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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式的比较研究

时间:2019-02-03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是现代企业的重要标志。当所有者与经营者的目标之间产生不一致的时候,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就会带来问题。股权激励是解决公司股东与经营者之间委托代理问题的一种有效激励制度。本文通过对目前主要的三种股权激励方式进行对比分析,进而对我国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方式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委托代理 股权激励 股票期权 股票增值权 限制性股票
  
   一、引言
  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是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的重中之重,是解决公司治理中委托代理问题的核心所在。其中,股权激励方式正在被我国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所采用。股权激励是一种通过经营者获得公司股票的形式给予其一定的经济权利,使他们能够作为公司股东参与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忠实勤勉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的一种激励方法。股权激励制度能够有效降低经营者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风险的程度。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有关股权激励的监管法规,各类股权激励的案例大量涌现。
  
   二、国内外研究回顾
  关于各种股权激励方式之间的选择问题,国内外学者均做了大量的研究。Feltham和Wu(2001)基于经理人期望效用函数为其工作努力程度凹函数的前提假设,建立了一个模型。其得出的结论是,当经理人行为仅对产出均值产生影响时,限制性股票的作用大于股票期权;当经理人行为对产出均值和产出方差共同产生影响时,限制性股票的优势却无法发挥。Richard A Lambert和David Lacker(2004)研究发现,在既定的努力程度下,以不同形式激励经理人,激励成本是股票期权行权价的减函数。因此,得出结论:股票期权对企业来说是成本最高的激励方式。刘浩和孙铮(2009)从激励的影响、会计处理方式的影响、税收与现金流的影响三个方面对股权激励和限制性股票分别进行了研究。目前来看,有关我国上市公司对股权激励方式的研究还有待完善。
  
   三、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监管法规
  (一)主要监管法规
  1、针对上市公司
  以中国证监会于2005年12月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为标志,我国开始建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的监管政策框架。2008年,中国证监会又相继发布《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对激励对象范围、行权价格、行权条件、制定激励计划时机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细化。
  2、针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国资委、财政部2006年先后联合颁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境外办法》”)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境内办法》”),明确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操作规范。由于实践中部分公司存在实施条件过宽、预期收益失控、业绩考核不严等问题,2008年国资委、财政部又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进一步加强监管。
  (二)激励对象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三类:一是董事,二是高级管理人员,三是对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其中,监事、独立董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不得参与股权激励计划。
  
   四、上市公司主要股权激励方式
  (一)股票增值权
  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一定的时期和条件下,获得一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的收益的权利。股权激励对象不实际拥有股票,也不拥有股东表决权、分红权、配股权。每一份股票增值权的收益=股票市价-行权价格。
  股票增值权实际上是公司给予激励对象的一种激励报酬,该报酬的取得完全取决于激励对象能否通过努力工作使得公司的股价超过行权价,以获取收益。股票增值权的优点是简单易行,便于实施,不需要进行真正的股权变更和股票发行。激励对象不实际持有股票,不用为行权支出现金,不会摊薄股东权益。另外,公司的现金流压力比较小,只需要在激励对象行权时,根据行权价和市场价之间的差额向其支付即可。
  1、授予方式
  可一次授予或多次授予。如果分多次授予,原则上每年授予一次,且该计划拟授予的股票增值权对应的股票总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增值权对应的股权累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
  2、行权价格
  根据《境外办法》,行权价为取股票增值权授予日的收盘价与股票增值权授予日的前5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之间价格较高者。根据《境内办法》,行权价为取股票增值权授予日的收盘价与股票增值权授予日的前30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之间价格较高者。
  3、行权限制期
  行权限制期为股权授予日至股权生效日的期限。股权限制期原则上定为两年,在限制期内不得行权。
  4、行权有效期
  行权有效期为股权限制期满后至股权终止日的时间,由上市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得低于3年。在行权有效期内原则上采取匀速分批行权办法,或按照符合境外上市规则要求的办法行权。超过行权有效期的,其权利自动失效,并不可追溯行使。
  (二)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股权激励对象有权行使该项权利,也有权放弃该项权利,但不能将该权利用来质押、转让或偿债。
  股票期权在价格、授予方式、行权限制期、行权有效期等各个方面均与股票增值权相同。这也是为什么股票增值权通常被称为“虚拟股票期权”。两者的不同之处是:股票期权行权时,被激励对象需要先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买入公司股票,再通过在二级市场出售来实现收益。而股票增值权行权时,直接由公司按照市场价格和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向被激励对象现金支付。
  股权激励对象通过行使股票期权所获得的股票来源有两种,一是上市公司向其定向发行股份,二是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市场回购股票。
  (三)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无偿将一定数量的股票赠与或者以较低的价格授予激励对象。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时,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反之,如果预定目标没有实现,公司有权收回免费赠与的限制性股票或者按照原来较低的授予价格回购。
  1、个人出资水平
  个人出资水平不得低于按证券监管规定确定的限制性股票价格的50%。
  2、禁售期和解锁期
  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每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其禁售期不得低于2年。禁售期满,根据业绩目标完成情况确定激励对象可解锁的股票数量。解锁期不得低于3年,原则上采取匀速解锁办法。
  3、未达到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限售期内任一年度,若未达到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当年不得申请限制性股票解锁。限售期满后,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认购成本价购回注销。
  
   五、三种主要股权激励方式的区别
  (一)基本权利义务不同
  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属于“期权”性质的激励方式,而限制性股票则属于“期股”性质的激励方式,不同性质带来了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持有者拥有行权的权利,但没有行权的义务。如果股票价格低于行权价格,持有者可以不行权,从而避免损失。限制性股票持有者需要先用自有资金购买公司股票,当股价低于买入价时,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失,具有一定的惩罚性。三者相比,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激励有余,而限制不足。
  (二)激励标的物不同
  股票期权行权后,激励对象将持有公司股票,获得完整的股东权益。限制性股票授予被激励对象后,也将获得完整的股东权益。而股票增值权是一种虚拟的股权激励工具,激励标的物仅仅是二级市场股价和行权价之间的差额,并不真正拥有公司的股票。
  (三)激励主导作用不同
  相对而言,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的主要作用是激励人才和吸引人才,而限制性股票的主要作用是留住人才。持有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的激励对象只有努力提升公司业绩,使股价超过行权价格,行权才有意义,否则持有的股票期权将毫无价值。如果公司股价持续下跌,低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时,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持有者离开企业的机会成本为零。而只要股票价格不为零,限制性股票对持有者来说仍存在一定的价值。
  (四)收益实现方式不同
  对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来说,被激励对象均需要先使用自有资金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买入公司股票,然后在市场上出售才能够实现收益。激励对象获得的收益在二级市场进行兑现。而股票增值权的激励对象的收益由企业用现金进行支付,其实质是企业奖金的延期支付。
  (五)估值方式不同
  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的价值一般采用期权定价模型进行计算。这种估值方式受到模型参数的影响,对于参数选择没有统一的标准,甚至一些参数依赖于人为的主观判断,容易被公司经营者所操纵。而限制性股票的价值计算简单,即为授予日的股票市场价值和个人出资价格之差。
  
   六、结语
  从实践中看,股票期权是资本市场上最流行的激励方式,具有高风险高回报的特点,适合于成长初期或者扩张期的企业。高成长性的企业股票上涨空间较大,而股票期权的性质决定了它在激励员工努力工作方面更为有效,采用股票期权的激励作用大于其他方式。同时,采用股票期权模式,是以股票的升值收益作为激励成本,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现金流压力。
  规模较大的成熟型企业倾向于采用限制性股票来激励员工。大型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更多地是求稳,而不是求快,经营决策以规避风险为主。如果公司股价下跌,限制性股票持有者也将因此而承担相应损失。这样可以更好地突出限制性股票的“惩罚性”,可以有效避免股票期权激励有余而限制不足的问题。
  股票增值权适用于现金流充裕且发展稳定的公司。部分在境外上市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采用这种工具,主要是因为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均涉及到管理层将最终持有公司股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对此往往比较敏感。股票增值权的持有对象并不拥有公司股票,实际上是公司给予激励对象的一种激励报酬。
  
  参考文献:
  [1]陈清泰,吴敬琏.股票期权实证研究[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
  [2]付强,吴娓.限制性股票奖励、激励性股票期权与企业薪酬制度的选择[J].财会月刊(理论版),2005;11:50-51
  [3]赵冬梅,刘宏,黄建宝.股权激励实施现状及其有效性研究[J].财会通讯,2009;2
  [4]李曜.两种股权激励方式的特征、应用与证券市场反应的比较研究[J].财贸经济,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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