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在唐代是哪个位置 再论唐代前期“六胡州”治城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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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针对唐前期“六胡州”及其后继管理机构治城位置研究存在的问题与学术认识的分歧,有必要再次进行学术讨论。透过对《定位问题》所举论据的剖析,可以看出窨子梁出土的唐人墓志及其他资料并无法证明唐前期鲁州城即今兴武营故城,与“六胡州”相关城址的“考定”纯属画蛇添足,对什贲故城、兰池都督府城的推断也是误判。因目前关于唐前期“六胡州”治城的证据欠缺,其治城位置研究尚无定论,仍需同行继续向前推进。剖析相关论文出现诸多舛误的根源乃在于失当的研究方法、浮躁的学风。学术界须提倡审慎严谨、求真求实、淡泊名利、稳步推进的健康学风。
  关键词:唐前期;“六胡州”治城;迁窆;学术风气
  中图分类号:K242.1;K928.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283(2012)02-0055-08
  收稿日期:2011-09-30
  基金项目:2011年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1&ZD097)
  作者简介:艾冲,男,陕西周至人,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
  关于唐代前期“六胡州”及其后继行政机构治城的研究,近年来出现若干新的研究论文,取得可喜的进展。在学者们的研究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学术观点的差异,这本是科学研究的正常现象。学术见解的不同惟有经过讨论、商榷,才能实现认识的统一,从而推动学术进步。
  在近年发表的有关“六胡州”治城的诸多论文中,王乃昂、黄银洲、何彤慧等同志先后联署发表数篇论文,例如:《六胡州古城址的发现及其环境意义》(以下简称《六胡州》)、《再论唐六胡州城址的定位问题》(以下简称《定位问题》)。①既提出一些似是而非的学术论点,也列举出若干舛误迭出的论据。同时,其后文《定位问题》又否定前文《六胡州》的某些学术见解,自相矛盾,并回避其他学者提出的主要质疑。笔者曾就《六胡州》所举诸证据发表《唐前期“六胡州”古城位置有待继续探索》(以下简称《继续探索》),进行学术商榷。而今针对《定位问题》乐于谈论历史地理学研究方法的态度,本文就围绕《六胡州》《定位问题》论述的主要内容再行商榷,并剖析其研究方法。旨在透过讨论而澄清事实,统一认识,既让学界同志明察商榷的主要内容,更能对今后历史地理学研究有所警示。
  一、唐代鲁州治城就是今
  盐池县兴武营故城吗?
  《定位问题》再次论述唐代鲁州治城即今宁夏盐池县兴武营故城时有两个特点:1.为《六胡州》及其个人贴上“采用多学科交叉综合分析的方法”、“具备多方面研究的综合素质”的华丽标签,却避开质疑的主要问题,左右顾而言他;2.给商榷者扣上“较为缺少具有实质意义的论点或证据”、“单一学科的注经式研究”、“纯书斋式的历史地理学”、“根据固有的观念解读文献且排斥其他研究”、“咬文嚼字的责难”、“其对《发现》的特意否定掺入了太多主观因素”等帽子,果真如此吗?让我们还原事实真相吧。请阅读下面的剖析文字。
  1 关于窨子梁唐人墓志的“迁窆”之词意解读
  《六胡州》判定今宁夏盐池县高沙窝乡二步坑村的明代兴武营故城就是唐前期“六胡州”的鲁州治城,为此提出4个方面的证据,即考古发现、文献记载、兴武营城实测数据、古城遗迹遗物及遗物年代测定。其中,考古发现是最为重要的证据材料。
  其他学者正是对此项考古材料提出主要质疑,却未得到《定位问题》作者的正面回应。为说明原委,谨略述经过如下:《六胡州》为证实明代兴武营城即唐代鲁州治城,引用盐池县苏步井乡窨子梁唐代墓葬出土的墓志铭文作为主要物证。《继续探索》则对唐代墓志所载提出质疑,为明确质疑的关键点,特别引用对该墓志的不同识读文字。商榷者指出:尽管文物工作者对墓志铭文存在不同的辨识,但对墓志“迁窆”一词的识读则完全一致,而该语词恰是破解兴武营城是不是唐代鲁州治城的关键。《继续探索》指出:“由于墓志铭文的释读出现歧义,因而给学者利用该资料带来不便。相比较而言,《文物》刊文的释读较为可信,也与《六胡州》作者的引文基本一致。即便如此,这篇墓志铭文也无法证明兴武营故城就是唐代鲁州治城。依《文物》载文的释读,墓主于武则天久视元年(即圣历三年,公元700)九月七日逝世于鲁州如鲁县口口里私第,并于其口二十八日迁窆于口城东石窟原。在此,我们尤其要注意‘迁窆’一词。‘窆’者,埋葬之意。‘迁窆’,迁葬之意也。就是说,墓主于久视元年(700)九月七日在鲁州如鲁县私第逝世后,曾有过一次初葬(在鲁州如鲁县界),后来才(将灵柩)迁葬于‘口城东石窟原’。因此,墓志的‘口城’或‘口口’究竟是指唐‘六胡州’地区哪座城,迄今并不明朗。正因这个道理,鲁州城显然不能在窨子梁唐墓西方寻找。《六胡州》对唐代墓志铭文的理解存在疏误”。就是说,墓志铭文中的“口城”(《文物》录文)或“口口”(《盐池县志》录文)是指同一地方无疑①,究竟是指唐代前期‘六胡州’地区哪座城镇,迄今并不明朗,但可肯定绝非鲁州治城。
  然而,商榷者对窨子梁唐代墓志铭文中的关键词“迁窆”的解释,并未得到《定位问题》作者的正面回应――同意或不同意。他们亦未做出其不同释读,而是刻意回避了此关键词,左右顾而言他。声称“两篇志文存在的最大差别是一个为‘迁窆於口城东’,另一个为‘迁窆於口口东’”,而将分歧转移至“口城”(《文物》录文)与“口口”(《盐池县志》录文)上,以混淆重点。但是,既然利用该唐代墓志铭文作为证据,正确理解“迁窆”之词意就是无法回避的关键环节。“口城”与“口口”的差异,只是对墓志文字识读的多少而已,并不影响对两篇释文共同点――“迁窆”一词的理解。《定位问题》肯定“《发现》一文中认为‘迁窆于口城东石窟原’的志文脱落的字应为‘州’或者‘县’,即可理解为将墓葬迁至州城东或县城东石窟原。因此,鲁州当在石窟原西侧。”关键点在于《定位问题》作者既然也承认该墓主死后被迁葬至石窟原,那么其初葬之地在何处呢?墓主逝世于如鲁县口口里私第不假,但有两个问题必须先搞清楚:其一,鲁州、如鲁县的治城是在一处还是两处?两者若各有治城,墓主死于如鲁县口口里私第,就跟鲁州治城毫无关系。而墓志并未载明鲁州和如鲁县同治一城,焉知州城就是县城呢?其二,墓主初葬之地在如鲁县何处?如鲁县域又在鲁州城的哪个方位呢?在这些重要问题未先行解决的情况下,贸然臆想而得出“鲁州当在石窟原西侧”的结论,显得非常非常草率。墓志不同释文虽作“口城”或“口口”,但系指同一地无疑。因此,《定位问题》所谓“此处理解为‘迁窆于州城东’或者‘迁窆于县城东’最为贴切”的说法,实际是最不贴切的主观臆断。
  该唐代墓主死后有过一次初葬,所以墓志中才出现“迁窆于口口东石窟原”(《盐池县志》录文)或“迁窆于口城东石窟原”(《文物》录文)的记载。这是任何人无法回避的客观事实。《定位问题》想绕过此关键词做出强辩,那是徒劳无益之举。参照出 土的唐代其他墓志可知,唐人对安葬和迁葬分别十分清楚。略举数例如下:在准格尔旗十二连城乡出土的唐代开元十九年(731)《姜义贞墓志》,记载墓主于“其月十一日辛卯殡在州城南一里、东西道北五十步”。在乌拉特前旗额尔登布拉格乡陈二壕村出土的唐长庆三年(823)《王逆修墓志》,记载墓主于长庆三年“已择吉辰,安茔于军南原五里,得其岗势也。其年十一月十七日志成”。在宁夏吴忠市利通区绿地园出土的唐大和四年(830)《吕氏夫人墓志》,记载墓主于“其年十月十四日殡於回乐县东原”。诸唐代墓志所载分别为“殡在州城南一里”、“安茔于军南原五里”、“殡于回乐县东原”,皆指一次性安葬逝者,因而未用“迁窆”之词。既然盐池县窨子梁唐墓墓主是从别处迁葬于此,那么他去世和初葬之地――鲁州的如鲁县,并不等同于墓志“迁窆于口口东石窟原”(《盐池县志》录文)或“迁窆于口城东石窟原”(《文物》录文)的“口口”或“口城”,而是另一个地方。因此,就迄今可见资料而言,无法判定“口城”就是鲁州治城或如鲁县城。这就是我再三强调的理据。据此可知,《定位问题》片面判断“口城”就是鲁州治城和如鲁县城、且附会在今盐池县明代兴武营故城,显得毫无依据可言。
  《定位问题》不仅如此牵强附会,还指责商榷之说“较为缺少具有实质意义的论点或证据”。墓志“迁窆”之词的正确理解不就是具有实质意义的重要证据吗?在尚未弄清鲁州治城和如鲁县城的空间关系及墓主初葬地之时,就臆想“口城”指鲁州治城,不就是选择性失明吗?选择性失明正是其思路不清、研究方法失误所致。总之,窨子梁唐人墓志不能视为鲁州治城就是兴武营故城的考古证据。
  2 关于唐代鲁州治城即明代兴武营城的其他证据是否成立
  《六胡州》与《定位问题》关于唐代鲁州治城即明代兴武营故城的其他三个证据则是文献记载、兴武营故城实测数据、故城遗址遗物及遗物年代测定。笔者在《继续探索》中针对上述证据也提出质疑,认定其不具证据效力。限于篇幅,不再展开,请读者阅读《继续探索》。
  关于文献记载有无证据效力的问题,《嘉靖宁夏新志》仅称:“旧有城,不详其何代何名,惟遗废址一面,俗呼为‘半个城’”。并未载明存在一座唐代古城,更未肯定那是唐代“鲁州城”。这当然不具证据效力。即便与兴武营故城的遗物相印证,仍无法认定它是唐前期鲁州治城。因为在兴武营城“采南墙夯层所夹动物骨骼测定年代”的结果是“时代略当中唐至晚唐之遗存”。众所周知,“时代略当中唐至晚唐之遗存”就是安史之乱后的唐代后期遗存。而据《定位问题》所引《新唐书?地理志》:鲁州早在开元十八年(730)复置匡、长二州之际就被最终撤销,怎能以唐后期的动物骨骼遗存来推断唐前期鲁州治城呢?当然不能。归根究底,是《定位问题》作者思路混乱、方法不当的缘故,还是急于求成的浮躁心态在作祟。
  在兴武营故城实测数据有无证据效力的问题上,《定位问题》辩解道:“《发现》一文在这一条下的实测数据是用来说明兴武营的现存情况,并没有说现存情况就是鲁州城址的情况。《探索》作者则强势性指出《发现》采用实测数据指代鲁州治城的平面布局,这很让人怀疑其商榷的目的。”
  姑且不论他们指责商榷者商榷目的如何,先核实一下《六胡州》(即《定位问题》所谓《发现》)是否认定兴武营故城就是唐代鲁州城?事实胜于雄辩。首先,在《六胡州》中,列举四方面证据后强调:“以上证据,足以说明兴武营在明清以前曾是一座较大的唐、宋、西夏城池,各种资料均显示应为六胡州之一的鲁州城”。此处“各种资料”即前述“以上证据”,当然是指包括实测数据在内的四种资料无疑。其次,在《六胡州》中,“图2”的标题就是“六胡州葛城址形制示意图”,列为第一位者即“a.兴武营”,而且图2所绘6个古城平面图的第一幅图即以兴武营城实测数据绘成,显示的古城平面图数量恰为。作者之意极为明确――兴武营城就是唐代鲁州城。第三,在《六胡州》中,表2的第一行所列“兴武营古城(鲁)”,就更加表明作者的意图:兴武营城就是唐代鲁州城。既然如此,《定位问题》作者何必在此诡辩呢?将明代兴武营故城的测量数据视为唐代鲁州城的平面形制,当然是其研究方法的严重失误。
  在兴武营故城遗迹遗物及遗物年代测定有无证据效力的问题上,《继续探索》提出几个质疑:“所谓‘墙体中混筑的乳钉纹陶片’是不是典型的唐代遗物?尚难确定:……。墙体所包含动物骨骼亦然。”“其碳十四同位素测年结论出自哪个机构?有无从事考古文物测定的资质?”即使“时代略当中唐至晚唐之遗存焉可证明这是鲁州城?”“至于半枚‘开元通宝’的获得,作者并未说明是在兴武营故城何处捡得,是在途中?是在城外?是在城内?还是在墙体之中?”
  对于上述疑问,《定位问题》全部采取避而不答的态度。黄银洲、何彤慧标榜“《发现》是经过实地考察完成的,同时也参考了考古学者的意见”的,为何不正面回答这些质疑呢?明确地解释上述质疑的内容,不是更能证明其立论吗?况且依照文责自负的原则,每位作者要对自己发表的论文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和学术责任,《定位问题》作者有责任将其证据表述清楚。但是,《定位问题》不去亡羊补牢、未正面回应读者疑问,反而无理指责商榷者未去兴武营城、未提出非唐宋城址的证据,声称商榷者十分漠视野外考察的作用,是“单一学科的注经式研究”。实地考察固然重要,而将考察过程中所获各种资料进行正确的解读和运用更为重要,否则所谓实地考察就毫无意义。既然两位作者多次赴兴武营城考察,既然“《发现》是通过实地考察完成的,同时也参考了考古学者的意见”,为什么不将上述问题交代清楚呢?难道这些细节因素不重要吗?却在侈谈什么野外考察的重要作用,以空谈转移读者视线。凡从事历史地理研究者皆知晓野外考察的重要性。倒是两位作者应认真回应上述质疑才是正道。但愿他们不再将“驴头太子”之类民间传说视作可靠证据纳入其学术论文中,这种牵强附会的做法实在是荒唐;也别再诡称“至于半枚铜钱的获得位置疑问,稍加思考则会理解为在城址中获得”惟有交代清楚铜钱被捡获位置,才能证明其立论可靠与否,因为这是考察者的责任。若不然,此类野外考察越少越好。
  黄银洲、何彤慧并未正面回应商榷者的质疑,却给后者扣上“其思维是将任何单一因素都当作能独立说明问题的证据”的帽子,声称“因此不能说明问题,其缺陷是不具有综合分析的地理学思想方法。这里如不为说破,当反受其乱”。此处有两点滑稽可笑之处:其一,所谓“其思维是将任何单一因素都当作能独立说明问题的证据”,只是黄、何二人的独特臆想;若要喝破,自然是说破其发明的臆想谬说。其二,且看“综合分析的地理学思想方法”的表述,便知何以可笑。“综合”与“分析”是两种相对立的基本思维过程与研究方法,分析是把事物分解为各个部分加以考察的方法,综合是把事物的各个部分 联结成整体加以考察的方法。他们竟然将两个词语混淆成一个词汇“综合分析”,甚至出现“综合集成分析”的措辞。其论文出现如此语词舛误,其学术见解能否令人信服,着实让读者摇头而已。商榷者正是将《六胡州》列举的证据作了分解式的剖析,以验证其是否具有可信性,这无疑是正确的研究方法。
  细节决定论文的学术质量,细节决定论文的学术生命。忽视细节,就是忽视学术论文的质量和生命。《定位问题》完全忽视论证过程的细节,因此其结论难于成立。在《定位问题》列举的诸多证据中,窨子梁出土的唐人墓志“迁窆”一词被刻意回避,且墓主初葬之地不明、鲁州与如鲁县的空间关系不明;将实地测量的明代兴武营故城数据视作唐代前期鲁州城的形制,研究方法错误;“实地考察发现的动物骨骼测定年代”(即“时代略当中唐至晚唐之遗存”)与唐代前期“六胡州”存续时间存在严重的错位,且所获古币的位置不明、乳钉纹陶片亦非唐代典型器物;《嘉靖宁夏新志》所载并无明确年代,即使与兴武营故城遗物相印证,也无法肯定就是唐代鲁州城。究其根源,《定位问题》作者的研究方法存在严重偏差――以主观臆想为基础“建构一种观点或获得一个综合结果”,这必然是要出问题的。总之,唐代前期鲁州治城绝非今明代兴武营故城。鲁州治城位置仍然是需要继续考察与研究的学术悬案,无法定论。
  二、《定位问题》涉及的其他城址问题
  在《定位问题》中,关于“与六胡州相关城址”、什贲故城和兰池州都督府城的论述,同样是严重失实。在《定位问题》的“二、已确定的与六胡州相关城址”部分,作者占用两页多的篇幅进行所谓“考定”,不惜劫掠他人学术见解作为“考定”成果。对于此种做法,说得轻一点,可谓画蛇添足或拾人牙慧;说得重一点,就是透过“考定”旗号以剽夺他人学术成果为己有。
  1 关于《定位问题》所谓“与六胡州相关城址”的“考定”有无新意
  先来剖析他们对灵州、夏州治城的所谓“考定”。对于夏州城址,《定位问题》仅谓“但夏州的州府所在位置现今是确切知道的,即今统万城遗址所在”。这就是其所谓考定,连一个引文出处也没有。对于灵州城址,《定位问题》仅说“灵州城址尚没有确切定位,早先学界一般采用‘今宁夏灵武市西南’,吴忠建市以后,逐渐改为‘今吴忠市北或西北’。2003年5月8日,《唐灵州吕氏夫人墓志铭》的出土,为灵州城址提供了更为明确的线索。墓志记载墓主人吕氏‘终于灵州私第’,葬在‘回乐县东原’,灵州与回乐县同治一城,因此灵州城当在墓葬的西面,即吴忠市利通区所在,只是具体地点需更多考古发现。”作者在此仅引用宁夏学者的判断,并未做出实质性的考证,岂可称作“考定”?况且利通区原是县级吴忠市,是一个行政区域;所谓灵州城“即吴忠市利通区所在”,等于废话。显然,他们并未真正在作考证,也就拿不出真正的考定结论。
  尽管如此,《定位问题》作者竟然表示:“考定了夏州和唐代灵州,我们再来看属于夏州的长泽县和属于盐州的白池县。”他们对长泽县城所谓“考定”,仅引用侯仁之、朱士光的判断,作为其结论。唐代白池县城的位置,考古学者张郁早已做出实地调查的结论,而他们仍装模作样地进行“考定”,纯属画蛇添足。还声称“确定白池县城所在,对于盐州城址的确定至关重要”,遂开始对盐州城的所谓“考定”,也仅仅引用定边县文物研究者黄龙程同志的成论而已,况且存在严重的转抄舛误。唐代盐州城址早被其他学者确定在今陕西定边县城。而《定位问题》还要做出“考定”结论:“综上,盐州的城址位于定边县城位置基本可以确定。”这分明是劫掠他人学术成果作为“考定”结论!
  但是,《定位问题》作者继续宣称:“前文已考定唐代的灵州、盐州、夏州、白池县、长泽县和六胡州之鲁州,借助GIS软件,我们将其他唐代城址进行了空间定量计算,结果见图2。”照旧将五座古城定位之功归于自己。据此可知,《定位问题》的“2.已确定的与六胡州相关城址”属于狗尾续貂式的“考定”文字,毫无参考价值。
  2 关于《定位问题》对什贲故城位置的误判
  关于“什贲故城”的地理位置问题。《定位问题》声称:“艾冲断定十贲故城处于夏州北境,考《新唐书》所引贾耽的日记为‘……’贾耽亲自走过这条路线,所记当属实。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十贲故城处于黄河以北,根本不可能处于夏州境内,是不能做夏州北境的。”乍看此语似乎很有道理,仔细审视则漏洞层出。笔者在另文中确实论及什贲故城的位置,即“唐夏州朔方县与汉朔方县确非同地,但汉朔方县故城(唐时称什贲故城)的确位于夏州北境,也是事实。”此论断并无不妥。倒是黄银洲、何彤慧在企图否定他人见解时犯下四个错误而不自知。
  《定位问题》作者的引文及推论犯下哪四个错误呢?
  (1)黄银洲、何彤慧片面地转引《新唐书》文字,未与其他唐代文献对校,仍将“什贲故城”误为“十贲故城”。在唐人李吉甫《元和郡县图志》中写作“什贲故城”,唐贞观十年(635)成书的《周书》同样记作“什贲”故城。据此应以“什贲故城”为正。无疑,其作法既不尊重史学原著,亦篡改他人原文措辞。
  (2)黄银洲、何彤慧再三强调《新唐书》所引是贾耽日记,并且声称“贾耽亲自走过这条路线,所记当属实”。这就让我不明白了。贾耽何时走过夏州至天德军的道路,且留下其旅行日记,千余年后被两位作者发现?恕我愚钝,读书不广,务请告知其出处!据笔者所知,贾耽并未到过“河曲”地域,这有其本传为证。《旧唐书?贾耽传》曰:贾“耽好地理学,凡四夷之使及使四夷还者,必与之从容,讯其山川土地之终始。是以九州之险夷,百蛮之土俗,区分指画,备究源流。”《新唐书?贾耽传》也同样记载:“耽嗜观书,老益勤,尤悉地理。四方之人与使夷狄者见之,必从询索风俗,故天下地土区产、山川夷阻,必究知之。”即使《新唐书.地理志七》亦云:“其后,贞元宰相贾耽考方域道里之数甚详,从边州人四夷,通译于鸿胪者,莫不毕纪。”尽皆只字未言所谓贾耽日记。《新唐书.地理志七》仅称“贞元宰相贾耽考方域道里之数甚详”,并未说贾耽曾经走过夏州城至天德军城的道路。“考”者,研究也。毫无疑问,《旧唐书》和《新唐书》所引贞元宰相贾耽的著作,是贾耽不耻下问地向“四夷之使”和“使四夷还者”长期了解而积累的地理知识,并非贾耽的旅行日记内容。《定位问题》作者出于为己辩解的动机,竟然虚构证据,真可谓无所不用其极!
  (3)黄银洲、何彤慧竟然认为:“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十贲故城处于黄河以北,根本不可能处于夏州境内。”显然,他们并未认真研读《新唐书》相关文字,也未阅读《水经注》的相关记载,更未将文献记载与其野外考察相结合;而是想当然地将“横水”判定为黄河,从而将“十贲故城”置于黄河以北,以非难商榷者。他们十分漠视《水经注》对于朔方县城(唐代什贲故城)与黄河相对位置的记载,悍然将朔 方县城移至黄河以北。殊不知,这种轻率作法已将其导入误区。“横水”乃今杭锦旗北部古代毛布拉格孔兑沟西侧的支流,其北方的“什贲故城”在今杭锦旗北部库布齐沙漠中。再往北去,唐代宁远城附近的“屯根水”才是那时黄河在后套平原的南支河道。他们声称“利用目前学界倡导的多指标参照方法”,却无视《新唐书》《水经注》等历史文献记载和实际地理形势,悍然将什贲故城移至黄河以北,让读者叹为观止!这样既更改他人论文原意,也曲解历史文献本意,更是研究方法的重大失误。
  (4)黄银洲、何彤慧的注释屡屡出错。笔者不无遗憾地再次指出:《定位问题》试图否定笔者关于“什贲故城”位置的见解时,又将其出处写错了。在该刊笫147页的正文中列为注释序号,而在脚注中赫然写成“[唐]李吉甫:《元和郡县图志》卷4《关内道四》”。我实在困惑《定位问题》作者为何如此忽视论文的论证细节,总是犯这种错误。
  3 关于《定位问题》推断兰池都督府治城的证据是否可靠
  在关于兰池都督府城是否在查干巴拉嘎素古城的问题上,《继续探索》认为:《六胡州》指“兰池”为“土地卑湿、湖泽众多”的普通湖泊,这种解释实在是牵强附会,无法作为证据。《定位问题》对此无力做出正面回应,却伺隙进行侧击。在该文论及白池县的得名来历时,黄银洲、何彤慧写道:“《元和郡县图志》载白池县得名原因为‘地近白池’,宋曾公亮《武经总要》载:‘盐州其地有白池,……因其地有盐池,置城以护之,唐曰白池县,又名井城葭芦泽’。”接着写到:“艾冲在……认为唐代的‘泽,指人工不能开采的湖泊,根据此条文献记载,该论点恐难成立。”他们看见“又名井城葭芦泽”,似乎拽住了救命稻草,急忙抓来作为武器。殊不知这根稻草毫无价值。
  那么,“又名井城葭芦泽”之语,能否作为兰池州都督府城的旁证呢?显然不能。
  首先,《定位问题》作者断章取义地引出对己有利的文字,其他尽皆摒弃,而且肆意篡改《武经总要》原文,也未注明《武经总要》的版本信息和具体出处。为复原事实以正视听,笔者特在此完整转引《武经总要》相关文字如下:“盐州五原郡,唐都督府。正元中,城为吐蕃所毁,塞外无复保障,大或入寇。复加版筑。既城之后,边患息焉。迄德宗朝,虏不敢犯塞。今陷。……其地有日池,南北九十里。旧蕃戎之地,隋以其地有盐池,置城以护之。唐日白池县。又名井城葭芦泽。正元中,度支使兼灵盐等州池井榷盐使。本朝景德中,赵德明乞人青盐交易,不允。”将笔者的引文跟《定位问题》的引文作个比较,后者掐头去尾而断章取义之迹昭然展现,且标点大多不妥;引文仅延至“又名井城葭芦泽”戛然而止,其后全部省去。更严重的是,两位作者将原著的“日池”径直篡改为“白池”,以适应其诡辩需要。这种不尊重原著的作法是错误的,因而无法作为兰池都督府治城的佐证。
  其次,依据笔者转引的《武经总要》原文,可看出两个关键节点:(1)所谓“又名井城葭芦泽”7字,在此纯系衍文。因为它跟上下文毫无关联,上文是叙述隋唐两朝城池与建置的沿革,与这7字无关;下文是叙述贞元年间唐朝度支使的兼职,也跟此7字无瓜葛。明眼人一看便知实乃抄写之笔误。但《定位问题》不辨真伪,如获至宝。引文中属于抄写之误者,还有“大或人寇”的“大或”是“犬戎”之笔误;“其地有日池”的“日池”是“盐池”之笔误;至于“正元中”,则是宋代人因避讳而将“贞元中”之“贞”更作“正”。(2)《武经总要》的记载再次向我们表明:唐代人对可开采食盐的盐湖称作“池”,而对普通湖泊称作“泽”。在该段引文中相继出现“其地有日池”、“隋以其地有盐池”、“唐日白池县”、“灵盐等州池井榷盐使”等,就是已说明问题。其中“灵盐等州池井榷盐使”的“池”指盐池、“井”指盐井。《定位问题》所谓兰池都督府城在查干巴拉嘎素古城的说法,实在是毫无依据的。
  三、《定位问题》有关灵州幅员与转引其他学者成果的失误
  1 关于《定位问题》对灵州幅员的误判
  关于灵州州境东西距离数据。《定位问题》在论及灵州州境时称:“根据常识判断,此处记载的‘五百八十里’是可接受的,‘南北八十里’则明显错误。”“艾冲认为此处的‘东西五百八十里’的记载同样不妥”,“但作者此处首先忽视唐代和现代度量之间的差异,同时也是对古人记载的一种苛求”。在此需要指出,《定位问题》并未给出唐代1里等于现代多少米的换算值,而且将图测距离偷换成“实测”距离。从该文“三、六胡州城址定位”的“2.其他城址的定位”的行文可见,黄银洲、何彤慧并不清楚唐里与今华里之间的差异。正是他们在文中“图2毛乌素沙地西南部唐代城址的空间关系图”中将唐里跟当代华里和公里混淆使用。这就使《定位问题》出现自相抵牾的内容。
  笔者在此引出原文如下:“在小比例地图上,这道山梁相当引人注目。它东距盐州城(今陕西定边)约为87里。我们知道,灵、盐二州间距300里,减去87里,灵州至其东界约为210余里。而灵州治城至其西界――贺兰山脉约为200余里。如此,灵州东西幅员不过500里。《元和郡县图志》所谓灵州‘东西580里’显然不妥。”唐代1里相当今540米。①现代87里约合80.5唐里。正因两个数据相当接近,仅差6.5里,故采取忽略不计的处理;而且笔者在推论时均采用约略数据,即使灵州至其东界里程增至219.5唐里,取其成数220唐里,灵州州境东西长约420唐里,仍未超出“灵州东西幅员不过500里”的结论。笔者的论述,既根据实际地理形势,又尊重历史文献记载,有理有据地得出结论。因此,《定位问题》对灵州管区东西里程的判断是错误的,对他人的指责毫无道理。
  究竟是谁“忽视唐代和现代度量之间的差异”呢?正是《定位问题》的作者黄银洲、何彤慧。通读该文“三、六胡州城址定位”的“2.其他城址的定位”部分和“图2毛乌素沙地西南部唐代城址的空间关系图”,就知分晓。他们在此铸下两大错误:其一是在未考定唐代诸城间交通路线的实际位置与具体走向的情况下,仅利用GIS软件测算出诸城址间的直线距离而得出公里数据。这些所谓图上量测的“精确测定的数据”岂能作为唐代诸城间的实际道路里程?显然不能。因为唐代实际交通道路既有路线的横向转折,也有地形的上下起伏,其实际里程远大于直线距离,两者间并无可比性。其二是公然将量测的直线公里数据与唐代道路里程相比较,毫不顾忌唐里与当代华里的差异,也不管唐里才是道路实际里程数据。显然,正是《定位问题》两作者“忽视唐代和现代度量之间的差异”。唐代1里相当今540米。倘若在探明唐代道路位置的前提下,将诸城间唐里数据折算成公里数据,再与其测算的公里数据比较,不是更接近历史实际吗!两位作者为何不愿这么作呢?此乃其断章取义所致。
  2 关于《定位问题》作者刻意更改其他学者的论述本意
  (1)黄银洲、何彤慧在《定位问题》中,悄然更 改张广达先生的论文涉及之关键年份,再予以否定。张广达在其论文中表述过如下学术见解:“考安菩去世于664年,这证明唐代之有六胡州早于文献记载的调露元年(679)。”“《新唐书?地理志》所记调露元年(679)设六胡州,以唐人为刺史,实际含义不在是年始置六胡州,而在是年以唐人取代昭武九姓首领为刺史。”而《定位问题》则更改成:张广达认为“实际设置六胡州的年代应早于武德元年(618),但这一推论仍有待探索。”将“调露元年(679)”刻意改成“武德元年(618)”,相差60年之久,究竟对两位作者有何益处呢?这只能彰显出更改者的学术素质太差,对张广达的学术声誉毫无影响。
  (2)何彤慧、王乃昂、黄银洲在其论文《六胡州聚落地理研究进展及其地望实考》中间接引用笔者之文时,几次将笔者原文“开元十八年”刻意篡改为“元和十八年”,再予以否定。例1:“他指出:六胡州行政单位的治城前后共有12处,并且认为开元二十六年所置宥州城、长安四年与元和十八年置匡州治城即今鄂托克前旗的查干巴拉嘎苏古城;”例2:“对于艾冲先生考证其为‘长安四年与元和十八年置匡州治城’一说,笔者不敢苟同。”此种手法跟更改张广达的论文如出一辙,先暗中篡改他人论文的关键语词,再给予公开否定。
  (3)《定位问题》公然篡改史书所载“康待宾之乱”爆发的年份和几件史事的时间顺序。例如:“而开元十年康待宾叛乱”;“开元十年(722),鲁、丽、契、塞四州复置,文献记载没有说明兰池都督府是否已撤。之后发生康待宾叛乱,当地的胡人被赶走。”据《旧唐书》记载,康待宾之乱发生于开元九年(721),即“开元九年四月,胡贼康待宾率众反,据长泉县,自称叶护,攻陷兰池等六州”。“康待宾之乱”并非发生在开元十年。更有甚者,将叛乱爆发时间置于“开元十年复置鲁州、丽州、契州、塞州”之后,导致几件史事的前后顺序颠倒。他们无视史书记载而任意篡改,表明其时间概念相当混乱。因此,《定位问题》所论匡、长二州与兰池府、宥州的沿革关系实在无法令人信服。
  正因《定位问题》在论证细节上问题层出,致其立论失去可靠的证据基础,也彰显出学风的浮躁。
  四、余论
  综上所述,唐代“六胡州”治城的真实位置问题仍是一个尚待继续探究的学术悬案,仍需学界同志继续探究。迄今为止,所获研究成果只是阶段性认识,仍不能作为定论。
  细节决定论文的学术质量,细节决定论文的学术生命。忽视细节,就是忽视学术论文的质量和生命。透过对《定位问题》关于唐代“六胡州”诸城址的证据所作剖析,可知该文在“采用多学科交叉综合分析的方法”之耀目标签下,实际运用了先人为主的臆想、回避关键词语、刻意更改原著、曲解文献记载、拼凑各种资料、信口开河等不恰当的研究方法,而且极为漠视论证过程的细节。因此,该文存在大量的论证失误,最终影响到其研究结论。更严重的是,将《定位问题》与他们此前发表的同一主题内容的两篇论文《六胡州古城址的发现及其环境意义》和《六胡州聚落地理研究进展及其地望实考》所阐述的观点作个比较,就发现他们对唐代“六胡州”城址的认识出现明显的退步。在后两文中,他们肯定地说:唐代丽州治城即今巴郎庙古城、含州治城即今乌兰道崩古城、塞州治城即今敖勒召其古城、依州治城即今苏里迪古城、契州治城即今巴彦呼拉呼古城。但是,在《定位问题》中,他们仅仅含糊地声称:今查干巴拉嘎素古城是唐代丽、契二州之一的治城,今乌兰道崩古城是唐代依、含二州之一的治城。何以学术认识倒退如此之快也?这难道就是他们所谓“创建性成果”吗?不过,这种状况恰好表明“六胡州”治城的真实位置仍然需要学者继续探索。
  世界上的事情,怕就怕“认真”二字。任何事情惟有认真,才能做好。倘若在《六胡州》这三位作者中,有一人能够认真地将文章通读校核一遍,就能将舛误降至最少。倘若《六胡州》与《定位问题》作者能认真一点、严谨一点、踏实一点,就不会出错。其实,《定位问题》所显露的研究方法弊病,正是葛剑雄先生早在2006年所尖锐指出影响中国历史地理学发展的四大主要因素之一。即“二是轻视文献资料的作用,片面强调实地考察、计量和电脑等科研手段,因而完全不重视吸收沿革地理的成果,甚至视谬误为新见解、新成果。”①正因为《定位问题》作者轻视文献资料的作用,斥作“单一学科的注经式研究”、“纯书斋式的历史地理学”,从而使自己成为“视谬误为新见解、新成果”的典型实例。这种粘贴标签、牵强附会、虚构证据等错误的研究方法,正是历史地理学界应高度重视的不良倾向。
  研究方法的片面、失当和瑕疵,实际折射出其治学态度不端、学风不正的深层问题。在历史地理学研究工作中,应提倡持重稳健、淡泊名利的治学态度,养成求真求实、审慎严谨、踏实推进的健康学风。倘若一个学术团队感染不健康的学风,其产出的学术成果肯定是问题层出。
  本文开诚布公地讨论关于唐代“六胡州”研究尚待解决的问题及其学术认识的分歧,旨在进行正常的学术交流,共同探究彼此关注的学术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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