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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反腐:兴起缘由、价值解读与风险防范]简述创业经济兴起缘由与功能属性

时间:2019-01-30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 要:网络反腐是新媒体兴起背景下开展反腐败斗争需要深入探讨的一个重大理论和实践命题。网络反腐起因于传统反腐方式的局限。网络反腐的核心价值在于提升了社会监督的整体效能,为反腐倡廉注入了科学化元素。目前,网络反腐本身还面临着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困境,其功能作用也是有限的。网络反腐的发展方向是融入到中国特色反腐倡廉体系之中,而不是游离其外。只有以科学理性的态度引导和规范网络反腐,才能使其健康发展。
   关键词:网络反腐;核心价值;风险防范;反腐倡廉体系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2)04-0008-04
   党的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公报强调,要健全网上舆论引导机制,发挥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在促进反腐倡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互联网的兴起和广泛运用,对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产生了深刻影响。这其中,网络反腐无疑是值得格外关注和深入探讨的一个重大课题。网络反腐作为一种全新的力量,在丰富反腐方式的同时,也带来诸多挑战和风险。正因为如此,至今人们对网络反腐的看法仍是褒贬不一。在构建中国特色反腐倡廉体系的视野下,客观认识网络反腐的基本价值和潜在风险,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网络反腐起因于传统反腐方式的局限
   我们党执政以来,一直把反腐败斗争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对待。在方式方法上,经历了主要依靠思想教育和群众运动反腐、制度创新反腐、集教育监督惩治功能于一体的体系反腐方式的发展演变。这一演变历程,反映出不同的历史阶段,针对腐败现象的不同特征和表现形式而引发的反腐方式与策略的变迁;同时,也体现出对传统反腐方式的丰富、完善与创新,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网络反腐渠道的开辟,正是这一过程之中的一个新突破。
   据笔者考证,网络反腐最早进入公众视野,应当是在2003年,被称为“中国舆论监督第一人”的安徽人李新德创立了“中国舆论监督网”,并因在2004年首发“下跪副市长丑行录”一文而闻名,从而引起国内外媒体的关注。[1]紧随其后诞生了“中国民生申诉网”、“中国百姓喉舌网”等社会力量建立的反腐网站。2003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始建立网络举报平台。2005年12月28日,中央纪委、监察部首次公布了中央纪委信访室、监察部举报中心网址(www.12388.省略)。2005年以来,中央纪委监察部及部分省(区、市)纪检监察机关相继开通了举报网站。2009年中央纪委监察部统一开通了全国纪检监察举报网站。由此可以看出,网络反腐,从一开始就呈现出公共权力与社会力量互动的局面。在这种互动过程中,网络反腐历经最初的民意沉淀后,逐渐由个人行为转向集体行动,渐由“腐败问题评析”演变为指向性极强的“腐败现象透视”及“腐败行为举报”,受力面越来越广,影响越来越大。社会力量反腐与体制内力量反腐方式的紧密结合,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在反腐倡廉建设领域贯彻群众路线的生动体现。
   值得关注和反思的是网络反腐盛行背后的深刻动因。近年来,随着“网络曝光”将多位贪官拉下马,网络反腐已经越来越为社会公众所熟悉。公众最愿意用什么渠道参与反腐?据2009年10月《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民意中国网和腾讯网在线调查(1983人参加)的数据显示:排在首位的是“网络曝光”,75.5%的人选择此项,接下来依次是:“举报”(58.2%)、“媒体曝光”(53.8%)、“信息公开”(48.0%)、“信访”(30.6%)、“审计”(30.1%)。“网络曝光”远远超过其他几种传统渠道。我们暂且忽略被调查人群的代表性,但这一数据至少说明两点,一是网络反腐普通人容易参与;二是网络反腐效果较好。这是由于,“网络曝光”更便于把细小的社会问题归类、解析、放大,快速凝聚成人们的共识,产生强大的舆论力量。无论对于腐败分子还是反腐机构都会形成一种强大的压力,利于问题的及时有效解决。这些优势恰恰映射出传统举报方式存在的不易操作、难见效果等局限。比如,给有关部门写举报信,常常石沉大海,不了了之;举报者还很容易暴露身份,遭到打击报复等。在网络上曝光腐败分子,相比较而言,风险和成本小很多。
   在笔者看来,网络反腐盛行的根本原因,并不是网络的技术因素,而在于技术之外的制度缺陷。网络反腐兴起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背景是:我国在结束了依靠群众运动开展反腐败的方式之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并未能建立起一种制度化、规范化的社会力量对腐败现象的监督揭发机制,从某种意义上讲,网络反腐也是社会监督制度化困境倒逼下的“产物”。这些制度性缺陷包括我国群众参与监督、参与反腐败的保障制度上的缺失,反腐败机构独立性和执行力不足,传统媒体的监管制度以及诚信管理制度不完善等。正因为此,才使网络反腐变得有生命力,成为人们更信赖、更愿求助的渠道。
   网络反腐的运用,毕竟还处于起始阶段,需要进一步探讨和研究。毋庸置疑,网络反腐的作用确实越来越大,互联网已经成为反腐倡廉建设进程中新兴媒体监督的重要平台,这已得到党内的肯定。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郑重提出了健全反腐倡廉网络举报和受理机制、网络信息收集和处置机制的新要求。贺国强在考察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络信息工作时也强调,要高度重视网络举报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挥全国纪检监察统一举报网站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管理,完善网络举报法规制度建设,健全网络举报受理机制,完善线索运用和反馈制度,真正为群众提供一条便捷、畅通的监督渠道,进一步调动和保护广大群众参与反腐倡廉的积极性。[2]
   二、网络反腐的核心价值在于提高社会监督的整体效能
   对权力的有效监督与制约,是反对腐败行为的根本途径之一。在我国,传统的监督形式主要包括五类: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群众监督和媒体监督。如果进一步作出界定的话,那么后两种监督形式也可归结为社会监督。从反腐败的国际经验来说,国际上廉洁度较高的国家或地区,官员都是由民众、舆论与媒体进行集体监督。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监督以什么样的方式、在多大范围和程度上参与到反腐败过程之中,关系到反腐倡廉事业的成败。而网络反腐,正是在这些方面提升了社会监督的整体效能。
   1.扩大社会监督的范围。政治学原理告诉我们,公民的政治参与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政治与民主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只有保护好公众的政治参与意识,才能让公众从内心真正认同政府治理的合法性,政治体系才可能实现高效运转。社会监督则是公民政治参与的重要形式。就目前来看,以网络为途径的监督形式,无论在广度还是深度上,都极大地拓展了社会监督主体的范围。中国自从1994年接入国际互联网以来,呈现出网民规模大、发展速度快、方式多样化等特点。据人民网舆情频道报道,截至2011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4.85亿人,网民每人每天平均上网时间2.7小时,表明互联网已经成为覆盖率仅次于电视的大众传媒。[3]数字表明,网络媒体逐渐从边缘走向主流,网络监督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民主监督的一种新形式。
   网络进一步增强了社会公众的话语权,拓展了社会监督的时空界限。传统媒体上出现的“舆论”,话语主体多是一些知名人士或媒体自身。尽管从理论上来讲,媒体应该代表公众,成为公众的代言人,但在实际运作中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媒体的言论有时并不能如实、准确地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呼声。通过网络,来自社会底层的信息、观点、声音找到了一个“出口”,普通公众借助网络拥有了表达权,避免了一些传统媒体作为中介代言人的独断专行,甚至扭曲民意的不良现象。网络强大的聚合性、天然的互动性、广泛的代表性、信息容量的庞大性、传播的快速性、意愿表达的真实性等特点,使网络监督无时不在、无处不在,既可以为纪检监察机关及司法部门提供大量而直接的监督线索,也可以以其特有的力量推动职能部门积极作为,实现以权利制约权力。
   2.提供社会监督的技术支持。传统的监督手段主要有批评、检举、揭发、控告、上访等。尽管这些监督手段有相对健全的法律保障而且受理机制完善,但涉及群众少,少数政府监察机关、纪检机关信息披露不够及时,透明度不高,导致群众知情权无法得到充分保障,造成案件积压、打击报复检举者等问题,其效果很多人并不认可。网络为公众行使知情、表达、参与、监督四大民主权利提供了新的技术条件。与传统的社会监督方式相比,网络反腐作为一种新兴的监督形式,更直接、更尖锐、更隐蔽、更能保护监督者的合法权益。具体来说,网络作为反腐的一种工具或手段,在技术上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信息传播及时便捷、受众率高。网络能够“全天候”传播信息并实时发布信息,把对时间的占有权完全交给了社会公众。网民上网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与现实相比,更能随时随地的发表自己的见解,尤其是网名可以是真名也可以是化名,反映问题没有过多顾忌,最直接而坦率。由于受众率极高,一旦一些事件人物进入网络的报道便会引起公众长时间的关注与讨论,会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有利于案件的调查审理。网络技术系统给予网民多种渠道搜集证据和信息,让全社会以最快的速度得知反腐事件的进度。
   二是抗干扰性强。传统的监督手段往往需要检举人与被检举人当面对质,面对面的提意见或质疑有时会使检举人碍于情面、尴尬难堪而有所保留。更有少数干部发现对自己不利的消息后,会利用自己所掌握的权力封杀信息,甚至对监督者进行打击报复,而网络监督则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这种不足。网络以其匿名性大大减轻了民众监督的心理负担;同时,网上表达意见也有效避免了面对面的传统监督方式带来的尴尬和不快。
   三是低成本、高效率。现实中各种举报渠道有不少,但网络举报无需上门,无需另外的费用,即写即发,大大地节省了成本,简化了程序。再者,有关部门从网络中寻找线索,了解情况,更宜找准突破口。特别是网络举报还有一种难以替代的特殊优势,一人举报,其他知情者可以补充,使举报材料更翔实。
   四是立体直观、生动形象。网络集声音、图像、动作、文字为一体,展示的内容更加丰富多彩,网民可以多渠道地搜集证据和信息,让全社会以最快的速度在最短的时间内关注到相关腐败事件处理的进度;也可以通过多种形式逼真地展示腐败分子的不法行径。
   总之,依靠网络技术手段,公民能够对公共领域中的所有人物、关键领域和重点部位进行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的监督,实现了监督关口的前移;同时,运用互联网技术手段,也为腐败的前期预防、调查取证等提供了高效便捷的技术条件。
   3.优化社会监督环境。网络承载了社会对公共权力的关注,其不仅是群众获取社会信息的主要窗口,还是体察社情民意、衡量社会发展趋向的风向标,社会上有多少种现象,网络中就能产生多少种言论。正如媒体所言,这是一个“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网络舆论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正因为互联网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可以说网络舆论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民意。网络监督的力量大大压缩了“暗箱操作”的空间,过去出了问题有人还可以封锁消息,而在网络时代就很难掩盖,人们几分钟内就可以将信息发送到网络上,立刻就会产生爆炸性效果。网络监督让社会公众多了一个自由表达的空间,跟其他表达意见的方式相比,网络监督所受限制最少,“门槛”最低。这种“全民反腐”的氛围从外部环境对腐败产生了极大的威慑力和强大的舆论压力。
   互联网带来权力的分散与转移,拓展了民主参与的政治空间。信息化所具有的扁平化延伸和资源即时共享特点,使“参与式民主”、“协商民主”和代议制民主等现代民主的实践形态更富有成效。网络社会中,政府的作用更多的被规范在掌舵、调控和制定规则方面,政府权威也相应地要凭藉能力和魅力树立起来,而不以传统的社会等级或官位作基础。在这种“扁平化”政治生态环境中,权力的监督与约束得到强化,依托于权力而滋生出的各种腐败现象也相应地得到遏制。互联网打破了政府与公民之间在时空上的沟通障碍,加强了二者的联系,表现出一种全方位、立体式的沟通方式。各级政府借助信息化手段,设立透视政府、政府热线、公民论坛等窗口,及时、广泛、全面地认真听取来自各个阶层的意见和建议,促进了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和公开化;公民通过容量大且实时的信息、查询方式便捷且廉价的互联网,扩大和行使了知情权,拓展了对施政行为的监督渠道。
   三、网络反腐的局限性和潜在风险
   网络的快捷性、虚拟性正极大地改变着普通公民反腐“话语权”的行使。但是也应看到,在实践中,其大众化和匿名性的特点,在监督权力行使主体、揭批腐败现象的同时,容易造成不良信息的迅速传播,甚至侵害公民的权利,挑战道德和法律的底线,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和未知风险。
   1.网民自身的局限性。网络为社会公众监督公共权力的运作提供了相对自由和宽松的空间,但是就目前我国网络反腐情况来看,作为监督主体的网民也有其局限性。
   第一,网民自身素质的差异。网民在现实生活中处于不同地域、不同阶层、不同职业群体之中,其阐述的观点难免受到视野、情绪、利益、情感等因素的影响,加之跟帖者往往缺乏全面充分的信息,由其营造的网络舆情也容易失真;再者,网民的个体素质原本就参差不齐,对同一事物的判断和分析会受到个人认识水平的限制,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网民未必都能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来对相关事件做出理性判断。
   第二,网民意愿表达的非理性风险。由于信息不对称,网民对一件事情的来龙去脉和真实情况未必很清楚,很可能因得到的信息不真实、不全面而作出片面的判断,存在着非理性倾向。正如有关专家指出的,在网络这个虚拟世界中,人们更容易淋漓尽致地进行社会正义需求的宣泄。然而,这也容易成为一把双刃剑,走向极端就会演变成一种精神层面的群体暴力行为,出现以讹传讹、网络“私刑化”等问题,酿成“网络群体性事件”,给社会和谐造成危害。
   第三,网络信息传播的真实性问题。网络传播也往往会带来信息的不对称。在现实中,网络信息失真,还可能为某些居心叵测的人打击、陷害、报复别人提供便利。这也有待于有关机构建立制度化的信息甄别机制,使反腐信息控制在基本属实的范围之内。
   2.网络反腐的道德法律风险。网络反腐的负面作用对伦理道德和法律秩序的冲击和挑战同样不可轻视。
   第一,网络反腐存在着侵害他人隐私权、名誉权等法定权利的风险。对于普通网民而言,在监督举报的手段方式上,很难分清名誉权、隐私权的边界。网民通过揭露一些官员的财产、婚姻、消费等行为,使得反腐败工作渗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确实保障了反腐工作的顺利进行,但与此同时也可能会触犯宪法的相关规定。体现在法律诉求上,就存在一个如何准确判断隐私权、名誉权的范围,以协调好公民言论自由权与民事权利冲突的难题。事实是,网络反腐稍有不慎,就会造成诬告和诽谤侵权。可以说在网络监督的过程中也会鱼龙混杂、泥沙俱下。在知情权与隐私权、政务公开与党政机密、社会监督与造谣诽谤、言论自由与人身攻击等诸方面,网民无法可依,网络信息的可靠性肯定会打折扣,给网络监督和“网络反腐”带来隐患,甚至诬告被举报人。更有甚者,个人隐私还可能会遭遇网络暴力。据百度百科的解释,网络暴力是指网民在网络上的暴力行为,是社会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表现形式主要为:网民对未经证实或已经证实的网络事件,在网上发表具有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的失实言论,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在网上公开当事人现实生活中的个人隐私,侵犯其隐私权;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正常生活进行行动和言论侵扰,致使其人身权利受损等等。[4] “人肉搜索”是其直接的表现形式。由于互联网覆盖面广,“人肉搜索”的效率和成功率要比传统搜索方式高很多,热衷于此的网民往往通过“人肉搜索”成群结队公开评论,甚至通过各种方式入侵当事人的现实生活。因此,如何区分举报失实与诽谤乃至诬告陷害,把握“合理怀疑”与尊重隐私的尺度,可能还需要在司法实践中积累经验,以促进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第二,网络信息传播容易泄露反腐机密。网络信息的公开性、透明性特点与反腐败工作中立案调查阶段的高度保密性要求之间也存在矛盾和冲突。由于网络监督和“网络反腐”很大一部分是在网上大张旗鼓地公开信息,这样容易打草惊蛇,让被举报对象有了及早准备、事先串供或销毁证据的机会,导致很多事情查不实也无法查实。这样不但加大查处难度,反过来被举报人会告举报人诽谤,司法机关只能追究举报人的诽谤责任,反而使举报人陷于被追究诽谤责任的被动境地。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一旦发生纠纷难以处理。
   第三,网络信息传播有时容易误导网络舆论,影响到司法公正。从法律上来讲,网络提供的举报材料只是线索,还有待查证,不能直接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但是在网络营造的漩涡般舆情面前,强大的民意极可能干扰正常的司法理性,尤其是网上一边倒的舆论,会给法院和法官带来巨大的压力,影响公正审判。比如,2010年网络上多方炒作的因受贿罪而被判刑的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原县委书记吴艺珍之女“网络救父”事件,网上舆论一度对此案存疑,认为存在官场陷害之嫌;有的网评甚至以寻求“程序正义”为由,在不顾吴艺珍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无限地“上纲上线”,更有人以此抨击国家整个司法体制。[5]因此,“网络反腐”在打击了一批腐败官员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以讹传讹、民意审判、媒体审判,甚至网络暴力等问题。一些个案由于舆论的过早介入,发展成为波及局部乃至全局的公共事件,在舆论压力下可能影响司法公正。
   四、网络反腐的发展方向是融入中国特色反腐倡廉体系之中
   当前,理论界和新闻媒体对网络反腐这一新生事物存在着一种期望值过高的非理性倾向。对此,应慎重对待。反腐倡廉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实践表明,一方面,反腐败斗争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特点,反腐败不能仅凭义愤,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另一方面,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是由教育、监督、制度、改革、纠风、惩治等要素相互作用、相互支持的有机整体,仅仅倚重于某个方面,或者依靠一两种所谓“新、奇、特”的手段、方法,是不可能发挥持久效力的,运用不当,还可能使反腐工作陷于被动,甚至成为破坏性力量。因此,对于网络反腐,要客观评价,正确引导。网络虚拟空间难以逾越的局限与不足,以及在检举腐败现象中所遇到的道德与法律困境也充分表明,网络反腐不可能单独成为一种模式。
   从近期来看,关于网络反腐的新闻虽炒得沸沸扬扬,但与传统反腐案件相比,网络反腐案件仍属于少数。网络反腐整体上呈现出很大的偶然性。目前,对于网络举报的受理、查处、反馈等,很多是有关部门和领导在网民的不懈推动下才“不得已为之”,案件的查处并非取决于制度的稳定性和持久效力。此外,网络在一些大中城市普及率相当高,但在西部一些地区及贫困山区通讯手段落后,根本还无法安装网络,谈不上网络反腐。这些地区民众网络意识淡薄,甚至有些不知网络为何物,而这些地区所存在的问题也往往更多,想从根本解决这些问题是一项长期工程,单纯运用网络无法解决。
   从长远来看,如前所述,网络反腐新渠道起因于传统反腐模式的局限,目前很多人对“网络曝光”方式的偏好,顶多也不过是一种“次优选择”。 网络监督始终只能是一种重要手段或方法,并不能越俎代庖,以致替代了法律法规、司法程序。随着反腐倡廉政体系的不断完善,党务政务公开度的不断扩大,反腐败工作法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程度的提高,传统的监督、检举、批评、上访等方式会更安全,也能提供切实证据,要比网络举报更严肃、更理性、更有实效,也更有公信力。
   网络反腐只有融入到中国特色反腐倡廉建设的整体框架之中,才能够发挥应有的效力,才能够健康发展。网络反腐不是“人肉搜索”,不是仅仅依靠检举揭发才能生存,而是应当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在增强反腐倡廉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监督的制衡力、改革的推动力、纠风的示范力、惩治的威慑力方面,发挥好网络的独特功能。当前的关键是要为网络反腐力量提供制度化的入口和出口,使其与体制内反腐机制良性互动,提高防腐、反腐的科学化水平:
   一是要建立完善党务政务信息公开机制。完善的信息公开机制,是社会民主化的重要标志,可以很好地防止国家公职人员以权谋私现象的发生,增加了权力运行的透明度,更有利于民众进行监督,可以有效地防治腐败。完备的信息公开体系大体应包括机关的职权、工作程序、办事过程、时限、办事结果、监督方式等要素,按照这样的标准来建立健全党务政务信息公开机制,就会使网民可以通过网络途径了解公共权力部门的信息而不受到任何干扰,保证公民知情权得到实现,使网络监督渠道更加畅通。
   二是要建立必要的网络监管制度。这些制度应当视网络信息的危害程度让网站运营机构承担连带或重要责任。只有这样,一方面,网站运营机构才会有积极性监管网络上的信息,监督管理网民的网络行为;另一方面,也为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在面临诸如被监督者针对网民的反腐举报要求其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的“指示”、“命令”及其他威逼利诱等行为时,正确行事提供了制度依据和安全保障。
   三是要实现网络反腐与现行制度的有机衔接。实现网络反腐与现行反腐制度规范的有机衔接,是有效避免各种失范、侵权、越规等现象发生的重要保障。要在建立完善群众监督的法律保障制度、改革新闻媒体管理制度等方面深入探讨。倘若这些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在反腐败斗争中,网络也就不会承载过多的本身无力完成的职能,民众对其在反腐中的期望值也就会回归理性,管理工作也会相对容易起来。
   四是整合网络反腐资源,提高官方网站的反腐效能。目前,最高检、中央纪委、监察部以及各地检察、监察部门,都开设了网络举报平台。但是当前大部分网络举报并不是通过官方渠道,而是分散在一些新闻社区、民间论坛、个人博客等。这种零散的网络举报在未进入专门机构的情况下,会被反复传播,既耗费了反腐资源,也给反腐部门收悉、查处案件线索带来困难。整合这些资源,就是要将举报线索尽可能引导到官方的专门平台上,从而提高网络反腐的效率;与此同时,要建立健全网络反腐责任机制,建立通畅的网络反腐材料处理渠道,保障举报信息的及时处理与结果反馈。只有通过明确责任主体和严格的问责程序,以确保职能部门对网络举报保持持久的“敏感度”,保障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去收集、处理网络投诉和举报,并形成一条通畅的网络反腐信息专门处理渠道,使网络反腐向“法治型”转轨,并成为中国特色反腐倡廉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网络反腐之路才能越走越宽广。
  
  参考文献:
  [1]言棹,李新德.民间反腐“第一人”[J].廉政周刊,2005,(8).
  [2]贺国强. 切实加强反腐倡廉网络舆情信息工作,努力拓展人民群众参与反腐倡廉工作渠道[N].人民日报,2009-11-19(1).
  [3]2011年中国互联网舆情分析报告[EB/OL]. https://yuqing.省略/GB/16698341.html.
  [4]百度百科 [EB/OL]. https://baike.省略/view/979872.htm?fr=ala0_1.
  [5]谭剑. 网络反腐走到“十字路口”:群体极化现象亟须引导[J].半月谈(内部版),2010,(6).
  [责任编辑:宇 辉]

标签:反腐 缘由 兴起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