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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热点问题探讨_知识产权案例分析ppt

时间:2019-01-28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内容摘要】文章从建设数字图书馆和完善知识产权的目标宗旨出发,论述促进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和谐统一的功能价值。同时从数字图书馆建设与营运的实践角度阐述现阶段所面临的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法与措施。
  【关 键 词】数字图书馆 临时复制 深度链接 数据库建设
  
  
   2011年7月美国青年艾伦?斯沃兹运用精湛的黑客技术,闯入麻省理工学院网络,随即入侵全球知名、收费昂贵的期刊数据库,将约500万份的论文和言论下载到自己的笔记本电脑上,意欲发布到网上实现“全球共享”。消息一出,举世哗然,有媒体和网民赞誉斯沃兹的行为是网络时代劫富济贫的“数字罗宾汉”;也有学者和公众指责他的言行是彻头彻尾的强盗和小偷逻辑,如此的信息共享无疑是与法律规范和伦理道德公然相对抗。
   面对截然相反的两种不同观点,人们不禁要问: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如何实现和谐统一?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数字图书馆如何合理、有序、有效地实现信息资源的广泛传播?
   一、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目标相吻合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启动以来,我国把加强全国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抓手,依托现有的图书馆资源,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整合全国文化信息资源,通过互联网和卫星宽带将数字化的信息资源广泛传播,充分实现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
   中国的图书馆人经过自身的不懈努力,以实现对社会普遍开放,对公众平等服务为己任,以尽可能丰富的手段“传承文明,服务社会”。数字图书馆在传统图书馆营运的基础上,借鉴其资源组织模式、借助计算机网络通讯等高新技术,以普遍存取人类知识为目标,创造性地运用知识分类和精准检索手段,有效地进行信息整合,使人们获取信息消费基本不受空间、时间限制。利用数字信息资源最大化,文献信息资源远距离传送,联合目录系统的馆际互借,信息资源突破馆舍范围进入社区、家庭成为图书馆发展的重要方向。
   综上所述,无论是传统图书馆还是数字图书馆都以倡导与实施资源共享为根本目标,以取得信息资源传播的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为宗旨。而知识产权以保护知识产权个人利益为直接目标,辅之以保障知识产品的传播和利用,保障知识和信息的有序传播、合法传播,从而达到促进社会繁荣发展的宗旨。如《伯尔尼公约》和我国的著作权法对此都有明确的阐述。由此可见,尽管各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各有侧重点,但在传播知识,促进文化交流发展的目标上是一致的,追求社会公共利益就是两者的契合点。
   二、数字图书馆相关实务与版权责任问题探析
   当代图书馆已经从传统的以纸媒为主的图书馆表现形式过渡到以数字化为主要表现形式的现代图书馆中来,数字化的报刊、电子图书和各类数据库在图书馆的存储、交换、流通中占据的比重越来越大。在网络大环境里,虚拟空间的种种不合规的行为不可避免地侵入到数字图书馆的建设与营运中来,由于其行为具有匿名性、快速传播性、易操作性等特征,在短时间内可能迅速广泛地发生从而加剧其危害程度。
   一方面是网络生存环境的复杂多变性,另一方面是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必须遵循我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由于相关法规在具体实施中存在异议或有待完善商榷的地方,探讨数字图书馆在引进数字产品、自建特色数据库等具体实践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1.复制权与临时复制
   复制权是著作财产权中极其重要的一项权能,是著作权人享有的复制作品的专有权利。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像等方式将作品制作成一份或多份的权利。所谓临时复制,是指通过计算机阅读、浏览、倾听和使用作品过程中在计算机内存中自动出现复制件的现象,一旦关机或退出系统时,这种复制件就不复存在。
   临时复制的问题一直以来就为中外学界所关注,其争议的焦点主要表现为:临时复制是否构成版权法意义上的复制;临时复制权是否会影响著作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即是否会对著作权人形成过度保护和对作品的正常使用构成过度限制。
   传统定义的“复制”往往指的是“长久复制”,如印刷、复印录音、录像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尽管立法在逻辑上没有将“临时复制”排除在“复制”之外,但从其列举的“复制”的具体方式上,可以发现这些复制方式都是倾向于能够长久保存复制件的“长久复制”,“临时复制”与其在概念上有本质的不同。
   从国外的立法实践来看,2000年澳大利亚通过了《数字议程法案》,对其《版权法》进行修改,规定“即使用户‘浏览’的是侵权作品,该‘浏览’行为也不侵权”。这就意味着在“接受传输”的过程中进行“临时复制”的行为,也即“浏览”行为,仍然可以根据原来条款的规定不构成侵权。澳大利亚议会在对《数字议程法案》作出的“解释备忘录”中也明确指出:该条就是意图使“浏览”行为不侵权。由于我国相关法规对“临时复制”予以回避,在具体实践中如果确属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权利人可以采取相关技术措施,防止他人浏览;如果他人破坏该技术措施,则可以通过相关条例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达到保护权益的目的。
   2.复制权与深度链接
   链接服务对数字图书馆建设尤其重要,馆藏纸质文献数字化、购买网络版数据库等都需要通过链接技术来实现。按照链接指向的内容来看,可以分为浅层链接和深度链接。浅层链接是指当用户点击被链接对象时,即将网页的原文原貌显示出来;深度链接是指通过链接“嵌套”技术跳过被链接网站的首页,而直接显示网站具体的实质的内容,用户浏览器的地址栏显示的始终是设链网站的网址,用户无法对网站的所有者做出准确判断,容易引发知识产权的纠纷。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构成复制行为的关键是必须有复制件生成。在深度链接中,在链接的引导下用户访问被链接对象,被链接对象只是临时嵌入用户的计算机内存,从而形成临时复制。在没有复制件产生的前提下,深度链接也不会侵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
   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可以认为深度链接提供者没有实施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不构成直接侵权,但其行为客观上帮助了直接侵权行为,可能构成间接侵权,如果深度链接提供者主观上有过错,即进行“选择、整理或排名,引导用户链接”等,这可以作为主观上是否“明知或应知”的依据,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主观上没有过错,根据权利人的通知断开链接,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数字图书馆在设置链接前,应对被链接对象进行必要的版权认定,并且注意接受权利人的版权说明并采取妥善措施,避免处理不当而产生不必要的后果。
   3.汇编权与数据库建设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与汇编权密切相关的网络资源主要是数据库,我国著作权法对数据库作为汇编作品给予保护,但保护前提是内容的选择和编排上应体现独创性。
   数据库具有开发周期长、成本高,套录容易、复制成本低的特点,各种侵权案例时有发生,甚至出现通过技术手段攻击收费的数据库,从而获得免费数字文献资源的案例。
   数字图书馆在自身数据库开发过程中应注重内容的选取,避免复制他人数据库的全部和实质性的部分内容,并保证自身数据库编排方式的独创性,从而作为汇编人享有相关的著作权,规避他人侵害自身的数据库版权。
   数字图书馆对于被链接的网络数据库应在内容选择和编排形式上予以仔细甄别,如果被链接的网络数据库体现不出独创性,缺乏构成汇编作品的重要因素,数字图书馆的链接服务就不会构成相关侵权;反之,设链行为有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相关权利。
   数字图书馆购买专业数据库制作公司的数据库来扩充虚拟馆藏资源,无论联机还是脱机都要尽量坚持著作权的合法使用原则,争取将本地存档、备份复制和个人少量复制下载写入合同。同时在合同中应写入第三方侵权免责条款,以规避自身的服务风险。
   3.完善相关立法,积极探询集体管理的运行模式
   在高科技日益发展的今天,市场参与各方的利益关系日趋复杂,随之而来的版权保护新问题层出不穷。从美国的立法实践看,从1978年美国现行版权法实行以来,每年都要进行修改与补充。立法速度的加快一方面是由于美国的特殊立法机制,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应对现代新技术对版权保护制度的挑战和影响,《数字千年版权法》的应运而生,就是探询解决当前情况下出现的版权纠纷新动向。美国的版权保护立法比较及时,并且及时根据国内经济发展的情况作出相应的调整,整个立法保护制度运行直接并具有实效。在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今天,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实践,修改与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的相关立法和制度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另一方面,版权集体管理是目前法律框架下解决大量权利许可的比较可行的办法,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集体管理模式的风险小,成本合理,可操作性强,能够对“海量权利人”的“海量作品”的“海量权利”开展授权,更符合数字图书馆的营运特点。然而目前我国集体管理制度还很不完善。依据相关规定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是我国唯一的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但文著协的会员偏少,获得作者授权的作品有限,这就使数字图书馆无法通过集体管理组织利用特定作者的作品。
   在相关方面存在缺陷的前提下,数字图书馆应把“最简便的方法、较低廉的著作权使用费、最小的法律风险”的授权原则放在首位,谨慎处理版权人、自身发展和社会公众三方面的关系,积极应对发展道路上面临的各种问题。
   总之,实现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扭转信息资源分布不均,促进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繁荣发展是国家文化政策的愿景。信息资源共享需要公平合理的知识产权制度为它提供平稳运行的空间,这也是图书馆业界的不懈追求。数字图书馆行业是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的必然要求,其前进的脚步将势不可挡。
  参考文献:
  [1]肖燕.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与数字图书馆[M].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2:70-77
  [2]王迁.著作权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79,89
  [3]官文娟,江向东.对深度链接的思考[M].山东图书馆学刊,2009(1):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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