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东星资源网 > 作文大全 > 100字作文 > 正文

艾滋病防治条例【防治艾滋病是我的毕生追求】

时间:2019-01-24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医药防治艾滋病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王健教授,已从事中医药防治艾滋病研究工作20年。他始终认为:中医药防治艾滋病有着广阔的前景。多年来,他一直在呼吁加大中医药防治艾滋病的参与度。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王健教授不仅提出了“进一步支持中医药在防治艾滋病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的建议,而且从艾滋病感染者的角度出发,提出对艾滋病人从“属地管理”变为“就地管理”,建立经医疗输血和使用血制品感染艾滋病病毒保险机制、社会补偿机制等建议。
  保证中医药防治艾滋病事业可持续发展
   王健教授介绍说,中医药防治艾滋病工作历经20多年,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如“能力显著提高,参与度增加,受益人数逐年上升;从事医疗和科研的机构初具规模,队伍逐步壮大;研究思路和切入点更加清晰,研究方法更加科学化、客观化、规范化”等。这些特色已经成为我国艾滋病防治体系的有益补充,为不能或不愿接受抗病毒治疗的患者开辟了新的治疗途径,但同时也存在诸多问题。比如,在传染病科技重大专项中,对中医药主管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领导作用重视不够;中医的课题应该由中医药主管部门直接参与指导和管理;行业内外也普遍存在对中医药防治艾滋病工作不了解和误解的情况,认为艾滋病是世界难治性疾病,西医都治不了,中医还能治?此外,国家对于建立适合于我国独有的中西医结合防治艾滋病模式和体系重视不够,缺乏分工明确的协调管理机制。一些本该属于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的事情却让科研人员自己去沟通解决,导致效率低下,时间耽误,成功率差。而且,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待遇偏低,由此导致队伍的稳定受到影响。
   为了达到《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11-2015年)》中提出的“到2015年,累计接受中医药治疗的人数比2010年增加70%”,“卫生、中医药部门要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扩大中医药治疗艾滋病的规模;加强艾滋病诊疗能力和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艾滋病中医药治疗方案,提高临床疗效;探索艾滋病中西医结合的综合治疗方案,提高治疗质量”等目标,王健教授从保障艾滋病人的健康和生命为出发点,提出了让中医药防治艾滋病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建议,即充分发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行业主管部门对中医药防治艾滋病科技重大专项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监管作用;创建适合我国国情的“中西医联合治疗模式”,增加中医药治疗参与度,丰富治疗手段,提高临床效果;加强中医药治疗艾滋病的宣传工作,使管理部门、社会公众充分了解中医药治疗艾滋病的特点和现状,扩大中医药防治艾滋病的影响;此外,还要利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是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这一平台,进一步加强和卫生部、科技部、发改委、财政部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得到他们的大力支持,保证中医药防治艾滋病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从“属地管理”变为“就地管理”
   据王健教授介绍,“属地管理”是《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传染病防治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我国法定的控制疫情、遏制传染病流行的重要手段之一。一般认为,“属地管理”就是由感染者的户籍所在地对感染者进行管理,其中包括“提供免费抗病毒治疗、相关检测以及跟踪随访”等内容。
   2010年12月31日,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中指出:“扩大抗病毒治疗覆盖面,提高治疗水平和可及性。要进一步落实国家免费抗病毒治疗政策,坚持就地治疗原则,完善家庭治疗和社区治疗服务网络,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定期检测,建立病人异地治疗保障机制,为病人提供及时、规范的治疗服务。”根据《通知》精神,免费对艾滋病人给予抗病毒治疗要坚持“就地治疗”,同时建立“异地治疗”保障机制。可见,国务院对于感染者的治疗原则是以坚持“就地治疗”为原则,以“异地治疗”为补充。上述规定明确了应由感染者实际居所地作为“属地管理”的归属地,实际居所不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应当给予“异地治疗”保障,允许其在实际居所地接受免费治疗和检测。
   同时,由于目前我国的流动人口大量增加,对艾滋病人的管理和服务也需要有相应的措施。北京、广州、上海等地的病人中,有一半以上都是外地流动人员。他们在这些城市长期工作、生活、学习,有些人已经购房置业,结婚生子。由于他们的户口不在本地,因此,无法在当地接受日常随访、检测和国家免费抗病毒治疗。
   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传统意义上的“属地管理”还存在一些新问题,导致感染者就医不便,难以获得基本的检测和治疗,并且造成随访困难,失访率高,无法实现对传染源的有效管理和控制,无法掌握动态的疫情分布,同时还造成大量的资源浪费和重复工作。
   王健教授介绍说,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需要定期进行CD4和病毒载量检测,并据此决定是否开始进行抗病毒治疗;正在用药的艾滋病人也需要定期检查并随之调整治疗方案。但据王健教授调查,由于相当一部分人因工作、生活需要而在异地,如果每次都回户籍所在地去接受这些服务,他们会付出更高昂的、诸如交通、食宿、误工等方面的物质代价,以及往返路途、耗费时间、影响作息等方面的时间代价,和怕熟人、怕暴露、精神煎熬、痛苦不堪等的精神代价。这些不便往往让他们不得不放弃回户籍所在地接受检测、治疗和随访。
   另据王健教授介绍:目前,一些地方依据对“属地管理”的片面理解和认识,制订了一些不便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接受随访和治疗的规定,造成对已发现的感染者随访困难,失访率居高不下。对于在经常居住地无法获得免费治疗,而不得已回户籍所在地进行治疗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他们在经常居住地一般都进行了必要的检查,而对于这些检查结果,户籍所在地的疾控部门和医疗机构往往不予承认,要求他们重新进行相关的检查,造成大量资源浪费和不必要的重复工作。
   鉴于上述原因,王健教授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由卫生部发文,对国务院通知精神进行阐述和说明,明确现阶段“属地管理”的判断标准,统一认识。要求各地按照“国务院48号文”所确定的原则,以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实际居所地为管辖原则,为感染者提供免费的抗病毒治疗和相关检测,真正贯彻和执行好“属地管理”原则。
   其次要建立全国统一的艾滋病毒感染者管理服务系统。在知情同意的原则指导下,鼓励感染者就地进行登记,就地接受治疗和相关的检测服务,通过管理服务系统,实现管理和服务的双重职能。其具体实施方式如下:一是汇总国家疾控中心和各地疾控部门所掌握的感染者信息,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建立全国范围内的统一识别码,感染者依据该识别码到所在地疾控部门或医疗机构进行登记注册,并接受免费的抗病毒治疗和相关检测。二是感染者实际居所地发生变动时,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依据相关的证明材料,向迁入地的疾控部门或医疗机构进行登记注册,相关的免费治疗和检测服务转由迁入地提供,实现两地无缝接转,满足流动人口的治疗和检测需求。三是将疾控部门的日常咨询和跟踪随访部分纳入管理系统,同时,根据系统的动态数据统计可为疾控部门更加合理、及时地进行抗病毒药品和检测试剂的调配,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四是通过系统为感染者提供更多的服务,包括“领药提示、检测提示、检测结果查询、艾滋病专项诊疗费用报销”等,通过提供多方面的服务,让感染者积极配合治疗,提高免费治疗的依从性和覆盖面。五是为确保系统数据的保密性,严格划定各级各类机构使用系统的权限和功能,涉及感染者的真实姓名和身份信息保存在核心数据库中,感染者信息只通过识别码与外部数据关联,所有外部数据库中不含感染者真实姓名和身份信息。
   最后,还要建立相关检查结果各地互认机制,并做到“三统一”,即:统一感染者免费抗病毒治疗的准入标准,统一感染者治疗期间各项检测项目和周期,统一抗病毒治疗方案,确保抗病毒治疗的可及性、连续性和稳定性。
  建立血源性感染艾滋病毒的保险机制
   据卫生部最新公布的数据,我国约有78万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按既往正式发表的统计数字估计,通过非法商业采供血或使用受到污染的血液或血液制品、即医疗输血感染者约占7.8%,约有6.084万人。经血液感染者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上世纪90年代在以河南为中心的多省市农村地区因农民卖血后回输红血球而导致的交叉感染;第二类是经医疗输血或注射血液制品而感染,其中包括非法商业采供血、血友病患者因注射受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第八因子、在正常情况下因窗口期或假阴性而未检出艾滋病病毒导致感染者等。据记者了解,王健教授在提案中所指的,主要是因第二类原因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群。
   既往输血和使用血制品造成的艾滋病感染问题迟迟不能解决,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1998年的《献血法》和2010年的《侵权责任法》第59条都规定了血液问题的赔偿责任。但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有少数受害者通过法律诉讼或经调解获得了一定的经济赔偿,或者得到地方政府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上的补偿,但落实政策中的不平衡以及绝大多数的棘手案例并未被法院受理,或者在受理后被裁定驳回起诉。这些案例大部分以法院认为缺乏证据而被判败诉。据一些民间组织调查,在输血感染艾滋病的受害者中,有59.4%的人要求血站或医院赔偿,73.6%的人去法院提出法律诉讼,但大多数人没有成功。
   据记者了解,国务院于2010年12月31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中,针对中国当前艾滋病流行及防控形势,从4方面提出了17项要求,部署艾滋病防控工作,其中明确提到:“卫生、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探索建立经输血感染艾滋病保险制度。”因此,王健教授建议引入商业保险机制,对未来可能发生的经医疗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受血者或者血制品的使用者给予赔付。通过引入保险机制、建立输血保险制度,可以合理地分摊输血风险,让所有投保人一起承担可能发生的输血后感染所造成的沉重负担。
   对于具体层面上的操作问题,王健教授认为,可由受血者、医院和供血单位按照适当比例,分别交纳一定金额的保险金参加保险。如果受血者因输血感染了艾滋病以及其他规定的疾病,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保险公司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也会充分发挥对采、供血和输血等医疗单位的监督职能,这样也有利于降低医疗单位的出错几率;同时,因为检测技术的局限性等原因,原来无处诉苦的输血染病者,在建立了输血保险制度之后,也可以得到更为充分的保障。为此,就需要向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申请建立新的保险品种。同时王健教授还认为,这类保险应该是强制性的,而且建立此类保险品种时,可将感染丙肝之类的问题一并包括在内。
  建立血源性感染艾滋病病毒的
  社会补偿机制
   王健教授继续说,鉴于法律诉讼程序往往过于冗长,给当事人带来了沉重的负担,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采取一种“非诉讼”的社会补偿方案解决,在社会支持下由政府建立专项赔偿或补偿基金,一次或(和)按月向医疗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受害者支付赔偿或补偿金,这也是现代国家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发展的一个方向。
   有鉴于此,王健教授还建议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经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受害者赔偿和补偿问题的社会补偿机制。对于既往的损害,一旦损害发生,只要患者由于受血或者使用血液制品而受到损害,并能够证明自身感染艾滋病病毒与受血或者使用血制品的行为间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或显著相关关系,就可以提出补偿诉求,从而获得补偿,及时弥补因这种损害给受害者造成的损失。
   对于建立经医疗输血或使用血液制品感染艾滋病病毒的社会补偿机制(以下简称“社会补偿机制”)问题,王健教授认为:首先应由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牵头建立在国务院直接领导下的、由血站工作人员、艾滋病专家、生命伦理学家、律师、民间组织、感染者或感染者家属代表、民政、卫生、司法、立法机构代表参加的经医疗输血或使用血液制品感染艾滋病补偿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社会补偿相关事务;要拟定客观、公正、合理的补偿资格审定和补偿金额核定的程序,拟定补偿办法和补偿金额计算方式,计算方式应充分考虑区域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以及消费者物价指数(CPI)等因素的影响;此外,计算方式应将补偿额分为若干等级。
   其次是确定合理的社会补偿机制资金来源,并建立独立的补偿资金监管体系,保证资金分配的透明性和可追踪性;资金筹措来源可采取国家投入与社会筹措相结合的模式,也可以考虑其他有效、可行的集资方式。
   此外还要对于既往受血或者使用血制品的人群做出充分基线调查,在以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和CPI为衡量补偿额标准的同时,设置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在补偿数额中出资的合理额度。
   王健教授特别指出,他所建议的补偿机制并不替代受害者诉诸司法或行政程序谋求赔偿;如赔偿申诉获得成功,在其获得的司法或行政赔偿额中应扣除其通过本提案建议的补偿机制,获得社会补偿额;反之亦然。
   采访结束时,王健教授感慨地说:“这么多年来,我一直在防治艾滋病领域工作着。为了这些不幸的特殊人群,我愿意奉献出一生的时光;这么多年来,我走了很多地方,接触到了很多艾滋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深知这个特殊的群体特别需要全社会的关爱和呵护,因此,防治艾滋病,也成了我毕生追求的事业。经过多年的调研,我深深感觉到,经医疗输血或使用血液制品感染艾滋病病毒问题,是多年来困扰我国的重大问题。该问题在国内外也具有高度的敏感性。以适当方式解决这一问题,将具有极为重大的意义。”
  
  专家简介
   王健,布依族,贵州人,民盟盟员。主任医师,博士生导师,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医药防治艾滋病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民族和宗教专委会委员。兼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艾滋病专家组成员,卫生部疾控局艾滋病专家委员会委员,国家“十一五”传染病科技重大专项责任专家组成员,中国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副会长,中华中医药学会艾滋病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艾滋病专业委员会副会长,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传染病专业委员会常委,中国艾滋病性病杂志常务编委,北京红丝带之家常务理事。从事中医药治疗艾滋病临床和科研工作20年,曾在非洲坦桑尼亚、北京佑安医院、解放军302医院、云南、河南、安徽等地工作过;曾主持科技部“九五”、“十五”攻关,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4项国家级科研课题,分别担任副组长、组长。目前担任“十一五”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艾滋病中医证候学研究”课题组组长;正在申报“十二五”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艾滋病患者中西医结合综合治疗方案研究”课题,担任组长。主编过艾滋病方面的专著6本,发表文章40余篇。经常参加卫生部、科技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医药防治艾滋病课题、药物评审;起草过中医、中西结合治疗艾滋病相关的方案、指南、科研计划、纲要等重要文件;多次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并发言。

标签:毕生 艾滋病 防治 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