字会计师,以及公司高管的直系亲属均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1.担任云内动力2009年年报签字会计师的韦军在年报披露前第四天卖出所持云内动力共计1 000股,卖出价格13.73元/股。由于韦军卖出公司股票的日期与2009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日期相差仅4天,故属于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的情况。
  东窗事发以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韦军将上述交易的所有交易款13 700余元上缴公司;韦军所在的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违规事项在全所进行了通报,并罚款5 000元,取消2010年度晋升资格。
  2.公司对昆明市工信委、昆明市国资委等参与上述事项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兵装集团、中国长安及公司大股东云南内燃机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以及公司知晓此事的其他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共计131人进行核查发现:公司股票2010年12月8日停牌前6个月内,公司监事奎伟妻子殷慧,公司实际控制人昆明市国资委副主任李强妻子谭淑智曾先后在10月20日―11月18日间买卖公司股票(具体股票买卖的日期、价格见表1)。
  一份自查补充公告牵出两起内幕交易。其中市场最关注的就是公司年报签字会计师的违规行为。内幕交易严重影响市场的公平性,降低投资者的信心,制约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运行。
  
  二、案件思考
  关于内幕交易行为,在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前就一直被视为国内资本市场“顽症”,但在司法部门明确操纵证券市场和内幕交易的立案追诉标准以后,内幕交易事件屡禁不止并呈现有增无减的趋势。从该案例我们可以进行以下思考。
  (一)内幕交易的认定比较困难
  根据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单位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单位,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内幕交易行为的界定要满足三个方面的要件:内幕信息、内幕知情人和利用内幕信息行为方式。该案例监事奎伟妻子殷慧、实际控制人昆明市国资委副主任李强妻子谭淑智曾先后在10月20日―11月18日间买卖公司股票,虽然他们身份有寻租的便利条件,但如果他们直系亲属的买卖股票行为均基于对二级市场的自行判断,不属于内幕交易,谈不上处罚。内幕交易的认定比较困难。
  (二)相关法律规定不健全
  我国《证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这里面为什么没有提到最为主要的出具《招股意向书》的相关人员呢? 另外,四十五条还规定:“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同样,这里为什么没提到为上市公司出具《财务顾问报告》或者要约收购相关文件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呢?相关法律规定不健全。
  (三)对内幕交易者处罚过轻
  我国证券法第202条规定,对内幕交易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明显处罚过轻,违约成本过低,对内幕交易者的震慑不够,内幕交易者在利益面前铤而走险在所难免。
  
  三、内幕交易的防范措施
  从内部控制角度看,串通舞弊和滥用职权这两大毒瘤使企业内部控制的相关目标由“确保”成为了“合理保证”。内幕交易就是典型的串通舞弊和滥用职权。笔者认为,内幕交易的防范可以从以下三个层次进行。
  (一)职业道德教育为主的控制
  通过宣传教育,创造一种社会舆论,树立诚信价值观,使内部信息知情者不愿意去违反。诚信是当今社会最普遍最基本的伦理价值需要。当今社会,交换关系日趋复杂,市场主体对诚信的需求也日趋强烈。不仅经济活动需要诚信,而且政治活动、精神文化活动等一切社会领域都需要诚信。像律师、会计师、审计师从事证券服务工作的专业人士,投资者最看重的就是他们的专业性和客观中立的判断。但是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这些最应该值得大家信赖的人也加入到违法违规的行列中来,我们不得不关注专业人士的职业操守问题。
  从财务管理的角度看,投资者在作决策时总是站在自己的角度选择对自己最好的方案,这就是“自利原则”。按照“自利原则”,投资者作出的决策是理性的,但有时不是健康的,投资者有时很期待自己能拿到独家内幕消息,通过“信息不对称”获取利益,但是利用内幕消息牟利,会影响市场的公平、投资者的信息和资本市场的正常运行。在西方发达资本市场,逐利也是有底线的。
  (二)法律法规为主的控制
  职业道德教育为主的控制是有局限的。此时我们必须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加大处罚力度,通过强制性的惩戒,遏止内部信息知情者从事和内幕信息有关的内幕交易活动。
  1.完善法律体系
  首先,我们要健全法律体系。健全的法律体系是健康、成熟的股市遏制内幕交易的关键。我们要积极减少法律体系的漏洞,使内幕信息知情者寻找不到法律的盲区;完善法律体系时可以在考虑我国国情的情况下有效参照比如香港的投资者投诉答复时间和美国的乱世用重典的有关规定。
  香港:投资者投诉两周内答复。香港证监会随时接受公众及投资者的有关投诉,做到两周内答复,并决定是否跟进。在香港,证监会负责对内幕交易行为的侦查及调查,旗下的法规执行部、市场监察部等部门会联手监管内幕交易。日常市场监察、传媒报道以及其他监管机构、执法机关转报的案件等等,也都是证监会发现违规行为的主要途径。
  美国:乱世用重典。美国2002年规定,任何人通过信息欺诈或价格操纵、内幕交易在证券市场获取利益,最多可监禁25年或处以罚款;对违法的注册会计师可被判处10年以下监禁或罚款。同时还延长了对证券欺诈的追诉期,起诉时间可以延长至非法行为发现的两年内,或者非法行为实施后的五年内。
  其次,重在执行。执法不严被指是内幕交易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健全的法律体系表明打击内幕交易过程的进步,但法律体系的执行更重要。目前,我们对内幕交易的打击更多停留在口头上,缺乏有威慑力的行动。最典型的是证监会有关人员涉嫌内幕交易的事情是明摆的,但最后却是不了了之。此前,对于内幕交易事件的追究也大多流于形式,以中国亿安科技案为例,证监会2002年作出对四家公司操纵亿安科技股价、内幕交易的处罚,宣布没收四家公司的违法所得4.9亿元,并处以4.9亿元的罚款。但事实上,这四家公司早已经成为空壳,证监会的处罚根本无从实现,投资者的赔偿更是无从谈起。我们应该将打击内幕交易作为一种常态,坚定打击决心,提高打击力度。
  最后,可以举证倒置。我们现在遵循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已经成为A股市场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后续证券民事赔偿的绊脚石,如果引入举证倒置,这个问题便迎刃而解。国外的“举证倒置”制度不失为一个举证内幕交易的好办法。“举证倒置”在美国应用非常广泛,不仅应用在内幕交易,还应用在价格暴利等其他方面。从司法层面引入国际通行的举证倒置,才是“一剑封喉”式的妙法。比如“高淳陶瓷内幕交易案”,国企重组决策涉及的部门层次众多、时间跨度过长,即使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也是“大网难捕泥鳅群”。
  其实在业内人士眼里,所谓的内幕交易举证难的问题并不存在。很多规则都是建立在常识上的,通过反复挂单、尾盘拉升、盘面关联账户的异动等盘面现象的跟踪,就可以把庄家查出来。应该先从源头上把事实查清楚,将涉嫌内幕交易的人员查出来,再从立法上去完善。现在的关键问题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连人都还没逮到”,股价一旦出现异动,就应该追查是“谁泄露、泄露给谁、通过谁进行传播”等。其实,只要是短线操作就容易查到,比如一些内幕人士借农民身份证炒股的事情很普遍,只要调查谁把农民的身份证借走便可查证。
  2.加大处罚力度
  如果想给内部信息知情者以足够的震慑力就必须加大对内幕交易者的处罚力度。美国的市场交易信息非常透明,对利用信息优势做买卖的处理非常严格,比如身价上百万美元的内幕信息知情者,利用内幕信息优势做内幕交易哪怕仅仅获利两万美元,都可能在国内掀起轩然大波。同时对内幕交易的打击非常严格,动辙判刑几十年,使违法者意识到违规违法的成本很高,内幕交易就不会频繁出现。笔者认为我们现在内幕交易事件频频出现的关键原因在于打击力度不够,比如中国的证券法对没有“违法所得”情形的行政罚款最高额只有60万元,只占到美国最高额250万美元的二十八分之一。
  (三)内部控制为主的控制
  以职业道德教育为主的控制和以法律法规为主的控制都有其缺陷和不足,只能作为辅助和保障性的控制措施,以企业内部控制为主的控制是有效和可行的。
  以内部控制为主的控制就是通过权力制衡、岗位分离、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使内部信息知情者想违反也无法违反。具体而言,可以从五个方面入手:
  1.优化内部环境。有的投资者根本不认为内幕交易是坏事、不理解内幕交易对资本市场正常运行的危害,只是看谁能有机会占着这个便宜;有的投资者对内幕交易的内涵不是很清楚,自己就是在内幕交易可能还不知道。我们要加大宣传力度,形成所有投资者反对内幕交易、内部信息知情者不传播内幕信息的氛围,优化内部环境。
  2.进行风险评估。在信息处理的不同阶段以及相关组织不同的内部环境、外部环境、业务层面和工作环节,都可能面临不同风险,有关部门应该有针对性地开展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及时识别、科学分析影响内幕交易控制目标实现的各种不确定因素,同时采取策略的过程。风险评估时,我们要考虑到内幕交易发生的可能性以及一旦发生内幕交易的危害程度。
  3.采取控制活动。内幕交易防范的核心是控制活动,我们根据内幕交易风险评估结果,结合风险应对策略,采取内幕交易得以控制的方法和手段,确保控制目标。可以采取的控制活动包括不相容岗位分离、授权审批等等。
  4.加强信息沟通和传递。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与沟通制度,明确内幕交易内部控制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程序,确保信息及时沟通,促进内幕交易内部控制有效运行。
  5.强化内部监督。内部监督分为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有关部门应当对建立与实施内幕交易内部控制的情况进行常规、持续的监督检查,同时在关键岗位员工等发生较大调整或变化情况下对内幕交易内部控制的某一或某些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
  
  【主要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S].2005-10-27.
  [2] 云内动力(000903):会计师涉内幕交易,绩差年报披露前卖股票[N].证券日报,2011-04-20.
  [3] 胡荣国.2011.美国司法中的内幕交易归责理论[J].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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