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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眼中的教育公平600 实现教育公平需要重点解决的四个问题

时间:2019-01-10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教育公平与正义是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要基础。解决教育公平问题,是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实现教育公平当务之急是要解决好四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基础教育投入与基础教育工作者待遇公平问题;第二,城乡教育公平问题;第三,重点与非重点学校公平问题;第四,高等教育公平问题。
  [关键词]教育公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公平社会正义
  [作者简介]徐行(1959-),男,陕西西安人,西安航空技术高等专科学校高教研究所副所长,编审,研究方向为高等职业技术教育。(陕西 西安710077)赵绥生(1953-),男,陕西清涧人,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人文科学系,教授,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理论与高等职业技术教育。(陕西 成阳712000)
  [中图分类号]G5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2)05-0023-02
  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中,明确地提出“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教育公平的关键是机会公平,基本要求是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重点是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扶持困难群体,根本措施是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向农村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加快缩小教育差距。教育公平的主要责任在政府,全社会要共同促进教育公平。”《纲要》把教育公平的理念贯穿始终,昭示了党和政府大力促进教育公平的态度和决心,让人们进一步看到了实现教育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美好前景。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奋斗目标,把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确定为党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这是我们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及对科学发展观认识的新成果,是对马克思主义建党理论的新贡献。教育公平与正义是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要内容。维护教育公平,保证所有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利的实现,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社会公平和正义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社会主义社会劳动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性质和中国共产党执政党的性质,决定了它必然把公平和正义作为社会的核心价值目标。社会公平与正义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揭示了一个十分朴素的真理:“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人类孜孜追求的社会公平与正义,从根本上是社会对利益的分配原则。美国社会学家罗尔斯对社会公平与正义给出的一般的定义是:“所有的社会基本价值一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等等,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或所有价值的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个人的利益。”物不平则鸣,任何社会一旦在利益的分配上失掉公平,社会正义就无从体现,社会的和谐秩序就会被打破。
  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认为,利益是一切社会问题与社会现象的本质。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实质是社会利益分配格局的合理性问题。利益是影响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各种有利条件的总和,其本质是人的需要实现的社会形式。人类的利益结构是复杂的,从利益的内容角度,可以划分为物质利益与精神文化利益;从利益的主体角度,可以划分为个体利益、集团利益与社会共同利益;从经济与政治关系的角度,可以划分为经济利益与政治利益;从利益与人们的关系角度,可以划分为直接利益与间接利益。教育是人类精神文化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可以满足人类精神生活的需要,同时教育也是一种间接“机会利益”。因为教育可以提升受教育者的个人素质,影响着一个人所处的社会地位,因此,教育公平与正义便构成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要内容。
  教育公平与正义主要是社会成员教育权利的公平与教育机会的公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教育得到了迅速发展,但是目前我国有限的教育资源与广大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之间依然存在着很大的差距。教育发展过程中的诸多矛盾,使得教育公平与正义问题成为近年来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的调查显示,我国目前在校学生数约为2亿3千万人。教育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直接关系着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因此,解决好教育公平问题,是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实现我国教育公平与正义,当务之急是解决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基础教育投入与基础教育工作者待遇公平问题
  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在世界上还处于较低水平(2008年只达到3.48%)。但就各级教育的投入比例来看,基础教育的投入更少。我国高等教育已经改变了国家单一投资的传统模式,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教育资金筹措方式多样化、教育成本多方负担的格局。高校拥有人才优势、科研优势,创收与自我发展的能力比较强。我国高校的经费状况近年来已经有了很大的改观,这从近年来高等教育的规模迅速扩大、高校基本建设的投资加速、高校教师收入已位居各行业前列可以看出。而各级政府对基础教育的投入太少,特别是初中和小学的经费状况比高中更差。由于初中和小学承担着国家义务教育重任,其教育的性质决定了它没有人才、科研等优势,没有自我创收能力,办学经费主要靠政府投入。在许多经济欠发达地区,地方政府财政维持教师工资往往都有困难,办学经费十分有限。中小学教师特别是农村中小学教师,工作与生活条件差,工作负荷大,福利待遇低。由于收入不公平导致中小学教师人心不稳,工作积极性受挫,也难以吸引优秀的教师到基层学校,特别是到农村基层学校去工作,导致基础教育的总体质量难以提高。基础教育是整个国民教育的根本,基础教育不稳将给我国整体教育带来严重损害,也危害着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因此,国家与地方政府必须正视基础教育的投入问题,改善基础教育的条件,提高基础教育工作者的收入,使基础教育获得发展生机、基础教育工作者得到公平的社会利益分配。2008年8月29日,温家宝总理在国家科教领导小组会议(以下简称“科教会议”)上说,“要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把农村义务教育作为重中之重。2008年,中央财政用于教育保障机制改革的资金达到570.4亿元。自‘两免一补’以后,2007年又大幅度增加奖助学金经费”。《纲要》专门设“义务教育”一章,从巩固义务教育成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适应城乡发展需要、合理规划学校布局、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划。其中重点提出要“建立城乡一体化义务教育发展机制;实行县(区)域内教师、校长交流制度;实行优质普通高中和优质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办法;切实解 决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问题等”“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在工资、职务(职称)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完善津贴补贴标准”。
  二、城乡教育公平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乡之间的差距逐步拉大,城乡之间教育的不公平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一是政府在城乡教育上的投人不公平。据中国社科院“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结构”课题组的研究资料显示。以2002年为例,全年全社会各项教育投资为5800多亿元,而占总人口60%以上的农村却只获得其中的23%。城乡教育发展不均衡,乡村教育的基本设施、师资、质量都远远落后于城市,使同一蓝天之下城乡学生所享受到的教育条件、教育质量有天壤之别。二是政府政策的不合理。比如,城市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比农民高得多,但是他们不必分摊城市基础教育基本建设的费用,而农村学校基本建设的相当一部分费用却转嫁给了农民。又比如,国家投资使城市基础教育拥有更好的条件,但进城的农民工子弟却不能一视同仁地享受,而必须交纳更高的学费或赞助费。三是政策制度的不完善。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之后,我国教育发展进入新阶段,但影响和制约教育公平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依然存在。一些已经落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合理的制度,如城乡分治的户籍制度,加剧了教育不公;省级政府统筹管理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的机制尚未建立。同时,对新出现的一些问题,如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初中后教育”等,还没有可供依据的法律和制度规范。
  国家“十五”规划课题“我国高等教育公平问题的研究”课题组最近发布的研究结果显示,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重点高校招收的新学生中,农村学生的比例呈下降趋势。而地方非重点高校招收的新学生中,农村学生的比例则呈上升趋势。城乡教育的不公平阻碍了农民这一弱势群体社会地位的改变,使得城乡差距进一步拉大,社会的两极分化与城乡矛盾加剧。温家宝总理在科教会议上说,“过去我们上大学的时候,班里农村的孩子几乎占到80%,甚至还要高,现在不同了,农村学生的比重下降了。这是我常想的一件事情”。温总理的语恰恰触及了城乡教育的不均衡这一问题。2005年教育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把义务教育工作重心转移到均衡发展上来。《纲要》提出用十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城乡和区域内义务教育基本均衡的目标,“加快缩小城乡差距,在财政拨款、学校建设、教师配置等方面向农村倾斜。率先在县(区)域内实现城乡均衡发展”“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义务教育的转移支付力度。鼓励发达地区支援欠发达地区”。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要“高度重视和关心欠发达地区、比较困难的行业和群众。在全社会大力提倡团结互助、扶贫济困的良好风尚,形成平等友爱、融洽和谐的人际环境”n缩小城乡差别,必须首先缩小城乡教育差别,进行教育扶贫。没有农民教育的现代化,就不会有农村的现代化,就不会有全国的现代化。政府应该充分认识解决城乡教育公平问题的重要性,清理那些不合理的歧视性政策,通过国家财政转移支付等措施,使教育经费的投入更多地向乡村倾斜,向农民等弱势群体倾斜,促进城乡教育和谐发展。
  三、重点与非重点学校公平问题
  政府设置重点学校,其初衷是起到示范带动作用,提高社会的整体教育质量,但其发展过程中实际上却造成了新的教育不公平。近年来,虽然国家取消了重点学校制度,但重点学校本身长期积累的名牌效应依然存在,人们形成的固有概念也很难改变,这些学校依旧能够吸引大量的社会资源和优秀生源,加剧了教育资源分布的不均衡,造成了城乡间甚至同一区域内学校之间两极分化的局面。这首先造成公民享受平等教育的权利无法实现,形成事实上的不公平;其次,重点学校教师的收入与福利待遇普遍优于普通学校,造成了同行业收入与福利待遇的不公平;再次重点学校的畸形演变严重地伤害了城乡弱势群体的利益。由于重点学校十分有限,广大家长和学生趋之若鹜,高额的“择校费”必然把城乡许多贫困家庭学生拒之门外。此外,重点学校往往成为权力与金钱角逐的场所,助长了不正之风,破坏了招生的公平原则与社会的公正信念。公办基础教育在相当程度上体现着国家保障社会公平的功能,由国家投资的公办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理所当然地应该为所有的公民提供同等的受教育机会。政府必须担当起维护教育公平的责任,建立公平合理的教育拨款制度,使各学校得到平等的发展机会,使它们在平等条件下进行教育竞争。《纲要》中明确指出,“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置重点学校和重点班”,要“切实缩小校际差距,着力解决择校问题”。
  四、高等教育公平问题
  在我国现阶段整个国民教育资源中,高等教育是一种更为稀缺的社会资源。这种有限资源的分配涉及千家万户的利益,必然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自从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以来,我国的高等教育曾经被公认为是最公正的领域。但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高校录取制度的改革,高等教育的不公正也开始凸显出来,并且成为近年来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问题。
  首先,引起社会普遍关注的是高校录取分数的不公平问题。考卷一样而各地录取分数线却不一样,在一些省区只能上专科的分数,在另外的省市却可以上重点大学,这与选拔性考试分数优先的录取公平原则是背道而驰的。高考单独命题的实施,只是表面上掩盖了这种不平等,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其次,高考移民现象也引起激烈的争论。考生移入的地区认为这侵占了本地区考生的录取指标,但高考移民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于目前全国高考录取分数线不统一,采用相同试卷的各省区高考录取分数线却极其悬殊。再次,个别高校“点招费”等权钱交易现象严重。艺术类等特殊专业招生中存在的人情交易、金钱交易现象,败坏了社会风气,破坏了社会公平与正义,引起社会舆论的愤慨与强烈谴责。同时,通过“定向生”方式降分收费录取以及向专升本学生高收费等,使大学的录取政策向有权力者和富裕阶层倾斜,录取分数面前人人平等的高考准则被金钱与权力肆意践踏。此外,特长生、保送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加分等政策,也往往受到权力、人情等不正常因素的干扰,给教育公平蒙上了阴影。
  教育不公平是最大的社会不公平,因为一个人的教育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他在社会中的位置,影响着一个人乃至其家庭在社会利益中的分配。教育不公平危及社会公平正义,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政府是维护教育公平的社会主体,应该坚持教育科学发展观,在全党、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办让人民满意的教育,让每一个受教育者都站在公平的起跑线上,将教育公平作为教育公共政策的根本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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