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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释社群 行刑社?化阐释新范式

时间:2019-01-28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行刑与罪犯矫治社?化研究》一书,对行刑社?化问题进行了全面而又系统的研究。就行刑社?化的本质意义而言,是要动用社?资源共同融入罪犯的矫治之中,体现的是人文精神,是社?公众对于罪犯的关注和尊重。行刑社?化狱内模式的核心问题是监狱如何运用社?资源为罪犯的矫治服务并促进罪犯矫治工作。狱外模式论主要是对社区矫正制度、出狱保护制度等行刑社?化的社?模式的研究。改革与价值论是行刑社?化研究的核心内容之一,包括构建完善的刑事法律体系,推进行刑一体化;确立现代化的监狱行刑观念;纯化监狱职能等内容。从一定意义上来说,行刑社?化是现代刑罚对犯罪的宽容,是现代社?对犯罪人的宽容。因此,宽容性是行刑社?化的本质属性。
  关键词:行刑社?化;狱内模式;狱外模式;社区矫正制度;出狱保护制度
  中图分类号:DF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663(2012)01-0022-04
  张峰、连春亮所著的《行刑与罪犯矫治社?化研究》一书,于2007年3月由群众出版社出版发行。2008年2月,在河南省举行的首届优秀法学成果评比中,该书被评为“河南省首届优秀法学成果二等奖”,在众多法学优秀成果中脱颖而出,其学术和应用价值得到了专家学者们的一致认同。
  我国对行刑社?化的研究,学界争论较大,从总体上看,对监狱行刑社?化的基本理论、思想基础、具体措施和手段研究较多,其次是比较重视对行刑社?化的狱外表现形式、出狱人保护制度和社区矫正的研究。由于社区矫正在我国刚刚开始试点,对它的研究,也只是介于肤浅的理论层面。同时,对行刑社?化的体系研究比较散乱,虽各有侧重但又各有缺失,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体系。该书正是基于这种状况,对行刑社?化问题进行了全面而又系统的研究,将行刑与罪犯矫治社?化划分为导论、狱内模式论、狱外模式论和改革与价值论四大板块,这一体系的构建,使行刑社?化的研究范式更加完善,也为每一板块的研究注入了新的活力。
  一、在导论部分阐释了行刑社?化的基本问题
  行刑社?化是我国监狱行刑科学化、法制化、社?化的“三化”之一,它的提出促进了我国行刑工作的发展、文明和进步,其积极意义是显而易见的。就行刑社?化的本质意义而言,是要促使社?资源共同融入罪犯的矫治之中,体现的不仅是文明、进步和科学,更重要的是人文精神的体现,是社?公众对于罪犯的关注和尊重。但是,从法律意义上而言,行刑即刑罚执行,它是以国家法律的制定为前提的刑事执行活动。对于行刑的主体,不仅有严格的要求,而且在程序上必须有法律的认可或授权。也就是说,未经法律认可或授权,任何人或任何组织、团体、政党行使行刑权都是非法的。因此,从字面意义上看,行刑社?化,试图使行刑权具有社?性,即社?公众或社?相关团体或部门拥有这一权力。这显然既不切实际,更不适合现代法治社?的要求。为此,该书作者认为,行刑社?化,应分为两个层面:一是行刑的法定化,即只有拥有行刑权的法定部门才能行使行刑权,亦即只有监狱、看守所等刑罚执行机关才能对罪犯执行刑罚;二是罪犯矫治的社?化。也就是说,在行刑过程中,为了塑造罪犯健全的现代人格,为了提高罪犯的社?适应性,使之回归社?,对罪犯的矫治工作,提倡社?资源的广泛参与性。所以在该书中将行刑社?化的应有之义表述为“行刑与罪犯矫治社?化”。
  行刑社?化是我国监狱行刑“三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步骤。厘清行刑社?化的概念和内涵,行刑社?化与社?化、再社?化的关系,以及行刑社?化与刑罚正义、刑罚人性化是十分重要的。只有这样,才能按照行刑社?化的原则,从刑罚的人性化出发,树立以人为本的刑罚理念,这是课题研究的基础。
  行刑社?化是一种面向社?、依靠社?、服务社?的行刑模式。事实证明:行刑社?化是20世纪国外监狱制度发展的重要趋势和成果,在各国监狱制度中的地位不断提高。从现代刑罚制度的发展来看,把罪犯与社?相对隔离的监禁刑虽然是主体,但把部分判处刑罚的罪犯有条件放到社?上执行刑罚同样占有一席之地,如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行刑社?化应坚持依法规范的原则、积极稳妥的原则、协调配合的原则、改革创新的原则、矫正为本的原则、狱内执行与狱外执行并重的原则、价值无涉原则等。行刑社?化既是一个目标,也是一个过程,它要求调动刑罚执行机关以外的一切社?积极因素,利用各种社?手段来教育改造罪犯,巩固和提高行刑的效果。行刑社?化是现代刑罚执行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它与法律社?化相对应,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客观选择。
  行刑社?化理念的产生以及社?实践的不断泛化,正是基于刑法思想的嬗变和逐步确立,立足于心理学、社?学等学科理论和思想在行刑中的应用,无形中成为行刑社?化潜在的推动力。行刑社?化有其自己的思想依据,从刑罚发展的非刑化、轻缓化、非监禁化的发展趋势以及行刑由报应刑到教育刑,又到综合刑的发展与变迁轨迹,由此可见,行刑社?化有自己潜在的动力基础。就世界范围而言,二战后,刑事执行和罪犯处遇成为国际社?普遍关注的问题。在联合国及其下属机构所制定和发布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东京规则》、《开展国际合作,以求减少监狱人满为患和促进替代性刑罚》等一系列有关刑事司法的国际性文件中,都可以找到蕴含行刑社?化思想的一些规范、指导原则和标准规则的权威性。同时,诸如英国、美国、新加坡、日本等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的行刑社?化制度,对我国行刑社?化极具借鉴意义。
  二、狱内模式论构建了行刑社?化的狱内范式
  我国目前行刑社?化的现状喜忧参半,行刑社?化的实践和理论研究在我国有较长的历史,在新中国刑事执行工作60余年的历程中,也一直在探求和实践着行刑社?化的理念。从宏观来看,我国行刑社?化有自己的政策渊源,而观念因素、立法因素、技术因素及监狱布局等都对行刑社?化产生制约作用;我国监狱行刑社?化的模式构建,应采取扩大监狱行刑的社?参与,设置开放性处遇级别,扩大假释制度的使用范围,划定监狱等级,设置与社?生活相接近的行刑空间等措施。
  在罪犯心理健康教育与社?化问题上,从全国监狱的现状来看,这项工作基本上处于摸索阶段,都在探索最佳的途径和方法。罪犯心理健康教育以预防、保健、发展和完善为工作模式,既是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组成部分,又是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前提和基础。罪犯心理健康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心理健康基本知识教育、认知模式教育、积极情感教育、意志力和生活方式优化教育、人格健全教育、自我意识教育、人际和谐教育、心理测量、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知识教育等。罪犯心理健康教育的模式主要有罪犯心理辅导、罪犯心理危机干预、罪犯心理教育、建立合理化的罪犯心理防卫机制等。
  行刑社?化狱内模式的核心问题是监狱如何运 用社?资源为罪犯的矫治服务并促进罪犯矫治工作。在人性化、理性化、人文化精神的指引下,目前,很多监狱都非常注重环境的绿化、整洁和美化,在大墙内种树、栽花,建起雕塑、喷泉、水池、假山等等,使监狱这一坚固而严厉的环境被赋予自然和生命的内容和色彩,从而有利于罪犯的身心健康和情绪、情感的培养。
  在罪犯改造工作中,必须引入心理矫治的方法,因为只有对罪犯进行心理矫治才?完善罪犯的人格,因此心理矫治已成为罪犯改造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罪犯改造过程中,监狱不仅需要对罪犯已存在的不良心理进行心理矫治,而且需要对罪犯在改造过程中出现的心理障碍进行心理治疗。通过有目的的心理矫治,使罪犯逐渐消除不良心理、形成健康心理而达到罪犯改造的目的。
  三、狱外模式论拓展了行刑社?化的社?空间
  狱外模式论主要是对行刑社?化的社?模式的研究。狱外模式主要体现在社区矫正制度、出狱保护制度以及未成年犯的处遇制度等。
  社区矫正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中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已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同时社区矫正这个新概念,也进入了人们的视野,成为民众关注的热点。
  社区矫正从根本来讲是以减少犯罪为目的,由矫正机构和公众共同承担控制犯罪和促进矫正对象再社?化的责任。因此,控制犯罪和再社?化的关键在社区,其核心是改变传统的刑罚执行方式,使矫正工作的重点向社区矫正延伸,发展与社区相关机构和人员的伙伴关系,建立社区矫正体系。社区矫正是把矫正对象置于矫正机构内,在判决、裁定或决定期限内,矫正矫正对象的犯罪心理、行为恶习,并促进其再社?化的活动,由专门的国家机关行使该项权力,而相关的社?团体、民间组织、社?志愿者,只是协助该项工作。它是一项相对独立的对特定人员所进行的矫治活动,既不隶属于国家刑罚执行机关的监狱,也不完全是国家行政机关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一项独立的工作手段。其工作内容是对矫正对象的执行刑罚、监督管理、矫正教育、危机干预、社?救助等。
  社区矫正制度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基础,社区矫正工作只能在制度的框架下规范运作,才?保障其规范性和合法性。所谓社区矫正制度,是指社区矫正工作共同遵守的工作规程或行动规则。在这里,社区矫正制度就其内涵而言,有其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社区矫正制度,包括矫正调查制度、矫正工作制度、矫正管理制度、救济制度四部分内容。而广义的社区矫正制度,除了狭义的社区矫正制度之外,还包括矫正前的转处制度和行刑转处制度。而矫正前的转处制度包括罪犯的缓刑制度、管制制度、拘役制度、刑罚易科制度以及其他矫正对象的转处制度。行刑转处制度包括罪犯的假释制度、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劳动释放制度、学习释放制度等。社区矫正的目的之一,是使矫正对象增强社?适应性,成功地重新与社?结合,在社区矫正的适用方式上,是要教育、处遇、监督、管理等多种形式并举。要达到社区矫正目的,就必须有相应的制度加以规范和约束。
  出狱保护制度是我国罪犯改造工作的重要保证,它是行刑社?化的狱外模式和狱内模式的中介和桥梁,起着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对出狱人出狱前后的追踪考察,出狱人出狱前的教育、指导,以及出狱人的安置和保护是巩固改造成果的重要内容。
  基于未成年犯罪人生理和心理的特殊性,我国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矫治多采取非监禁性措施。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颁布,标志着未成年犯矫正制度进入新的不断完善的阶段,表现在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列为独立的一章;一改过去有关政策和司法实践中常用的“少年犯”概念,称之为未成年犯,定义更加明确。这一概念的提出,是刑事司法体系的一个发展,也与其它有关部门法相适应,从法律上共同构成对社?特定年龄群体的特殊保护的概念界定。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监狱法》逐渐暴露出一些弊端,未成年犯矫正制度也急需改革完善。我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实践证明:可以让未成年犯在远离监狱、看守所的环境里得到充分的改造,使其在重新走入社?时,不但不?给社?增添负担,相反还?通过自己的劳动为社?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
  四、改革与价值论是行刑社?化的展望和升华
  改革与价值论是行刑社?化研究的核心内容之一。我国的监狱作为刑罚执行的主要机构,在新中国成立之初按照苏联的模式建立了监狱制度和改造模式,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并在改造工作实践中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狱制度,但随着社?的发展,原有的改造模式和机制本身所蕴涵的弊端就显示出来,再加上现代法治理念特别是刑罚和行刑理念的冲击,迫使监狱工作必须进行改革,才能谋求新的发展。
  在监狱工作改革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构建完善的刑事法律体系,推进行刑一体化;确立现代化的监狱行刑观念;纯化监狱职能;改革与完善假释制度;改革完善开放式处遇制度;科学整合行刑资源;建立现代监狱组织保障体系。
  发动行刑社?化的本意是其自身的价值体现。行刑社?化除了体现人道、民主、效益、自由、科学的价值之外,它也是公正、文明的体现。并且,从宏观的角度来看,无论是从刑罚学、社?学,还是从文化学的意义上,行刑社?化都有自身独特的价值。
  现代刑罚的品质之一,就是应该具有宽容性,即社?公众在刑罚观念、刑罚方式和刑罚的价值理念上存在多样性的认知和观点。实际上,多样性正是刑罚本身的价值和意义之所在。社?公众在对待刑罚的适用时,需要的是海纳百川式的宽容心态,也就是说,它只有在尊重多样性的基础上,才能对目前我国的行刑社?化工作做出合理的引导。从一定意义上来说,行刑社?化是现代刑罚对犯罪的宽容,是现代社?对犯罪人的宽容。因此,宽容性是行刑社?化的本质属性。
  五、本书对行刑社?化的意义
  目前,我国的行刑社?化体系尚不健全,处在法律规制不明确、理论研究不系统、实务部门各自为战的状况,为此,《行刑与罪犯矫治社?化研究》一书对行刑社?化的研究,所具有的实际意义体现在:首先,构建行刑社?化体系,是体现司法文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需要,折射了宽容与人道的行刑理念。其次,构建行刑社?化体系,是动员广大群众参与社?管理,加强基层执法和基础工作的需要,是社?工作在预防犯罪领域的具体实施。再次,构建行刑社?化体系,是提高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的需要,是探索新时期罪犯改造途径和方法的有效尝试。最后,构建行刑社?化体系,是深化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缓解监狱收押的压力,降低行刑成本,提高行刑效益的需要,它要求监管机关进一步依法规范假释、监外执行工作,建立与行刑社?化相配套的制度,加强对罪犯改造质量和社?危险性的科学评估,有利于实现监狱制度的创新。
  除此之外,对行刑社?化研究的理论意义也体现在:一是探索新时期社区在社?管理、服务、教育等方面的职能,丰富了社?学的内涵。二是拓展了犯罪社?学的研究范围,有助于完善我国行刑社?化机制的理论基础,建立完善的社?治安综合治理的理论体系。三是促进我国刑罚理论研究,构建起包括监禁刑、非监禁刑在内的新的刑罚执行机制,促进刑罚执行的法制建设。四是研究新形势下罪犯矫正教育制度,探索罪犯再社?化的新途径、新方法,丰富完善我国监狱学的学科体系。
  (责任编辑 连春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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