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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财税政策建议】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优劣

时间:2019-02-02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世界经验表明,养老保险制度中的政府行为主要有制度设计、监督管理和财政扶持三种方式。在财政扶持方面,政府一般采用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两种方式给予扶持。财政补贴指国家财政拨款给养老保险项目,直接承担养老保险的部分缴费以及管理费用,一般适用于强制性公共养老保险计划;税收优惠指国家通过税收减免,对自愿性的企业年金和个人养老金计划提供参保优惠条件促其发展。因此,本文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财税政策建议主要分为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两个方面。
  
  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财政补贴政策建议
  福建省在收入分配改革中需要继续加大财政补贴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所起的作用。基于福建省财政补贴在社会养老保险中存在的问题,如规模不足、结构不尽合理、责任划分不够明晰等,同时结合其他省的有益经验,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增加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福建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增长不快、结余不多的主要原因还在于当前的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体制不健全导致的。首先,征收体制不顺。用下达给任务给税费征收部门的做法,导致部分社会保险费征收部门在完成年度任务或者略微超过一点任务时,就停止征收社会保险费,导致该收的没收上来,应收的没有收足。其次,激励机制不足。福建省实行阳光工资后,机关工作人员按照级别和职级来领取相应的工资,尽管还有年度考核约束,但是依然无法消除干多干少都一样,干与不干都一样的现象。最后,政策执行不到位。根据福建省人大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审计部门每年均要对企业开展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审计,但根据这些年的实践看,审计企业少,审计社保机构多。鉴于以上情况,从财政的角度来看,建议用以下方法扩大养老金收入源:一是加大对征缴工作的激励力度。针对部分地区养老保险费上收较多地区,可以考虑采取将超收的养老保险费拿出一部分用于当地养老金待遇调整,提高当地养老金水平。这样就有利于激励当地政府缴费热情。二是加大对征收部门的激励力度。由于机关工作人员实行阳光工资后,工作人员个人不得领取工资之外的收入,如超收奖金等,建议按照一定的超收比例提取后,给予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作为办公经费补贴,这样也能刺激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征收积极性。三是加大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的举报奖励力度。建议组建养老保险费稽核队伍,配备必要的人员编制和经费,加强对社会保险费的监督,既要做到对企业缴费情况的稽核,也要对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进行稽核,这样才能保证应收尽收,应缴尽缴。四是加大审计部门对养老保险费征收的查处力度。建议审计部门每年选取部分大中型企业开展社会保险费审计,尤其是历年来都未被审计过的企业,要开展全面审计,确保缴费标准和缴费要求符合规定。五是运用财政补贴和贴息贷款支持低收入群体缴费,扩大参保覆盖面。在对“4050”群体进行缴费补贴的基础上,建议对特困家庭、无力参保或低收入群体开展贷款缴纳养老保险费工作,政府对贷款缴纳养老保险费进行补贴或者贴息贷款,社保机构与缴费人和银行之间签署贷款和还款协议,缴费人达到退休年龄时由退休金抵充贷款。这样有利于拉动居民参保积极性和可持续性,不至于短期内缺乏资金而断保、未保,增加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缩小与全国的退休待遇差距
  福建养老金水平与全国的差距比较明显,目前位列全国中等偏下位置,而且福建省缴费基数也位列全国末位,这与福建省经济发展水平在全国第12位的地位不协调。在现有情况下,福建省如何贯彻落实原劳动保障部与福建省政府签订的支持海峡建设协议,提高福建省退休待遇水平,是摆在我们面前艰巨的任务。建议在福建省财政收入超过2000亿元的良好势头下,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财政对养老金水平的支持力度,提高每年待遇调整幅度,力争赶上或者超过全国水平。此外,建议在在社会统筹基金上收中央前,将养老保险基金结余用于提高养老金水平。国家“十二五”规划明确要求“十二五”期末前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在实现全国统筹后,中央是否要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收归中央,目前还不得知,但从实现全国统筹后,基金调拨发放的统一性来说,收归中央管理是迟早的事情。因此,福建应该在社会统筹基金上收中央前,将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多些用于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争取将福建养老金待遇提高到全国中上水平,同时拉近与机关事业单位差距和全国水平的差距。据测算,至2011年9月底福建省全省级统筹养老保险基金累计滚存结余约为74.62亿元,预计至2011年底累计滚存结余为78.2亿元。如果按2011年底省级统筹离退休人数约为82.7万人,按每年4.5%的速度增长,2012年至2015年离退休人数约为86.4万人、90.31万人、94.4万人、98.6万人。如果按2011年底省级统筹月人均养老金为1375元预计,按每年12%的调待水平测算,2012年至2015年平均调待水平分别为165元、185元、207元和232元,2012年至2015年用于待遇调整的资金约为62.7亿元(按发放4年预计)、57.5亿元(按发放3年预计)、44.9亿元(按发放2年预计)和26.3亿元(按发放1年预计),按以上4年预计共用于待遇调整支出约为191亿元。如果在不考虑省级统筹征缴收入逐年增长的情况下,如果每年按月人均养老金增长12%的幅度调待,预计共需资金总量为191亿元。与2011年底预计养老保险基金滚存结余78.2亿元相抵,基金缺口预计为112.8亿元,但如果考虑省级统筹征缴收入逐年增长(四年加总增长率总达到44%)的情况,到“十二五”末期,就能达到以上调整待遇目标。
  (三)加强养老基金预算管理,明确责任
  如果基金结余不用于提高退休人员待遇,应将现有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基金结余,按照先易后难,逐步用于做实个人账户。据测算,如果按至2011年9月底省级统筹养老保险基金滚存结余约为78.2亿元,至2011年底个人账户记账余额预计为327.5亿元,如果结余基金全部用于做实个人账户的话,个人账户空账余额仍为249.3亿元,做实的个人账户规模约占总账户的24%。对福建将来做实个人账户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要调动各级政府参与管理的积极性,按不同项目社会保险基金的重要性及影响的大小,将各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分散于县(市)、地(市)、省(市)、中央四级管理。这样既有利于增强各级政府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的责任,也有利于分散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风险,提高各级基金的管理水平。按照上述分工,将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结余资金主要购买国债和纳入中央政府统一规定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渠道,不得随意挪用。
  
  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
  事实上,单纯依赖财政的直接投入来完善我国基本养老保险是举步维艰的。商业性养老保险计划(包括职业年金和个人年金)作为一种补充,需要政府通过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其发展壮大。西方最普遍的税惠方式是允许商业性年金所缴纳保险费从所得税税前列支,同时允许其基金投资收入延迟纳税,至年金给付时征税。这种做法类似于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表面上看,实施税收优惠会使政府减少一部分眼前的税收收入,给政府带来即期的财政压力,但是国家的财政损失部分就是职工本来养老金增加的部分,这部分财政损失是国家财政对社会成员的隐性转移支付,并最终转化为职工退休福利的增加。从社会角度看,未来巨大的养老金压力将使财政出现巨大赤字,企业年金计划有利于应付人口老龄化冲击,减轻国家远期财政压力。
  我国税法中针对企业年金的法规至今尚属空白,唯一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务院发〔2000〕42号文件,“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其中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不过,在少数地区,地方政府则作出了相对灵活的规定。如福建省规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费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5%的部分可以列入成本。建议税务部门尽快对企业年金缴费、积累、给付三个环节的税收政策予以明确。
  (一)缴费阶段。企业所得税:按照国家规定,企业提取不超过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4%的资金实行企业年金,享受税前列支的税收优惠政策,超出部分从税后净利润中列支。税务部门年终汇算清缴时,按政策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缴纳的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人缴纳的企业年金,同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一样,税前扣除(全部或定额),工资余额再按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纳税,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企业年金时全额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
  (二)累积阶段。企业年金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划入个人账户的投资收益可以按个人所得税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率20%)征税。个人账户存款利息则比照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利息免税。目前,国外通行的是前两个阶段免税,后一个阶段征税,实现既不重复征税,又促进企业年金的建立和资金积累的目的。同时,对于年金资本市场中保险、商业银行、信托机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提取的管理费收入,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以及企业所得税、城建税等相关税种,其投资国债等的利息收入应予全部免税。在企业年金形成一定规模以前,给予经营者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保障企业年金进入资本市场更安全、稳定和尽可能高的收益。
  (三)给付和中途返还阶段。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由三部分组成: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企业年金投资运营收益。个人或继承人一次或分次领取年金时,按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做任何扣除,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作者单位∶福建省社会养老保险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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