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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前后我国合作经济发展比较】新中国成立后经济发展历程

时间:2019-01-25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从新中国成立前的农业互助合作运动,到解放后的农业合作化以及受“大跃进”思潮影响的人民公社,再到改革开放以后建立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之上的新型农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我国农村合作经济发展曲折,有成功亦有失败。从合作经济发展的道路总结历史经验和规律,对今后的农业发展有着很好的启示与借鉴作用。
   一、 新中国成立前的合作经济形式
   新中国成立以前的农村合作社大体经历了由民间力量倡导向政府行政干预的发展过程。1910年以梁启超为代表的早期社会主义思想传播者就从西方带来了合作社理念,在这种理念的指导之下,一些学者就开始尝试创办合作社。随后的华洋义赈会是中国的第一个信用合作社,它的建立开创了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先河,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时农村资金紧张的问题。除此之外,政府的干预也起到一定的作用。当时,共产党和国民党都曾对合作社思想有一定的认识和充分的肯定。而有所不同的是,国民党政府领导的农村合作社基本依靠的是地主、富农和乡保长的力量,广大农民阶级基本是被排除在合作社之外的。而在共产党方面则强调的是“合作社不是公家商店,也不是人民负担,而是群众自己组织建立又给群众办事情的团体,是在私有财产的基础上各阶层人民大众联合经营的经济的文化的卫生的公益事业组织。”
   关于这一时期的农业互助合作运动,一开始的试验者存在一定的盲目性,更大程度上是对西方新鲜事物的尝试和学习,没有结合自身的特点和我国当时的条件、社会背景做出相应的调整,所以缺乏相对应的实践和理论基础,从而导致了这种民间力量倡导下的合作社的不稳定性。
   二、 新中国成立后的合作经济形式
   (一)农业合作化
   新中国成立之后的1949―1958年这段时间是农业合作化运动时期,农民经历了从佃农、自耕农转变为拥有自己土地的农业劳动者,并经历了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成为集体共有农业经济。这一时期的农业组织形式依次从1950-1952年的互助组到1953-1956年的初级社,再到1956-1958年的高级社,逐步将农村土地从个体农民所有改造为社会主义集体所有。
   新中国成立之后,经过了土地改革使得广大农民拥有了自己的土地,由于各家条件不同,农村中也产生了不同的需求。此时,劳动互助应运而生,这种劳动互助组是保留生产资料私有制,在个体经营的基础上实行某些集体劳动或共同使用某些劳动工具,是一种自愿的、互助的组织形式。到1953年,全国进入了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中共中央要求加快合作化进程,从而使得初级社快速推广起来。初级社调动了农民劳动的积极性,提高了劳动生产效率,比起互助组更大的提高了劳动产量。在这样大好的形势下,党中央开始将初级社合并,实行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将土地公有,取消分红,统一劳动,按劳分配,迅速组建成为高级社的合作化形式,1956年大力发展,年底就基本上实现了高级社的合作化。
   (二)人民公社
   人民公社是在高级社的基础之上联合组成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受1958年出现的“大跃进”的思潮影响,在“多快好省”方针的指引之下,“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就此展开了。
   人民公社这种农业组织形式成立初期,生产资料实行单一的公社所有制,在分配上实行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并取消了自留地,压缩了社员家庭副业,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也造成了粮食的巨大浪费,严重脱离了国情,脱离了群众,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影响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是我国在建国后的一次重大失误。后来经过多次调整,1962年以后“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管理体制,使得中国克服了20世纪上半期国家政权内卷化的弊端,使中国找到了一条可以低成本与农民交易的方法,从而为中国的现代化道路打下了扎实基础。但仍存在着管理过分集中、经营方式过于单一和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等缺点。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历史的伟大转折,它使得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成为现行中国大陆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指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使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把大部分经营权归还给农民,使农民有了经营自主权和对大部分产品的处置权,成为相对独立的生产者。并且改变了过去以粮为纲的单一经营方式,强调因地制宜的发挥自己的优势,积极发展多种经营。在分配制度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的是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同时又与平均主义和两极分化划清了界限。可以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的伟大创造。当然,它也有不足之处,比如分散经营、分散决策不利于技术的推广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不利于农业结构的调整和农民收入的提高,明显制约了农业生产的转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小农经济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这些问题都需要在之后的农业发展之中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得到健全、完善和发展。
   三、 对现今新型农村合作社的重要启示
   新型农业合作社是指当前农民合作经济和合作组织的新型发展形式。这种农业组织形式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农民为了谋求进一步的发展和适应市场体制的需求而自发进行的一种新制度探索。总结我国农业组织形式的发展规律,得出的几条启示:
   (一)要深入了解农民的想法,从农民生产积极性的实际问题出发
   从解放前的两党各自领导的农业互助合作,到新中国成立之后的农业合作化,都可以看出,尊重农民的想法,从农民生产积极性的实际出发是多么的重要,要深入走访调查农民自身的实际问题和愿望诉求。只有充分地发挥出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才能更有效的提高生产率,人民生活水平才能提高。
   (二)在合作化的过程之中,不能忽视农民家庭经营的作用
   在合作化运动初期的互助组阶段注重保护和发挥个体经济的作用,使得农业生产效果甚佳,可是到了1956年以后的高级社阶段,只保留农民的少量自留地和家庭副业,实行全面的集体经营,这样不利于调动生产积极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在今后的实际工作中也不能一味的偏重哪一方而忽略另一方的作用,要相辅相成,才能达到好的效果。
   (三)在实行新型农村合作社的同时要加强传统合作经济和新型合作经济的资源对接
   由于新型农村合作社是农民自发成立的,具有接近农民、机制灵活、市场化程度高等优势,在发挥其优势作用的同时,也不能忘记与传统合作经济组织形式做好资源对接,使两种组织资源有效结合,互补优缺。新型合作社可以依托传统合作组织发展自己,传统组织也可以利用现有资源来发展新型的专业合作组织。
   (四)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走向科学化、规范化
   形成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不但可以监督、管理农民的专业合作化行为,更加可以引导农民在发展合作化的道路上更加科学、规范,做到有法可依,不再是以前那样混乱的局面。(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 赵树丛,农业产业化过程中组织形式的演变[J];现代经济探讨;2003年01期
  [2] 马彦丽,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研究的回顾与评价[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06年02期
  [3] 胡联,合作经济组织的价值及发展建议[J];生产力研究;2006年06期
  [4] 郭红东,关于合作社理论的文献综述[J];中国农村观察;2005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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