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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公共权力的腐败性 公共权力具有什么和至高无上性

时间:2019-02-09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 要:公共权力作为一种支配他人的力量,其自身具有很多无法调节的矛盾的性质和特点,最终决定了在公共权力的运作过程中出现不可避免的腐败现象。从公共权力的腐败性展开论述,思考其腐败的成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希望把公共权力控制在有利于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的方面,从而达到政治领域的和谐与进步。
   关键词:公共权力;腐败原因;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D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7-0244-03
  
   权力现象是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其自身存在着“无形”的价值。运用得好,给一个国家或一个社会组织带来兴盛与发展,运用得不好,“对一个国家的流失和泛滥所产生的影响以及带来的灾难是极其严重的,其危害性一点也不亚于最残酷的自然灾害给人类造成的危害”[1],所以,权力价值的背后,也深深隐藏着公共权力自身的劣根性,即公共权力固有的腐败性。权力是腐败产生的必要条件,腐败因权力而生、依权而存,“腐败和公共权力相伴而生”[2]。因此需要我们重新审视手中所拥有的权力,重新审视这个矛盾的统一体,充分发挥它的优势,引导其向正确方向迈进。
   一、公共权力概念的厘定
   公共权力,是指在公共管理的过程中,由政府官员及其相关部门掌握并行使的,用以处理公共事务、维护公共秩序、增进公共利益的权力。就其民主政治内涵而言,是公民的共同权力,为全体公民共同所有。但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公共权力的行使不可能由全体公民来共同行使,而只能由其代表(或委托人)来行使,从这点看公共权力只是一种社会公众的委托,没有其腐败性。但是,公共权力基于自身的特殊社会地位,支配他人行为的一种客观力量。其实质是通过这种能力改变作用客体的意志和行为,是一种支配、服从关系:即谁拥有超过对方的支配力量,谁就拥有权力。
   从人类社会的发展史来看,随着国家的进一步发展,公共权力也在不断扩大,不断加强。这种不断增强的公共权力在适应人类社会发展需要的同时,也潜伏着巨大的威胁。权力既可以为社会公众服务,也可以成为权力占有者谋取私利的工具;既可以成为推动社会前进的积极力量,也可以成为阻碍社会发展的消极力量。
   二、公共权力出现腐败的原因解析
   “一切有权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说也奇怪,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3]公共权力之所以能成为腐败产生的依托点,关键在于其自身的特殊性。首先是公共权力本质问题,其次是公共权力行使问题。最后是公共权力的运作环境。下面就从这三点剖析公共权力腐败的原因。
   (一)解析公共权力性质特点的腐败性
   权力本质上是一种权威性的力量,这种权威性具有支配他人同时又是一种潜在的、隐性的力量,附带很强的渗透性,要求被支配者必须完全服从。在“命令―接受”模式中,一旦支配者运用此种力量为己谋利,在权力中寻找空间,那么被支配者在完全接受并且无条件服从的状态下仍然继续开展各种公共行政活动,久而久之,渗透性就会慢慢演变成为一种腐蚀性,腐蚀人们的思想、行为和灵魂,使他们在公共领域内学着寻租寻利,导致权力出现腐败。
   1.公共权力的支配性。公共权力具有支配性,它是国家合法的支配力量,受法律保障;又是维护法律的力量,依法享有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和支配。任何公民都必须服从并服务于公共权力的行使,由此便产生了支配和服从的权力关系。权力本身是一种客观力量,无所谓是与非,善于恶。但它一旦被人这个行为主体掌管和执行,就凝结了他或他们的主观目的和意志,具有主观性的成分。在权力缺乏有效制约的情况下,掌权者是处于主导、主宰地位的强者,权力所辖对象是处于次要、被主宰地位的弱者,往往掌权者的一句话就能决定下属的进退荣辱,“一支笔”就可以动用国家的巨额资金。因此支配与服从的矛盾可以说是决定权力本质的主要矛盾,在实际运作中也会产生正负两种社会效应,即一方面运用权力治国治民,另一方面祸国殃民,前者是权力的原质、本意,后者则是权力的腐败。
   2.公共权力的扩张性。在所有的权力中,公共权力的扩张性是最强的,它极易摆脱“束缚”、“约束”、“限制”,导致权力泛滥。另外,公共权力也极易被聚敛,形成新的权力扩张。很多政府官员在行政过程中都或多或少的存在“越权”、“侵权”现象,“拿着鸡毛当令箭”,这些都是对权力的扩张性的真实写照。恩格斯曾说公共权力是“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脱离的力量”[4],它深刻的点出了权力日益同社会脱离的无限扩张的内在倾向性。因而就公共权力而言,由于其边界不易准确界定,我们更应警戒。
   3.公共权力的稀缺性。在公权与私利相结合的形式下,权力作为一种稀缺资源进入流通领域,往往会给权力出租方和寻租者带来巨额利润。由于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掌握着对社会稀缺资源的配置权,这就意味着谁占有了权力,谁就具有了对社会财富的支配权、对社会事务的管理权、对社会问题的决策权等。这种功能的存在使公共权力在客观上成为一种可以产生利益的资源,这也正是权力极具吸引力和诱惑性的真正原因。
   (二)解析公共权力行使主体的腐败性
   现在政府部门手中所拥有的公共权力,实质上是公众让渡的权力。这种权力一旦被赋予行为主体,便多了很多行为主体自身的价值观,这时它不单纯只是一种权力,某种程度上是基于一定行为主体之上的个人意愿的表达,有时随着权力的滥用和扩张,变相的发展成为在权力保障体制下的一种膨胀欲望,一种随心所欲的权力扩张。当今社会中一系列腐败案件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基于这方面的原因的。
   1.思想道德素质薄弱。公职人员的道德素质和道德水平,是拒腐防变的重要条件。目前来讲,中国公职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普遍较低,主要表现在:(1)缺乏公仆意识。国际上公务员被称为“Civil server ”,指社会服务人员,为公众利益服务,是人民的公仆。但在中国,很多公职人员根本没有这种公仆意识和服务观念;(2)经受不住“糖衣炮弹”的袭击。利益具有很大的诱惑,很多公职人员在利益面前缺乏免疫力,甘愿成为利益的奴隶;(3)缺乏自律自省。公共权力的行使过程中,主体自身的自律自省是非常重要的。“很多人在没有拥有权力之前,他们曾经像天使般圣洁;但一旦手中拥有了权力,就会变成恶魔。”如果能够做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脚”,那么我们每个人都会成为天使。因此我们应当经常进行必要的人生思考和定期的自我反省,从自身警戒开始。
   2.非分需要心态强烈。人们的需要是多种多样不断变化的,任何社会任何时候都不可能满足人们所有的需要。但一个具有良好道德素质的人,懂得对自己的需要有所节制。然而,社会上存在着很多毫不考虑社会利益和他人需要使自己欲望不断膨胀的人,他们为了满足自己的非分需要,置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于不顾,利用手中职位之便,进行违法犯罪行为,获取金钱和财物,给国家和社会带来灾难。
   3.法治观念的淡薄。由于受几千年封建统治的影响,在中国,“权力至上”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这一观念阻碍着现代化的进程,对社会生活起着毒化和破坏作用。在封建社会里,权力支配社会的运行,是决定一切、推动一切的力量。这种权力的至上性,对社会的一切成员具有普遍的威慑力。普通百姓在特权阶层面前向来只能敬畏顺从,安分守己,任凭权势者宰割。至今,这种封建主义的“人治”传统在中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当中仍屡见不鲜。如官僚主义、高度集权、长官意志等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就是明证。说明了公共权力行使主体法制观念淡薄。
   (三)解析公共权力的运作环境的腐败性
   当我们剖析了权力本质和权利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因为权利主体的世界观、人生观以及个人修养等方面的缺失,可能导致权利主体滥用权力,这是内在的原因。但是权利主体行使权力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个外在因素,那就是权力运作的外部环境。它也是导致权力腐败的重要方面。
   1.权力过于集中,缺乏必要的监督。公共权力参与者的自私性是滋生腐败的重要因素。这是因为公共权力主体具有双重特性:一方面,公共权力由全体人民授权产生,其实质主体只能是人民;另一方面,人民一旦将权力赋予特定的个人或集团,权力的行使和支配权就转移到了公职人员手中,他们总是权力关系中的主角,俨然成为权力的象征和标志。这样一来权力的真正主体与实际执行者就发生了分离。加之中国民主意识传统缺乏,无论是监督主体、监督手段以及过程,还是监督责任落实等方面,都缺乏坚强有力的控制,在现实政治生活中,相关法规不健全,覆盖面不够广,权力运用弹性过大,这都容易造成公共权力所有权相当程度的虚置化。更何况,公共权力的行使很多时候是某个人或团体的运用,具有相对独立性和鲜明的个性化特征,这就使外部的制约和监督不可能深入到权力运作的所有领域和整个过程,反为以权谋私铺平了道路。
   2.权力运作不透明,民主程度低。由于政府制定政策的公开度不够,调整频繁且制定程序、变化的时间、操作规程等都不为人及时了解,信息渠道少,政务公开机制不完善,导致“暗箱操作”现象严重。公共权力在不透明的“阳光下”运行,使公共权力的监督主体难以监督,民主机制无法运行,民主程度低。这也为公共权力出现腐败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运作环境。
   三、针对公共权力腐败性提出几点对策与建议
   公共权力不管是从其自身角度,还是从其作用的外在因素,都孕育和潜伏着自身固有的腐败。“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5] 它深刻的揭示了权力与腐败的内在联系。我们需要找出一条能够防止腐败继续衍生并向更深一层发展的道路,沿着这条路,让我们的政府真正的成为公众心中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一)适度分权、完善权力制衡机制从根源上拒绝腐败性
   高度集中的权力必然会带来权力的腐败,我们应该实现高度集中向适度分散的转变。当然分权要适度,且不可放权过大,但也不敢扭扭捏捏,小家子气。该放不放,就不会达到我们所要的效果,也就不会促成政府的改革,从根本上杜绝腐败的发生,避免“绝对权力”的出现。
   完善权力制衡机制,加强对行权过程的管理及监督,将集中的权力分散化,隐蔽的权力公开化,最大限度地减少权力变异的可能,铲除腐败寄生的温床。完善监督制度是反腐败的“治本”之策,事后的惩处永远比不上事前的预防和事中的监督,提高公共权力运作过程的透明度,严格落实政务公开制度,接受群众、新闻和舆论的广泛监督。政务公开是腐败防微杜渐的“阳光”杀毒剂,因此在社会事务的处理上,必须充分发挥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拓宽民主监督渠道,增强广大群众参与公共事务的广度和深度。
   (二)以法治权、以权治权是防止权力腐败的必由之路
   1.以法治国,也要以法治党。过去我们较长时间实行党的一元化领导体制,习惯于党委包揽一切,以党代政,结果党政不分,职责不明,出现了许多以党代政、以党代法的事,不仅不利于加强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而且把党的领导核心地位降低到管理者、执行者的地位。这种领导体制不利于确立党对经济工作的领导,也难于集中统一指挥,机构臃肿,人浮于事,职能重叠,决策迟缓,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克服官僚主义。所有这些都会造成权力不清,职责不明,无法对权力进行制约。以法治国,不仅法律体系要完善,政党也要克服“以党治国”的观念,用法律规范执政党、参政党、群众团体的法律地位和行为,克服党包办一切、干涉过多等不正常状况。
   2.“从事情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3],将公共权力置于法律的有效控制之下。邓小平指出,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执了政,掌了权,更要谨慎。第一,我们要权,无产阶级要权,不能让权被资产阶级拿到手上;马克思列宁主义者要权,不能让权被机会主义者拿到手上。第二,我们拿到这个权以后,就要谨慎。不要以为有了权就好办事,有了权就可以为所欲为,那样就非弄坏事情不可。”[7] 邓小平的这段话,阐明了权力拥有者对待权力应有的态度。如果不能正确对待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三)加强主体自律与法律严惩相结合原则防患于未然
   任何事物的变化都是内外因相互作用的结果,内因是根本,外因是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起变化。因此,通过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只是一种外因,是我们能够做到的也只能是“治标”的办法。要想真正做到公共权力的合理有效使用,必须从内因上下工夫,即加强权力行为“主体自律”。人们一旦认识到自身的不足并加以改正,人的素质得到飞跃,道德得以完善,那所孕育的力量将是非常巨大的。
   加强法律惩罚机制,提高腐败行为的成本。首先要健全和完善反腐败的法律,做到有法可依,通过严格界定,降低寻租者的预期收益,抬高了其风险成本;其次要扩大腐败的查处范围,加大打击力度,依靠其强有力的警戒和威慑作用,形成正式持久的腐败惩罚治理系统,使当权者难以甚至不敢变异公共权力。
   人类的历史需要自己书写,当前中国公职人员对公共权力的行使很大程度上还存在或大或小、或多或少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公共权力出现腐败和恶化,让它从人民中来,最终回到人民中去,“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一切为了人民,一切服务于人民,让我们共同期待实现社会全面更新的一天,期待我们用自己的力量谱写人类社会的新篇章,开拓新时代。
  
  参考文献:
  [1] 魏慈悯,杨蓉.对公共权力腐败性的思考[J].民族研究,2006,(2).
  [2] 秦建.国外治理腐败措施借鉴[EB/OL].古城清风,http:// www.xajjjc.省略/...t20100604_11924.htm,2010-06-04.
  [3]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145.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66.
  [5] 阿克顿.自由与权力[M].侯建,范亚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342.
  [6] 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7] 邓小平文选: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03.
  [责任编辑 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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